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查验和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收购前海光焰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交易价格以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作为依据,定价公允、合理。我们同意本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昆山市嘉泓永业供应链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
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的
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更好拓展生产经营业务,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违规担保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沈小平 王千华 王艳
时间: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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