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松江: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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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0-069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达成调解协议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公告案件涉案金额合计238973247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该部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已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调解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部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近期涉及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松江团泊、松江集团、松江兴业与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因项目转让合同纠纷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简称“松江团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松江集团”)、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松江兴业”)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开庭时间:2020年9月23日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天津市
    
    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1、主要事实与理由:
    
    因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逾期办理依山郡在建工程项目转让交割及过户手续等产生的违约金,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松江团泊支付因逾期办理在建工程交割及过户手续等产生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违约金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40510392元)。
    
    ②律师费80000元及保险费70255元。
    
    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④请求判令被告松江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⑤请求判令被告松江兴业对上述款项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公司、松江地产、工商银行天津河西支行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通二建”)因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松江地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简称“工商银行天津河西支行”)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事实、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年8月20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3民初8号、9号、10号《民事裁定书》,法院准许原告南通二建撤回对工商银行天津河西支行的起诉。
    
    2020年8月27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3民初8号、9号、10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松江地产确认赔偿南通二建票据权利损失合计9800万元,款项给付方式:松江地产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南通二建合计3000万元,松江地产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南通二建合计3000万元,松江地产于2021年5月31日前给付南通二建合计3800万元,如松江地产对于前述给付方式存在任何一期逾期,南通二建有权就全部剩余给付款项主张权利;
    
    2、公司对于上述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312600元,由松江地产负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该部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已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调解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部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津02民初1595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
    
    2、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3民初8号、9号、10号《民事裁定书》;
    
    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3民初8号、9号、10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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