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48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为公司招商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补充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以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创星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1.88%的股权对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2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补充质押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以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华谊创星股权为公司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补充担保事项是为了公司经营发展和满足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实施上述补充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王力群、盛希泰、王超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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