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必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民生证券对安必平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9号),安必平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30.56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1,327.0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332.4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994.55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1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5523 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招股说明书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 建设期 备案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集资金金 (月) 机关 项目备案情况 环评批复文号
额
广东省企业投 穗开审批环评
研发生产基 广 州 资项目备案证 【2019】66
地建设项目 31,268.00 29,515.00 48 开 发 2016-440100- 号、穗开审批
区 行 35-03- 环评【2016】
政 审 004570、广东 33号
营销服务网 批局 省企业投资项
络升级建设 7,872.00 7,872.00 24 目备案变更信 -
项目 息表
合计 39,140.00 37,387.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截至2020年9月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0,049.22万元,拟置换金额为8,296.5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使用募集 预先使用自
号 项目 投资总额 资金金额 筹资金投资 拟置换金额
金额
1 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1,268.00 29,515.00 10,049.22 8,296.50
2 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7,872.00 7,872.00 0.00 0.00
合计 39,140.00 37,387.00 10,049.22 8,296.50
截至2020年9月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425.13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
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5768号)。
四、程序履行情况
2020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8,721.63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经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8,721.63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721.6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意见
会计师认为:安必平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安必平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安必平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安必平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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