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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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长
    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
    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
    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
    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且已于会议召开
    15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发布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且上述公告已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披露。召集人在发出上述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
    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9月3
    日(星期四)下午2:50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3日上午9:15—下午3: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3人,代表股份572,099,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1.6203%。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2020年8月
    28日下午收市时公司的《股东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
    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30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
    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重新
    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
    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
    (414,441,332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18,0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3%;反对146,5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7,336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31%;反对146,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存、贷款关联交
    易事项确认和2020年存、贷款关联交易重新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
    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
    (414,441,332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18,0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3%;反对146,5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7,33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31%;反对146,5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6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0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其
    报酬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2,259,3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4%;反对146,5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7,33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31%;反对146,5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6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长源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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