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秋玲、任月明律师出席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年8月29日按照相关要求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9月2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55,775,8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9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5,584,4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3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9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53,1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61,7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9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3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一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674,2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8%;反对1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784%;反对10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2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党建国
经办律师:李秋玲、任月明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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