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上述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5)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公司聘任王忠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丁琪女士、高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王笑宇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高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盛希泰、王超群、高海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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