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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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及相关备查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31,426.99万元。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邵春阳 章武江 方 二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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