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简称“《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的302名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36万股,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302人调整为290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200万股调整为1,16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44.25万股调整为1,008.25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155.75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90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获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0年9月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90名激励对象授予1,008.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2.51元/股。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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