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接受财务资助主体的独立意见
1、本次变更接受财务资助主体主要是为了顺利推进惠州市大亚湾区目标项目,深圳财信公司将参与该项目后期的开发建设。公司已制定相关的风控措施保证资金安全,本次变更接受财务资助主体的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变更接受财务资助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本次变更接受财务资助主体事项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变更接受财务资助主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戴琼 李杰利 田冠军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