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长
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
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
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
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且已于会议召开
15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发布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且上述公告已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披露。召集人在发出上述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
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9月3
日(星期四)下午2:50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3日上午9:15—下午3: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3人,代表股份572,099,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1.6203%。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2020年8月
28日下午收市时公司的《股东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
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30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
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重新
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
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
(414,441,332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18,0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3%;反对146,5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7,336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31%;反对146,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存、贷款关联交
易事项确认和2020年存、贷款关联交易重新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
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
(414,441,332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18,0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3%;反对146,5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7,33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31%;反对146,5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6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0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其
报酬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2,259,3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4%;反对146,5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7,33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31%;反对146,5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6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长源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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