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智家: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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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香港上市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修改意见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条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4、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列席董事会会议;
    
    8、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9、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10、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事
    
    第五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即一人。
    
    公司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六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八条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在会议召开二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监事会除外。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1、任何监事提议时;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十五条 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现场会议、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会议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必备条款》及《修改意见函》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待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议事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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