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商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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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774 股票简称:汉商集团 编号:2020-043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控股子公司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际会展中心”或“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2,933.53万元,共计人民币5,933.53万元。
    
    ? 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武汉国际会展中心除须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外,还将承担借款利息、律师费及仲裁费共计2,986.50万元费用,从而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1,585.83万元。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编号2020-024),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对其与武汉国际会展中心借款合同争议一案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20年9月1日,武汉国际会展中心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武仲裁字第000000378号】,武汉仲裁委员会已对该案进行终局裁决。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编号2020-024)。
    
    (二)仲裁请求的内容
    
    申请人认为:2008年1月10日,为解决被申请人会展中心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遗留问题,被申请人向武汉市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请求市政府尽快解决会展中心项目工程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武国展函字[2008]2号),恳请武汉市人民政府尽快研究解决被申请人会展中心建设项目工程欠款历史遗留问题,并在2008年春节前借款30,000,000元给被申请人用于解决会展中心工程欠款问题。
    
    2008年1月12日,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的附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笺》 (来文字号:武国展函字[2008]2号)显示,相关时任市领导在文件中作出“……,按程序办理借款手续……”的意见。
    
    2008年l月31日,申请人作为贷款方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作为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临时周转借款,专用于相关时任市领导批示武国展函字【2008】2号文限定的用途,被申请人于借款到期后依约向申请人偿还全部款项。合同关键条款如下:第四条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9%;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借款时间一年整,自贷款方办理完银行转账手续之日起计算;第九条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0年6月22日,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武汉国际会展中心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到期未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2,975.01万元(以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的标准,自2008年1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应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人民币5,975.01万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武汉国际会展中心立即向申请人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及保全担保费;请求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等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武汉国际会展中心承担并承担本次仲裁费及律师基础代理费。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争议款项应为政府协调的专项款,而非企业间借款,不应计算利息。2020年7月3日,申请人发布《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上述案件已由武汉仲裁委员会立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如仲裁请求得到支持并回收债权,可增加公司利润总额近60,000,000元。”申请人在财务报告中核销该笔款项,说明其已经认可该款项属于不需要或不可能回收的款项。为维护被申请人的权益,恳请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仲裁庭经合议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的利息29,335,333.33元,同时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上述所有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应以尚欠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0%标准计付;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为其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429,685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故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将其承担的仲裁费连同上述第(一)、(二)项裁决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上述裁决,武汉国际会展中心除须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外,还将承担借款利息、律师费及仲裁费共计2,986.50万元费用,从而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1,585.83万元。最终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
    
    特此公告。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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