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公司章程》中有关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提名人的提名资格、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公司章程》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提名人的提名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投资成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提交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借助专业管理机构寻找和储备优质项目资源,有利于丰富公司产业结构,为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提供项目储备,提升公司的影响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审议该议案时,审议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审议过程公开透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页:
方军雄 宋德亮 赵 轶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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