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是为了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置换行为,符合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的安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其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782.43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1,379.34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人民币403.09万元。
本次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保持不变,本次调整不会对原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本次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强募集资金的流动性,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项目正常进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八亿元(含八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本次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建林 李志忠 刘华昌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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