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材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我们对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问询和了解,结合我们的认识和判断,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20,000万元,能够增加其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增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增资事项。
二、关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1、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的个别调整情况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做出修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修订不会导致提前解除限售、不涉及到授予价格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格。
3、《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
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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