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二)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蓝特光学服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服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0]AN055-21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 100005
    
    电话(Tel):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 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蓝特光学服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国枫律证字[2020J AN055-21号致:浙江蓝特光学服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宣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 c( ((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称c(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
    
    根据《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环节反馈问题》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GRANDWAY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目 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公司法)) <    
    一、问题4所属行业分类
    
    发行人披露其专业从事光学元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所处细分行业为光学行业中的光学元件制造业。而后提出光学元件广泛用作光电感知的核心器件,是信息化世界的"窗口",是通信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智能消费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的基础性元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召I (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G39)"。请发行人解释将所属行业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G39)"是否科学准确。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实地查看发行人的主要产品、通过公开信息了解同际业可比公司 的所属行业定位,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访谈,本所GRANDWAY
    
    报告期内,发行人专注于光学元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精密玻
    
    2
    
    璃光学元件,公司产品作为通讯设备、智能消费设备、电子器件制造加工等新一
    
    代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部件之一,主要应用领域包含智能手机、 A孔气TR、短焦距
    
    投影等消费类电子产品及半导体加工等。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产品应用于消费电
    
    子和半导体加工领域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在55%以上,未来消费电
    
    子、半导体加工领域是发行人业务拓展的重点方向,同时发行人另有部分产品应
    
    用于激光测距仪、车载镜头等其他电子设备中。因此,发行人将所属行业认定为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 合理的反映了发行人的业务属
    
    性及经营情况。同时,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水晶光电、五方光电和美迫凯所属
    
    行业均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C39)"。
    
    综上,公司所属行业定位科学准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将所属行业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科学准确。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因
    
    GRANDWAY
    
    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的签署页)
    
    负 主贝 人
    
    张利国
    
    经办律师 ⑨弘/
    
    曲凯
    
    哆万wι
    
    黄兴旺
    
    ·、
    
    L m
    
    王丽
    
    }Ot l?年 g月1 日
    
    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蓝特光学服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国枫律证字[2020]AN055-24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 100005
    
    电话(Tel):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 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国枫律证字[2020J AN055-24号致: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宣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    
    GRANDWAY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公司法)) <    
    一、问题4所属行业分类
    
    发行人披露其专业从事光学元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所处细分行业为光学行业中的光学元件制造业。而后提出光学元件广泛用作光电感知的核心器件,是信息化世界的"窗口",是通信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智能消费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的基础性元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请发行人解释将所属行业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是否科学准确。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国 回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实地查看发行人的主要产品、通过公开信息了解同
    
    GRANDWAY行业可比公司的所属行业定位、通过行业研究了解光学元件制造行业的上市公司
    
    在《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号I ))中的所属行业的划分情况,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2
    
    主要客户进行访谈,本所律师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符合产品主要应用领域及《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专注于光学元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精密光学元件,属于光学元件制造行业,经对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未发现直接对应的行业分类。
    
    公司产品作为通讯设备、智能消费设备、电子器件制造加工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部件之一,主要应用领域包含智能手机、 ARJVR、短焦距投影等消费类电子产品及半导体加工等。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产品应用于消费电子和半导体加工领域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在55%以上,同时发行人另有部分产品应用于激光测距仪、车载镜头等其他电子设备中。同时,根据下游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业务规划,公司未来将进一步拓展公司产品在消费电子、半导体加工、5G光通讯、车载镜头等领域的应用。
    
    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第2条规定"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己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 , 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综上,根据发行人主要产品应用领域的收入情况,结合《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将所述行业归类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具有合理性。
    
    国 (二)光学元件制造行业上市公司的行业划分依据情况
    
    GRANDWAY 虽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未发现直接对应的"光学元件制造行业",
    
    但《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中存在"光学元件业"。通过公开资料查询,属于《申
    
    3
    
    银万国行业分类》中"光学元件业"的上市公司的行业划分依据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公司简称 主要产品应用领域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行业划分依据
    
    号
    
    水晶光电 消费电子、安防监控、汽车电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 下游应用领域
    
    子、防护用品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 五方光电 消费电子、安防监控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 下游应用领域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 中光学 消费电子、安防监控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 下游应用领域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 欧菲光 消费电子、智能汽车电子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 下游应用领域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 恒久科技 现代办公设备,如激光打印机、 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下游应用领域
    
    数码复印机、激光传真机等
    
    6 激智科技 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导航仪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 下游应用领域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7 联合光电 安防监控、消费电子、投影视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 下游应用领域
    
    讯、智能家居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LED照明、安防、消费电子、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
    
    8 森霸传感 智能交通、智能家居、可穿戴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下游应用领域
    
    设备
    
    9 宇瞌光学 安防监控设备、车载摄像头、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 下游应用领域
    
    机器视觉等高精密光学系统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主要产品为应用于医疗、工业
    
    10 永新光学 等多个领域的显微镜等仪器仪 C40仪器仪表制造业 产品类型
    
    表
    
    II 立鼎光电 安防视频监控、车载镜头、消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 下游应用领域
    
    费电子、机器视觉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2 福光股份 主要产品为应用于航天、监控、 C40仪器仪表制造业 产品类型
    
    工业等多个领域的镜头
    
    由上表可见,由于永新光学主要产品为应用于多个领域的显微镜等仪器仪表,福光股份主要产品为应用于多个领域的镜头,上述两家行业分类依据为产品类型。除此之外,其他属于《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中"光学元件业"的上市公司国 的行业划分依据均为下游应用领域。
    
    (三)发行人的行业分类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行业划分情况一致
    
    GRANDWAY
    
    4
    
    根据公开资料查询,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水晶光电、五方光电和美迪凯所属行业均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C39)"。
    
    综上,由于没有直接对应的"光学元件制造行业"分类,光学元件制造行业上市公司行业划分主要依据其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均依据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将所述行业归类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因此,发行人依据产品主要应用领域将所属行业认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合理的反映了发行人的业务属性及经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将所属行业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科学准确。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国
    
    GRANDWAY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的签署页)
    
    负责人 才~hl__
    
    经办律师 \》 ι___./
    
    曲凯
    
    才:YFVP生
    
    黄兴旺
    
    ιJ主才
    
    王丽
    
    ),o}o年 g月15日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的签署页)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他ν
    
    曲凯
    
    千多,泛 4
    
    黄兴旺
    
    王二L丽-阳--气l
    
    }O}\)年 g月J~日
    
    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蓝特光学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