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食品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
与乌鲁木齐市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暨关联交
易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食品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市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的,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定价、结算方式上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据可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食品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市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文 崔艳秋 马新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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