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兴源创: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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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1 证券简称:华兴源创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
    
    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2908.64万股的0.93% 。其中,首次授予3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0%,首次授予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20.00%。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20.26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4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等。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预留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由董事会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2
    
    特别提示.......................................................................................................................2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9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6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9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1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3
    
    第十四章 附则.......................................................................................................36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华   指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兴源创
      本计划、本激励计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划、限制性股票激   指   案)
           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
        类限制性股票         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等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
                             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指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指引》
        《公司章程》     指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办法》     指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
    
    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方案。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请公司明确)。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47人,包括:
    
    (1)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并发表意见。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
    
    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2908.64万股的0.93%。其中,首次授予3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0%,首次授予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序 本次获授的限 占首次授予限 占本激励计划公
    
      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    告日公司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蒋瑞翔      中国     董秘、财务总监       10.00           3.13%           0.023%
                        小计                           10.00           3.13%           0.023%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146人)                  310.00          96.88%           0.722%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20.00          100.00%          0.74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若激励对象归属前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4月修订)》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票第一个归属期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3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           40%
                        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票第一个归属期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50%
                                      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5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均价的50.00%,每股20.2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0.2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为20.26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40.52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0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41.90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48.34%。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46.69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43.39%。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44.29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45.74%。
    
    2、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
    
    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
    
    实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此次激励计划公司设置
    
    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
    
    造性,本次激励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其次,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公司人才成本随之增加,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公司整体薪资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实施更有效的
    
    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
    
    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20.26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稳定员工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9月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念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华
    
    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华兴源创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华兴源创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6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 2020-2022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批次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以2019年净利润值或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或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00%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以2019年净利润值或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或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00%
    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  以2019年净利润值或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净利润增长率或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0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扣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
    
    净利润,下同。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未达标,则该类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1-2022年两个会计年度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挡,分别对应不同的实际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以2019年净利润值或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40%、5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的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法律意见书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 1×(1+n)÷(P1+P2×n )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 )÷[P 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
    
    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6445.72         940.00        3276.57       1584.57        644.57
    
    
    注1: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以2020年9月2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测算所得,实际会计成本将以授
    
    予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计算。
    
    注2: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自2020年10月开始摊销相关股权激励费用,实际以授予日开始摊销。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8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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