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
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使用4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短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计划作出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计划
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在议案规定额度和授权期限内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