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关于“北方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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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方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股票简称:北方国际 股票代码:000065 公告编号:2020-072
    
    转债简称:北方转债 转债代码:127014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方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回售价格:100.433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回售申报期: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11日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9月16日
    
    回售款划拨日:9月17日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9月18日
    
    “北方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本次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433元/张的价格卖出持有的“北方转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带来损失,敬请注意风险。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召开七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并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北方转债”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根据《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北方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北方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召开七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并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北方转债”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同
    
    关于“北方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意公司对“增资克罗地亚能源项目股份公司用于建设塞尼156MW风电项目”的
    
    实施方式调整为向克罗地亚能源项目股份公司提供借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8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北方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2、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3、回售价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示为:IA = 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5%(“北方转债”第一年票面利率);t=316天(2019 年10 月24日至2020 年9月4日,算头不算尾)。计算可得:IA=0.433元/张。
    
    由上可得,“北方转债”的回售价格为100.433元/张。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①对于持有“北方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346元/张;②对于持有“北方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规定,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433元/张;③对于持有“北方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433
    
    关于“北方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4、其他说明
    
    “北方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北方转债”。“北方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11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北方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0年9月16日,回售款划拨日为9月17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9月18日。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收期间的交易
    
    “北方转债”在回收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日,若“北方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实施“北方转债”回售的申请;
    
    关于“北方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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