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公司整体业绩,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矿山设备及高分子耐磨材料应用工程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独立董事:黄斌、李智勇、赵爱民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 斌:
李智勇:
赵爱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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