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8 证券简称:江苏神通 公告编号:2020-065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刊登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根据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开展的需要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签署《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续督导协议》和《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终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义务,中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证券承接。
一、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2号),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8名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502,53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9.70元,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462,999,998.6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2,000,000.00元(含税),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696,908.15元(不含税),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9,982,335.73
元(该金额不含主承销商的承销、保荐费用的税金人民币679,245.28元)。以上
募集资金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2月16日
出具了“天衡验字(2017)00022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已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启东市支行、中国银行启东支行、兴业银行启东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系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的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启东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724601040006132,截止2020年3月31日,该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3,631,668.8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收购江苏瑞帆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第四期和第五期交易对价”并将专户内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银行启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41769724576,截止 2020 年 3 月 31 日,该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10,115,970.97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阀门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兴业银行启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8870100100045533,截止2020年3月31日,该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38,141,334.9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乏燃料后处理关键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翼、朱哲磊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如国泰君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列明的联系方式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其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或者国泰君安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公司可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按需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应将存单的具体金额、开户日期及期限及时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其本息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承诺不对上述存单设定质押。
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泰君安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国泰君安证券督导期期限以公司公告为准)。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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