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 2020-044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状,于2020年1月3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于2020年6月30日收到(2020)苏01民初77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不服一审判决,已于上诉期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20)苏0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金陵药业对上诉人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的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金陵药业承担。
2020年8月31日,公司律师收到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热线12368短信,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苏民终707号,已经移送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着手二审应诉准备工作,就该案件公司所涉纠纷的责任分担取决于法院最终生效裁判,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较小。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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