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行权安排调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条件成就及行权安排调整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董事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该议案项下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截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作出之日,因重名导致信息未被统计的该名激励对象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本次行权的可行权人数为475人,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8,800,599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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