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投资成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将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拟投资成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
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石峰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也是浙江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交易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
3、我们同意将《关于投资成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方军雄 宋德亮 赵 轶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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