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审议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控股子公司江西拓泓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泓新材”)由于融资环境及融资安排发生变化,决定终止向工商银行宜春分行申请贷款,转为向招商银行南昌分行申请贷款,是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所做出的决定,是谨慎且合理的。为继续按计划推进废水资源化利用改造项目,公司继续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行为亦属于正常的商业安排。公司已就对外担保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并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本次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偿债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本次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次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本页为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汉国 柳习科 汪志刚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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