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4,971.43万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64.65万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230Z1995号),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殷侃、谢皖、马骏先生的任职资格和标准进行
了审查,认为候选人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未发现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三、《关于2018年股权激励方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方案(第二次修订稿)》,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条件成就,207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相关行权手续。
独立非执行董事:
LIEPING CHEN(陈列平)、钱智、陈新军、张淳、ROY STEVEN HERBST
2020年8月29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