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固德威 股票代码:688390
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GoodWe Power Supply Technology Co., Ltd.
(苏州市高新区紫金路9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2020年9月3日
特别提示
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德威”、“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实际控制人亲属黄欢、黄芝芸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员工持股平台合众聚德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其他原始股股东锁定期为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无限售流通股为20,038,86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77%,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风险
光伏逆变器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市场竞争格局相对稳定。华为、阳光电源和SMA凭借领先的技术优势和丰富的产品系列,自2014年开始稳居光伏逆变器行业前三名,市场占有率稳定在40%-50%,且呈上升趋势。根据WoodMackenzie2020年5月发布的研究报告,2019年发行人在全球光伏逆变器市场的出货量位列第十一位,市场占有率为3%,较上年度市场占有率下降1个百分点;三相组串式逆变器出货量全球市场排名第六位,市场占有率为5%,较上年度市场占有率提升0.9个百分点;单相组串式逆变器出货量全球市场排名第五位,市场占有率为7%,较上年度市场占有率提升0.4个百分点;户用储能逆变器出货量全球市场排名第一位,市场占有率为15%。与同行业龙头企业相比,发行人市场占有率整体相对较低。
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为组串式光伏逆变器,主要面向家庭户用和工商业领域,同行业可比公司阳光电源、SMA等由于技术及产品类型更加全面,产品不仅包括组串式逆变器,亦包括集中式逆变器,华为组串式逆变器功率较大、覆盖范围较广,华为、阳光电源、SMA等同行业公司客户群体不仅包括家庭户用和工商业领域,亦包括大型地面电站,因此,发行人产品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销售规模相对较小。
发行人按出货量计算的市场占有率与同行业龙头企业存在较大差距,且产品均为组串式光伏逆变器,无集中式逆变器。在行业龙头企业市场份额呈上升态势且其技术、品牌、资金等均具有较大优势的情况下,发行人面临较高的市场竞争风险,届时将影响公司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产品定价和利润水平。
(二)境外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销往荷兰、英国、印度、澳大利亚、巴西、墨西哥、土耳其等国家,上述国家和地区中,存在欧盟、印度、土耳其等部分国家和地区针对中国出口的光伏组件(未直接针对光伏逆变器)等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情形。美国301调查的征税对象包括光伏逆变器,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美国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17万元、0万元、2.35万元,金额极小。美国为仅次于中国的全球第二大光伏市场,由于发行人在美国的销售规模极小,美国市场目前系发行人全球市场布局中相对薄弱的板块。除贸易政策外,公司境外销售亦受到各国市场环境、法律环境、政治环境、监管环境等因素的差异及其变动的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出口国家中,土耳其于2018年下半年货币大幅贬值、经济增速大幅放缓,导致公司在该国的销售收入存在一定波动;报告期内,英国属于欧盟成员国,适用欧盟的相关国际贸易政策。2020年1月30日,欧盟正式批准英国退出欧盟,根据英欧双方通过的脱欧协议,欧盟缔结的条约在过渡期内即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仍适用于英国。过渡期满后,英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报告期发行人在英国的销售收入分别为917.14万元、881.56万元和1,869.18万元。未来如果公司境外主要销售国家或地区就光伏逆变器等产品发起贸易摩擦和争端,或者因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出台不利于公司产品的进出口的相关贸易及关税政策,或者公司在国际贸易中不能充分掌握和运用国际贸易规则,将会对公司的境外业务开拓和境外市场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境外业务主要以欧元、英镑、美元结算。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238.18万元、565.89万元、354.68万元,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存在一定影响,公司面临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汇率波动风险。在其他风险变量不变的情况下,报告期各期末,如果人民币对美元、欧元、英镑等发行人持有的外币货币项目发生汇率波动使得人民币升值1%,将导致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综合收益分别减少166.23万元、138.95万元和246.30万元;反之,如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英镑等外币货币项目的汇率波动使人民币贬值1%,将导致发行人报告期综合收益分别增加166.23万元、138.95万元和246.30万元。
(三)核心原材料IGBT元器件、IC半导体依赖进口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材料主要为IGBT元器件、IC半导体,
两者采购金额合计为9,567.85万元、7,355.36万元、5,870.86万元,占原材料采购
总额的比例为13.74%、13.82%、10.35%。IGBT元器件主要生产商为德国英飞凌
科技公司(Infineon)和美国安森美半导体公司(ON Semiconductor),IC半导
体主要生产商为美国德州仪器公司(TI)、意大利意法半导体公司(ST)和荷
兰恩智浦公司(NXP)。生产上述部件的国内生产商较少且与进口部件相比,产
品稳定性、技术指标存在一定差异。目前,国产IGBT元器件、IC半导体的性能
稳定性及相关技术指标未能完全满足发行人产品的技术要求,预计短期内不能完
全实现进口替代,发行人IGBT元器件、IC半导体采购一定程度上依赖进口。若
未来国际贸易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IGBT元器件、IC半导体供应不足,或供
应商销售策略和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将对公司该类原材料采购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四)行业政策变动引致的发行人经营风险
光伏的电力属性,决定了其受到国家较强力度的规划和宏观调控,并且由于光伏发电前期成本较高,与脱硫煤发电相比不具有经济性,国家为鼓励清洁能源的发展,制定了不同程度的补贴扶持政策,以推动光伏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光伏产业政策、政府补贴的范围、金额、期限等随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社会经济水平和财政政策等变化而变化。2018年中国推出光伏“531”新政,降低光伏新增装机规模和电价的补贴标准,国内光伏市场需求迅速萎缩,给产业链各企业的经营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19年1月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和低价上网将是未来趋势。在可预见的未来,光伏行业逐渐进入平价上网时代,对政策及补贴的依赖程度逐步降低,进一步推动光伏行业的市场化发展。2019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明确了集中式电站电价施行竞价确定、分布式光伏补贴标准等,为光伏发电进入平价上网进行了政策铺垫。光伏行业逐渐趋于平价上网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模式的影响较小,但基于补贴的减少或取消,可能影响光伏发电总体装机规模,进而加剧国内市场竞争,导致发行人境内产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产品毛利率下降。报告期发行人境内销售收入分别为79,861.94万元、46,277.14万元、31,672.34万元,境内产品毛利率分别为31.12%、25.45%、25.26%,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呈下降趋势,进而对公司境内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五)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的风险
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国内爆发,目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已得到
有效控制,发行人国内上下游供应商、客户未处于疫情严重地区,已全面复工复
产,发行人采购、生产和国内销售已全面恢复,2020年一季度国内新取得的订单
金额为4,686.6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0.08%。2020年4月份,发行人新取得的境
内订单为4,053.70万元,较上月增长57.57%。
2020年3月以来新冠病毒疫情开始向全球蔓延,发行人境外销售的重点区域如
英国、意大利、巴西等国家新冠肺炎疫情迅速蔓延。发行人2020年一季度新取得
的境外订单金额为2.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4.70%,一季度订单获取处于正常
状态。由于全球疫情的影响呈持续扩散状态,进入4月份,部分疫情严重国家的
境外客户需求放缓,报关及物流时间有所延长,2020年4月,发行人新取得的境
外订单为4,688.37万元,较上月下降58.72%。随着境外主要国家荷兰、土耳其、
德国等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进入5月份,发行人境外订单逐步有所恢复。
从国内、国外整体市场而言,2020年1-4月份发行人新增订单较上年同期增长
较多,若我国当前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成效不能持续或出现反弹,境外疫情
尤其是发行人销售、采购的重点区域长期无法有效遏制或出现二次反弹,下游客
户的市场需求萎缩,发行人的境内外订单、物流、市场拓展、采购等业务持续受
到影响,则发行人2020年的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存在下降的风险。
(六)参股公司瑞德贝克(香港)和Redback(澳洲)亏损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的风险
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3月,瑞德贝克(香港)(2020年1-3月为Redback(澳洲)的财务数据)的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31--331月/2020年2019-12-31/2019年 2018-12-31/2018年 2017-12-31/2017年
总资产 4,193.66 5,243.22 860.37 1,463.87
净资产 3,102.71 4,288.09 429.03 418.53
营业收入 258.38 930.65 1,457.95 1,198.10
净利润 -865.59 -4,080.58 -4,663.25 -4,930.67
注:上述2017年至2019年财务数据经普华永道审计,2020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持有Redback(澳洲)26.33%的股权,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3月,发行人就瑞德贝克(香港)、Redback(澳洲)按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分别为-1,136.93万元、-837.52万元、-1,435.98万元和-227.91万元,如果Redback(澳洲)未来发展不及预期或亏损持续扩大,则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构成较大不利影响。
(七)毛利率波动风险
2018年由于受到光伏“531”新政影响,光伏产业链各环节企业呈现一定的优胜劣汰,部分不具有良好成本管控能力或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亦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竞争。同时,受行业技术进步及原材料成本下降等因素影响,光伏逆变器领域产品市场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且随着光伏行业技术的不断进步,光伏行业各环节的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仍有下降的空间。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并网逆变器每台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4,314.04元、4,184.72元及4,263.69元。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3.89%、32.61%、40.50%,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且处于同行业较高水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并网逆变器平均销售价格继续下降10%,则报告期公司毛利率将变为26.85%、25.81%和35.08%。同时,如果在未来经营中,公司成本控制能力下降,或业务构成、经营模式发生较大变化,或行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行业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将出现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件许可〔2020〕1656号):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93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88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20,038,860股股票将于2020年9月4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固德威”,证券代码为“688390”。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2、上市时间:2020年9月4日;
3、股票简称:固德威;扩位简称:固德威电源
4、股票代码:688390;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8,000,000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000,000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038,860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7,961,140股;
9、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54,574股;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1,054,574股,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369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906,566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21%,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33%。
13、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4、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选取的上市标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33.38亿元,满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规定。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2020】00088号),发行人2018年、2019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值)分别为5,007.78万元和9,649.24万元,最近两年累计为14,657.02万元,满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满足发行人所选取的相关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固德威”)
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GoodWe Power Supply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6,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敏
住所:苏州市高新区紫金路90号
联系电话:0512-62397978转8213
传真号码:0512-62397972
电子邮箱:ir@goodwe.com
互联网网址:http://www.goodwe.com
董事会秘书:都进利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风能、光伏逆变器系统;软件研发、光伏系统的集成和安装;智能家居、智能电网等电子产品、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充电桩;销售:电子电路元件、金属制品、半导体照明器件、显示器件、包装材料、绝缘制品、塑料制品、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光伏设备元器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光伏逆变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所属行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选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黄敏直接持有公司2,725万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41.29%,并通过合众聚德间接控制公司308万股股份,间接控制的股份比例为4.67%,黄敏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45.96%的股份,并长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黄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黄敏,男,197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62228197307******,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次发行后,黄敏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34.47%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情况
1、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期 提名人
黄敏 董事长 2018-8-17至2021-8-16 董事会
方刚 董事 2018-8-17至2021-8-16 董事会
卢进军 董事 2018-8-17至2021-8-16 董事会
郑加炫 董事 2018-8-17至2021-8-16 董事会
景雨霏 董事 2018-8-17至2021-8-16 董事会
严康 独立董事 2018-8-17至2021-8-16 董事会
李武华 独立董事 2018-8-17至2021-8-16 董事会
吕芳 独立董事 2019-5-31至2021-8-16 董事会
2、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1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现任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期 提名人
鲍迎娣 监事会主席 2018-8-17至2021-8-16 监事会
胡骞 监事 2018-8-17至2021-8-16 职工代表大会
徐南 监事 2018-8-17至2021-8-16 职工代表大会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1名,均由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期
黄敏 总经理 2018-8-28至2021-8-16
方刚 副总经理 2018-8-28至2021-8-16
都进利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2018-11-29至2021-8-16
4、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共4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方刚 董事、副总经理
卢进军 董事、研发中心总监
徐南 监事、并网产品线总监
黄榜福 深圳研发中心总监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安排
(万股)
1 黄敏 董事长、总经理 2,725.00 41.29% 36个月
2 方刚 董核事、心技副总术人经理员、264.00 4.00% 12个月
3 卢进军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198.00 3.00% 12个月
4 郑加炫 董事 425.15 6.44% 12个月
2、间接持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间接持有发行人 限售安排
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1 黄敏 董事长、总经理 67.50 1.02% 36个月
2 方刚 董事、副总经理、核 15.00 0.23% 12个月
心技术人员
3 鲍迎娣 监事会主席 11.50 0.17% 12个月
4 胡骞 监事 12.00 0.18% 12个月
5 徐南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10.00 0.15% 12个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此外,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遵循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由实际控制人黄敏分别与员工以货币出资设立了合众聚德、聚德仁合两个持股平台,黄敏与73名员工最终通过合众聚德持有公司308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67%。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股东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合众聚德、聚德仁合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合众聚德
本次发行前,合众聚德的合伙人出资及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1 黄敏 普通合伙人 1,362,500 17.69% 董事长、总经理
2 聚德仁合 有限合伙人 1,650,000 21.43% —
3 方刚 有限合伙人 375,000 4.87% 董事、副总经理
4 刘滔 有限合伙人 375,000 4.87% 储能产品线总监
5 胡骞 有限合伙人 300,000 3.90% 监事、广德固德威总经理
6 王五雷 有限合伙人 250,000 3.25% 太阳能学院总监
7 鲍迎娣 有限合伙人 287,500 3.73% 监事会主席、管理中心总监
8 徐南 有限合伙人 250,000 3.25% 监事、并网产品线总监
9 侯祥勇 有限合伙人 250,000 3.25% 国内销售中心副总经理
10 徐卫军 有限合伙人 125,000 1.62% 储能软件部经理
11 谭东 有限合伙人 125,000 1.62% 质量管理中心总监
12 仝冠生 有限合伙人 125,000 1.62% 开发运维部经理
13 蒋峰 有限合伙人 125,000 1.62% 并网软件部经理
14 江涛 有限合伙人 125,000 1.62% 技术支持部经理
15 卢欢 有限合伙人 125,000 1.62% 系统应用部国际经理
16 王涛 有限合伙人 125,000 1.62% 研发中心机构部经理
17 陆羽 有限合伙人 125,000 1.62% 国际销售中心销售经理
18 胡诗思 有限合伙人 125,000 1.62% 国际销售中心销售经理
19 龚琳惠 有限合伙人 125,000 1.62% 物料供应部经理
20 孔沫晗 有限合伙人 125,000 1.62% 国内市场部经理
21 万建 有限合伙人 75,000 0.97% 储能硬件部开发主管
22 许金韡 有限合伙人 75,000 0.97% 储能硬件部开发主管
23 刘松 有限合伙人 75,000 0.97% 并网软件部产品组主管
24 曾维波 有限合伙人 75,000 0.97% 并网软件部平台组主管
25 刘建锋 有限合伙人 75,000 0.97% 高级结构工程师
26 谢静 有限合伙人 75,000 0.97% 技术支持部主管
27 冯奇 有限合伙人 75,000 0.97% 系统应用部国内经理
28 郁仁洁 有限合伙人 75,000 0.97% 国际市场部主管
29 卞成俊 有限合伙人 75,000 0.97% 国内销售区域经理
30 郁飞 有限合伙人 75,000 0.97% 国内销售区域经理
31 胡海艳 有限合伙人 75,000 0.97% 综合服务部经理
32 黄芝芸 有限合伙人 75,000 0.97% 工业智能信息部系统运维工程师
33 黄欢 有限合伙人 75,000 0.97% 财务中心应付主管
34 李曦 有限合伙人 75,000 0.97% 研发管理部经理
35 刘稳根 有限合伙人 75,000 0.97% 并网硬件部开发主管
36 向军 有限合伙人 75,000 0.97% 储能硬件部经理
37 黄岚婧 有限合伙人 25,000 0.32% 研发管理组主管
合计 7,700,000 100.00%
2、聚德仁合
聚德仁合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作为合众聚德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66万股股份。本次发行前,聚德仁合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职务
1 黄敏 普通合伙人 351,000 19.70% 董事长、总经理
2 蔡文 有限合伙人 54,000 3.03% 并网硬件部开发主管
3 薛友金 有限合伙人 54,000 3.03% 监控产品软件部开发主管
4 王成虎 有限合伙人 54,000 3.03% 研发中心EMC组主管
5 舒桂旺 有限合伙人 54,000 3.03% 渠道销售部销售主管
6 李栋 有限合伙人 54,000 3.03% 国内销售区域经理
7 侯守军 有限合伙人 54,000 3.03% 国际销售部印度国家经理
8 刘琪 有限合伙人 54,000 3.03% 国内市场部产品经理
9 成四海 有限合伙人 54,000 3.03% 技术服务中国区经理
10 李华峰 有限合伙人 54,000 3.03% 资材部经理
11 梁晨 有限合伙人 54,000 3.03% 太阳能学院策划部经理
12 胡汉敏 有限合伙人 54,000 3.03% 质量保证部主管
13 李珺 有限合伙人 54,000 3.03% 企划运营培训部经理
14 王惠敏 有限合伙人 54,000 3.03% 工业智能信息部经理
15 刘莹 有限合伙人 54,000 3.03% 人力资源部经理
16 陆晓洁 有限合伙人 54,000 3.03% 财务中心成本主管
17 宁增琨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监控产品软件部开发主管
18 刘威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研发中心硬件工程师
19 魏焕巍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国内销售区域经理
20 胡建飞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渠道销售部销售主管
21 汤晓鹏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国际销售中心销售经理
22 柏露霞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国内售后服务部运营主管
23 顾志华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国内售后主管
24 张晓青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国际商务支持部经理
25 赵成科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资材部仓储主管
26 王莉华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工业智能信息部系统运维工程师
27 李先锋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制造部经理
28 周建豪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质量中试部经理
29 陈春华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财务中心国际主管
30 任楠楠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制造部助理
31 王建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制造部多能工
32 陆霞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国内订单管理主管
33 余久丽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国内市场部宣传设计主管
34 张小忠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综合服务部行政专员
35 董玲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国内售后服务部远程服务工程师
36 马照鹏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初级硬件工程师
37 朱丽霞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综合服务部行政专员
38 王翔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储能硬件部量产维护组主管
39 舒婕妤 有限合伙人 27,000 1.52%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
合计 1,782,000 100.00%
合众聚德和聚德仁合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承诺”。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四、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6,6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为2,20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本次发行2,20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 股 比 例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股) (%) 持股数(股) (%)
一、限售流通股
黄敏 27,250,000 41.29 27,250,000 30.97 锁定36个月 -
卢红萍 7,911,513 11.99 7,911,513 8.99 锁定12个月 -
倪祖根 5,314,243 8.05 5,314,243 6.04 锁定12个月 -
郑加炫 4,251,513 6.44 4,251,513 4.83 锁定12个月 -
高新富德 3,250,000 4.92 3,250,000 3.69 锁定12个月 -
合众聚德 3,080,000 4.67 3,080,000 3.50 锁定36个月 -
方刚 2,640,000 4.00 2,640,000 3.00 锁定12个月 -
陈斌 2,100,000 3.18 2,100,000 2.39 锁定12个月 -
卢进军 1,980,000 3.00 1,980,000 2.25 锁定12个月 -
冠新创投 1,678,000 2.54 1,678,000 1.91 锁定12个月 -
聚新创投 1,260,000 1.91 1,260,000 1.43 锁定12个月 -
高新泰富 1,250,000 1.89 1,250,000 1.42 锁定12个月 -
王京津 1,062,731 1.61 1,062,731 1.21 锁定12个月 -
明善睿德 900,000 1.36 900,000 1.02 锁定12个月 -
宏泰明善 900,000 1.36 900,000 1.02 锁定12个月 -
黄益民 850,000 1.29 850,000 0.97 锁定12个月 -
冠亚创新 320,000 0.48 320,000 0.36 锁定12个月 -
代礼华 2,000 0.003 2,000 0.002 锁定12个月 -
东兴证券投资有 1,054,574 1.20 锁定24个月
限公司
网下有限售期投 906,566 1.03 锁定6个月
资者
小计 66,000,000 100 67,961,140 77.23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 - 20,038,860 22.77 - -
小计 - - 20,038,860 22.77 - -
合计 66,000,000 100 88,000,000 100 -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的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黄敏 2725 30.97% 锁定36个月
2 卢红萍 791.15 8.99% 锁定12个月
3 倪祖根 531.42 6.04% 锁定12个月
4 郑加炫 425.15 4.83% 锁定12个月
5 高新富德 325 3.69% 锁定12个月
6 合众聚德 308 3.50% 锁定36个月
7 方刚 264 3.00% 锁定12个月
8 陈斌 210 2.39% 锁定12个月
9 卢进军 198 2.25% 锁定12个月
10 冠新创投 167.8 1.91% 锁定12个月
合计 5,945.52 67.57%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仅向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序 股东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 占本次发行比例 限售期
号 (元) 限
1 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054,574 39,999,991.82 4.79% 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2200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7.93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1、25.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4.3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4.5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2.4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79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10元/股(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3.57元/股(按照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3,446.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9月1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20)00102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8月31日止,公司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4,4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含税金额人民币62,937,611.52元(不含税金额为59,392,118.3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1,522,388.48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2,00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753,067,881.64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5,883.65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承销费 4,298.83
2 审计及验资费 707.55
3 律师费 331.04
4 信息披露费、上市相关手续费及其他 546.23
合计 5,883.65
注:表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7,562.35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2,164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衡审【2020】00088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衡专【2020】01482号),《审阅报告》详请见招股意向书附录。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招股意向书附录中的《审阅报告》。公司上市后半年财务报表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体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10548901040009142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75010122001355563
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 51266200000875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新区支行 512904523610102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548901040009142,截至2020年_8月_17日,账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会然、曾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经过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东兴证券认为:固德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东兴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固德威本次发行并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保荐代表人:王会然、曾冠
电 话:010-6655 5196
传 真:010-6655 5103
三、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为王会然女士、曾冠先生。
王会然:保荐代表人,律师,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曾先后负责或参与诺普信(002215)、朗科科技(300042)、瑞凌股份(300154)、英飞拓(002528)、爱康科技(002610)、中科海讯(300810)、瑞和股份(002620)、仙坛股份(002746)、美盈森(002303)等项目的IPO及再融资的保荐和承销
工作,具有丰富的财务、法律知识和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曾冠:保荐代表人,律师,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副总裁。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了五矿资本(600390)、瑞和股份(002620)、美盈森(002303)、人福医药(600079)、强力新材(300429)、天味食品(603317)、中科海讯(300810)等项目的IPO及再融资的保荐和承销工作,具有丰富的财务、法律知识和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敏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卸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离职后六个月内将不转让公司股票。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黄欢、黄芝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3、员工持股平台合众聚德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郑加炫、方刚、卢进军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卸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离职后六个月内将不转让公司股票。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5、担任公司监事的间接股东鲍迎娣、胡骞、徐南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卸任公司监事职务,离职后六个月内将不转让公司股票。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6、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高新富德、高新泰富、明善睿德、宏泰明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7、其他股东承诺
除前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敏承诺
(1)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2、员工持股平台合众聚德承诺
(1)对于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企业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3、持股5%以上股东卢红萍、郑加炫、倪祖根承诺
(1)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4、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高新富德、高新泰富、明善睿德、宏泰明善承诺
(1)对于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企业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5、核心技术人员方刚、卢进军、徐南承诺
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同时,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减持承诺。
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订的议案》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2、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12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价稳定方案自第121日起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继续按照前述承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董事会需另行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出现。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股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根据《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敏承诺,在公司根据《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敏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5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0%。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方案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股份增持计划。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可采取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在条件成就时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实施。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12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2)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关于对欺诈发行股份购回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取得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愿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情形的,本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购回程序,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情形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欺诈发行股份购回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取得发行注册的情形,本人愿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情形的,本人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启动股票购回程序,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情形的,本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关于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已出具《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依法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敏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购回事项。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和稀释后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在后续运营中,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1、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加大对太阳能、储能等新能源电力电源设备的研发力度,依托于公司在光伏并网逆变器、光伏储能逆变器等领域积累的各种电力电子技术和规范,不断实现技术突破和技术领先。并加大在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平台的升级开发力度,积极投入到能源互联网的建设当中,以巩固公司技术研发与创新优势,增强公司
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增强对股东的其他回报措施
除上述涉及经营的具体措施之外,公司已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计划,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公司依照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制订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分配条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实现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未来的稳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充分调配资源,以自有资金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则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七、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和程序
1、发行人已出具《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首先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如果公司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调整分红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后生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按照本章程所规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八、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已出具《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敏承诺
“本人作为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启动股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保荐机构承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郑重承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已出具《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在上市过程中本公司就相关事宜作出公开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就本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本公司作出如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敏承诺
“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在上市过程中本人就相关事宜作出公开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就本人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本人作出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在上市过程中本人就相关事宜作出公开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就本人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本人作出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十、其他承诺事项
1、保荐机构(承销商)承诺
东兴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保荐机构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安徽承义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从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严格按照生效的司法判决所认定的本所违法事实和赔偿金额。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照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本所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3、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天衡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5】第0055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
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作出的决议或声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保荐机构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王会然 曾 冠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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