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景控股”、“上市公司”或“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华泰联合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北京分所为本次交易提供复核审计服务,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立信会计师成立于2011年1月24日,注册资本12,550万元,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主要从事审计等服务。
(二)第三方的资格资质情况
立信会计师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01568093764U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审查企业会计表报,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信息系统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第三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立信会计师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朱建弟、杨志国。
(四)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
立信会计师北京分所接受华泰联合委托,对本次交易的申报材料中与财务相关内容进行独立复核,复核佳一教育的报告期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年1-3月,复核申报材料中与财务相关的内容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华泰联合是否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及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实施了核查工作。
(五)聘用协议签订及服务费用标准
华泰联合与立信会计师北京分所签署了正式合同,相关服务费用标准均由合同约定支付。
(六)有偿聘请第三方的必要性及合法合规性分析
为更有效的复核申报材料中与财务相关内容,华泰联合聘请立信会计师北京分所。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华泰联合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七)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核程序
本独立财务顾问综合评估后遴选符合项目要求的立信会计师北京分所,经内部审批通过后列入公司中介机构库。项目组在起草聘用协议后,经华泰联合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以及管理层审批,并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相关聘请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同意后,华泰联合与立信会计师正式签署聘用协议。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立信会计师的行为合法合规。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募集配套资金的保荐承销机构;
2、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5、上市公司聘请英国律师事务所Eversheds Sutherland (International) LLP出具《Opinion in respect of Jiayi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 andBambinos Limited》及配套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存在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上市公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林俊健 韩斐冲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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