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我们同意将《关于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庆刚 高刚
朱 岩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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