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国盾量子
股票代码:688027
2020年9月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目 录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2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修订《公司章程(草
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5
议案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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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中介机构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
三、股东到达会场后,请在签到处签到。股东签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14日9点30分正式开始,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会议开始前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大会秘书处按股东持股数排序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向大会报告所持股数和姓名,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大会的主要议题,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言时请简短扼要,对于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无关的发言及质询,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有权要求股东停止发言。
六、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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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方式进行表决,请与会股东认真填写表决票,大会表决期间,股东不得再进行
发言。
七、本次大会表决票清点工作由四人参加,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推选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一名律师组成,负责计票、监票。
八、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九、本公司将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以维护其他广大股东的利益。
十、公司董事会聘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
十二、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等有关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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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国盾量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会议时间:2020年9月14日9点30分
(二)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D3楼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网络
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0年9月14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登记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审议会议议案
议案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议案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提问
(七)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对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九)复会,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与会人员签署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十二)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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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修订《公司章
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63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0年7月9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经 容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特 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0)第230Z0113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3,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7,942,1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5,657,900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变更为8000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6000万股变更为8000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此外,因经营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拟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总裁变更为董事长。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0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同时,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重新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拟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其中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治理等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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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因《公司章程》修订而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4日
附件: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6月2日经中国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于2020
【 】股,于【 】年【 】月 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 】日在【 】上市。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
【 】万元。 万元。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 】集中存管。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000
【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000
通股【 】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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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注销。 让或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本公司董事会将回收其所得收益。但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事会将回收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6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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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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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
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
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前述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开披露。前述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 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
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 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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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人,自行委托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比例限制。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务:
(一)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 (一)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
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 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
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 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 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 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
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 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
托; 托;
(二)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 (二)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
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 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
项不了解为主张免除责任; 项不了解为主张免除责任;
(三)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 (三)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
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 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
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 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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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责任; 会责任;
(四)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四)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五)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五)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六)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六)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状况;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七)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八)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行使职权;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
义务。 以直接申请披露;
(八)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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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财务;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认意见;监事应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议;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露;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二)检查公司财务;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大会;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议;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起诉讼;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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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符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可以续聘。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
【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披露信息的媒体。 《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二: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因公司经营需要,拟在保证不影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和表决。
附件:《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方案》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4日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方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63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人民币36.18元,此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3,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7,942,1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5,657,900元。前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0年7月2日出具了容诚验字( 2 0 2 0)第2 3 0 Z 0 1 1 3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根据轻重缓急依次投资于以下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项目建设期
1 量子通信网络设备项目 25,674.17 25,674.17 24个月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689.06 4,689.06 24个月
合计 30,363.23 30,363.23 -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公司募资资金使用计划,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三、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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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在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七)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公司本次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风险控制措施
(一)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
(二)公司现金管理投资品种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及时通报公司内审人员、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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