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0-175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围海股份”)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终5428号(以下简称“邵志云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2民初6120号(以下简称“千年投资案”),具体详情如下:
一、邵志云案
2019年4月15日,邵志云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围海控股向邵志云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借款利率口头约定每日千分之一点五。”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以围海股份名义作为借款保证人签订了该借款协议,协议内容约定围海股份与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张祝智以及冯全宏本人共同对该笔借款本金、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20天内归还。后围海控股未按照约定归还本息,仅于2019年7月11日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部分利息。邵志云向法院起诉要求围海股份等担保人承担对邵志云的连带清偿责任。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8月29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中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发现的违规担保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关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不支持公司对相关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告》。
1、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志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冯全宏、张祝智
2、《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2民初1107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原审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上诉人邵志云借款6,800,000元,并以6,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8月13日起止实际履行之日止的
逾期付款利息,原审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邵志云律师代理费
20,000元,原审被告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冯全宏、张祝智对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原审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2民初1107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3)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2民初1107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4)原审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2民初1107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不能向上诉人邵志云清偿的部分,由被上诉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上诉人邵志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上诉人邵志云负担5,630元,原审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冯全宏、张祝智负担29,770元,被上诉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9,923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上诉人邵志云负担40,533元,被上诉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2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千年投资案
因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投资”)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被千年投资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中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的公告》。
1、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3,749,750元
2)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13,749,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3)驳回原告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75.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275.81元,由原告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737.23元,由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538.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邵志云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中披露了《关于计提2019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的公告》,针对此次涉诉案件,公司2019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340万元。根据公司本次收到的裁决书,如围海控股无力偿还,公司作为担保人,若被执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初步测算,截至2020年8月末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约为54万元,同时,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千年投资案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终5428号
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2民初6120号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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