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立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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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法律意见书
    
    2020年8月31日
    
    致: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立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就海立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海立股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经办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海立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20年8月31日
    
    第2页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得到海立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海立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立股份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8月31日下午1点30分在上海浦东金桥宁桥路888号科技大楼M层报告厅召开,同时,海立股份于2020年8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20年8月31日9:15-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8月13日刊登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及《大公报》上。2020年8月22日,公司刊登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2020年8月31日
    
    第3页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90名(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8名,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359,261,621股(其中,A股股份数共计320,164,787股,B股股份数共计39,096,8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72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海立股份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海立股份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3) 《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a) 《选举丁国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b) 《选举庄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c) 《选举李海滨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d) 《选举李春荠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e) 《选举郑建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f) 《选举董鑑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g) 《选举王玉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h) 《选举严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i) 《选举余卓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4) 《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a) 《选举许建国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b) 《选举忻怡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议案(1)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20年8月31日
    
    第4页
    
    上述其余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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