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ST飞乐 编号:临2020-127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七)及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原告魏锋等 34 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6,294,762.1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案件为民事裁定结果,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概况
自披露《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六)》至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乐音响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原告魏锋等34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2020年8月31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该诉讼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告魏锋、廉守文、朱为茹、陈晓玲经各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将诉讼案件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魏锋等34名投资者
拟任代表人:魏锋、廉守文、朱为茹、陈晓玲
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魏锋等34名投资者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6,294,762.14 元以及诉讼费、公告费、通讯费、律师费等损失。
诉讼的主要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日,被告飞乐音响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2017年半年报、三季报及业绩预增公告构成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8月26日,揭露日为2018年4月13日。各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实施日后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后又由于其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而遭受巨额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辩称:对涉案信息披露行为构成民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异议,但该行为与各原告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则在实施日、揭露日方面的主张与各原告一致。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告飞乐音响公司系上市公司,其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简称为飞乐音响,代码为60065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2019)11号]认定,被告因“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被告发布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日期为2017年8月26日。2018年4月13日,被告发布了《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承认其2017年半年报和三季报存在收入确认方面的会计差错,该公告发布后,飞乐音响股价连续3个交易日跌停。
经初步审查,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现原告魏锋等34名投资者以被告飞乐音响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确定魏锋等4人拟任代表人,并提交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本案中,对于被告飞乐音响公司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业已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一般情形下,如果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则可推定虚假陈述与该投资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其损害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本案所涉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2017年8月26 日。经查,该日期为被告发布2017年半年度报告之日,上海金融法院对该实施日予以确认。对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均主张以2018年4月13日为揭露日。经查,被告在2018年4月13日发布的公告中首次披露其2017年半年报和三季报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会计差错,公告发布后,飞乐音响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从该公告的揭示内容、揭示方式以及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综合判断,该次披露能够与被告此前作出的虚假陈述行为相对应,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对投资者亦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故上海金融法院认定,该次公告发布日为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
综上所述,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自2017年8月26日(含)至2018年4月12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4月12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飞乐音响股票(证券代码:600651),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登记,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7年8月26日(含)起至2018年4月12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4月12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飞乐音响股票(证券代码:600651),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52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770.48万元。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案件为民事裁定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