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马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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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上述事项的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胡旭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胡旭东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一致同意胡旭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胡旭东先生当选独立董事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谭建荣 李备战 陈 刚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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