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球资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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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457.5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0,173万股的0.66%。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8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3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包括境外子公司的外籍员工。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5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6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8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9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1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1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6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8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1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3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5
    
    第十五章 附则.................................................... 27
    
    第一章 释义
    
     怡球资源、本公司、 指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
                             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包括境外子
                             公司的外籍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
                             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团队三者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与成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包括境外子公司的外籍员工。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
    
    4.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应当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他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实行国际化战略,在马来西亚、美国等地设有子公司,境外业务将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外籍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2019年1月22日回购期届满,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4,575,051股,全部用于公司的此次股权激励被激励对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457.5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0,173万股的0.66%。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票总数的比例   告日股本总额的
                                           (万股)        (%)         比例(%)
       1     刘凯珉      总经理/董事        29.79          2.04            0.014
       2     李贻辉         董事            27.33          1.88            0.012
       3     黄勤利       财务总监          27.33          1.88            0.012
       4     高玉兰      董事会秘书         14.90          1.02            0.007
     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234人)   1358.16         93.18           0.617
                    合计                   1457.51        100.00           0.662
    
    
    说明: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3.以上分配数量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放弃的,按第九章(四)进行处理。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
      第一次解除限售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
      第二次解除限售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
      第三次解除限售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8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32的50%,为每股1.16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31元的50%,为每股1.15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0-2022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按公司年度业绩效考核结果分三个年度进行解除限售,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及2019年两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25%;
                           以2018年及2019年两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35%,或2020年和2021年两年平均净利润增长
                           不低于30%;
                           以2018年及2019年两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40%,或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三年平均
                           净利润增长不低于33%。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度各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作业,形成绩效考核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解除限售以及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考评结果(分)   >90      90>X>85     85>X>70    70>X>60     <60
       评价标准       优         良          甲         乙        丙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等级为“优”、“良”、“甲”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比例进行解除限售。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等级为“乙”和“丙”档,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是2018年与2019年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净利润不断增长,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同时也是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8年与2019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或2020年和2021年两年平均净利润增长不低于30%;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或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三年平均净利润增长不低于33%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将对个人层面设置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当年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四、其他项目调整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
    
    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作为股份支付费用确认的基础。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回购时就“库存股”、授予日时就回购义务确认的负债,如有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首先,就履行的回购义务冲减相关的负债,其次注销股本时冲减相关的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公司以2020年8月24日为测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公司将在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在测算日(2020年8月24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0年8月24日收盘价2.31元/股)-授予价格,为每股1.03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在2020年8月份,预计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数量(万股)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457.51    1,501.23     325.27      775.64      300.25      100.07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次预测算是以2020年8月2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础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的初步测算,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当天的收盘价确定。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薪酬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七)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八)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六)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七)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八)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四)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六)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或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或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或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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