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万双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39号
李万双:
2017年12月,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完成对安徽中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建设”)55%股权的收购。根据收购交易双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你作为中旭建设原股东之一,承诺以取得的股权转让款购买清水源股票,收到清水源支付的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交易对价后的购买额度均为5,000万元,并于收到股权转让款之日起的60个交易日内完成购买。
清水源分别于2018年2月1日、2019年5月21日完成支付第一期现金对价8,260.22万元、第二期现金对价4,130.11万元。根据清水源于2020年6月16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你于2019年2月26日至6月4日通过本人账户买入清水源股票9,724.66万元,并于2019年3月4日至7月3日卖出清水源股票4,041.79万元,买入净额为5,682.87万元;2020年4月21日至4月24日通过配偶顾从荣的账户买入清水源股票4,362.26万元,累计买入净额10,045.13万元,完成第一期、第二期股票的购买。你未按照承诺在收到清水源支付的各期股权转让款后的60日内完成对清水源股票的购买。
你未按期履行购买股票承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
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
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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