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审阅相关文件及进行尽职调查后,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1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本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9月1日为授予日,以7.9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169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金信 孙宗彬 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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