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前海光焰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议案
出具的事前认可函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方嘉盛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关于收购前海光焰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议案》资料进行了事前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沈小平、王千华、王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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