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我们作为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并查看了有关文件和财务资料,有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1、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山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的并表子公司因内部往来事项占用资金1,328,812,432.10元,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调查后认为:
(一)公司没有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21,301.75427万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3,780万元(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按该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乘以本公司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比例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18%。
(三)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
三、关于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司为购买“中福海峡建材城(中福广场、恒大名都)”、“平潭恒大御景湾”项目房产的合格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项目房产的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罗娟 卢晓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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