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昆山新长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经认真审阅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昆山新长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我们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宝山、何焱、周昌生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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