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7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诉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因与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福资产”)合同纠纷一案,收到的相关法律文书内容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9)。
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19140】民事判决,特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本案律师转达的《上诉费用缴纳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上诉的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法定代表人:温志平
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108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820232483
法定代表人:傅炳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4幢317室。
原审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2EH3A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环(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312室。
原审被告:陈昊旻,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
原审被告:金环,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
上诉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 0104民初19140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19140号民事判决;
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原审法院对本案的案由认定存在错误,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而非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整个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抛离了民间借贷。
2、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本案的出借资金并非原审原告备案的“上市公司2号私募投资基金”(民事判决书第8页最后一段),而是原审原告的其他来源的资金。
3、原审法院称《信用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是法律适用错误,前述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4、原审法院无视真实的法律关系,所作出的判决导致上诉人实际承担的逾期利率超过年化24%,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5、本案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掩盖被上诉人发放贷款的事实,原审法院未能把握案件的事实,否认本案的真实法律关系,所作出的判决与监管方向相违背。
综上所述,本案的事实简而言之是:被上诉人以私募基金的名义募集资金,然后将资金出借给上诉人。原审法院否认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是事实认定的错误。被上诉人不具有经营放贷业务的资质,但事实上成了职业放贷人,以募集的基金财产多次从事发放贷款的业务,已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原审法院却支持该行为,认为应受法律保护,是法律适用错误,应予以纠正。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裁决,依法维护上诉人的权益。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诉状》;
2、《上诉费用缴纳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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