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八月
目 录
声 明.............................................................................................................................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保荐机构名称.................................................................................................3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4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4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4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5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7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8
一、推荐结论.........................................................................................................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9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
发行条件...............................................................................................................10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13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26
七、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31
八、对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形的核查意见...32
九、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33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35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文件所有简称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中信证券”)。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陈杰裕、陈靖为海目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柳小杰为项目协办人;指定程铖、彭立强、谢博维为项目组成员。
(一)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陈杰裕,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9060001,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了宝丰能源IPO、今天国际IPO、英维克IPO、派诺科技IPO、盛屯矿业公开发行可转债、维维股份非公开发行等首发和再融资项目及多家企业改制项目。
陈靖,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8080004,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会计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具备中国法律执业资格,曾先后负责或参与维力医疗、北京君正、兆易创新、建科院等多个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以及大族激光、沧州明珠等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柳小杰,证券执业编号:S1010119100019,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注册会计师,准保荐代表人,于2014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曾参与负责了依依股份 IPO 辅导、百利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新道科技新三板挂牌融资等项目,具有丰富的A股上市、再融资、并购等资本运作经验。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程铖、彭立强、谢博维。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Hymson Laser Intelligent Equipments Co.,
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赵盛宇
成立日期: 2008年4月3日成立,2017年10月24日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26号101
邮政编码: 518110
联系电话: 0755-23325470
传真号码: 0755-27985966
互联网网址: www.hymson.com
电子邮箱: ir@hymson.com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 高菁
信息披露部门联系电话: 0755-23325470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19年12月18日,中信证券内核小组在中信证券大厦11层19号会议室召开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内核会,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本保荐机构保证: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等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认真充分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于2019年12月12日召开的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
2019年12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
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266号),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75.63万元、8,334.35万元和14,554.63万元;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00.45万元、4,722.18万元和7,744.80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266号)。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全部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3日。2017年10月18日,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截至2017年8月31日账面净资产人民币373,898,808.95元折为普通股15,000万股(每股人民币1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于2017年10月24日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相关制度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会议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266号)和《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266号),并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
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266号),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查阅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实地考察,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且独立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发行人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设备、设施,发行人全部资产均由公司独立拥有和使用,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是激光及自动化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在激光、自动化和智能化综合运用领域已形成较强的优势。发行人主要产品根据应用领域分为三大类别,分别为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及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发行人持有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核准可以经营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发行人设立了各职能部门,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拥有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能够独立开展业务。
经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选举产生,不存在违规兼职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发行人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经与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访谈,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发行人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设立了独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不存在与股东单位混合纳税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三会文件,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作,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常设的决策与管理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并在公司内部建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受各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形。
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实际经营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通过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了解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并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多次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调查了商标权、版权、专利权的权利期限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最新工商登记信息、发行人取得的工商、税务、社保、海关、外管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产。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盛宇提供的个人简历、出具的相关承诺及公开信息查询,本保荐机构认为: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及其分别出具的相关承诺、公开资料检索,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
1、新技术开发风险
公司所处激光及自动化设备行业对技术及工艺水平要求较高,公司下游应用行业主要包括消费电子、动力电池等行业,主要提供定制化的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由于消费电子、动力电池行业属于技术驱动型行业,行业产品更迭速度较快,只有不断更新技术和提升工艺水平,才能满足市场需求。公司通过长期积累和发展,技术储备覆盖从激光技术到自动化技术全领域。若未来激光及自动化设备行业出现技术变革且公司未能及时掌握相关技术,或者公司技术研发不能保持行业领先,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制造行业是集激光光学、电子技术、计算机软件开发、电力电源、自动控制、机械设计及制造等多门学科于一体,集光、机、电、计算机信息及自动化控制等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技术水平等综合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培养了一支懂技术、善应用的研发技术团队,主要技术人员具有10余年的激光及自动化行业从业经验。随着公司上市、产能扩大后,公司对于高素质的核心技术人员需求将进一步提高。若未来不能采取有效方法管理增长的技术团队,可能会导致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甚至核心技术泄露,将不利于公司维持核心竞争力。
3、核心技术失密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专利技术261项,包括33项发明专利,226项实用新型专利及2项外观设计专利。公司十分重视对核心技术的保密,及时将研发成果申请专利,并制定了严格完善的内控制度,保障核心技术的保密性,但仍存在由于技术泄密、人员流动等原因而导致的公司核心技术失密风险。若前述情况实际发生,将不利于公司维持技术优势,削弱核心竞争力。(二)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市场需求量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若宏观经济存在下行
压力,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下游制造业产能投放需求放缓,新能源动力电池、消费
类电子等下游行业的激光及自动化设备需求量将会有所下降,进而对公司的盈利
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和消费类电子产品等下游行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上游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产业的蓬勃发展,激光及自动化设备行业迎来了产能扩张期。同时激光领域迎来资本投资的热潮,相关企业的加入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目前,公司立足于激光技术与自动化技术相结合,打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成套解决方案,部分产品已在行业内已具备较强的优势。但当前公司经营规模体量相对较小,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总额为10.31亿元,行业内龙头企业大族激光营业收入95.63亿元,华工科技营业收入为54.60亿元,先导智能营业收入为46.84亿元,公司市场份额相对较小。若未来公司在与同行业对手竞争过程中未能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将会面临市场竞争加剧引发的核心竞争力削弱、市场份额萎缩、盈利能力降低的风险。
3、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装备制造业,是下游客户的生产设备供应商,市场需求主要取决于下游客户的产能投放情况,所在行业的景气程度主要受下游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周期和产能扩张周期影响。公司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产品的下游应用行业主要包括消费电子、动力电池等行业。由于消费电子、动力电池等行业的市场需求受宏观经济及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备较为明显的周期性,若未来出现宏观经济下滑、扶持政策力度下降等不利因素出现,将造成下游市场需求下降,从而对公司产品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1)消费电子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消费电子行业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国民经济收入水平变动对消费电子行业
景气程度具有较为直接影响。公司产品中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除钣金切割设
备之外)、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下游主要为3C产品,多用于
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消费电子产品生产中的PCB打标、PCB切割、
变压器生产、显示屏幕切割等加工环节。因此,公司该板块业务效益与消费电子
产品行情具有较强的联动性,消费电子行业产品品类多、产品迭代速度快,具有
比较明显的行业周期性。在经济不景气时,消费者购买消费电子产品意愿下降,
从而导致消费电子产品产销量下降,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2)动力电池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35.19%、32.23%、32.27%,该类产品毛利占公司毛利额的比重分别为25.78%、30.23%、27.11%。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为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是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类设备用于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随着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长和国家补贴等政策扶持,国内重要的新能源动力电池厂商纷纷投产扩建生产线,迎来产能扩张期,带动公司该板块业务快速发展。近年来,随着新能源动力电池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产业成熟度的提升,政策也由资金扶持逐渐调整为技术激励,补贴退坡较为明显,从而对动力电池行业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9年3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2019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适当提高技术指标门槛,加大退坡力度,2019年补贴标准在2018年基础上平均退坡50%,至2020年底前退坡到位。长期来看,取消政府补贴有利于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结构,加速新能源汽车行业出清,但短期内对产业内的企业带来了较大压力。2020年4月,受新冠疫情影响,为减缓补贴退坡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冲击,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原则上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
由于新能源汽车行业补贴退坡,短期内,新能源汽车企业存在向上游供应商传导成本压力的诉求,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部件,动力电池厂商将首当其冲受其影响。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系公司主要产品及重要收入来源,若下游进一步控制产品价格,将影响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类收入。假设其他条件不变,下游动力电池厂商压低产品价格,价格分别下降 5%、10%、15%时,对公司2019年的收入影响分别为-1,663.14万元、-3,326.28万元、-4,989.42万元,该部分金额占2019年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1%、3.23%、4.84%;对公司2019年毛利的影响分别为-1,663.14万元、-3,326.28万元、-4,989.42万元,该部分金额占2019年毛利的比例分别为4.45%、8.90%、13.35%。
(3)动力电池被其他能源替代的风险
现阶段,国内的燃料电池市场处于产业发展初期,完整的产业链尚未形成,
对应各环节的生产设备在国内尚未有成熟的产品,目前氢燃料产业链的设备主要
依靠国外进口或从其它相关领域延伸开发。由于未来技术革新的发生具有较大不
确定性,如果氢燃料电池核心技术有了突破性进展,不排除替代锂离子动力电池,
而公司因对新产品研发不能及时供应与之匹配的新产品,将对公司的市场地位和
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的经营风险
受2020年1月中下旬开始在全球范围陆续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各行各业均受到了冲击,公司的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采购方面,受政府管控措施及疫情影响,公司主要供应商复工复产进度有所延迟,物流运输能力有所下降;生产方面,为落实当地政府对新冠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复工复产有所延迟;销售方面,受疫情的影响,主要客户复工复产的时间有所延后,短期内订单需求及设备验收进度有所延迟。
目前,随着国内疫情逐步缓解,公司及上下游生产经营活动已逐步恢复正常。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在册员工2,149人,2,128名员工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公司复工率达到99%。公司2020年1-3月新签订订单40,320.56万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在手订单总额112,829.73万元。2020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823.53 万元,同比增长 40.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母净利润-3,001.14万元,同比增长10.01%(以上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未来,若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加剧,可能对公司2020年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江门海目星已抵押的土地存在抵押实现的风险
江门海目星拥有工业用地(编号:粤(2019)江门市不动产权第0051086号)处于抵押状态,尽管截至目前,公司偿债能力较强,预计抵押实现风险较小。如果公司未来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未能如期偿还质押该宗土地的借款,该宗土地将面临抵押实现的风险。
另外,上述土地系江门海目星生产用地,且江门海目星系公司重要的生产基地。该宗土地如被抵押权人实现抵押,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6、中美贸易摩擦带来的经营风险
2018 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报告期内,公司向美国出口收入分别为33.89万元、303.96万元和404.9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0.05%、0.38%和0.39%。2019年12月与特斯拉签署订单合计7,785.51万元,所销售设备均将出口至美国。
虽然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直接向美国出口的金额及营业收入占比较低,但公司在执行的对美出口合同金额较高,且公司部分下游客户存在的终端产品存在销往美国的情形,贸易摩擦加剧可能沿产业链间接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因此,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公司业务区域集中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以境内地区为主,境内市场主要集中在华南、华东等地区,报告期内华南、华东地区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82.00%、79.84%和68.91%,收入区域集中特征较为明显,主要系公司下游3C行业、动力电池行业及钣金行业企业在华南、华东区域较为集中。华南、华东地区是我国3C行业、动力电池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的重要集散地,如宁德时代、中航锂电、蜂巢能源、国轩高科等主要集中于华东地区,亿纬锂能、伟创力、富士康、蓝思科技等主要集中在华南地区。未来,如果华东、华南地区的市场竞争加剧或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持续获取中航锂电订单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中航锂电的销售收入(包含终端使用方为中航锂电的情况)分别为1,847.86万元、1,027.31万元、17,929.12万元,其中,2019年,公司对中航锂电的销售收入增幅较大,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 17.39%,占比较大。根据 GGII 公布的数据,2018 年及 2019 年,中航锂电动力电池装机量分别为0.72GWh、1.49GWh,国内各排名分别为第九、第六,2019年装机总量较2018年大幅提升。根据中航锂电公开信息,未来其仍有较大规模扩产计划,如若公司未来未能获取中航锂电订单,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内控风险
随着未来子公司江门海目星及江苏海目星投产、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募投
项目的实施,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将日益
复杂,员工人数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提出更
高的要求。若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水平不能满足业务规模扩大的需求,将
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04.79万元、-603.22万元和14,135.10万元,其中2017-2018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受行业上下游付款周期差异、票据结算及运营资本增加等因素影响。虽然2019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4,135.10万元,较2017-2018年有所改善,但由于下游行业特点、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存在,在公司未来快速扩张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情形可能继续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营运资金相对紧张,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回款速度较慢及未能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9,123.16万元、47,286.74万元和46,558.56万元,其中采用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账龄为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523.95万元、8,050.47万元和15,074.01万元,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2.30%、17.19%和32.83%,1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规模及占比呈持续增长,应收账款回款速度有所减缓;截至2019年末,账龄在2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384.39万元,账面价值为2,737.32万元。对于账龄为2-3年应收账款,公司已按照3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账龄为3年以上应收账款,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若账龄在2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无法回收,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应收票据金额较大及到期未能兑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分别为9,527.81万元、5,339.14万元和5,541.62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分别为9,057.02万元、4,854.25万元及1,569.71万元,承兑商业承兑票余额为470.79万元、484.90万元及3,971.91万元。如公司上述票据尤其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客户未能兑付,则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17年4月,公司与格力智能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公司向格力智能提供7条电芯装配线,合同金额合计为15,890.00万元;2018年12月,公司与格力智能签署《商谈备忘录》,双方约定上述合同金额由15,890.00万元调整为15,095.50万元,格力智能已向公司支付合同款项金额9,534.00万元,剩余5,561.50万元通过商业承兑汇票形式进行支付,且格力智能对该笔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兑付承担全部责任;同月,公司与格力智能、成都银隆签署《商谈备忘录之补充》,并约定:格力智能向公司支付的5,561.5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所对应的设备款账期为24个月,格力智能在24个月内,按付款计划每季度以承兑期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置换已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
2019年度,格力智能以银行承兑汇票置换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为1,651.59万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格力智能尚未以银行承兑汇票置换的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合同款项为3,040.65万元,若后续上述票据置换方案的执行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应收票据无法偿还或延期兑付的情况,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核心原材料外部依赖的风险
公司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激光器是公司主要设备的核心原材料,报告期内,激光光学类原材料采购占比分别为 36.9%、33.32%及25.07%,是占比最大的原材料类别。公司具备自主研发及生产激光器的能力,报告期内,使用公司自产激光器设备的销售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72%、9.88%及13.03%,总体占比相对较小,公司生产的大部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及产
线使用的激光器均来自外购。若激光器市场供不应求,或者激光器行业出现不利
变动,将导致公司相关主要原材料采购成本上升或出现短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
5、存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5,282.99万元、39,013.62万元和64,300.73 万元,存货规模呈快速上升趋势;存货账面价值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83%、34.87%和43.93%,占比较高。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和业绩的持续扩大,公司存货金额可能会持续随之上升,如公司不能对存货进行有效的管理,致使存货规模过大、占用营运资金,将会拉低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与资产流动性,进而增加存货跌价风险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毛利率波动风险
2019 年,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毛利率从 2018 年 32.25%降至30.46%,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毛利率从2018年的43.77%降至38.81%,分别下降1.79及4.96个百分点,主要系市场竞争激烈所致。随着下游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格局不断变化,公司未来经营可能面临因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和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公司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假设公司上述两类产品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下降2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测算如下:1、若毛利率下降2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565.82万元、-617.50万元和-861.71万元;2、若毛利率下降 5 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1,414.55 万元、-1,543.75万元和-2,154.27万元;3、若毛利率下降10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2,829.10万元、-3,087.50万元和-4,308.55万元。
7、经营业绩分布不均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营产品分为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和显示及脆性材料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主营产品可分为标准化产品及非标准化产品,其中非标准化产品发货至客户现场后需经安装、调试等过程,经客户验收合格并确认收入,此周期相对较长,以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为例,客户现场安装调试及验收周期通常为3-6个月,周期相对较长。报告期内,公司非标准化产品收入分别为34,327.52万元、42,406.82 万元和 67,541.05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53.83%、52.96%和65.52%,金额较大且占比较高。受客户验收周期影响,公司存在全年收入及业绩分布不均的风险。
受下游行业产销旺季、行业惯例等因素影响,公司下游动力电池领域及 3C领域的主要客户的非标准化产品验收主要集中在在下半年乃至第四季度。报告期内,公司下半年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9.33%、63.88%和65.03%,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43.77%、47.69%和 46.02%,12月份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比例分别为22.24%、17.21%和30.61%。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在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性,公司面临经营业绩分布不均的风险。
8、政府补助不能持续及财政补贴的返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247.20万元、4,695.85万元和9,400.6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4.35%、48.52%和53.12%。报告期内,金额较大的政府补助包括:2017 年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针对海目星建设项目发放的4,900万元工业扶持资金,2018年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海目星发放的8,444.6万元经营活动补贴。虽然公司经营业绩对政府补助不存在重大依赖,但未来收到政府补助金额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存在因政府补助下降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按项目投资总额7亿元的7%给予江门海目星工业扶持资金共4,900万元,并由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支付(以下简称“江门投资公司”)。深圳海目星与江门投资公司于2017年3月签署《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对投资总额、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进行约定,若未能达到,江门投资公司不再对江门海目星的发展进行扶持,且江门海目星有义务按比例退回对江门海目星项目已兑现的扶持。
若未来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及融资环境等发生不利变化,影响江门海目星投资计划的实施及产出效率目标的实现,导致未能满足该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条件,江门海目星该项财政补贴将存在返还风险。
9、江苏海目星8,444.60万元财政补贴相关事项
2017年,江苏海目星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开发区成立,2018年,金坛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按照投产前预计流动资金金额与土地出让金金额孰低原则确定给予江苏海目星8,444.60万元补贴奖励。
2020年5月27日和5月28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和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分别出具的《确认函》确认该项补贴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2020年6月8日,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了《确认函》确认,上述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江苏海目星的各项流动资金支出,包括员工薪酬、原材料采购、研发投入等。金坛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以项目投产前预计需投入的流动资金金额与土地出让金金额孰低的原则确定经营活动补贴的具体金额,最终以孰低的土地出让金金额(8444.60万元)作为经营活动补贴金额。
江苏海目星上述补贴不排除被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上级主管机关认定为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22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情形,并被要求返还该项补贴款。10、高资产负债率的经营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4.22%、67.53%及69.77%,资产负债率较高且持续上升。随着资产负债率上升,公司偿债压力逐步加大。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12,013.15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为486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47,916.69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受限的货币资金、可支配银行票据合计24,338.86万元,公司短期内不存在无法偿还银行即将到期借款的风险。
如未来业务发展或者外部融资环境出现不利变化,公司可能出现融资成本上升甚至无法及时获得资金支付到期债务等情形,从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业绩。
11、标准化产品价格下滑的风险
(1)钣金激光切割机平均售价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中的钣金激光切割机产品平均售价分别为62.05万元、59.94万元和54.71万元,呈持续下降趋势,主要系市场竞争激烈、主要零部件采购成本降低等因素所致。钣金激光切割机系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报告期内钣金激光切割机销售收入分别为 19,917.53 万元、22,179.13 万元和21,667.00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2.80%、30.45%和22.91%。若未来钣金激光切割机平均售价持续下滑,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激光打标机平均售价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中的激光打标机平均售价分别为15.90万元、19.37万元、16.42万元。2019年激光打标机平均价格有所下降,主要系纳秒紫外、纳秒绿光激光打标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故公司调整自产激光器的业务布局,逐步转向研发及生产技术水平要求更高、精度更高的皮秒激光器,从而导致2019年使用海目星自产激光器的激光打标机销量占比下降,平均售价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激光打标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485.23万元、8,251.05万元、5,384.2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0.17%、10.30%、5.22%。若未来激光打标机平均售价持续下降,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租赁厂房搬迁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 26 号 101的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取得,上述厂房为深圳海目星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该处经营厂房未取得出租方出具的有关权属证书,该房产的租赁可能存在瑕疵,公司面临房屋租赁合同因未办理建设手续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以及公司不能继续使用该等房屋的风险。
尽管公司上述房产租赁情况已取得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原隶属深圳市宝安区管辖,2016 年观澜街道划归龙华区管辖)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租赁备案凭证、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的厂房未在拆迁征地范围之内证明的复函等文件,且公司已通过子公司江门海目星、江苏海目星在广东江门、江苏常州建设生产基地,且未来计划将深圳海目星部分生产经营职能向江门、常州新建厂房转移,但在上述自建厂房竣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流程、达到正式生产条件前,公司仍需在现有租赁厂房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若未来前述风险情况发生,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能续期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情况如下:
1、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深圳海目星取得了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2019年12月9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203597),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证书有效期内深圳海目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广州海目星取得了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19年12月2日联合颁发的高新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006844),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证书有效期内广州海目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3、鞍山海目星于2018年10月12日获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21000553),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于2021年10月到期;根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证书有效期内鞍山海目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4、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江门海目星取得了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19年12月2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004308),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证书有效期内江门海目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未能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发行人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基于以下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将保持持续成长的态势: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1、激光及自动化装备制造是国家科技与产业重点发展的战略方向
智能制造装备主要包括新型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成套生产线。智能装备是高端装备的核心,是制造装备的前沿和制造业的基础,已成为当今工业先进国家的竞争目标。在适龄劳动力数量减少、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自动化设备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我国产业结构面临转型调整压力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智能装备产业作为实现《中国制造 2025》规划、推动我国工业转型升级的基石产业,受到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产业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国务院《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至2020年我国将建立完善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体系,产业销售收入超过3万亿元,实现装备的智能化及制造过程的自动化,使产业生产效率、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2、下游新兴应用领域快速发展
激光加工技术是一种应用定向能量进行非接触加工的新型加工技术,与传统接触式加工方式有本质区别,可与其他众多技术融合、孕育出新兴技术和产业,将对许多传统加工产业产生重大冲击。将激光技术、自动化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有效结合而成的 3D 打印技术就是其中之一,作为一种全新的制造技术其应用优势突出,尤其是在零部件结构高度复杂的尖端科技领域,比如航空发动机、火箭飞行器、汽车发动机等的制造。随着 3D 打印材料和打印设备价格的下降,3D 打印市场有望迅速扩展,成为重要的加工手段。随着皮秒、飞秒激光技术的逐步成熟和产业化,激光将更广泛地应用于蓝宝石、特种玻璃、陶瓷等脆性材料的精密加工,支撑半导体、消费电子等产业的发展。
3、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激光加工技术发展
激光加工装备行业是国家政策重点扶持领域,早在 2006 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规划纲要2006-2020》中就被列为未来发展的前沿技术。在其后的数十年中,国家出台了诸多政策,多方面助力激光加工行业发展。近几年,在工业 4.0背景下,国家推出“中国制造 2025”计划,将智能制造作为主攻方向,推进制造过程智能化,要求创新性开展先进制造、智能制造、智能装备等研究。激光加工制造的特点在于激光易于控制,可以将激光加工系统、机器人系统与计算机数控技术等相结合,柔性化程度高、加工速度快、出产效率高、产品出产周期短,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政策助力下,激光加工装备行业有望迎来快速成长。
4、国内激光设备市场渗透率不断提升
中小功率激光切割设备作为使用刀具类机床的替代产业,目前尚处于产业成长的初期阶段,随着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产品个性化需求趋势的发展加快,激光设备将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普及,产业应用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未来将呈现“用刀的地方就可以用激光替代”的产业格局。
高功率激光切割及焊接设备方面,由于国内传统制造业相较于欧美在质量、精度、复杂程度上都较低,基于期初投资成本的考虑,许多下游厂商特别是重工业制造商不会考虑改用激光工艺。随着制造业转型升级,未来对生产工艺和质量的新要求将促使激光工艺的渗透率不断提升。。
5、日益成熟的配套产业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我国华中地区、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逐步发展成为全球重要的激光产业基地,分布大量激光企业、激光研究机构和应用工厂,逐步形成激光基础材料、激光光学器件、激光器、激光器配套件、激光应用开发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等环节构成的较完整的产业链条。日益成熟的产业配套体系为我国激光加工装备行业发展提供了原材料和市场支撑,有利于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6、激光加工的环保特性符合工业发展的趋势
目前,我国提出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成本,发展新能源,通过实施绿色战略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高效率、低能耗、低噪音的环保制造技术将是未来工业加工的趋势。中小功率激光加工技术不同于传统的刀具机械加工,无刀具磨损,不产生噪音,不易受电磁干扰,无环境污染,符合制造技术绿色化所追求的目标。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有助于其把握行业发展机遇
1、核心技术优势
公司在激光、自动化、智能化所涵盖的光、机、电、软领域拥有突出的综合技术优势,致力于成为激光及自动化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在激光器研发领域,公司致力于研发生产中小功率固体激光器中的紫外、绿光激光器,向着功率更高、脉宽更窄、性能更稳定的研制方向迈进,在国内市场处于先进水平,为满足客户高端化、个性化需求提供支撑。
在激光智能自动化设备研发领域,公司将激光技术与机、电、软技术紧密融合,根据对下游行业技术发展和加工需求的深刻理解,经过多年的行业研发积累,公司形成了激光智能自动化设备在性能及稳定性方面的突出比较优势。
在激光、自动化技术紧密融合的基础上,公司技术研发进一步向智能化延伸,顺应了当下新兴行业的发展方向。激光应用同智能化的深入融合,有利于公司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建立更强的技术壁垒,在巩固同现有优质客户合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获得同龙头企业合作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强了行业头部客户粘性。基于丰富的基础技术积累,公司具备了在多个新兴行业的市场开发能力,增强了公司对个别行业出现波动时的抗风险能力。
经过多年的研发积累,公司目前拥有多项同激光光学及自动化相关的核心技术,并拥有专利技术261项,包括33项发明专利,226项实用新型专利及2项外观设计专利。
2、专业人才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聚集和培养专业人才,在对未来市场发展方向谨慎判断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引入专业人才。公司每一轮的技术创新和细分市场切入,都是凝聚专业团队与齐心拼搏的结果。在公司初创阶段,公司率先进入3C通用激光设备细分市场;2010年,通过引进专业团队,切入激光钣金加工设备市场;2011年,引进新加坡专业团队,公司切入产线自动化领域;2014 年,引进中国台湾团队并切入激光精密加工设备市场;2015 年,通过战略研判并组建专业团队,切入锂电新能源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市场。
迄今为止,公司集聚了来自海内外人员组成的年轻、团结、协作的人才队伍,多数高管拥有多年激光、机械自动化设备开发经验。另外,公司与大学院校和职业机构开展战略合作,将专业人才联合培养作为推动公司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策略。
3、客户资源优势
发展至今,公司已具备面向多元化应用市场、多层级行业客户的综合产品和解决方案服务能力。凭借公司深厚的研发实力、持续的创新能力,在消费电子、新能源电池等应用领域,公司积累了如Apple、华为、富士康、伟创力、立讯精密、京东方、蓝思科技、特斯拉、宁德时代、中航锂电、亿纬锂能、长城汽车、蜂巢能源等行业龙头或知名企业客户。
4、精细服务优势
依托核心技术优势,公司可以准确把握市场需求,提供激光器等部分核心部件、激光智能自动化设备和成套智能自动化生产线等一站式解决方案,并可针对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个性化服务,从研发、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迅速作出响应。同时,公司建立了售后服务中心、区域项目服务部、售后服务站三级专业服务体系和权责明确、激励高效的多部门快速联动机制,可提供及时现场支援、量产问题排除、工艺培训、品质检测评估等专业服务,与客户定期交流并及时、快速响应,通过专业化、全方位服务进一步巩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
5、战略管理优势
公司依靠战略管理优势抢占市场发展先机。依托核心技术和人才团队优势,公司成为行业龙头企业普遍认可的合格供应商。通过紧密服务行业龙头企业,积极保持与行业领军人才的信息交流,公司能够及时掌握全球研发的前沿动态和市场发展态势,敏锐捕捉市场信息、行业动向、政策导向所带来的风口机遇,并制定细分市场战略,整合资源提前布局,获取市场先发优势,并支撑多领域布局,强化公司的综合发展优势。
为实现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建立了先进的战略管理与内控体系,用信念认同和开放式文化凝聚海内外专业人才,通过人性化管理培育多元文化融合氛围。公司实行业务事业部、项目矩阵式运作体制,采取以研发为基础、质量控制为核心,各部门协同合作的业务模式,构建了科学开发体系、标准化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进而形成以开拓进取、精诚合作、科学规范为导向的强大战略执行力。
(三)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竞争力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成功,募集资金将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提供持续、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将促进产能提升、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发行人的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推进发行人持续发展。
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
1、募集资金运用有利于扩大产能、优化产品结构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拟通过引进先进软硬件生产设备,依托公司现有技术基础,扩大锂电成套智能设备生产规模。项目建成后将完善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产业链的布局,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募集资金运用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能力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主要用于研究院实验室装修、研究院研发设备及办公设备采购、人员招聘等支出,旨在提升公司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实力,该项目有利于进一步升级和完善公司技术研发体系,并建立系统性的激光及自动化装备应用开发研究中心,对支持公司产品市场的开拓和研发创新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全面,涵盖了生产类型项目以及研发类型项目。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具有一致性和延续性,可以夯实并丰富现有业务及产品线,提升公司产能,同时为公司未来技术研发创新及战略实施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良好的业务基础,其产品及核心技术、专业人才、客户资源等优势有助于其在快速发展的行业环境中取得进一步发展,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扩大产能、丰富产品结构、增强研发能力,为公司长期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七、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法人股东提供的书面说明,江苏拓邦的股东为三名自然人,均系以自有资金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和深海创投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部分高管的持股平台。经核查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和深海创投三家合伙企业股东的《有限合伙协议》并经书面确认,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和深海创投系由各合伙人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对外投资系根据其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决策,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提成的情形。因此,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和深海创投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
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同方汇金的《公司章程》,并经同方汇金书面确认,同方汇金系由各股东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同方汇金对外投资系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决策,同方汇金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提成的情形。因此,同方汇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赣州允公的《有限合伙协议》,并经赣州允公书面确认,赣州允公系由各合伙人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赣州允公对外投资系根据其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决策,赣州允公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提成的情形。因此,赣州允公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千里舟创投的《有限合伙协议》,并经千里舟创投书面确认,千里舟创投系由各合伙人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千里舟创投对外投资系根据其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决策,千里舟创投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提成的情形。因此,千里舟创投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发行人股东招银一号、国信蓝思、君联成业、慧悦成长、深创投、厦门润土、诸暨科地、东莞红土、中小基金、深圳润土、红土孔雀、重道永旭、天慧成长、欧瑞成长和重道扬帆为私募投资基金,其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
八、对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形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本保荐机构对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法律服务费为人民币8万元,由本保荐机构以自有资金支付,除此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次项目中,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项目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项目的发行人律师,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项目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聘请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九、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杰裕
陈 靖
项目协办人:
柳小杰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任松涛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董事长: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总经理:
杨明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授权陈杰裕、陈靖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同志负责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被授权人:
陈杰裕
陈 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审计报告……………………………………………………… 第1—7页
二、财务报表……………………………………………………… 第8—15页
(一)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第8—9页
(二)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第10页
(三)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第11页
(四)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12—15页
三、财务报表附注……………………………………………… 第16—113页
审 计 报 告
天健审〔2020〕3-266号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
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
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
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海目星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海目星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一)收入确认
1.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二十二)、五(二)1及十三(一)的说明。
相关会计期间: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海目星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和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销售。2017年度、2018年度和 2019 年度海目星公司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 637,715,271.94 元、800,701,948.34元和1,030,923,945.62元。
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为:海目星公司按照销售合同或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将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货物全部交付给买方,买方确认收货并取得经买方签字的送货单时确认收入,需安装调试并验收的经买方验收合格并取得经买方确认的验收证明后确认收入。外销产品收入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为:根据签订的合同或订单发货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将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货物全部交付给买方,并依据出库单、出口发票、报关单确认收入,需安装调试并验收的经买方验收合格并取得经买方确认的验收证明后确认收入。
由于营业收入是海目星公司关键业绩指标之一,可能存在海目星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通过不恰当的收入确认以达到特定目标或预期的固有风险。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针对收入确认,我们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检查主要的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的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对于内销产品收入,以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销售出库单、送货单、验收单等;对于外销产品收入,以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检查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销售出库单、报关单、验收单、核对电子口岸信息等;
(4)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按月度、产品、客户等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5)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抽样方式向主要客户询证资产负债表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及报告期销售额;
(6)对重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对客户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就海目星公司报告期各期的合同情况、收款情况及验收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7)以抽样方式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核对至销售出库单、送货单、验收单、报关单等支持性文件,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8)检查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二)应收账款减值
1.相关会计期间:2019年度
(1)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九)及五(一)3说明。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海目星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465,585,550.58元,坏账准备为人民币49,072,831.88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416,512,718.70元。
管理层根据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以单项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组合为基础,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以单项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管理层综合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估计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据此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管理层以账龄为依据划分组合,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并根据前瞻性估计予以调整,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违约损失率对照表,据此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由于应收账款金额重大,且应收账款减值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我们将应收账款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针对应收账款减值,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复核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后续实际核销或转回情况,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3)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层是否恰当识别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
4)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获取并检查管理层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预测,评价在预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根据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前瞻性估计,评价管理层编制的应收账款账龄与违约损失率对照表的合理性;测试管理层使用数据(包括应收账款账龄、迁徙率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应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5)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6)检查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2.相关会计年度: 2017年度、2018年度
(1)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十)及五(一)3说明。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海目星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291,231,588.66元,坏账准备为人民币21,870,916.87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69,360,671.79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海目星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472,867,417.82元,坏账准备为人民币35,329,209.28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437,538,208.54元;
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时,管理层综合考虑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并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对于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管理层根据账龄划分组合,以与该组合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实情况进行调整,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并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由于应收账款金额重大,且应收账款减值测试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我们将应收账款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针对应收账款减值,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复核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后续实际核销或转回情况,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3)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层是否充分识别已发生减值的应收账款;
4)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获取并检查管理层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预测,评价在预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对于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根据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损失率及反映当前情况的相关可观察数据等,评价管理层减值测试方法的合理性(包括各组合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测试管理层使用数据(包括应收账款账龄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准确;
5)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6)检查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海目星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海目星公司治理层(以下简称治理层)负责监督海目星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海目星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海目星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五)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六)就海目星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有限公司),海目星有限公司系由聂水斌、周逸投资设立,于2008年4月3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44030610326856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目星有限公司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29969713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50,000,000.00元,股份总数15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
本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主要经营活动为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的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有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2020年4月24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批准对外报出。
本公司将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HYMSON ITALY S.R.L.和Hymson USA Inc.共7家子公司纳入报告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六和七之说明。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
(二)持续经营能力评价
本公司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重要提示: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针对金融工具减值、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收入确认等交易或事项制定了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的会计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三)营业周期
公司经营业务的营业周期较短,以12个月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记账本位币
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公司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母公司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列示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八)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外币业务折算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外,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人民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九)金融工具
1. 2019年度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3)不属于上述1)或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4)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计量方法和终止确认条件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初始计量方法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公司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公司不考虑未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2)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④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3)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方法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此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非该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此类金融负债产生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除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负债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②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③不属于上述①或②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①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A.按照金融工具的减值规定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B.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④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当期损益。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①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A.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
B.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②当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相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3)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所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司将估值技术使用的输入值分以下层级,并依次使用:
1)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2)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除
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等;市场
验证的输入值等;
3)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察或无法由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合并中承担的弃置义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自身数据作出的财务预测等。
(5)金融工具减值
1)金融工具减值计量和会计处理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或者公司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公司在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考虑如下因素:
(1)公司对金融工具信用管理方法是否发生变化;
(2)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3)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4)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5)是否存在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
济状况的不利变化。
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按组合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工具
项 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其他应收款————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 款项性质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
合 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
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
其他应收款——账龄组合 账龄 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
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
3)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
①具体组合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项 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
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类型 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
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
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
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
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账龄 编期信制用应收损失账款率对账龄照表与整,个计存算续预期期预信
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
应收账款——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
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
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②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和应收账款——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账 龄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1年,以下同) 5.00
1-2年 10.00
2-3年 30.00
3年以上 100.00
(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1)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2)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公司不对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2. 2017年度和2018年度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计量方法和终止确认条件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下列情况除外:1)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2)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按照成本计量。
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下列情况除外: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2)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按照成本计量;3)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②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积摊销额后的余额。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按照如下方法处理: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资产持有期间所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处置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持有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投资收益;处置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账面价值扣除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后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或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解除时,相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3)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2)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司将估值技术使用的输入值分以下层级,并依次使用:
1)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2)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除
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等;市场
验证的输入值等;
3)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察或无法由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合并中承担的弃置义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自身数据作出的财务预测等。
(5)金融资产的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1)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2)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高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①表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
A.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B.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
C.公司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D.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E.因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债务工具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F.其他表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
②表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以及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公司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单独进行检查。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若其于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超过50%(含50%)或低于其成本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则表明其发生减值;若其于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超过20%(含20%)但尚未达到50%的,或低于其成本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含6个月)但未超过12个月的,本公司会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诸如价格波动率等,判断该权益工具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对于以成本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公司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判断该权益工具是否发生减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并计入减值损失。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在期后公允价值回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期后公允价值回升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发生减值时,将该权益工具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十)应收款项
1. 2019年度
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三(九)1(5)之说明。
2. 2017年度和2018年度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10%以上的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
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确定组合的依据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确定组合的依据
账龄分析法组合 相同账龄的应收款项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
合并范围内关联往来组合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账龄分析法组合 账龄分析法
合并范围内关联往来组合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
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2)账龄分析法
账 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以下同) 5.00 5.00
1-2年 10.00 10.00
2-3年 30.00 30.00
3年以上 100.00 100.00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
理由 合和合并范围内关联往来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存在显著差异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提坏账准备
对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其他应收款项,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十一)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以及发出商品等。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发出存货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4.存货的盘存制度
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1)低值易耗品
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2)包装物
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十二)长期股权投资
1.共同控制、重要影响的判断
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存在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认定为共同控制。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认定为重大影响。
2.投资成本的确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3)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4.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理方法
(1)个别财务报表
对处置的股权,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剩余股权,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转为权益法核算;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确认为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2)合并财务报表
1)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且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在丧失控制权之前,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2)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且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十三)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2.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项 目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40 5.00 2.375
运输工具 年限平均法 5 5.00 19.00
机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5-10 5.00 9.50-19.00
电子设备及其他 年限平均法 3-5 5.00 19.00-31.67
(十四)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则予以确认。在建工程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计量。
2.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十五)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1)当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3)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3.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包括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十六)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及专利等,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年限如下:
项 目 摊销年限(年)
软件、专利 3-5
土地使用权 50
3.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十七)部分长期资产减值
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十八)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十九)职工薪酬
1.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2.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1)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步骤:
1)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作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所属期间。同时,对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2)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3)期末,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三部分,其中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的金额。
4.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辞退福利,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1)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2)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5.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按照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的其他长期福利,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将其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组成项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十)预计负债
1.因对外提供担保、诉讼事项、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或有事项形成的义务成为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公司将该项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2.公司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二十一)股份支付
1.股份支付的种类
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2.实施、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换取其他方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3)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
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公司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公司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如果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则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二十二)收入
1.收入确认原则
(1)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同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
让渡资产使用权在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利息收入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1)国内销售:
1)设备销售:公司按照销售合同或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将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货物全部交付给买方,买方确认收货并取得经买方签字的送货单时确认收入,需安装调试并验收的经买方验收合格并取得经买方确认的验收证明后确认收入;
2)配件销售: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订单发货,取得客户签字的送货单,即认为产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公司确认销售收入。
(2)国外销售:根据签订的合同或订单发货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将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货物全部交付给买方,并依据销售出库单、出口发票、报关单确认收入,需安装调试并验收的经买方验收合格并取得经买方确认的验收证明后即确认收入。
(二十三)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2)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文件规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文件不明确的,以取得该补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购建或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为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4.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二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4.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1)企业合并;(2)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二十五)租赁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为出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除金额较大的予以资本化并分期计入损益外,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两者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在租赁期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公司为出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以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四、税项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22、17、16、13、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16.50、20
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 1.20
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 15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15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5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15、20
海目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16.50
Hymson Italy S.R.L. 24
Hymson USA Inc. 21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 25
(二)税收优惠
1. 2019年12月9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省税务局联合向本公司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203597),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规定,本公司2019年至2021年减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94400684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2019-2021年度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 2015年6月1日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向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21000063),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税
率条款,2015年至2017年鞍山海目星减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18年10月
12日,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向鞍山
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21000553),证书有效期
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条款,2018
年至2020年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减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18年度公司
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2019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94400430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19-2021年度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
1.货币资金
(1)明细情况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库存现金 10,250.58 92,290.92 92,683.01
银行存款 206,820,990.47 123,477,774.34 177,512,299.10
其他货币资金 37,907,958.14 54,322,891.65 11,830,546.56
合 计 244,739,199.19 177,892,956.91 189,435,528.67
其中:存放在境外 3,301,946.52 20,044.97 397,618.35
的款项总额
(2)其他说明
1)2019年末其他货币资金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使用受限。
2)2018年末其他货币资金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使用受限。
3)2017年末其他货币资金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使用受限。
2.应收票据
(1)明细情况
1)类别明细情况
2019.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5,416,171.66 100.004,735,955.55 8.5550,680,216.11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 15,697,060.58 28.33 15,697,060.58
商业承兑汇票 39,719,111.08 71.674,735,955.55 11.9234,983,155.53
合 计 55,416,171.66 100.004,735,955.55 8.5550,680,216.11
项 目 2018.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银行承兑汇票 48,542,476.26 48,542,476.26
商业承兑汇票 4,848,963.52 242,448.18 4,606,515.34
合 计 53,391,439.78 242,448.18 53,148,991.60
(续上表)项 目 2017.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银行承兑汇票 90,570,243.98 90,570,243.98
商业承兑汇票 4,707,891.32 235,394.57 4,472,496.75
合 计 95,278,135.30 235,394.57 95,042,740.73
2)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
① 2019年12月31日项 目 2019.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15,697,060.58
商业承兑汇票组合 39,719,111.08 4,735,955.55 11.92
小 计 55,416,171.66 4,735,955.55 8.55
② 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项 目 2018.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48,542,476.26
商业承兑汇票组合 4,848,963.52 242,448.18 5.00
小 计 53,391,439.78 242,448.18 0.45
(续上表)项 目 2017.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90,570,243.98
商业承兑汇票组合 4,707,891.32 235,394.57 5.00
小 计 95,278,135.30 235,394.57 0.25
确定组合依据的说明:公司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将具有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客户
的应收票据归为一个组别。
(2)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1) 2019年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商业承兑汇票 242,448.18 4,493,507.37 4,735,955.55
小 计 242,448.18 4,493,507.37 4,735,955.55
注:2019年度期初数与2018年度期末数的差异调节表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之说明。
2) 2018年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商业承兑汇票235,394.57 7,053.61 242,448.18
小 计 235,394.57 7,053.61 242,448.18
3)2017年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商业承兑汇票25,550.00 209,844.57 235,394.57
小 计 25,550.00 209,844.57 235,394.57
(3)公司已质押的应收票据情况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20,220,323.72 46,000,000.00
商业承兑汇票组合 11,000,000.00
小 计 11,000,000.00 20,220,323.72 46,000,000.00
(4)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况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终止确认金额 未终止确认金额 终止确认金额 未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14,677,060.58 6,912,773.83 9,409,665.71
商业承兑汇票 9,683,052.88 3,274,269.94
小 计 24,360,113.46 6,912,773.83 12,683,935.65
(续上表)
项 目 2017.12.31
终止确认金额 未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9,272,703.18 3,621,962.00
商业承兑汇票 330,000.00 69,836.70
小 计 9,602,703.18 3,691,798.70
对信用水平较高的大型商业银行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故本公司将已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但如果该等票据到期不获支付,依
据《票据法》之规定,公司仍将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对除此之外的商业银行承兑的票据,
公司未将已背书或贴现的承兑汇票终止确认。
3.应收账款
(1)明细情况
1)类别明细情况
2019.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计提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
单项计提坏账准 6,495,000.00 1.40 6,495,000.00 100.00
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 459,090,550.58 98.60 42,577,831.88 9.27 416,512,718.70
准备
合 计 465,585,550.58 100.00 49,072,831.88 10.54 416,512,718.70
2018.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 账面价值
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468,247,417.82 99.02 30,709,209.28 6.56 437,538,208.54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620,000.00 0.98 4,620,000.00 100.00
合 计 472,867,417.82 100.00 35,329,209.28 7.47 437,538,208.54
(续上表)
2017.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 账面价值
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86,611,588.66 98.41 17,250,916.87 6.02 269,360,671.79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620,000.00 1.59 4,620,000.00 100.00
合 计 291,231,588.66 100.00 21,870,916.87 7.51 269,360,671.79
2)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① 2019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 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减值
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 1,875,000.00 1,875,000.00 100.00 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减值
限公司
小 计 6,495,000.00 6,495,000.00 100.00
② 2018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减值
小 计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
③ 2017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减值
小 计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
3)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① 2019年12月31日
组合中,采用账龄损失率对照表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019.12.31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
1年以内 308,350,501.59 15,417,525.11 5.00
1-2年 106,896,160.51 10,689,616.05 10.00
2-3年 39,104,568.23 11,731,370.47 30.00
3年以上 4,739,320.25 4,739,320.25 100.00
小 计 459,090,550.58 42,577,831.88 9.27
② 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018.12.31 2017.12.31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
例(%) 例(%)
1年以内 387,742,719.0619,387,135.95 5.00 251,372,055.5112,568,602.77 5.00
1-2年 70,368,268.94 7,036,826.90 10.00 31,789,359.87 3,178,935.99 10.00
2-3年 8,358,833.41 2,507,650.02 30.00 2,781,135.96 834,340.79 30.00
3年以上 1,777,596.41 1,777,596.41100.00 669,037.32 669,037.32 100.00
小 计 468,247,417.8230,709,209.28 6.56 286,611,588.6617,250,916.87 6.02
确定组合依据的说明:公司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将具有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客户的应收账款归为一个组别。(2)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1) 2019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620,000.00 1,875,000.00 6,495,0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30,709,209.28 12,039,248.35 170,625.75 42,577,831.88
备
小 计 35,329,209.28 13,914,248.35 170,625.75 49,072,831.88
注:2019年度期初数与2018年度期末数的差异调节表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之说明。
2) 2018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620,000.00 4,620,0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7,250,916.87 14,115,940.35 657,647.94 30,709,209.28
小 计 21,870,916.87 14,115,940.35 657,647.94 35,329,209.28
3) 2017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620,000.00 4,620,0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6,634,723.7410,616,193.13 17,250,916.87
小 计 6,634,723.7415,236,193.13 21,870,916.87
(3)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 170,625.75 657,647.94
(4)应收账款金额前5名情况
1) 2019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坏账准备
的比例(%)
深圳翔泰顺科技有限公司 47,424,000.00 10.19 2,371,200.00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37,486,982.78 8.05 3,337,849.14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460,328.16 5.68 2,386,362.50
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6,093,118.28 5.60 1,304,655.91
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3,958,302.31 5.15 2,380,115.13
小计 161,422,731.53 34.67 11,780,182.68
2) 2018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坏账准备
的比例(%)
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55,615,000.00 11.76 2,780,750.00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129,291.50 7.64 2,462,505.40
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2,308,000.00 6.83 1,615,400.00
HZO HONG KONG LIMITED 25,234,637.13 5.34 1,261,731.86
昆山纳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9,249,800.00 4.07 962,490.00
小 计 168,536,728.63 35.64 9,082,877.26
3) 2017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坏账准备
的比例(%)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4,643,332.78 15.33 2,928,758.90
Flex International Ltd 35,745,741.82 12.27 1,787,287.09
HZO HONG KONG LIMITED 15,971,101.55 5.48 798,555.08
深圳市新伟创实业有限公司 12,200,000.00 4.19 610,000.00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2,125,367.52 4.16 790,868.38
小 计 120,685,543.67 41.43 6,915,469.45
注:深圳翔泰顺科技有限公司是指深圳翔泰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关联方企业广东盛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时代锂动力有限公司、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时代上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等;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指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关联方企业浙江远隆贸易有限公司;HZO HONG KONGLIMITED是指HZO HONG KONG LIMITED及其所属企业华之欧(深圳)科技有限公司、HZO Inc.、华之欧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华之欧科技有限公司等;Flex International Ltd是指Flex International Ltd及其所属企业伟创力制造(珠海)有限公司、伟创力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伟创力电源(东莞)有限公司、伟创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伟创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FLEXTRONICS TECHNOLOGIES INDIA、、FLEXTRONICS TECHNOLOGY(PENANG) SDN BHD等。
4.应收款项融资
(1)明细情况项 目 2019.12.31
初始成本 利息调整 应计利息 公允价值变动 账面价值 减值准备
应收票据 20,860,281.02 20,860,281.02
小 计 20,860,281.02 20,860,281.02
(2) 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质押的应收票据情况项 目 期末已质押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15,928,832.30
小 计 15,928,832.30
(3) 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况项 目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49,681,186.85
小 计 49,681,186.85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商业银行,由于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故本公司将已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但如果该等票据到期不获支付,依据《票据法》之规定,公司仍将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4)其他说明
对由信用水平较高的大型商业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由于该类票据除正常到期兑付外还存在对外背书或贴现且被终止确认的情况,即公司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和出售兼有的业务模式管理此类票据,因此依据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此类票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下列报。
5.预付款项
(1)账龄分析
2019.12.31 2018.12.31
坏
账 龄 账面余额 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比例 账 账面价值
(%) (%) 准
备
1年以内 15,372,332.95 94.61 15,372,332.95 20,055,154.46 96.70 20,055,154.46
1-2年 415,928.38 2.56 415,928.38 683,630.80 3.30 683,630.80
2-3年 459,840.42 2.83 459,840.42
合 计 16,248,101.75100.00 16,248,101.75 20,738,785.26100.00 20,738,785.26
(续上表)账 龄 2017.12.31
账面余额 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1年以内 22,656,950.25 98.73 22,656,950.25
1-2年 291,906.74 1.27 291,906.74
合 计 22,948,856.99 100.00 22,948,856.99
(2)预付款项金额前5名情况
1) 2019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预付款项余额
的比例(%)
Amplitude Systemes 4,673,669.00 28.76
鞍山沃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704,596.88 10.49
阿帕奇(北京)光纤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1,423,521.70 8.76
安徽佩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102,666.67 6.79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630,822.00 3.88
合 计 9,535,276.25 58.68
2) 2018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预付款项余额
的比例(%)
阿帕奇(北京)光纤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2,768,818.96 13.35
Procon SRL Via Lago di Alleghi 2,737,786.57 13.20
江门顺鸿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2,611,764.50 12.59
深圳富强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2,114,182.42 10.19
望汭(上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1,271,731.20 6.13
小 计 11,504,283.65 55.46
3) 2017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预付款项余额
的比例(%)
阿帕奇(北京)光纤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8,179,186.74 35.64
深圳市坤鼎自动化有限公司 3,024,000.00 13.18
深圳市瑞炬德科技有限公司 2,275,651.55 9.92
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1,058,400.00 4.61
司浦爱激光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1,054,700.85 4.60
合计 15,591,939.14 67.95
6.其他应收款
(1)明细情况
1)类别明细情况
2019.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其他应收款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9,208,103.54 100.00 1,133,964.98 12.31 8,074,138.56
其中:其他应收款 9,208,103.54 100.00 1,133,964.98 12.31 8,074,138.56
小计 计 9,208,103.54 100.00 1,133,964.98 12.31 8,074,138.56
2018.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0,860,288.94 100.00683,389.13 6.2910,176,899.81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合 计 10,860,288.94 100.00683,389.13 6.2910,176,899.81
(续上表)
2017.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4,890,078.40 94.53 256,015.30 5.24 4,634,063.10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283,195.53 5.47 283,195.53
合 计 5,173,273.93 100.00 256,015.30 4.95 4,917,258.63
2)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2017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应收利息 283,195.53 无客观证据表明有减值故未计提
小 计 283,195.53
3)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① 2019年12月31日组合名称 2019.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龄组合
1年以内 4,917,889.44 245,894.47 5.00
1-2年 2,050,968.60 205,096.86 10.00
2-3年 2,223,245.50 666,973.65 30.00
3年以上 16,000.00 16,000.00 100.00
小 计 9,208,103.54 1,133,964.98 12.31
② 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2018.12.31 2017.12.31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 (%)
1年以内 8,272,595.31 413,629.77 5.00 4,659,850.90 232,992.55 5.00
1-2年 2,532,743.63 253,274.36 10.00 230,227.50 23,022.75 10.00
2-3年 54,950.00 16,485.00 30.00 30.00
小 计 10,860,288.94 683,389.13 6.29 4,890,078.40 256,015.30 5.24
确定组合依据的说明:相同账龄的其他应收款具有共同的风险特征,故根据账龄情况确定相应的组合。
(2)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1) 2019年度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项 目 未来12个月 整用个损存失续(未期发预生期信信整信个用存损续失期(已预发期合 计
预期信用损失 用减值) 生信用减值)
期初数 413,629.77 253,274.36 16,485.00 683,389.13
期初数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102,548.43 102,548.43
--转入第三阶段 -222,324.55 222,324.55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 -65,186.86 -150,725.93 666,488.65 450,575.85
本期收回
本期转回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期末数 245,894.47 205,096.86 682,973.65 1,133,964.98
注:2019年度期初数与2018年度期末数的差异调节表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之说明。
2) 2018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其他应收款 256,015.30 427,373.83 683,389.13
小 计 256,015.30 427,373.83 683,389.13
3) 2017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其他应收款 242,736.30 13,279.00 256,015.30
小 计 242,736.30 13,279.00 256,015.30
(3)其他应收款款项性质分类情况款项性质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应收利息 283,195.53
押金保证金 7,975,403.15 6,525,310.53 2,635,216.00
备用金 769,766.23 2,270,304.03 334,518.12
应收暂付款 230,261.65 439,241.40 312,775.15
出口退税款 1,339,445.29 1,263,878.41
其他 232,672.51 285,987.69 343,690.72
小 计 9,208,103.54 10,860,288.94 5,173,273.93
(4)其他应收款金额前5名情况
1) 2019年12月31日
占其
他应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账龄 收款 坏账准备
余额
的比
例(%)
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3,485,000.001年以内及1-2年 37.85 229,750.00
黄益荣 押金保证金 1,576,800.00 2-3年 17.12 473,040.00
深圳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811,587.15 1年以内 8.81 40,579.36
江西赣锋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300,000.00 1-2年 3.26 30,000.00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押金保证金 260,000.00 2-3年 2.82 78,000.00
合 计 6,433,387.15 69.86 851,369.36
2) 2018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
余额的比例(%)
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1,764,879.961年以内 16.25 88,244.00
黄益荣 押金保证金 1,576,800.001-2年 14.52157,680.0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出口退税 1,339,445.291年以内 12.33 66,972.26
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1,110,000.001年以内 10.22 55,500.00
深圳市捷高达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应收暂付款 326,893.001年以内及1-2年 3.01 20,614.02
合 计 6,118,018.25 56.33389,010.28
3) 2017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余 坏账准备
额的比例(%)
黄益荣 押金保证金 1,576,800.001年以内 32.24 78,840.0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出口退税 1,263,878.411年以内 25.85 63,193.92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260,000.001年以内 5.32 13,000.00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押金保证金 260,000.001年以内 5.32 13,000.00
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181,226.001年以内 3.71 9,061.30
合 计 3,541,904.41 72.43 177,095.22
7.存货
(1)明细情况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101,045,395.83 101,045,395.83 88,170,540.85 88,170,540.85
库存商品179,942,146.24 179,942,146.24119,376,189.66 119,376,189.66
发出商品277,396,327.87 3,604,965.59 273,791,362.28 78,097,902.192,639,745.54 75,458,156.65
在产品 88,228,441.76 88,228,441.76107,131,332.16 107,131,332.16
合 计 646,612,311.70 3,604,965.59 643,007,346.11392,775,964.862,639,745.54390,136,219.32
(续上表)项 目 2017.12.31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60,619,017.94 60,619,017.94
库存商品 119,567,011.33 119,567,011.33
发出商品 50,611,022.55 32,500.12 50,578,522.43
在产品 22,065,323.06 22,065,323.06
合 计 252,862,374.88 32,500.12 252,829,874.76
(2)存货跌价准备
1)明细情况
① 2019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发出商品 2,639,745.54 5,498,666.48 4,533,446.43 3,604,965.59
小 计 2,639,745.54 5,498,666.48 4,533,446.43 3,604,965.59
② 2018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发出商品 32,500.12 2,609,366.63 2,121.21 2,639,745.54
小 计 32,500.12 2,609,366.63 2,121.21 2,639,745.54
③ 2017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发出商品 274,270.79 32,500.12 274,270.79 32,500.12
小 计 274,270.79 32,500.12 274,270.79 32,500.12
2)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报告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项 目 确定可变现净值 本期转回存货跌价 本期转销存货跌价
的具体依据 准备的原因 准备的原因
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以前期间计提了存货跌
发出商品 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价准备的存货可变现净计提跌价后销售
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 值上升
8.其他流动资产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待抵扣进项税 62,399,986.32 24,056,955.85 11,947,670.36
预交其他税金 1,249,855.18 5,071,062.20 991,695.77
其他 46,000.18
合 计 63,649,841.50 29,128,018.05 12,985,366.31
9.长期股权投资
(1)分类情况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对联营企业投资 748,021.17 748,021.17 797,637.86 797,637.86
合 计 748,021.17 748,021.17 797,637.86 797,637.86
(续上表)项 目 2017.12.31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对联营企业投资 852,138.60 852,138.60
合 计 852,138.60 852,138.60
(2)明细情况
1) 2019年度
本期增减变动
被投资单位 期初数 追加投资 减少投资 权益法下确认 其他综合
的投资损益 收益调整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797,637.86 -49,616.69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797,637.86 -49,616.69
(续上表)
本期增减变动
被投资单位 其他权 宣告发放 计提减 期末数 减值准备
益变动 现金股利 值准备 其他 期末余额
或利润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748,021.17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748,021.17
2) 2018年度
本期增减变动
被投资单位 期初数 追加投资 减少投资 权益法下确认 其他综合
的投资损益 收益调整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852,138.60 -54,500.74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852,138.60 -54,500.74
(续上表)
本期增减变动 减值准备
被投资单位 其他权 宣告发放现金 计提减 其他 期末数 期末余额
益变动 股利或利润 值准备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797,637.86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797,637.86
3) 2017年度
本期增减变动
被投资单位 期初数 追加投资 减少投资 权益法下确认 其他综合
的投资损益 收益调整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1,234,557.85 -382,419.25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1,234,557.85 -382,419.25
(续上表)
本期增减变动 减值准备
被投资单位 其他权 宣告发放现金 计提减 其他 期末数 期末余额
益变动 股利或利润 值准备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852,138.60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852,138.60
10.固定资产
(1) 2019年度项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及其 合计
他
账面原值
期初数 1,693,693.69 15,312,103.59 4,992,521.27 10,827,106.93 32,825,425.48
本期增加金额 70,343,219.73 53,945,660.17 366,470.60 12,600,651.35 137,256,001.85
1)购置 35,890,435.68 366,470.60 5,787,060.29 42,043,966.57
2)在建工程转 70,343,219.73 18,055,224.49 6,813,591.06 95,212,035.28
入
本期减少金额 488,763.38 323,274.27 1,168,708.87 1,980,746.52
1)处置或报废 488,763.38 323,274.27 1,168,708.87 1,980,746.52
2)其他
期末数 72,036,913.42 68,769,000.38 5,035,717.60 22,259,049.41 168,100,680.81
累计折旧
期初数 89,009.05 3,193,903.60 3,199,646.66 3,997,384.75 10,479,944.06
本期增加金额 710,702.70 3,802,165.45 402,253.22 3,221,415.23 8,136,536.60
1)计提 710,702.70 3,802,165.45 402,253.22 3,221,415.23 8,136,536.60
本期减少金额 82,674.65 24,721.32 681,483.79 788,879.76
1)处置或报废 82,674.65 24,721.32 681,483.78 788,879.75
2)其他
期末数 799,711.75 6,913,394.40 3,577,178.56 6,537,316.19 17,827,600.90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 71,237,201.6761,855,605.981,458,539.0415,721,733.22150,273,079.91
期初账面价值 1,604,684.64 12,118,199.99 1,792,874.61 6,829,722.18 22,345,481.42
(2) 2018年度项 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及其他 合 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 1,693,693.69 9,173,516.263,874,761.20 6,778,406.2521,520,377.40
本期增加金额 8,707,484.341,117,760.07 4,137,745.1613,962,989.57
1)购置 8,707,484.341,117,760.07 4,137,745.1613,962,989.57
2)在建工程转入
本期减少金额 2,568,897.01 89,044.48 2,657,941.49
1)处置或报废 2,568,897.01 89,044.48 2,657,941.49
2)其他
期末数 1,693,693.6915,312,103.594,992,521.27 10,827,106.9332,825,425.48
累计折旧
期初数 2,322,350.742,623,922.31 1,986,679.48 6,932,952.53
本期增加金额 89,009.05 1,235,480.02 575,724.35 2,023,180.75 3,923,394.17
1)计提 89,009.05 1,235,480.02 575,724.35 2,023,180.75 3,923,394.17
本期减少金额 363,927.16 12,475.48 376,402.64
1)处置或报废 363,927.16 12,475.48 376,402.64
2)其他
期末数 89,009.05 3,193,903.603,199,646.66 3,997,384.7510,479,944.06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 1,604,684.6412,118,199.991,792,874.61 6,829,722.1822,345,481.42
期初账面价值 1,693,693.69 6,851,165.521,250,838.89 4,791,726.7714,587,424.87
(3) 2017年度项 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及其他 合 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 4,618,931.133,234,316.13 3,629,395.7611,482,643.02
本期增加金额 1,693,693.69 4,554,585.13 640,445.07 3,152,086.5610,040,810.45
1)购置 4,554,585.13 640,445.07 3,152,086.56 8,347,116.76
2)在建工程转入 1,693,693.69 1,693,693.69
本期减少金额 3,076.07 3,076.07
1)处置或报废 3,076.07 3,076.07
2)其他
期末数 1,693,693.69 9,173,516.263,874,761.20 6,778,406.2521,520,377.40
累计折旧
期初数 1,526,276.022,041,306.88 1,044,969.71 4,612,552.61
本期增加金额 796,074.72 582,615.43 941,855.87 2,320,546.02
1)计提 796,074.72 582,615.43 941,855.87 2,320,546.02
本期减少金额 146.10 146.10
1)处置或报废 146.10 146.10
2)其他
期末数 2,322,350.742,623,922.31 1,986,679.48 6,932,952.53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 1,693,693.69 6,851,165.521,250,838.89 4,791,726.7714,587,424.87
期初账面价值 3,092,655.111,193,009.25 2,584,426.05 6,870,090.41
11.在建工程
(1)明细情况
2019.12.31 2018.12.31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 账面价值
准备 准备
建筑工程 395,277,438.51 395,277,438.51244,529,549.68 244,529,549.68
在安装设备 3,691,487.31 3,691,487.31 10,080,200.00 10,080,200.00
合 计 398,968,925.82 398,968,925.82254,609,749.68 254,609,749.68
(续上表)
2017.12.31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 账面价值
准备
建筑工程 445,309.56 445,309.56
在安装设备
合 计 445,309.56 445,309.56
(2)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报告期变动情况
1) 2019年度工程名称 预算数 期初数 本期增加 转入固定资产 其他减少 期末数
江海棠下
一期工业350,000,000.00 64,604,732.52 27,531,457.31 80,301,972.60 3,621,825.17 8,212,392.06
园
江苏海目
星工业园470,000,000.00 179,924,817.16 207,140,229.29 387,065,046.45
项目
在安装工 10,080,200.00 8,521,350.00 14,910,062.68 3,691,487.31
程
小 计 850,000,000.00 254,609,749.68 243,193,036.60 95,212,035.28 3,621,825.17 398,968,925.82
(续上表)工程名称 工程累计投入占 工程进度 利息资本 本期利息 本期利息资 资金来源
预算比例(%) (%) 化累计金额 资本化金额 本化率(%)
江海棠下一期厂 26.50 26 1,098,390.00 1,098,390.00 5.70 贷款融资
房工程
江苏海目星工业 82.35 8218,750,138.12 13,107,376.56 5.39 贷款融资
园项目
在安装工程
小 计 19,848,528.12 14,205,766.56
2) 2018年度工程名称 预算数 期初数 本期增加 转入固定资产 其他减少 期末数
江海棠下一期 233,198,776.42 445,309.56 64,159,422.96 64,604,732.52
厂房工程
江苏海目星工 350,000,000.00 179,924,817.16 179,924,817.16
业园项目
在安装工程 10,080,200.00 10,080,200.00
小 计 583,198,776.42 445,309.56 254,164,440.12 254,609,749.68
(续上表)工程名称 工程累计投入占 工程进度 利息资本 本期利息 本期利息资 资金来源
预算比例(%) (%) 化累计金额 资本化金额 本化率(%)
江海棠下一期厂房工程 27.70 27.00 自筹
江苏海目星工业园项目 51.41 50.00 5,642,761.56 5,642,761.56 5.39贷款融资
在安装工程 自筹
小 计 5,642,761.56 5,642,761.56
3) 2017年度工程名称 预算数 期初数 本期增加 转入固定资产 其他减少 期末数
江海棠下一期厂 233,198,776.42 445,309.56 445,309.56
房工程
简易厂房 1,700,000.00 1,693,693.69 1,693,693.69
小 计 234,898,776.42 2,139,003.25 1,693,693.69 445,309.56
(续上表)工程名称 工程累计投入占 工程进度(%) 利息资本 本期利息 本期利息资 资金来源
预算比例(%) 化累计金额 资本化金额 本化率(%)
江海棠下一期厂 0.19 0.10 自筹
房工程
简易厂房 100.00 100.00 自筹
小 计
12.无形资产
(1) 2019年度项目 土地使用权 专利 软件 合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 119,594,710.00 56,301.89 1,517,867.91121,168,879.80
本期增加金额 1,528,053.10 1,528,053.10
1)购置 1,528,053.10 1,528,053.10
本期减少金额
期末数 119,594,710.00 56,301.89 3,045,921.01122,696,932.90
累计摊销
期初数 891,510.05 10,816.00 574,646.08 1,476,972.13
本期增加金额 2,406,374.06 5,667.60 683,542.70 3,095,584.36
1)计提 2,406,374.06 5,667.60 683,542.70 3,095,584.36
本期减少金额
期末数 3,297,884.11 16,483.60 1,258,188.78 4,572,556.49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 116,296,825.89 39,818.29 1,787,732.23118,124,376.41
期初账面价值 118,703,199.95 45,485.89 943,221.83119,691,907.67
(2) 2018年度项目 土地使用权 专利 软件 合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 32,615,330.00 56,301.89 1,175,987.57 33,847,619.46
本期增加金额 86,979,380.00 444,102.56 87,423,482.56
1)购置 86,979,380.00 444,102.56 87,423,482.56
本期减少金额 102,222.22 102,222.22
1)处置 102,222.22 102,222.22
期末数 119,594,710.00 56,301.89 1,517,867.91121,168,879.80
累计摊销
期初数 113,544.42 5,148.40 102,322.04 221,014.86
本期增加金额 777,965.63 5,667.60 503,558.65 1,287,191.88
1)计提 777,965.63 5,667.60 503,558.65 1,287,191.88
本期减少金额 31,234.61 31,234.61
1)处置 31,234.61 31,234.61
期末数 891,510.05 10,816.00 574,646.08 1,476,972.13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 118,703,199.95 45,485.89 943,221.83119,691,907.67
期初账面价值 32,501,785.58 51,153.49 1,073,665.53 33,626,604.60
(3) 2017年度项目 土地使用权 专利 软件 合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 28,000.00 125,047.41 153,047.41
本期增加金额 32,615,330.00 28,301.89 1,050,940.1633,694,572.05
1)购置 32,615,330.00 28,301.89 1,050,940.1633,694,572.05
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期末数 32,615,330.00 56,301.89 1,175,987.5733,847,619.46
累计摊销
期初数 933.34 38,520.89 39,454.23
本期增加金额 113,544.42 4,215.06 63,801.15 181,560.63
1)计提 113,544.42 4,215.06 63,801.15 181,560.63
本期减少金额
期末数 113,544.42 5,148.40 102,322.04 221,014.86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 32,501,785.58 51,153.49 1,073,665.5333,626,604.60
期初账面价值 27,066.66 86,526.52 113,593.18
13.长期待摊费用
(1) 2019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期末数
装修费 1,858,525.68 3,970,449.04 2,314,404.17 3,514,570.55
合 计 1,858,525.68 3,970,449.04 2,314,404.17 3,514,570.55
(2) 2018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期末数
装修费 3,366,541.41 295,405.811,803,421.54 1,858,525.68
合 计 3,366,541.41 295,405.811,803,421.54 1,858,525.68
(3) 2017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期末数
装修费 5,011,532.41 1,644,991.00 3,366,541.41
合 计 5,011,532.41 1,644,991.00 3,366,541.41
14.递延所得税资产
(1)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9.12.31 2018.12.31
项 目 可抵扣 递延 可抵扣 递延
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资产 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资产
坏账准备 53,078,270.34 8,366,147.72 35,571,657.46 5,798,087.62
存货跌价准备 3,604,965.59 540,744.84 2,639,745.54 395,961.82
递延收益 56,084,907.74 8,557,767.83 102,130,932.14 25,102,733.03
内部交易未实 11,737,908.47 1,760,686.27 10,884,754.59 2,702,770.11
现利润
预计负债 5,748,637.63 862,295.64 4,003,049.38 600,457.42
合 计 130,254,689.77 20,087,642.30 155,230,139.11 34,600,010.00
(续上表)项 目 2017.12.31
可抵扣 递延
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资产
坏账准备 22,105,336.44 3,295,384.66
存货跌价准备 32,500.12 4,875.02
递延收益 53,050,000.00 12,857,500.00
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 8,250,023.39 2,041,920.42
预计负债 3,308,930.41 496,339.56
合 计 86,746,790.36 18,696,019.66
(2)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864,482.07 683,389.13 391,174.32
未弥补亏损 18,215,404.39 2,857,251.96 3,082,274.03
小 计 20,079,886.46 3,540,641.09 3,473,448.35
(3)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年 份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2022年 732,063.58 3,082,274.03
2023年 524,821.92 2,125,188.38
2024年 16,797,003.50
2029年 893,578.97
小计 18,215,404.39 2,857,251.96 3,082,274.03
15.其他非流动资产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预付工程设备款 9,238,510.49 9,306,549.40 6,746,881.10
合 计 9,238,510.49 9,306,549.40 6,746,881.10
16.短期借款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抵押、质押、保证借款 120,131,490.75 84,186,398.64 10,000,100.00
合 计 120,131,490.75 84,186,398.64 10,000,100.00
17.应付票据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银行承兑汇票 83,175,818.97 95,696,650.86 53,621,067.69
小计 83,175,818.97 95,696,650.86 53,621,067.69
18.应付账款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应付材料款 338,347,238.80 203,162,807.78 147,503,684.74
应付工程设备款 113,731,310.25 80,924,538.90
应付其他费用类款项 5,764,507.43 1,941,283.72 5,246.96
小计 457,843,056.48 286,028,630.40 147,508,931.70
19.预收款项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预收销售产品款 243,763,917.77 123,358,421.85 62,023,149.88
合计 243,763,917.77 123,358,421.85 62,023,149.88
20.应付职工薪酬
(1)明细情况
1) 2019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短期薪酬 24,104,717.60268,416,203.39257,945,553.8734,575,367.12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77,410.26 8,523,040.90 8,536,560.20 63,890.96
合 计 24,182,127.86276,939,244.29266,482,114.0734,639,258.08
2) 2018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短期薪酬 15,873,184.19198,218,981.54189,987,448.1324,104,717.60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20,065.50 7,220,606.46 7,163,261.70 77,410.26
合 计 15,893,249.69205,439,588.00197,150,709.8324,182,127.86
3) 2017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短期薪酬 11,418,880.67131,023,014.70 126,568,711.1815,873,184.19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4,286,361.11 4,266,295.61 20,065.50
合 计 11,418,880.67135,309,375.81 130,835,006.7915,893,249.69
(2)短期薪酬明细情况
1) 2019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3,794,829.73246,083,395.80235,854,606.9134,023,618.62
职工福利费 11,050,356.57 11,050,356.57
社会保险费 37,184.55 3,762,901.62 3,764,894.85 35,191.32
其中:医疗保险费 28,936.30 3,309,035.31 3,308,922.61 29,049.00
工伤保险费 5,517.07 131,673.49 134,119.40 3,071.16
生育保险费 2,731.18 322,192.82 321,852.84 3,071.16
住房公积金 37,365.00 2,565,963.75 2,524,533.75 78,795.00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235,338.32 4,953,585.65 4,751,161.79 437,762.18
小 计 24,104,717.60268,416,203.39257,945,553.8734,575,367.12
2) 2018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5,851,994.99182,762,746.89174,819,912.1523,794,829.73
职工福利费 7,882,498.34 7,882,498.34
社会保险费 11,594.70 3,158,409.23 3,132,819.38 37,184.55
其中:医疗保险费 8,232.00 2,673,856.01 2,653,151.71 28,936.30
工伤保险费 2,539.50 179,078.12 176,100.55 5,517.07
生育保险费 823.20 305,475.10 303,567.12 2,731.18
住房公积金 9,594.50 2,108,971.72 2,081,201.22 37,365.00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2,306,355.36 2,071,017.04 235,338.32
小 计 15,873,184.19198,218,981.54189,987,448.1324,104,717.60
3) 2017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11,418,880.67 120,667,667.78 116,234,553.46 15,851,994.99
职工福利费 7,293,346.18 7,293,346.18
社会保险费 1,697,058.01 1,685,463.31 11,594.70
其中:医疗保险费 1,385,910.18 1,377,678.18 8,232.00
工伤保险费 132,471.26 129,931.76 2,539.50
生育保险费 178,676.57 177,853.37 823.20
住房公积金 1,317,335.60 1,307,741.10 9,594.50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 47,607.13 47,607.13
费
小 计 11,418,880.67 131,023,014.70 126,568,711.18 15,873,184.19
(3)设定提存计划明细情况
1) 2019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基本养老保险 75,465.40 8,242,971.91 8,256,466.11 61,971.20
失业保险费 1,944.86 280,068.99 280,094.09 1,919.76
小 计 77,410.26 8,523,040.90 8,536,560.20 63,890.96
2) 2018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基本养老保险 19,551.00 6,920,540.26 6,864,625.86 75,465.40
失业保险费 514.50 300,066.20 298,635.84 1,944.86
小 计 20,065.50 7,220,606.46 7,163,261.70 77,410.26
3) 2017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基本养老保险 4,043,283.25 4,023,732.25 19,551.00
失业保险费 243,077.86 242,563.36 514.50
小 计 4,286,361.11 4,266,295.61 20,065.50
21.应交税费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增值税 7,300,233.51 10,432,611.99 15,759,430.56
企业所得税 11,500,012.77 20,700,573.29 5,908,308.69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695,588.93 580,814.69 806,112.25
城市维护建设税 649,423.03 642,780.60 1,327,359.20
教育费附加 278,324.16 275,477.40 568,868.24
地方教育附加 185,549.44 183,651.61 379,245.49
其他税费 396,505.60 197,776.65 128,872.67
合计 22,005,637.44 33,013,686.23 24,878,197.10
22.其他应付款
(1)明细情况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应付利息 1,124,662.58 396,863.74
其他应付款 2,916,709.45 9,718,624.50 12,308,110.04
合 计 2,916,709.45 10,843,287.08 12,704,973.78
(2)应付利息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 1,050,056.46 381,155.41
期借款利息
短期借款应付利息 74,606.12 15,708.33
小 计 1,124,662.58 396,863.74
(3)其他应付款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押金保证金 1,286,004.50 4,058,994.70 7,977,954.70
应付暂收款 6,574.40 541,717.98 603,216.65
应付报销款等 1,586,246.10 5,101,341.07 2,113,684.39
其他 37,884.45 16,570.75 1,613,254.30
小计 2,916,709.45 9,718,624.50 12,308,110.04
2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4,860,000.00 8,300,000.00
合 计 4,860,000.00 8,300,000.00
24.长期借款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抵押、质押、保证借款 479,166,861.01 283,070,000.00 119,000,000.00
合 计 479,166,861.01 283,070,000.00 119,000,000.00
25.预计负债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形成原因
产品质量保证 5,748,637.63 4,003,049.38 3,308,930.41预计产品售后费用
合 计 5,748,637.63 4,003,049.38 3,308,930.41
26.递延收益
(1)明细情况
1) 2019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102,130,932.14 3,646,000.0049,692,024.40 56,084,907.74与资产或收益
相关的补助
合 计 102,130,932.14 3,646,000.0049,692,024.40 56,084,907.74
2) 2018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53,050,000.0089,746,000.0040,665,067.86102,130,932.14与资产或收益
相关的补助
合 计 53,050,000.0089,746,000.0040,665,067.86102,130,932.14
3) 2017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3,700,000.0049,350,000.00 53,050,000.00与资产或收益
相关的补助
合 计 3,700,000.0049,350,000.00 53,050,000.00
(2)政府补助明细情况
1) 2019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新增 本期计入当期 期末数 与资产相关/
补助金额 损益金额[注] 与收益相关
IT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组标
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与应 1,050,000.00 1,050,000.00 与收益相关
用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 3,000,000.00 3,000,000.00与收益相关
造关键设备产业化(新能源)
全自动高速激光焊接设备关 250,000.00 250,000.00与收益相关
键技术研发
重20180099中高功率全固态 1,400,000.00 15,408.93 1,384,591.07与资产相关
紫外激光器研发
重20180099中高功率全固态 600,000.00 600,000.00 与收益相关
紫外激光器研发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创 1,000,000.00 1,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业大赛奖金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省 50,000.00 50,000.00 与收益相关
级小微双创资金和市补助
江门产业园补贴资金 49,000,000.00 49,000,000.00与收益相关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 700,000.00 700,000.00与收益相关
定
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资助 300,000.00 300,000.00与资产相关
项目
厂房宿舍改造补贴 945,833.33 50,000.00 895,833.33与资产相关
江苏产业园补贴资金 46,835,098.81 46,835,098.81 与收益相关
设备投入奖励资金 646,000.00 91,516.66 554,483.34与资产相关
小 计 102,130,932.14 3,646,000.0049,692,024.4056,084,907.74
2) 2018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新增 本期计入当期 期末数 与资产相关/
补助金额 损益金额[注] 与收益相关
IT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组标
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与应 1,050,000.00 1,050,000.00与收益相关
用
研发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 3,000,000.00 3,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光高速切割设备补贴款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 3,000,000.00 3,000,000.00与收益相关
造关键设备产业化(新能源)
全自动高速激光焊接设备关 250,000.00 250,000.00与收益相关
键技术研发
江门产业园补助资金 49,000,000.00 49,000,000.00与收益相关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创 1,000,000.00 1,000,000.00与收益相关
业大赛奖金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省 50,000.00 50,000.00与收益相关
级小微双创资金和市补助
江苏产业园补贴资金 84,446,000.0037,610,901.19 46,835,098.81与收益相关
厂房宿舍改造补贴 1,000,000.00 54,166.67 945,833.33与资产相关
小 计 53,050,000.00 89,746,000.0040,665,067.86102,130,932.14
3) 2017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新增 本期计入当期 期末数 与资产相关/
补助金额 损益金额[注] 与收益相关
IT 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组
标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 700,000.00 350,000.00 1,050,000.00 与收益相关
与应用
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 3,000,000.00 3,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高速切割设备补贴款
江门产业园补助资金 49,000,000.00 49,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小 计 3,700,000.00 49,350,000.00 53,050,000.00
注:政府补助本期计入当期损益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四)3之说明。
27.股本
(1)明细情况股东类别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赵盛宇 5,400,450.00 5,400,450.00 5,400,450.00
聂水斌 4,202,100.00 4,202,100.00 4,202,100.00
周逸 2,334,000.00 2,334,000.00 2,334,000.00
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 10,765,950.00 10,765,950.00 10,765,950.00
业(有限合伙)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446,800.00 2,446,800.00 2,446,800.00
深圳市红土孔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223,400.00 1,223,400.00 1,223,400.00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670,200.00 3,670,200.00 3,670,200.00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 2,446,800.00 2,446,800.00 2,446,800.00
深圳市同方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4,893,600.00 4,893,600.00 4,893,600.00
限公司
深圳市慧悦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3,852,750.00 3,852,750.00 3,852,750.00
伙)
深圳市润土亿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446,800.00 2,446,800.00 2,446,800.00
厦门宇鑫润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3,670,200.00 3,670,200.00 3,670,200.00
伙)
诸暨科地优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3,670,200.00 3,670,200.00 3,670,200.00
合伙)
深圳市天慧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851,100.00 851,100.00 851,100.00
伙)
深圳市欧瑞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425,550.00 425,550.00 425,550.00
伙)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5,319,150.00 5,319,150.00 5,319,150.00
合伙)
深圳市千里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063,800.00 1,063,800.00 1,063,800.00
合伙)
深圳市招银一号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 18,085,050.00 18,085,050.00 18,085,050.00
业(有限合伙)
赣州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3,191,550.00 3,191,550.00 3,191,550.00
伙)
鞍山市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 39,095,550.00 39,095,550.00 39,095,550.00
伙)
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14,291,250.00 14,291,250.00 14,291,250.00
伙)
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2,234,000.00 12,234,000.00 12,234,000.00
伙)
刘明清 1,223,700.00 1,223,700.00 1,223,700.00
张松岭 1,101,300.00 1,101,300.00 1,101,300.00
周宇超 1,040,100.00 1,040,100.00 1,040,100.00
林国栋 461,700.00 461,700.00 461,700.00
李营 208,050.00 208,050.00 208,050.00
蒋绍毅 205,350.00 205,350.00 205,350.00
赖源棱 179,550.00 179,550.00 179,550.00
合 计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2)其他说明
1)2017年度
①根据海目星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的股东会决议及章程的规定,申请增加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38,776.00元,应由全体出资者于2018年4月3日之前缴足。截至2017年1月20日止,公司已收到赵盛宇、深圳市慧悦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润土亿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宇鑫润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科地优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6,938,776.00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深验(2017)16号)。
②根据公司2017年1月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股东赵盛宇将其在本公司1.0002%的股份转让给刘明清;同意股东赵盛宇将其在本公司0.9002%的股份转让给张松岭;同意股东赵盛宇将其在本公司0.8502%的股份转让给周宇超;同意股东赵盛宇将其在本公司0.3774%的股份转让给林国栋;同意股东赵盛宇将其在本公司0.1700%的股份转让给李营;同意股东赵盛宇将其在本公司0.1678%的股份转让给蒋绍毅;同意股东赵盛宇将其在本公司0.1468%的股份转让给赖源棱;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③根据公司2017年4月的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股东赵盛宇将其在本公司25.6494%的股权转让给鞍山市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同意股东聂水斌将其在本公司6.3069%的股权转让给鞍山市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同意股东赵盛宇将其在本公司10.7877%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同意股东周逸将其在本公司0.8938%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同意股东赵盛宇将其在本公司9.0000%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股东周逸将其在本公司1.0000%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④根据公司2017年第12次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从1,262.6260万元增加至1,548.0893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85.4633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深圳市招银一号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公司货币出资260,000,000.00万元,其中认缴注册资本2,854,633.00元,计入资本公积257,145,367.00元。由深圳市招银一号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186.6491万元,深圳市慧悦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认缴19.7628万元,深圳市天慧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占8.7835万元,深圳市欧瑞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认缴4.3917万元,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54.8968万元,深圳市千里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10.9794万元;同意在本轮增资后,股东赵盛宇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的2.1277%的股权给赣州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此次增资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深验(2017)38号)。
⑤根据公司2017年9月30日的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以海目星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股份制改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373,898,808.95元,折合股份15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差额223,898,808.95元计入资本公积,公司净资产折股事项业经本所审验,并于2017年10月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113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28.资本公积
(1)明细情况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股本溢价 225,441,232.08 223,623,587.58 223,623,587.58
合计 225,441,232.08 223,623,587.58 223,623,587.58
(2)其他说明
1)2017年第一次资本公积变动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一)27。
2) 2017年2月1日海目星有限股东赵盛宇转让456,137.00万股股份股权予刘明清等7名员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转让价格为每股6.9775元,同期外部投资者价格为每股39.6001元,差额部分确认为股份支付,金额为14,880,372.63元。
3) 2019 年度资本公积变化的原因系高管之间转让股份涉及股份支付金额为1,817,644.50元。
29.其他综合收益
2019年
本期发生额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所得税 他减:综前合期收益计入当其期减:所得税后归属于母于税后少数归属股期末数
前发生额 转入损益 税费用 公司 东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699.95 20,471.81 20,471.81 19,771.86
他综合收益
其中:外币财务报表 -699.95 20,471.81 20,471.81 19,771.86
折算差额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 -699.95 20,471.81 20,471.81 19,771.86
2018年度
本期发生额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所得税 减其:他前综期合计收入益减:所得税后归属于母 属税于后归少期末数
前发生额 当期转入损益 税费用 公司 数股东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1,219.70 519.75 519.75 -699.95
他综合收益
其中:外币财务报表 -1,219.70 519.75 519.75 -699.95
折算差额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 -1,219.70 519.75 519.75 -699.95
2017年度
本期发生额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所得税 减其:他前综期合计收入益减:所得税后归属于母属税于后归少期末数
前发生额 当期转入损益 税费用 公司 数股东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1,037.19 -2,256.89 -2,256.89 -1,219.70
他综合收益
其中:外币财务报表 1,037.19 -2,256.89 -2,256.89 -1,219.70
折算差额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 1,037.19 -2,256.89 -2,256.89 -1,219.70
30.盈余公积
(1)明细情况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法定盈余公积 16,444,472.22 9,533,719.86 6,436,496.83
合 计 16,444,472.22 9,533,719.86 6,436,496.83
(2)其他说明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系根据母公司年度净利润10%进行计提,其中2017年法定盈余公积系根据股改后2017年9-12月份净利润10%进行计提。
31.未分配利润
(1)明细情况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 124,040,035.74 43,793,752.72 -83,859,329.93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调
增+,调减-)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 124,040,035.74 43,793,752.72 -83,859,329.93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145,546,332.41 83,343,506.05 16,756,262.18
净利润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6,910,752.36 3,097,223.03 6,436,496.83
股份改制减少 -117,333,317.30
购买少数股东权益[注] -190,417.68
期末未分配利润 262,485,198.11 124,040,035.74 43,793,752.72
注:未分配利润减少因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购买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权,累计少数股权权益-190,417.68元,公司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其他说明
经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合并利润表项目注释
1.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1)明细情况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 945,923,290.20 619,504,458.64728,370,020.29481,695,752.60
其他业务收入 85,000,655.42 37,701,840.52 72,331,928.05 43,761,757.90
合 计 1,030,923,945.62 657,206,299.16800,701,948.34525,457,510.50
(续上表)项 目 2017年度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 607,302,846.49 432,290,799.80
其他业务收入 30,412,425.45 16,786,139.44
合 计 637,715,271.94 449,076,939.24
(2)公司前5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
1) 2019年度客户名称 营业收入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
比例(%)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78,357,942.82 17.30
HZO HONG KONG LIMITED 117,808,434.80 11.43
东莞胜美达(太平)电机有限公司 59,146,658.34 5.74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7,780,222.87 5.60
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7,614,906.91 5.59
小 计 470,708,165.74 45.66
2) 2018年度客户名称 营业收入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
比例(%)
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70,816,239.30 8.84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318,187.53 6.53
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50,521,367.53 6.31
HZO HONG KONG LIMITED 47,185,690.83 5.89
Flex International Ltd 27,102,728.99 3.38
小 计 247,944,214.18 30.95
3) 2017年度客户名称 营业收入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
比例(%)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878,448.00 15.98
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58,205,128.21 9.13
HZO HONG KONG LIMITED 44,509,908.16 6.98
Flex International Ltd 37,818,575.33 5.93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2,249,985.43 3.49
小 计 264,662,045.13 41.51
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中兴高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中兴通讯终端科技有限公司等;胜美达电机(香港)有限公司是指胜美达电机(香港)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东莞胜美达(太平)电机有限公司、广州胜美达电机有限公司、胜美达电机(吉安)有限公司等;其他集团公司明细备注详见附注五(一)3之说明。
2.税金及附加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 4,117,454.18 1,524,261.65 3,723,598.40
教育费附加 1,764,623.20 653,254.98 1,595,827.91
印花税 1,058,951.12 679,496.95 670,781.48
房产税 391,581.95 7,896.00
土地使用税 393,004.02 318,640.57
地方教育附加 1,176,415.50 435,503.33 1,063,885.26
车船税 7,140.00 7,655.00 9,750.00
环境保护税 308,039.08
其他 44,856.91
合计 9,217,209.05 3,671,565.39 7,063,843.05
3.销售费用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职工薪酬 36,199,732.62 31,188,836.33 17,038,606.45
运输费用 8,202,457.89 6,000,747.21 4,325,424.24
差旅费 9,380,485.75 9,310,454.94 6,347,934.71
业务招待费 7,068,989.98 5,744,141.64 3,610,853.64
广告及业务推广费 8,723,170.34 8,239,395.71 6,656,144.35
租赁费 1,640,057.39 1,639,917.52 1,019,079.97
售后服务费用 12,880,843.62 8,337,161.10 6,756,918.89
折旧及摊销 1,240,122.68 138,997.05 27,037.64
办公费用 3,063,812.77 1,925,316.17 781,164.42
其他 1,341,075.47 633,279.16 788,258.88
合计 89,740,748.51 73,158,246.83 47,351,423.19
4.管理费用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职工薪酬 34,307,051.14 22,484,840.00 16,554,783.57
办公费用 5,153,046.31 3,657,835.31 3,455,441.56
业务招待费 3,903,553.70 3,007,752.65 2,384,604.48
差旅费 2,062,344.17 2,164,143.10 1,819,860.86
专业服务费 11,880,054.37 3,944,628.56 4,583,920.21
水电费 1,124,701.49 965,334.41 446,402.64
租赁费 2,687,305.10 2,658,918.76 2,039,100.35
折旧与摊销 7,234,089.79 4,726,217.53 2,997,894.38
股份支付 1,817,644.50 14,880,372.63
其他 1,846,549.16 1,450,275.56 1,552,080.20
合计 72,016,339.73 45,059,945.88 50,714,460.88
5.研发费用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职工薪酬 51,266,767.85 47,154,558.01 25,663,996.46
材料费 30,066,000.19 31,046,813.13 18,642,804.30
办公费 27,520.62 219,487.92 241,086.59
差旅费 1,397,908.37 590,311.39 211,771.40
水电费 638,863.33 565,920.23 550,488.95
租赁费 1,746,225.26 1,447,611.36 1,457,479.37
折旧摊销支出 1,395,145.90 349,493.49 307,752.51
其他 1,713,763.48 1,121,764.99 1,424,198.43
合计 88,252,195.00 82,495,960.52 48,499,578.01
6.财务费用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利息支出 7,784,420.65 6,365,782.12 4,955,420.31
利息收入 -2,503,781.92 -1,514,384.53 -1,310,335.10
汇兑损益 141,804.53 -2,335,178.35 736,681.52
手续费及其他 1,552,027.58 1,036,315.05 781,039.65
现金折扣 -561,679.47 -192,570.78 -148,085.44
合计 6,412,791.37 3,359,963.51 5,014,720.94
7.其他收益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个税手续费返还 187,233.59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注] 156,925.59 54,166.67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注] 93,077,542.12 46,449,329.84 2,466,710.73
合计 93,421,701.30 46,503,496.51 2,466,710.73
[注]: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四)3之说明。
8.投资收益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49,616.69 -54,500.74 -382,419.25
合 计 -49,616.69 -54,500.74 -382,419.25
9.信用减值损失项 目 2019年度
坏账损失 -18,869,163.29
合计 -18,869,163.29
10.资产减值损失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坏账损失 -14,550,367.79 -15,459,316.70
存货跌价损失 -5,498,666.48 -2,609,366.63 -32,500.12
合计 -5,498,666.48 -17,159,734.42 -15,491,816.82
11.资产处置收益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35,634.88 146.10
合计 -35,634.88 146.10
12.营业外收入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政府补助[注] 5,280.00
无需支付款项 246,123.75 70,140.90 830,531.76
废品处理 55,810.04 32,525.40
供应商品质扣款 52,000.00
其他 24,239.38 16,058.42 39,923.35
合计 326,173.17 170,724.72 875,735.11
注:政府补助明细补助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资金 5,280.00 与收益相关
小 计 5,280.00
13.营业外支出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赔偿支出及无法收回的款项 379,556.86 112,421.08 208,536.21
对外捐赠 34,000.00 60,675.00 28,342.80
其他支出 5,086.45 12,036.36 3,397.74
合计 418,643.31 185,132.44 240,276.75
14.所得税费用
(1)明细情况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当期所得税费用 17,046,343.72 29,373,980.10 17,375,256.93
递延所得税费用 14,512,367.70 -15,903,990.34 -16,909,133.36
合计 31,558,711.42 13,469,989.76 466,123.57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利润总额 176,954,512.62 96,773,609.34 17,222,385.75
按母公司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26,543,176.89 14,516,041.40 2,583,357.86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 9,253,711.21 5,373,936.38 -1,841,839.96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 1,691,853.05 -239,141.17
非应税收入的影响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 1,126,603.80 1,007,430.42 634,479.44
影响
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3,043.85 -367,920.71
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 4,519,962.31 738,971.87 -117,722.58
影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0,144,345.62 -9,490,322.65 -2,785,065.91
其他 272,646.68 2,232,055.89
所得税费用 31,558,711.42 13,469,989.76 466,123.57
15.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一)29。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1.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2019年 2018年度 2017年度
收到政府补助 47,045,113.67 95,584,428.65 51,816,710.73
往来款 321,147.18 8,697,878.24
收到票据保证金 29,515,186.19 592,000.00
利息收入 2,503,781.92 1,797,580.06 1,027,139.57
收到其他 335,757.77 65,893.22 239,540.57
合计 79,720,986.73 97,447,901.93 62,373,269.11
2.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2019年 2018年度 2017年度
付现管理研发销售费用等 89,005,087.32 62,063,353.36 51,119,530.93
支付票据保证金 13,100,252.68 42,492,345.09 12,337,671.41
往来款 6,801,915.05 8,559,696.08 255,923.60
付现财务手续费 1,552,027.58 1,036,315.05 781,039.65
支付其他 412,990.70 185,132.44 32,276.75
合计 110,872,273.33 114,336,842.02 64,526,442.34
3.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2019年 2018年度 2017年度
关联方资金拆借 400,000.00
合计 400,000.00
4.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2019年 2018年度 2017年度
关联方资金拆借 400,000.00
合计 400,000.00
5.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补充资料 2019年 2018年度 2017年度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 145,395,801.20 83,303,619.58 16,756,262.18
加:资产减值准备 24,367,829.77 17,159,734.42 15,491,816.82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 8,136,536.59 3,923,394.17 2,320,546.02
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 3,095,584.36 1,287,191.88 181,560.63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2,314,404.17 1,803,421.54 1,644,991.0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42,069.23 -146.10
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7,926,225.18 4,030,603.77 5,692,101.83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49,616.69 54,500.74 382,419.25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4,512,367.70 -15,903,990.34 -16,909,133.36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267,760,164.58 -140,389,944.65 -121,644,974.38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28,424,184.79 -202,518,721.69 -293,157,406.26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229,877,279.01 241,218,001.86 234,313,693.95
其他 1,817,644.50 14,880,372.6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1,351,009.03 -6,032,188.72 -140,047,895.79
2)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 206,831,241.05 123,570,065.26 177,604,982.11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123,570,065.26 177,604,982.11 38,837,182.55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3,261,175.79 -54,034,916.85 138,767,799.56
(2)报告期收到的处置子公司的现金净额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本期处置子公司于本期收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9,673.70
其中:香港海目星公司 9,673.70
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净额 9,673.70
(3)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1)现金 206,831,241.05 123,570,065.26 177,604,982.11
其中:库存现金 10,250.58 92,290.92 92,683.01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206,820,990.47 123,477,774.34 177,512,299.10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
2)现金等价物
其中: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3)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06,831,241.05 123,570,065.26 177,604,982.11
其中:母公司或集团内子公司使用受限制
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金额项 目 2019年 2018年度 2017年度
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100,496,605.95 66,966,543.69 62,169,029.27
其中:支付货款 100,496,605.95 66,966,543.69 62,169,029.27
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6,534,629.94 1,101,836.70 1,224,906.75
其中:支付货款 5,534,629.94 1,101,836.70 1,224,906.75
其中:固定资产款 1,000,000.00
(四)其他
1.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1) 2019年12月31日
项 目 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37,907,958.14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应收账款 44,437,575.61为短期借款提供质押
应收票据 26,928,832.30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
固定资产 68,495,561.15为江门融合农商行长期借款提供抵押
无形资产 116,296,825.89为江门融合农商行长期借款及苏海短
期借款提供了抵押
合 计 294,066,753.09
(2) 2018年12月31日
项 目 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54,322,891.65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应收账款 36,129,291.50为短期借款提供质押
应收票据 20,220,323.72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
无形资产 31,904,162.94为江门融合农商行长期借款提供抵押
合 计 142,576,669.81
(3)2017年12月31日
项 目 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11,830,546.56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应收票据 46,170,000.00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
应收账款 252,391,263.02为短期借款提供质押
合 计 310,391,809.58
2.外币货币性项目
(1) 2019年12月31日
项 目 外币余额 折算汇率 折算成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 25,846,488.76
其中:美元 3,649,725.29 6.9762 25,461,213.57
欧元 46,858.45 7.8155 366,222.22
港币 21,269.70 0.89578 19,052.97
应收账款 32,983,278.76
其中:美元 4,604,177.92 6.9762 32,119,666.01
欧元 110,500.00 7.8155 863,612.75
预收款项 3,087,100.91
其中:美元 843,496.37 6.9762 2,665,712.13
欧元 53,400.15 7.8155 421,388.78
应付账款 390,775.00
其中:欧元 50,000.00 7.8155 390,775.00
预付款项 7,273,040.86
其中:美元 238,978.00 6.9762 1,667,158.32
欧元 717,277.53 7.8155 5,605,882.54
其他应收款 50,800.75
其中:欧元 6,500.00 7.8155 50,800.75
(2) 2018年12月31日
项 目 外币余额 折算汇率 折算成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 2,555,741.54
其中:美元 372,383.37 6.8632 2,555,741.54
应收账款 19,210,188.63
其中:美元 2,799,013.38 6.8632 19,210,188.63
应付账款 917,129.42
其中:美元 133,630.00 6.8632 917,129.42
(3) 2017年12月31日
项 目 外币余额 折算汇率 折算成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 746,716.61
其中:美元 114,278.20 6.5342 746,716.61
应收账款 25,318,219.14
其中:美元 3,874,723.63 6.5342 25,318,219.14
应付账款 1,225,227.84
其中:美元 187,510.00 6.5342 1,225,227.84
3.政府补助
(1)明细情况
1) 2019年度
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总额法
项 目 期初 本期新增补助 本期摊销 期末 本期摊销 说明
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 列报项目
厂房宿舍改造补贴 945,833.33 50,000.00 895,833.33 其他收益 1)
设备投入补助资金 646,000.00 91,516.66 554,483.34 其他收益 2)
重20180099 中高
功率全固态紫外激 1,400,000.00 15,408.93 1,384,591.07 其他收益 3)
光器研发
企业重大科技创新 300,000.00 300,000.00 4)
平台资助项目
小 计 945,833.33 2,346,000.00 156,925.59 3,134,907.74
②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项 目 期初 本期新增补助 本期结转 期末 本期结转 说明
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 列报项目
江苏项目补助款 46,835,098.81 46,835,098.81 其他收益 5)
IT和电子产品的高端
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 1,050,000.00 1,050,000.00 其他收益 6)
线的开发与应用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 3,000,000.00 3,000,000.00 7)
业化(新能源)
全自动高速激光焊接 250,000.00 250,000.00 8)
设备关键技术研发
江门项目补助款 49,000,000.00 49,000,000.00 9)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 1,000,000.00 1,000,000.00 其他收益 10)
术局创业大赛奖金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
术局省级小微双创资 50,000.00 50,000.00 其他收益 11)
金和市补助
重20180099中高功率
全固态紫外激光器研 600,000.00 600,000.00 其他收益 3)
发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 700,000.00 700,000.00 12)
中心认定
小 计 101,185,098.81 1,300,000.0049,535,098.8152,950,000.00
③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项 目 金额 列报项目 说明
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资助经费 500,000.00 其他收益 13)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200,000.00 其他收益 14)
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资金 1,471,000.00 其他收益 15)
2019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上企 1,260,000.00 其他收益 16)
业新增经济贡献奖)
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资金 150,050.00 其他收益 17)
2019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 870,000.00 其他收益 18)
造类项目)补助资金
2018年科技补助资金 106,100.00 其他收益 19)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企业研发补助款 600,000.00 其他收益 20)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区配套费 400,000.00 其他收益 21)
科技经费补贴 1,000,000.00 其他收益 22)
博士后基地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 300,000.00 其他收益 23)
2019第一批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专项 580,000.00 其他收益 24)
资金
张政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扶持计划补贴 360,000.00 其他收益 25)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百十五企业资助 500,000.00 其他收益 26)
高端装备制造-示范推广扶持计划款 3,990,000.00 其他收益 27)
龙华区2019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 1,670,500.00 其他收益 28)
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企业发展生产经营专项资金 15,335,300.00 其他收益 29)
科学技术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第七届创新 300,000.00 其他收益 30)
创业大赛三等奖奖金
江门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街镇级补 100,000.00 其他收益 31)
贴款
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6,540,000.00 其他收益 32)
2019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 300,000.00 其他收益 33)
境外展会补贴 116,000.00 其他收益 34)
稳岗补贴 323,977.49 其他收益 35)
其他 300,415.52 其他收益
电费补偿 125,621.35 管理费用 36)
博士后生活补贴 150,000.00 管理费用 37)
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税 6,269,100.30 其他收益
小 计 43,818,064.66
④财政贴息
公司直接取得的财政贴息
项 目 期初 本期新增 本期结转 期末 本期结转 说明
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 列报项目
中小微企业贷款贴 276,300.00 276,300.00 财务费用 38)
息
市科技研发资金银
政企合作贴息计划
(动力电池电芯激 220,100.00 220,100.00 财务费用 39)
光顶焊智能生产线
研发与产业化)项
目款
江苏建筑工程 5,332,506.675,332,506.67 在建工程 40)
小 计 5,828,906.675,828,906.67
2)2018年度
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总额法
项 目 期初 本期新增补助 本期摊销 期末 本期摊销 说明
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 列报项目
厂房宿舍改造补贴 1,000,000.00 54,166.67 945,833.33 其他收益 1)
小 计 1,000,000.00 54,166.67 945,833.33
②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项 目 期初 本期新增补助 本期结转 期末 本期结转 说明
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 列报项目
江苏项目补助款 84,446,000.00 37,610,901.19 46,835,098.81 其他收益 5)
IT和电子产品的高端
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 1,050,000.00 1,050,000.00 6)
线的开发与应用
重20160401锂离子动
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 3,000,000.00 3,000,000.00 其他收益 41)
切割设备补贴款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 3,000,000.00 3,000,000.00 7)
业化(新能源)
全自动高速激光焊接 250,000.00 250,000.00 8)
设备关键技术研发
江门项目补助款 49,000,000.00 49,000,000.00 9)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 1,000,000.00 1,000,000.00 10)
术局创业大赛奖金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
术局省级小微双创资 50,000.00 50,000.00 11)
金和市补助
小 计 53,050,000.00 88,746,000.00 40,610,901.19101,185,098.81
③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项 目 金额 列报项目 说明
深圳市第二批资助企业补助资金 1,540,000.00 其他收益 42)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37,500.00 其他收益 43)
2017年度深圳市人才伯乐奖 100,000.00 其他收益 44)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 150,000.00 其他收益 45)
2018年度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金 248,070.00 其他收益 46)
魏善明未来产业专项资金 2,210,000.00 其他收益 47)
2018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200,000.00 其他收益 48)
稳岗补贴 163,716.29 其他收益 49)
第二批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区配套经费资金 280,000.00 其他收益 50)
2017年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题项目区补助经费资金 106,100.00 其他收益 51)
2017年广东省研发费后补助费 412,800.00 其他收益 52)
“小巨人”之进击梦想奖资金 100,000.00 其他收益 53)
其他 190,242.36
小 计 5,838,428.65
④财政贴息
公司直接取得的财政贴息
项 目 期初 本期新增 本期结转 期末 本期结转 说明
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 列报项目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455,000.00 455,000.00 财务费用 54)
贷款贴息
小 计 455,000.00 455,000.00
3) 2017年度
①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项 目 期初 本期新增补助 本期结转 期末 本期结转 说明
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 列报项目
IT和电子产品的高端
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 700,000.00 350,000.00 1,050,000.00 6)
线的开发与应用
重20160401锂离子动
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3,000,000.00 3,000,000.00 41)
切割设备
投资项目补助 49,000,000.00 49,000,000.00 9)
小 计 3,700,000.00 49,350,000.00 53,050,000.00
②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项 目 金额 列报项目 说明
2016年研究开发补助资金 477,000.00 其他收益 55)
2017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321,910.00 其他收益 56)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资金 500,000.00 其他收益 57)
专利奖资助 200,000.00 其他收益 58)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补贴及通过奖励 260,000.00 其他收益 59)
南沙科信局科技经费补贴资金 210,000.00 其他收益 60)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项目补助 100,000.00 其他收益 61)
小升规奖励项目补助资金 100,000.00 其他收益 62)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经费(区配套) 140,000.00 其他收益 63)
其他 163,080.73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小 计 2,471,990.73
(2)其他情况说明
1)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18)4号),公司于2018年5月收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零余拨付的厂房宿舍改造补贴款1,000,000.00元,根据资产剩余折旧年限摊销计入当期损益,2018年度确认金额为54,166.67元,2019年度确认金额为50,000.00元;
2)根据常州市工信局、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州市科技局和常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三位一体”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常工信综合(2019)79号),公司于2019年6月收到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拨付的设备投入补助资金200,000.00元,根据资产剩余折旧年限摊销计入当期损益,2019年度确认其他收益金额为28,333.33元;
根据常州市金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9年“三位一体”专项资金的通知》(坛工信(2019)58号),公司于2019年12月收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设备投入补助资金446,000.00元,根据资产剩余折旧年限摊销计入当期损益,2019年确认金额为63,183.33元;
3)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无偿资助)》(项目编号为[JSGG20180504170432161]),公司于2019年7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项目经费 2,000,000.00 元;此笔政府补助为综合性补助,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为1,400,000.00元,根据资产剩余折旧年限摊销计入当期损益,2019年确认金额为15,408.93元;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600,000.00元,2019年转入其他收益600,000.00元;
4)根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科技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二批江门市扶持科技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江科(2019)131号),公司于2019年11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科技扶持发展资金300,000.00元。根据与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的《广东省动力电汇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工厂技术研究中心》,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给予30万元的补助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但截至2019年年底,企业仍未购买相关研发设备,暂未进行摊销
5)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公司于2018年12月收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补贴款84,446,000.00元。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财政补贴的情况说明》及项目资金使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2018 年度确认金额为37,610,901.19元,2019年度确认金额为46,835,098.81元;
6)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制定的《深圳市国家和省计划配套项目合同书》(深科技创新(2016)129号)和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下达龙华新区2016年科技创新资金“国家、省、市配套”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龙华经促科计字(2017)8号),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和2017年3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拨付的700,000.00元和350,000.00元作为《IT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与应用》的项目经费。项目于2019年经验收合格,转入其他收益1,050,000.00元;
7)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下达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2018)157号),公司于2018年2月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的3,000,000.00元作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新能源)》的项目经费。根据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摊销,2018年度及2019年度暂未开始摊销;
8)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制定的《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深龙华科创科字(2018)2号),公司于2018年6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250,000.00元作为《全自动高速激光焊接设备关键技术研发》的项目经费。根据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摊销,2018年度及2019年度暂未开始摊销;
9)根据2017年7月31日第十届第13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会议精神,会议第二项议程审议并通过了滨江新区(棠下镇)《关于承接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的请示》,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和12月收到由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拨付的工业扶持资金共49,000,000.00元。根据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摊销,2017-2019年度暂未开始摊销;
10)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收到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拨付的创业大赛奖金1,000,000.00元;
11)公司于2018年12月收到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拨付的省级小微双创资金和市补助50,000.00元;
12)根据江门市逢江区科工商务局《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公司于2019年11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项目经费700,000.00元;
13)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书》,公司于2019年1月收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拨付的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资助经费500,000.00元;
14)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示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评审类项目的通知》,公司于2019年2月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200,000.00元;
15)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公司于2019年3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资金1,471,000.00元;
16)根据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2019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助类-第一批)公示的通知》,公司于2019年5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拨付的2019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献奖)1,260,000.00元;
17)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办理拨付2019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资金的通知》,公司于2019年5月收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拨付的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资金150,050.00元;
18)根据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技术改造等4类项目)公示的通知》,公司于2019年6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拨付的2019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类项目)补助资金870,000.00元;
19)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7)3号,公司于2019年3月收到广州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拨付的2018年科技补助资金106,100.00元;
20)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原《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2)28号),公司于2019年4月收到广州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拨付的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企业研发补助款600,000.00元;
21)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原《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2)28号),公司于2019年5月收到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拨付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区配套费400,000.00元;
22)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第一批)项目申报核实工作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23号),公司于2019年6月收到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拨付的科技经费1,000,000.00元;
23)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公司于2019年4月收到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零余额)拨付的博士后基地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300,000.00元;
24)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第一批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深工信优势字【2019】123号),公司于2019年7月收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的资助资金580,000.00元;
25)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技术改造倍增专项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拟资助计划公示的通知》,企业于2019年8月收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的专项扶持计划补贴款360,000.00元;
26)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百十五企业等4类)拟资助名单公示的通知》,企业于2019年9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拨付的产业发展专项资助资金500,000.00元;
27)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第四批资助项目计划》,企业于2019年9月收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的新兴产业专项资金3,990,000.00元;
28)根据龙华区科技创新局《2019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拟资助名单公示》,企业于2019年11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拨付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1,670,500.00元;
29)根据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关于安排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3号),公司于2019年2月收到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专款专项资金7,667,650.00元,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开支,2019年计入损益金额为7,667,650.00元;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市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4号),公司于2019年4月收到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专款专项资金7,667,650.00元,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开支,2019年计入损益金额为7,667,650.00元;
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科技部关于拨付第七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有关资金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309号),企业于2019年9月收到科学技术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拨付的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奖金300,000.00元;
31)根据江门市逢江区科工商务局《江门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企业于2019年9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补助款100,000.00元;
32)根据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江工信装备【2019】43号),企业于2019年9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补贴款6,540,000.00元;
33)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9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方向)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科资字【2019】145号),企业于2019年8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补助款300,000.00元;
34)根据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常州市金坛区商务局《关于拨付2019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四批)预算指标的通知》(坛财联【2019】148号),企业于2019年12月收到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拨付的境外展会补贴款116,000.00元;
35)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2019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公示(第一批)》,公司于2019年8月收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拨付的稳岗补贴款159,183.78元;
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2018年度稳岗补贴拟发放企业第二批名单公示》,公司于2019年11月收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拨付的稳岗补贴21,793.71元;
根据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财政局、鞍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鞍人社【2019】61号),企业于2019年12月收到鞍山市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的稳岗补贴款143,000.00元;
36)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规字【2018】12号),企业在2019年度共计享受政府给予的电费补偿125,621.35元(直接减免电费,未发放补助款);
37)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企业于2019年7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零余额)拨付的博士后生活补贴款150,000.00元,并将其冲减2019的管理费用;
38)根据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局《关于安排2019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函》(逢江财工(2019)47号),企业于2019年8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款276,300.00元;
39)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办理2019年银政企合作贴息、科技保险和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项目资金拨款的通知》,公司于2019年4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银政企合作贴息款(动力电池电芯激光顶焊智能生产线的研发与产业化)220,100.00元;
40)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公司于2019年3月收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基金专户拨付的贴息款5,332,506.67元;
41)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制定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深科技创新(2016)86号),公司于2016年6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3,000,000.00元作为《重20160401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的项目经费并根据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摊销。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深科技创新验A字(2018)2165号),该项目于2018年11月通过验收后确认损益, 2018年度确认其他收益金额为3,000,000.00元;
42)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拟资助企业的公示》,公司于2018年1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第二批资助企业补助资金1,540,000.00元;
43)根据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2018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担保手续费资助类)公示的通知》,公司于2018年5月收到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拨付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00.00元;根据龙华区经济促进局《2017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拟资助名单公示》,公司于2018年6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拨付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37,500.00元;
44)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度深圳市人才伯乐奖(第三批)申领公示》,公司于2018年6月收到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拨付的补助资金100,000.00元;
45)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的通知》,公司于2018年8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补助资金30,000.00元;根据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资金(区级)的通知》(穗开科资(2017)41号),公司于2018年4月收到广州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拨付的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120,000.00元;
46)根据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下达2018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8)146号),公司于2018年9月收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拨付的2018年度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金248,070.00元;
47)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关于2018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和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类)扶持计划项目公示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新兴字(2018)88号),公司于2018年9月收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的魏善明未来产业专项资金事后补助2,210,000.00元;
48)根据龙华区科技创新局《2018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2018年第一批国高)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公司于2018年9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2018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0,000.00元;
49)根据《关于深圳市2018年度稳岗补贴拟发放的企业信息公示》,公司于2018年10月收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拨付的稳岗补贴款163,716.29元;
50)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题申报指南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176号),公司于2018年6月收到广州市南沙市财政局拨付的第二批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区配套经费资金280,000.00元;
51)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7)3号),公司于2018年7月收到广州市南沙市财政局拨付的2017年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题项目区补助经费资金106,100.00元;
52)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广东省2017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项目计划的通知》(穗科创字(2018)64号),公司于2018年11月收到广州市南沙市财政局拨付的2017年广东省研发费后补助费412,800.00元;
53)公司于2018年2月收到国家金库鞍山市中心支库拨付的由鞍山高新区光电协会授予的“小巨人”之进击梦想奖资金100,000.00元;
54)根据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2018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贷款利息类)公示的通知》,公司于2018年7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拨付的贷款贴息资金455,000.00元;
55)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公司于2017年8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2016年研究开发补助资金477,000.00元;
56)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2017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公司于2017年11月收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拨付的2017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21,910.00元;
57)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龙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措施》,公司于2017年12月深圳市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拨付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资金500,000.00元;
58)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龙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措施》,公司于2017年12月深圳市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拨付的专利奖资助资金200,000.00元;
59)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奖补项目市级经费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143号),公司于2017年7月收到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拨付的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补贴资金200,000.00和通过奖励资金60,000.00元;
60)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调整2015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及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项目经费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200号),公司于2017年10月收到广州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拨付的南沙科信局科技经费补贴资金210,000.00元;
61)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下达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项目计划和资金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99号),公司于2017年7月收到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拨付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项目补助资金100,000.00元;
62)公司于2017年8月收到广州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拨付的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小升规奖励项目补助资金100,000.00元;
63)公司于2017年10月收到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拨付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经费(区配套)140,000.00元。
(3)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94,006,489.06 46,958,496.51 2,471,990.73
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一)其他原因的合并范围变动
1.合并范围增加
公司名称 股权取得 股权取得时点 币别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方式
(1) 2017年度
深圳市盛海信息技术 新设 2017年3月1日 人民币 500万 100.00%
有限公司
海目星(江门)激光 新设 2017年3月6日 人民币 5,000万 100.00%
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新设 2017年7月4日 人民币 15,000万 100.00%
(江苏)有限公司
(2) 2018年度
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 新设 2018年11月16日
光科技有限公司
(3) 2019年度
HYMSON ITALY S.R.L. 新设 2019年6月12日 欧元 89,790 100.00%
Hymson USA Inc. 新设 2019年7月3日 美元 50万 100.00%
注: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缴出资。
2.合并范围减少公司名称 股权处置方式 股权处置时点 处置日净资产 处置当期期初至
处置日净利润
2019年
海目星科技(香港)注销 2019年5月 9,673.70
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海信息技术注销 2019年10月 -326,576.71
有限公司
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一)在重要子公司中的权益
1.重要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子公司名称 主要经营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持股比例(%) 取得方式
直接 间接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 广州 广州 制造业 100.00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技有限公司
海目星(江门)激光 江门 江门 制造业 100.00 设立
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 鞍山 鞍山 制造业 70.00 30.00 设立
公司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常州 常州 制造业 100.00 设立
(江苏)有限公司
注:HYMSON TECHNOLOGIES (HK) CO LTD于2018年3月29日注销工商登记;深圳市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注销工商登记。
(二)在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但仍控制子公司的交易
1.在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子公司名称 变动时间 变动前持股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
2019年度
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光科技 2019-9-4 92.40% 100.00%
有限公司
2.交易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2019年度
项 目 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光科技有限公
司
购买成本
现金
购买成本合计
减:按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的子公司净资产份额 -190,417.24
差额 -190,417.24
其中:调整留存收益 -190,417.24
(三)在联营企业中的权益
1.联营企业
(1)基本情况联营企业名称 主要 注册地 业务 持股比例(%) 对联营企业
经营地 性质 直接 间接 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鞍山 鞍山 服务业 27.00 权益法核算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2)其他情况说明
2014年7月,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向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投资270万元,持股比例27.00%。
2.不重要的联营企业的汇总财务信息项 目 2019.12.31/2019年2018.12.31/2018年2017.12.31/2017年
度 度 度
联营企业
投资账面价值合计 748,021.17 797,637.86 852,138.60
下列各项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合
计数
净利润 -49,616.69 -54,500.74 -382,419.25
其他综合收益
综合收益总额 -49,616.69 -54,500.74 -382,419.25
八、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本公司从事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取得平衡,将风险对本公司经营业绩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水平,使股东和其他权益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基于该风险管理目标,本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策略是确认和分析本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建立适当的风险承受底线和进行风险管理,并及时可靠地对各种风险进行监督,将风险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
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面临各种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及市场风险。管理层已审议并批准管理这些风险的政策,概括如下。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1.信用风险管理实务
(1)信用风险的评价方法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公司考虑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基于历史数据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外部信用风险评级以及前瞻性信息。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具有相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当触发以下一个或多个定量、定性标准时,公司认为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发生显著增加:
1)定量标准主要为资产负债表日剩余存续期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升超过一定比例;
2)定性标准主要为债务人经营或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现存的或预期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并将对债务人对公司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
3)上限标准为债务人合同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逾期超过180天。
(2)违约和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的定义
当金融工具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时,公司将该金融资产界定为已发生违约,其标准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定义一致:
1)定量标准
债务人在合同付款日后逾期超过180天仍未付款;
2)定性标准
①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②债务人违反合同中对债务人的约束条款;
③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④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2.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关键参数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敞口。公司考虑历史统计数据(如交易对手评级、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类别、还款方式等)的定量分析及前瞻性信息,建立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敞口模型。
3.金融工具损失准备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调节表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一)2、3、4、6之说明。
4.信用风险敞口及信用风险集中度
本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银行存款和应收款项。为控制上述相关风险,本公司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1)银行存款
本公司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存放于信用评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故其信用风险较低。
(2)应收款项
本公司持续对采用信用方式交易的客户进行信用评估。根据信用评估结果,本公司选择与经认可的且信用良好的客户进行交易,并对其应收款项余额进行监控,以确保本公司不会面临重大坏账风险。由于本公司的应收账款风险点分布于多个合作方和多个客户,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应收账款的34.60%(2018年12月31日:35.64%;2017年12月31日:41.43%;)源于余额前五名客户,本公司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集中风险。
本公司所承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为资产负债表中每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流动风险
流动风险,是指本公司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流动风险可能源于无法尽快以公允价值售出金融资产;或者源于对方无法偿还其合同债务;或者源于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者源于无法产生预期的现金流量。
为控制该项风险,本公司综合运用票据结算、银行借款等多种融资手段,并采取长、短期融资方式适当结合,优化融资结构的方法,保持融资持续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本公司已从多家商业银行取得银行授信额度以满足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开支。
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分类项目 2019.12.31
账面价值 未折现合同金额 1年以内 1-3年 3年以上
银行借款 604,158,351.76 725,855,384.09 126,491,879.80 61,410,146.07 537,953,358.22
应付票据 83,175,818.97 83,175,818.97 83,175,818.97
应付账款 457,843,056.48 457,843,056.48 457,843,056.48
其他应付款 2,916,709.45 2,916,709.45 2,916,709.45
小计 1,148,093,936.66 1,269,790,968.99 670,427,464.70 61,410,146.07 537,953,358.22
(续上表)项 目 2018.12.31
账面价值 未折现合同金额 1年以内 1-3年 3年以上
银行借款 375,556,398.64 459,487,425.14 90,582,086.48 53,456,570.02 315,448,768.64
应付票据 95,696,650.86 95,696,650.86 95,696,650.86
应付账款 286,028,630.40 286,028,630.40 286,028,630.40
其他应付款 9,718,624.50 9,718,624.50 9,718,624.50
小 计 767,000,304.40 850,931,330.90 482,025,992.24 53,456,570.02 315,448,768.64
(续上表)项 目 2017.12.31
账面价值 未折现合同金额 1年以内 1-3年 3年以上
银行借款 129,000,100.00 159,909,828.19 10,325,265.76 66,928,595.76 82,655,966.67
应付票据 53,621,067.69 53,621,067.69 53,621,067.69
应付账款 147,508,931.70 147,508,931.70 147,508,931.70
其他应付款 12,308,110.04 12,308,110.04 12,308,110.04
小 计 342,438,209.43 373,347,937.62 223,763,375.19 66,928,595.76 82,655,966.67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固定利率的带息金融工具使本公司面临公允价值利率风险,浮动利率的带息金融工具使本公
司面临现金流量利率风险。本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来决定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金融工具的比例,
并通过定期审阅与监控维持适当的金融工具组合本公司面临的市场利率变动的风险主要与
本公司以浮动利率计息的借款有关。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以浮动利率计息的银行借款人民币604,158,351.76元(2018
年12月31日,本公司以浮动利率计息的银行借款人民币375,556,398.64元;2017年12
月31日:人民币129,000,100.00元),在其他变量不变的假设下,假定利率变动50个基准
点,不会对本公司的利润总额和股东权益产生重大的影响。
2.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本公司面临的汇率变动的风险主要与本公司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有关。对于外币资产和负
债,如果出现短期的失衡情况,本公司会在必要时按市场汇率买卖外币,以确保将净风险敞
口维持在可接受的水平。
本公司期末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四)2之说明。
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情况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 身份信息 持股比例
赵盛宇 中国国籍 38.659%
2.本公司的子公司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七之说明。
3.本公司联营企业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七之说明。
4.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情况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王俊媛 赵盛宇配偶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参股之公司
广州市佳添工艺品有限公司 股东曾经控制之公司
广州市添智工艺品有限公司 股东亲属控制之公司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股东之公司
深圳科诺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股东参股之公司
广州市越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亲属参股之公司
注:广州市佳添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注销;深圳科诺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注销;广州市越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注销。
(二)关联交易情况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70,161.96 173,256.47 760,144.78
深圳科诺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3,893,570.86
小计 70,161.96 173,256.47 4,653,715.64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24,033,036.95 21,556,954.68 4,009,417.08
广州市佳添工艺品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96,752.14
广州市添智工艺品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45,309.74 12,338.64
广州市越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1,884.96 1,959,055.80
小计 24,080,231.65 21,569,293.32 6,065,225.02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9,426,070.89 4,155,880.85 3,920,504.60
3.关联担保明细情况
单位:万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 担保是否已经履
起始日 到期日 行完毕
赵盛宇、王俊媛 750.00 2019/6/28 2022/6/27 否
赵盛宇、王俊媛 960.00 2019/9/6 2023/9/6 否
赵盛宇、王俊媛 1,700.00 2019/9/12 2022/9/12 否
赵盛宇 9,226.00 2018/11/15 2028/11/8 否
4.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 2017.1.1 拆入 还款 2017.12.31
赵盛宇 400,000.00 400,000.00
合计 400,000.00 400,000.00
(三)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936,008.77 800,754.3813,111,402.66 658,720.13 2,296,000.00 186,450.00
小 计 11,936,008.77 800,754.3813,111,402.66 658,720.13 2,296,000.00 186,450.00
其他应收款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 60,000.00 6,000.00 60,000.00 3,000.00
司
小 计 60,000.00 6,000.00 60,000.00 3,000.00
2.应付关联方款项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应付账款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9,291.74 23,579.97 34,503.10
深圳科诺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49,529.00
小计 19,291.74 23,579.97 84,032.10
预收账款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20,380.14 6,223,757.56
小计 3,620,380.14 6,223,757.56
十、股份支付
(一)股份支付总体情况
1.明细情况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公司本期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1,817,644.50 14,880,372.63
公司本期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1,817,644.50 14,880,372.63
2.其他说明
(1) 2017年2月1日海目星有限股东赵盛宇转让456,137.00股股份予刘明清等7名员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转让价格为每股6.9775元,同期投资者价格为每股39.6001元,差额部分确认为股份支付,金额为14,880,372.63元。
(2) 2019年12月1日公司原股东赖源棱转让179,550.00股股份予高菁,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转让价格为每股3.21元,同期投资者价格为每股13.33元,差额部分确认为股份支付,金额为1,817,644.50元。
(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参考同期PE 参考同期PE
投资入股价格 投资入股价格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金额 1,817,644.50 14,880,372.63
十一、承诺及或有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承诺事项。
(二)或有事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
十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于2020年1月在全国爆发。为防控新冠疫情,全国各地政府均出台了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新冠疫情及相应的防控措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受影响的具体情况 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对采购的影响
公司生产需要的激光器、设备仪器、钣金加工2020年3月的原材料采购已基本恢复正常情
件等原材料供应商主要集中于珠三角、长三角况,能够满足公司当前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地区,不存在对处于湖北地区供应商严重依赖
的情形。
(2)对生产的影响 公司2月10日开始复工,受当时疫情防控影
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位于广东省、江苏省等,响,生产效率相对偏低,实际完成设备生产量
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春节后复工时间由原少于计划产量,安装调试设备数量低于计划数
2020年2月1日延迟至2020年2月10日陆续量。
复工。
(3)对销售的影响 2020年一季度,受疫情防控影响,公司设备实
新冠疫情对湖北等省市以及全国整体经济运际验收量小于计划数量,对公司一季度业绩造
行造成一定影响,如主要客户延迟复工,物流成一定负面影响。
受限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产品销量。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一)分部信息
本公司不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故无报告分部。本公司按产品分类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明细如下:
1. 2019年度项 目 动力电池激光及自 通用激光及自动 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 合 计
动化设备 化设备 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主营业务收入 332,627,731.15 515,068,372.56 98,227,186.49945,923,290.20
主营业务成本 231,297,056.36 328,106,362.76 60,101,039.52619,504,458.64
2. 2018年度项 目 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 通用激光及自 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 合 计
化设备 动化设备 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主营业务收入 258,055,851.93419,619,680.29 50,694,488.07728,370,020.29
主营业务成本 174,840,981.79278,351,784.31 28,502,986.50481,695,752.60
3. 2017年度项 目 动力电池激光及 通用激光及自 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 合 计
自动化设备 动化设备 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主营业务收入 224,421,720.29324,392,863.45 58,488,262.75607,302,846.49
主营业务成本 175,799,463.08221,983,857.71 34,507,479.01432,290,799.80
(二)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
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2019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确定了三个主要的计量类别: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考虑自身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进行上述分类。权益类投资需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在初始确认时可选择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处置时的利得或损失不能回转到损益,但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且该选择不可撤销。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
1.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2019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资产负债表
项 目 2018年12月31日 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9年1月1日
调整影响
货币资金 177,892,956.91 177,892,956.91
应收票据 53,148,991.60 -20,787,302.42 32,361,689.18
应收款项融资 20,787,302.42 20,787,302.42
应收账款 437,538,208.54 437,538,208.54
其他应收款 10,176,899.81 10,176,899.81
其他流动资产 29,128,018.05 29,128,018.05
短期借款 84,186,398.64 74,606.12 84,261,004.76
应付票据 95,696,650.86 95,696,650.86
应付账款 286,028,630.40 286,028,630.40
其他应付款 10,843,287.08 -1,124,662.58 9,718,624.5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8,300,000.00 18,868.06 8,318,868.06
长期借款 283,070,000.00 1,031,188.40 284,101,188.40
2. 2019年1月1日,公司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按原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结果对比如下表:
项 目 原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货币资金 摊余成本(贷款和 177,892,956.91摊余成本 177,892,956.91
应收款项)
应收票据 摊余成本(贷款和 53,148,991.60摊余成本 32,361,689.18
应收款项)
以公允价值计
应收款项融资 量且变动计入 20,787,302.42
其他综合收益
应收账款 摊余成本(贷款和 437,538,208.54摊余成本 437,538,208.54
应收款项)
其他应收款 摊余成本(贷款和 10,176,899.81摊余成本 10,176,899.81
应收款项)
其他流动资产 摊余成本(贷款和 29,128,018.05摊余成本 29,128,018.05
应收款项)
短期借款 摊余成本 84,261,004.76摊余成本 84,261,004.76
应付票据 摊余成本 95,696,650.86摊余成本 95,696,650.86
应付账款 摊余成本 286,028,630.40摊余成本 286,028,630.40
其他应付款 摊余成本 9,718,624.50摊余成本 9,718,624.50
一年内到期的摊余成本 8,318,868.06摊余成本 8,318,868.06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摊余成本 284,101,188.40摊余成本 284,101,188.40
3. 2019年1月1日,公司原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面价值的调节表如下:
按原金融工具准则列 按新金融工具准则
项 目 示的账面价值(2018 重分类 重新计量 列示的账面价值
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
(1)金融资产
1)摊余成本
货币资金 177,892,956.91 177,892,956.91
应收票据 53,148,991.60 -20,787,302.42 32,361,689.18
应收账款 437,538,208.54 437,538,208.54
其他应收款 10,176,899.81 10,176,899.81
其他流动资产 29,128,018.05 29,128,018.05
以摊余成本计量 707,885,074.91 707,885,074.91
的总金融资产
2)公允价值
应收款项融资 20,787,302.42 20,787,302.42
(2)金融负债
1)摊余成本
短期借款 84,186,398.64 74,606.12 84,261,004.76
应付票据 95,696,650.86 95,696,650.86
应付账款 286,028,630.40 286,028,630.40
其他应付款 10,843,287.08 -1,124,662.58 9,718,624.50
一年内到期的非 8,300,000.00 18,868.06 8,318,868.06
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283,070,000.00 1,031,188.40 284,101,188.40
以摊余成本计量 485,054,966.98 485,054,966.98
的总金融负债
4. 2019年1月1日,公司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末金额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损失准备的调节表如下:
项 目 按原金融工具准则计提损失 重分类 重新计量 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计提损
准备(2018年12月31日) 失准备(2019年1月1日)
应收账款 49,072,831.88 49,072,831.88
其他应收款 1,133,964.98 1,133,964.98
十四、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一)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
1.应收账款
(1)明细情况
1)类别明细情况种 类 2019.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6,495,000.00 1.83 6,495,000.00 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347,642,396.93 98.17 30,692,093.11 8.83 316,950,303.82
合 计 354,137,396.93 100.00 37,187,093.11 10.50 316,950,303.82
2018.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 356,659,307.75 98.7221,764,777.90 6.10 334,894,529.85
账准备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 4,620,000.00 1.28 4,620,000.00 100.00
坏账准备
合 计 361,279,307.75 100.0026,384,777.90 7.30 334,894,529.85
(续上表)
2017.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 292,414,595.80 98.4414,168,906.53 4.85 278,245,689.27
账准备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 4,620,000.00 1.56 4,620,000.00 100.00
坏账准备
合 计 297,034,595.80 100.0018,788,906.53 6.33 278,245,689.27
2)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① 2019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 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减值
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 1,875,000.00 1,875,000.00 100.00 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减值
限公司
小 计 6,495,000.00 6,495,000.00 100.00
② 2018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减值
小 计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
② 2017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减值
小 计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
3)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① 2019年12月31日
A.组合中,采用账龄损失率对照表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 龄 2019.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1年内 229,998,479.32 11,499,923.97 5.00
1-2年 65,857,985.74 6,585,798.57 10.00
2-3年 29,363,501.05 8,809,050.32 30.00
3年以上 3,797,320.25 3,797,320.25 100.00
小 计 329,017,286.36 30,692,093.11 9.33
用于确定本期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所采用的输入值、假设等信息说明: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B.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 龄 2019.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18,625,110.57
小 计 18,625,110.57
确定组合依据的说明:关联方往来款具有共同的风险特征。
② 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A.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 龄 2018.12.31 2017.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232,580,521.4111,629,026.07 5.00 195,973,742.08 9,798,687.10 5.00
1-2年 60,224,194.99 6,022,419.50 10.00 28,668,413.20 2,866,841.32 10.00
2-3年 7,785,786.41 2,335,735.92 30.00 2,781,135.96 834,340.79 30.00
3-4年 1,777,596.41 1,777,596.41 100.00 669,037.32 669,037.32 100.00
小 计 302,368,099.2221,764,777.90 7.20 228,092,328.5614,168,906.53 6.21
B.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 龄 2018.12.31 2017.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54,291,208.53 64,322,267.24
小 计 54,291,208.53 64,322,267.24
确定组合依据的说明:公司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将具有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客户的应收账款归为一个组别。
(2)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1) 2019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620,000.00 1,875,000.00 6,495,0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1,764,777.90 9,097,940.96 170,625.75 30,692,093.11
小 计 26,384,777.90 10,972,940.96 170,625.75 37,187,093.11
2) 2018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620,000.00 4,620,0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4,168,906.53 8,253,519.31 657,647.94 21,764,777.90
小 计 18,788,906.53 8,253,519.31 657,647.94 26,384,777.90
3) 2017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620,000.00 4,620,0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458,130.61 8,710,775.92 14,168,906.53
小 计 5,458,130.61 13,330,775.92 18,788,906.53
(3)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 170,625.75 657,647.94
(4)应收账款金额前5名情况
1)2019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坏账准备
的比例(%)
深圳翔泰顺科技有限公司 47,424,000.00 13.39 2,371,200.00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460,328.16 7.47 2,386,362.50
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7,095,076.85 4.83 854,753.84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6,937,970.17 4.78
上海信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6,797,909.24 4.74 843,235.46
小 计 124,715,284.42 35.22 6,455,551.80
2)2018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坏账准备
的比例(%)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52,291,208.53 14.47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129,291.50 10.00 2,462,505.40
HZO HONG KONG LIMITED 25,234,637.13 6.98 1,261,731.86
昆山纳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9,249,800.00 5.33 962,490.00
深圳市新伟创实业有限公司 16,827,000.00 4.66 1,451,350.00
小 计 149,731,937.16 41.44 6,138,077.26
3)2017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坏账准备
的比例(%)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48,471,827.24 16.32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4,643,332.78 15.03 2,928,758.90
Flex International Ltd 35,745,741.82 12.03 1,787,287.09
HZO HONG KONG LIMITED 15,971,101.55 5.38 798,555.08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15,366,440.00 5.17
小 计 160,198,443.39 53.93 5,514,601.07
2.其他应收款
(1)明细情况
1)类别明细情况
2019.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其他应收款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8,429,928.86 100.00 1,032,196.75 12.24 7,397,732.11
其中:其他应收款 8,429,928.86 100.00 1,032,196.75 12.24 7,397,732.11
合 计 8,429,928.86 100.00 1,032,196.75 12.24 7,397,732.11
(续上表)
2018.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
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 26,703,293.02 100.00 526,366.78 1.97 26,176,926.24
准备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
合 计 26,703,293.02 100.00 526,366.78 1.97 26,176,926.24
(续上表)
2017.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应收利息 30,333.33 0.29 30,333.33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
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 10,537,068.02 99.71 224,863.96 2.13 10,312,204.06
准备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
合 计 10,567,401.35 100.00 224,863.96 2.13 10,342,537.39
2)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① 2019年12月31日组合名称 2019.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龄组合
1年内 4,614,000.76 230,700.04 5.00
1-2年 1,772,408.60 177,240.86 10.00
2-3年 2,027,519.50 608,255.85 30.00
3年以上 16,000.00 16,000.00 100.00
小 计 8,429,928.86 1,032,196.75 12.24
确定组合依据的说明:相同款项性质的其他应收款具有共同的风险特征,故根据款项性质确定相应的组合。
用于确定本期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以及评估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等事项的所采用的输入值、假设等信息说明:若相关款项信用质量良好且未逾期,则根据风险敞口、预期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预测未来12个月的预期损失率并据以计提坏账准备;若相关款项信用质量明显下降或已逾期,则根据风险敞口、预期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预测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并据以计提坏账准备。
② 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A.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账 龄 2018.12.31 2017.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5,739,344.52 286,967.23 5.00 4,108,824.18205,441.21 5.00
1-2年 2,259,145.50 225,914.55 10.00 194,227.50 19,422.75 10.00
2-3年 44,950.00 13,485.00 30.00
小 计 8,043,440.02 526,366.78 6.54 4,303,051.68224,863.96 5.23
确定组合依据的说明:相同账龄的其他应收款具有共同的风险特征,故根据账龄情况确定相应的组合。
B.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账 龄 2018.12.31 2017.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并范围内关联 18,659,853.00 6,234,016.34
往来
小 计 18,659,853.00 6,234,016.34
确定组合依据的说明:关联方往来款具有共同的风险特征。
(2)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1) 2019年度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项 目 未来12个月 整用个损存失续(未期发预生期信信整信个用存损续失期(已预发期合 计
预期信用损失 用减值) 生信用减值)
期初数 286,967.23 225,914.55 13,485.00 526,366.78
期初数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88,620.43 88,620.43
--转入第三阶段 -202,751.95 202,751.95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 32,353.24 -137,294.12 610,770.85 505,829.97
本期收回
本期转回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期末数 230,700.04 177,240.86 624,255.85 1,032,196.75
2) 2018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其他应收款 224,863.96 301,502.82 526,366.78
小 计 224,863.96 301,502.82 526,366.78
3) 2017年度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其他应收款 197,674.60 27,189.36 224,863.96
小 计 197,674.60 27,189.36 224,863.96
(3)其他应收款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合并范围内关联往来 18,659,853.00 6,234,016.34
押金保证金 7,479,117.15 4,445,574.57 2,390,920.00
备用金 693,005.68 1,837,298.06 334,518.12
出口退税款 1,339,445.29 1,263,878.41
应收暂付款 25,314.14 419,241.40 312,775.15
其他 232,491.91 1,880.70 960.00
合 计 8,429,928.88 26,703,293.02 10,537,068.02
(4)其他应收款金额前5名情况
1) 2019年12月31日
占其他应收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账龄 款余额的比 坏账准备
例(%)
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3,485,000.001年以内及 41.34229,750.00
1-2年
黄益荣 押金保证金 1,576,800.00 2-3年 18.70473,040.00
深圳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811,587.15 1年以内 9.63 40,579.36
江西赣锋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300,000.00 1-2年 3.56 30,000.00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 押金保证金 260,000.00 2-3年 3.08 78,000.00
公司
合 计 6,433,387.15 76.31851,369.36
2) 2018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
余额的比例(%)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 合并范围内关 13,159,853.00 1年以内 49.28
限公司 联往来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范围内关 5,500,000.00 1年以内 20.60
联往来
黄益荣 押金保证金 1,576,800.00 1-2年 5.90 157,680.0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出口退税 1,339,445.29 1年以内 5.02 66,972.26
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1,110,000.00 1年以内 4.16 55,500.00
合 计 22,686,098.29 84.96 280,152.26
3) 2017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
余额的比例(%)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范围内关 6,234,016.34 1年以内 59.16
联往来
黄益荣 押金保证金 1,576,800.00 1年以内 14.96 78,840.0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出口退税 1,263,878.41 1年以内 11.99 63,193.92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260,000.00 1年以内 2.47 13,000.00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押金保证金 260,000.00 1年以内 2.47 13,000.00
司
合 计 9,594,694.75 91.05 168,033.92
3.长期股权投资
(1)明细情况
2019.12.31 2018.12.31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备
对子公司投资 244,950,000.00 244,950,000.00 249,957,913.90 249,957,913.90
对联营企业投资 748,021.17 748,021.17 797,637.86 797,637.86
合 计 245,698,021.17 245,698,021.17 250,755,551.76 250,755,551.76
(续上表)项 目 2017.12.31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 249,957,913.90 249,957,913.90
对联营企业投资 852,138.60 852,138.60
合 计 250,810,052.50 250,810,052.50
(2)对子公司投资
1) 2019年度被投资单位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本期计提 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 期末数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 10,900,000.00 10,900,000.00
公司
海目星科技(香港)有 7,913.90 7,913.90
限公司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 34,050,000.00 34,050,000.00
技有限公司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江苏)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海信息技术 5,000,000.00 5,000,000.00
有限公司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 50,000,000.00 50,000,000.00
能装备有限公司
小计 249,957,913.90 5,007,913.90 244,950,000.00
2) 2018年度被投资单位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本期计提 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 期末数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 10,900,000.00 10,900,000.00
司
海目星科技(香港)有限 7,913.90 7,913.90
公司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 34,050,000.00 34,050,000.00
有限公司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150,000,000.00 150,000,000.00
苏)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海信息技术有 5,000,000.00 5,000,000.00
限公司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 50,000,000.00 50,000,000.00
装备有限公司
小 计 249,957,913.90 249,957,913.90
3) 2017年度被投资单位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本期计提 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 期末数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 10,900,000.00 10,900,000.00
限公司
海目星科技(香港) 7,913.90 7,913.90
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 4,050,000.00 30,000,000.00 34,050,000.00
科技有限公司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备(江苏)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海信息技 5,000,000.00 5,000,000.00
术有限公司
海目星(江门)激光 50,000,000.00 50,000,000.00
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小 计 14,957,913.90 235,000,000.00 249,957,913.90
(3)对联营企业投资
1) 2019年度
本期增减变动
被投资单位 期初数 追加投资 减少投资 权益法下确认 其他综合
的投资损益 收益调整
联营企业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797,637.86 -49,616.69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合计 797,637.86 -49,616.69
(续上表)
本期增减变动 减值准备
被投资单位 其他权 宣告发放现金 计提减 其他 期末数 期末余额
益变动 股利或利润 值准备
联营企业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748,021.18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748,021.18
2) 2018年度
本期增减变动
被投资单位 期初数 追加投资 减少投资 权益法下确认 其他综合
的投资损益 收益调整
联营企业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852,138.60 -54,500.74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852,138.60 -54,500.74
(续上表)
本期增减变动 减值准备
被投资单位 其他权 宣告发放现金计提减 其他 期末数 期末余额
益变动 股利或利润 值准备
联营企业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797,637.86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797,637.86
3) 2017年度
本期增减变动
被投资单位 期初数 追加投资 减少投资 权益法下确认 其他综合
的投资损益 收益调整
联营企业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1,234,557.85 -382,419.25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1,234,557.85 -382,419.25
(续上表)
本期增减变动 减值准备
被投资单位 其他权宣告发放现金 计提减 其他 期末数 期末余额
益变动 股利或利润 值准备
联营企业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852,138.60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852,138.60
(二)母公司利润表项目注释
1.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 625,424,256.67 438,569,800.99 386,585,989.45 263,080,871.61
其他业务收入 82,005,759.41 37,395,376.21 111,549,534.78 77,362,009.27
合 计 707,430,016.08 475,965,177.20 498,135,524.23 340,442,880.88
(续上表)项 目 2017年度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 340,883,352.20 238,912,267.25
其他业务收入 89,241,710.69 49,576,893.48
合 计 430,125,062.89 288,489,160.73
2.研发费用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职工薪酬 41,100,083.55 39,180,827.88 22,732,832.11
材料费 13,592,931.04 14,135,518.36 7,438,897.22
差旅费 1,070,590.77 133,425.21 49,378.32
水电费 272,986.79 240,872.97 231,122.63
租赁费 1,694,541.33 1,447,611.36 1,457,479.37
折旧摊销费 205,657.21 56,621.08 52,980.75
其他 1,348,390.27 958,150.32 957,531.57
合计 59,285,180.96 56,153,027.18 32,920,221.97
3.投资收益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49,616.69 -54,500.74 -382,419.25
注销子公司投资收益 -3,042,998.47
分红 5,840,000.00
合 计 -3,092,615.16 -54,500.74 5,457,580.75
十五、其他补充资料
(一)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1.明细情况
(1)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5.06 17.90 7.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13.33 10.14 12.39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元/股)
报告期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0.97 0.56 0.11 1.02 0.56 0.11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0.52 0.31 0.19 0.57 0.31 0.19
润
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过程项 目 序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A 145,546,332.41 83,343,506.05 16,756,262.18
非经常性损益 B 68,098,289.04 36,121,715.75 -12,248,236.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C=A-B 77,448,043.37 47,221,790.30 29,004,498.75
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 D 507,196,643.23 423,852,617.43 125,279,463.51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E1 6,938,776.00
的净资产
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F1 11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E2 260,000,000.00
的净资产
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F2 4
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G
净资产
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H
股份支付新增净资产1 1,817,644.50 14,880,372.63
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 6 6
计月数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20,471.81 519.75 -2,256.89
其他 增减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
计月数 6 6 6
购买少数股权,减少净资产 190,417.24
增减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 3
计月数
报告期月份数 K 12 12 12
L=D+A/2+E×
加权平均净资产 F/K-G× 580,841,263.28 465,524,630.33 234,123,863.80
H/K±I×J/K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M=A/L 25.06% 17.90% 7.16%
扣除非经常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N=C/L 13.33% 10.14% 12.39%
3.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1)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项 目 序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A 145,546,332.41 83,343,506.05 16,756,262.18
非经常性损益 B 68,098,289.04 36,121,715.75 -12,248,236.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C=A-B 77,448,043.37 47,221,790.30 29,004,498.75
期初股份总数 D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 E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 F1
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G1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 F2
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G2
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 H
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I
报告期缩股数 J
报告期月份数 K 12 12 12
L=D+E+F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G/K-H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I/K-J
基本每股收益 M=A/L 0.97 0.56 0.11
扣除非经常损益基本每股收益 N=C/L 0.52 0.31 0.19
(2)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与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相同。
(二)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异常情况及原因说明
1. 2019年度比2018年度资产负债表项 2019.12.31 2018.12.31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目
货币资金 244,739,199.19177,892,956.91 37.58%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存货 643,007,346.11390,136,219.32 64.82%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增加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 63,649,841.50 29,128,018.05 1.18倍待抵扣进项税增加所致
固定资产 150,273,079.91 22,345,481.42 5.72倍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增加所致
在建工程 398,968,925.82254,609,749.68 56.70%海目星工业园项目增加1.49亿所致
短期借款 120,131,490.75 84,186,398.64 42.70%公司营运资金需求增加所致
预收款项 243,763,917.77123,358,421.85 97.61%蜂巢新能源、中航锂电增加预收7,972.42万
元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 34,639,258.08 24,182,127.86 43.24%人员增加和人均工资上涨所致
其他应付款 2,916,709.45 10,843,287.08 -73.10%应付押金保证金和报销款减少所致
一年内到期的 4,860,000.00 8,300,000.00 -41.45%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减少所致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479,166,861.01283,070,000.00 69.28%建设产业园增加1.76亿元借款所致
预计负债 5,748,637.63 4,003,049.38 43.61%营业收入增加所致
递延收益 56,084,907.74102,130,932.14 -45.09%2018年度政府补助按规定于2019年摊销所致
利润表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税金及附加 9,217,209.05 3,671,565.39 1.51倍当期缴纳增值税增加所致
财务费用 6,412,791.37 3,359,963.51 90.86%主要系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增加所致
其他收益 93,421,701.30 46,503,496.51 100.89%收到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2. 2018年度比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项目 2018.12.31 2017.12.31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应收票据 53,148,991.60 95,042,740.73 -44.08%票据结算减少所致
应收账款 437,538,208.54 269,360,671.79 62.44%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其他应收款 10,176,899.81 4,634,063.10 1.19倍保证金及押金增加所致
存货 390,136,219.32 252,829,874.76 54.31%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增加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 29,128,018.05 12,985,366.31 1.24倍待抵扣进项税增加
在建工程 254,609,749.68 445,309.56 571.76倍海目星工业园项目增加1.80亿所致
无形资产 119,691,907.67 33,626,604.60 2.56倍公司2018年购买土地使用权8,697.93
万元所致
递延所得税资产 34,600,010.00 18,696,019.66 85.07%收到政府补助,使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增加所致
其他非流动资产 9,306,549.40 6,746,881.10 37.94%预付工程设备款增加所致
短期借款 84,186,398.64 10,000,100.00 7.41倍公司营运资金需求增加所致
应付票据 95,696,650.86 53,621,067.69 78.47%业务扩张,票据结算增加所致
应付账款 286,028,630.40 147,508,931.69 93.91%采购规模增加所致
预收款项 123,358,421.85 62,023,149.88 98.89%销售订单增加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 24,182,127.86 15,893,249.69 52.15%人员及人均工资增加所致
应交税费 33,013,686.23 24,878,197.10 32.70%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加所致
一年内到期的非 8,300,000.00 100%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转列所致
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283,070,000.00 119,000,000.00 1.37倍建设产业园增加2亿元借款所致
递延收益 102,130,932.14 53,050,000.00 92.52%收到8,444.60万元政府补助所致
利润表项目 2018年度 2017年度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税金及附加 3,671,565.39 7,063,843.05 -48.02%2018年缴纳增值税减少所致
销售费用 73,158,246.83 47,351,423.19 54.50%主要系2018年销售人员工资增加
研发费用 82,495,960.52 48,499,578.01 70.10%主要系2018年研发人员工资和领料增
加所致
财务费用 3,359,963.51 5,014,720.94 -33.00%主要系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减少所致
其他收益 46,503,496.51 2,466,710.73 17.85倍收到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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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 4
引 言 ............................................................ 8
正 文........................................................... 10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2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6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7
六、 发起人和股东............................................... 2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8
八、 发行人的业务............................................... 2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8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9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0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6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6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5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66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67
二十、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8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6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金杜/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发行人 指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海目星有限 指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深圳分所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深圳市监局 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鞍山海康 指 鞍山市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鞍山海健 指 鞍山市海健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招银一号 指 深圳市招银一号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目星投资 指 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海创投 指 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信蓝思 指 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君联 指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同方汇金 指 深圳市同方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
为“深圳市南夏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慧悦 指 深圳市慧悦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创投 指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红土创投 指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红土创投 指 深圳市红土孔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润土 指 厦门宇鑫润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诸暨科地 指 诸暨科地优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赣州允公 指 赣州九派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
名为“赣州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小发展基金 指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
润土亿成 指 深圳市润土亿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千里舟 指 深圳市千里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慧成长 指 深圳市天慧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欧瑞成长 指 深圳市欧瑞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拓邦 指 江苏拓邦投资有限公司
重道扬帆 指 常州重道扬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道永旭 指 常州重道永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香港海目星 指 Hymson Technologies (HongKong) Co., Limited(海
目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广州海目星 指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海目星 指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盛海信息 指 深圳市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海目星 指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常州海目星 指 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鞍山海目星 指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意大利海目星 指 Hymson Italy S.R.L.(海目星意大利公司)
美国海目星 指 Hymson USA, Inc.(海目星美国公司)
香港海目星、广州海目星、江门海目星、盛海信息、
发行人下属企业 指 江苏海目星、常州海目星、意大利海目星、美国海目
星、鞍山海目星
发行人境内下属企 指 广州海目星、江门海目星、盛海信息、江苏海目星、
业 常州海目星、鞍山海目星
佳添工艺品 指 广州市佳添工艺品有限公司
德润汽车美容 指 封开县德润汽车美容有限公司
深圳科诺克 指 深圳科诺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律师工作报告 指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
《公司法》 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
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
《证券法》 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首发管理办法》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3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月实施 2019年4月第一次修订)
《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
发[2001]37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
理办法》 指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业规则》 指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2010]33号)
《招股说明书(申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指
报稿)》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9〕3-454号《关于深圳市海目
《审计报告》 指
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9〕3-号《关于深圳市海目星
《内控报告》 指
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海目星有限所有股东于2017年9月30日共同签署的
《发起人协议》 指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
议》
报告期 指 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如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用四
舍五入所致。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19年11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于2019年
12月12日召开的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2019年12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议案。
(三)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金杜
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发
行人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
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该
等授权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
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证券交易所审
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行人以海目星有限截至2017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深圳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03006729969713)。2. 经核查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依法有效存续,目前不存在相关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1. 发行人以海目星有限以截至2017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自其前身海目星有限设立之日开
始计算。2. 经核查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发行人前身海目星有限于2008年
4月3日设立。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和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
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三)”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及《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2016
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
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3.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
年度及2019年1-6月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4.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股本总额为15,0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5.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5,000万股,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
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6.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
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
即人民币普通股(A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
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出
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3. 根据《内控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
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
由天健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4.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
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
调查问卷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及发行人
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
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
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7.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激光设备、自动
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
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
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外)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产”;根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
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生产
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8.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和承诺、《企业信用报告》、个人
信用报告、相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网
(http://rmfygg.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平台网站(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网
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http://www.mee.gov.cn/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应 急 管 理 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等网站,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9.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和承诺、个人信用报告、
相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网 站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3年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二)”所述,发行人已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发行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一)”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
额为15,000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5,000万股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后股
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3.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一)”所述,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
数量为5,000万股,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4.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预计市值分析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
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
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科创板上市标准,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的规定。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海目星有限的股东鞍山海康、招银一号、海
目星投资、深海创投、国信蓝思、赵盛宇、北京君联、同方汇金、聂水斌、
深圳慧悦、深创投、厦门润土、诸暨科地、赣州允公、中小发展基金、润
土亿成、东莞红土创投、周逸、刘明清、深圳红土创投、张松岭、深圳千
里舟、周宇超、天慧成长、林国栋、欧瑞成长、李营、蒋绍毅、赖源棱作
为发起人,由海目星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
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
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
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及发行
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
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拥有
独立完整的设计、生产、采购和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执行机
构以及业务运行系统,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独立对外签署合同,不存
在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设计、生产、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以及
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情况,业务独立于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二)”所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2年内
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2年
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
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
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
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具有直接面向市场持续经营的能力。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权属文件、《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
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
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不存在依赖实际控制人进行生产、采购、销售
的情形。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
整。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人员的访谈情况以及本所律师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所查阅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备案情况,经发行人确
认,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没有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不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
实际控制人、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人士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干预公司
人事任免的情况。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开户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开设了独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发行人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2.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2996971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发行人独立申报并缴纳税款。3. 根据《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配置了专门的财务人员,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独立核
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了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和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
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
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越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发行人机构独立运
作的情形。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六、 发起人和股东
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起人协议》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共有29名发起人,包括19名非自然人发起人、10名自然人发起人。
发行人的非自然人发起人具有《公司法》等中国法律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并
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各自然人发起人均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法律规定担任发起人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
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起人协议》及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有效的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计29名,
半数以上发起人的住所在中国境内,各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比例
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鞍山海康 39,095,550 26.0637%
2 招银一号 18,085,050 12.0567%
3 海目星投资 14,291,250 9.5275%
4 深海创投 12,234,000 8.1560%
5 国信蓝思 10,765,950 7.1773%
6 赵盛宇 5,400,450 3.6003%
7 北京君联 5,319,150 3.5461%
8 同方汇金 4,893,600 3.2624%
9 聂水斌 4,202,100 2.8014%
10 深圳慧悦 3,852,750 2.5685%
11 诸暨科地 3,670,200 2.4468%
12 厦门润土 3,670,200 2.4468%
13 深创投 3,670,200 2.4468%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4 赣州允公 3,191,550 2.1277%
15 东莞红土创投 2,446,800 1.6312%
16 润土亿成 2,446,800 1.6312%
17 中小发展基金 2,446,800 1.6312%
18 周逸 2,334,000 1.5560%
19 刘明清 1,223,700 0.8158%
20 深圳红土创投 1,223,400 0.8156%
21 张松岭 1,101,300 0.7342%
22 深圳千里舟 1,063,800 0.7092%
23 周宇超 1,040,100 0.6934%
24 天慧成长 851,100 0.5674%
25 林国栋 461,700 0.3078%
26 欧瑞成长 425,550 0.2837%
27 李营 208,050 0.1387%
28 蒋绍毅 205,350 0.1369%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29 赖源棱 179,550 0.1197%
合计 150,000,000 100%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中国
法律的规定。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共32
名,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鞍山海康 39,095,550 26.0637%
2 招银一号 18,085,050 12.0567%
3 海目星投资 14,291,250 9.5275%
4 深海创投 12,234,000 8.1560%
5 国信蓝思 10,765,950 7.1773%
6 北京君联 5,319,150 3.5461%
7 同方汇金 4,893,600 3.2624%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8 聂水斌 4,202,100 2.8014%
9 深圳慧悦 3,852,750 2.5685%
10 诸暨科地 3,670,200 2.4468%
11 厦门润土 3,670,200 2.4468%
12 深创投 3,670,200 2.4468%
13 赣州允公 3,191,550 2.1277%
14 东莞红土创投 2,446,800 1.6312%
15 润土亿成 2,446,800 1.6312%
16 中小发展基金 2,446,800 1.6312%
17 赵盛宇 2,400,450 1.6003%
18 周逸 2,334,000 1.5560%
19 江苏拓邦 1,500,000 1%
20 刘明清 1,223,700 0.8158%
21 深圳红土创投 1,223,400 0.8156%
22 重道永旭 1,125,000 0.75%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23 张松岭 1,101,300 0.7342%
24 深圳千里舟 1,063,800 0.7092%
25 周宇超 1,040,100 0.6934%
26 天慧成长 851,100 0.5674%
27 林国栋 461,700 0.3078%
28 欧瑞成长 425,550 0.2837%
29 重道扬帆 375.000 0.25%
30 李营 208,050 0.1387%
31 蒋绍毅 205,350 0.1369%
32 高菁 179,550 0.1197%
合计 150,000,000 100%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股东人
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法人股东均
系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的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登记或备案程序,具有《公司
法》等中国法律规定的担任股东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均具
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法律规定的担任股东并
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赵盛宇直接持有发行人1.6003%的股份,持有鞍山海康80.26%份
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海目星投资92.3486%份额并担任其执行
事务合伙人,持有深海创投90%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因鞍山海
康、海目星投资、深海创投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26.0637%、9.5275%、8.1560%
的股份,赵盛宇通过控制上述三个法人股东间接控制发行人43.7472%的表
决权。赵盛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实际控制发行人45.3475%的表决权。
赵盛宇现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除赵盛宇以外的其他股东均不能单
独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其相互间亦不存在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实质性控制的关联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赵盛宇对发行人股东大会
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力。因此,赵盛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下表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下表所列各股东持有
的股份共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27.1804%,控制发行人22.0354%的
表决权,低于赵盛宇直接并间接持有发行人的38.6579%的股份和实际控制
发行人的45.3475%的表决权。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招银一号 18,085,050 12.0567%
2 国信蓝思 10,765,950 7.1773%
直接持股2.8014%,通过鞍
3 聂水斌 - 山海康间接持股5.1450%,
合计持股7.9464%
除上述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赵盛宇间接控制的股东外,其他股
东25名,所持有股份共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32.6171%,低于赵盛
宇直接并间接持有的38.6579%的股份。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发起人的出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海目星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是按照各自持有海目星有限的股权比例,以海目星
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该等出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金杜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各发起人将该等
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折价入股或以
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
发起人以其对海目星有限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
其所拥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海目星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
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
利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及“六、发起人和股东”所
述,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
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海目星有限的股权变动、增
资均履行了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变动、增资
等历次变更合法有效。
发起人股东股份质押
根据发行人股东和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关于对赌协议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国信蓝思、深创投、东莞红土创投、深圳红土创投、中小企
业发展、同方汇金、润土亿成、厦门润土、招银一号、深圳慧悦、天慧成
长、欧瑞成长、北京君联、深圳千里舟、赣州允公分别与发行人及/或其实
际控制人签署了含有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前述股东已就对赌条款解除事宜签署了补充协议,
相关对赌安排将在发行人递交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之时终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网站,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
关部件/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
赁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激光设备、自动化设
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金加工
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的
规定。
境外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外拥有1
家控股子公司-香港海目星(已注销)和2家控股孙公司—意大利海目星
和美国海目星。
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变更的
《营业执照》,金杜认为,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已履行了相应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
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
内下属企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正在经营的有关业务取得必
要且有效的批准、备案或许可。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
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
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74,874,242.49 元、 607,302,846.49 元、 728,370,020.29 元 和
334,574,188.44元;发行人上述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
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2.2361%、95.2310%、90.9664%和92.8033%。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经
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近三年未受到上述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不存在中国法律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财务会计状况良好,不存在
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权的具体情
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四)”。
2. 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外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外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鞍山海康 直接持股26.0637%
2 招银一号 直接持股12.0567%
3 海目星投资 直接持股9.5275%
4 深海创投 直接持股8.1560%
5 国信蓝思 直接持股7.1773%
6 聂水斌 直接持股2.8014%,通过鞍山海康间接持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5.1450%,合计持股7.9464%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设有:董事9名,其中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监事3名,其
中职工监事1名;高级管理人员5名,其中包括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
名、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1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在外兼职情况如下:
在发行人 兼职情况
姓名
任职情况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职务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燕加隆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杨文杰 独立董事
开智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监事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杭州众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宁波英博家具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杭州万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经理
章月洲 独立董事
宁波中荣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经理
杭州翰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杭州微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
深圳市鑫致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人
庄任艳 独立董事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山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在发行人 兼职情况
姓名
任职情况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职务
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市嘉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市馨园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监事
聂水斌 副董事长 德润汽车美容 执行董事
董事、副
张松岭 无 无
总经理
董事、财
务负责
高菁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人、董事
会秘书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深圳市招银协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何斌辉 董事
合肥晟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深创投 副总裁
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拓奇智造家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马楠 董事 水贝文化传媒(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东莞红土创投 董事、经理
惠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创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总经理
在发行人 兼职情况
姓名
任职情况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职务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东莞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东莞市红土创新创业产业母基金投资管
董事、经理
理有限公司
惠州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刘明清 监事 无 无
林国栋 监事 无 无
王春雨 监事 无 无
周宇超 副总经理 无 无
李营 副总经理 无 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赵盛宇对外投资情况详见本
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一)/4”]:
在发行 持股比例/
对外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
姓名 人任职 认缴出资 主营业务
名称 (万元)
情况 比例
杨文 独立董 开智咨询(深
40 100% 商务信息咨询
杰 事 圳)有限公司
宁波英博家具
章月 独立董 有限公司 100 40% 家具
洲 事
杭州众章数据 100 40% 软件开发和实施
在发行 持股比例/
对外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
姓名 人任职 认缴出资 主营业务
名称 (万元)
情况 比例
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万聚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 50 30% 企业管理培训和咨询
公司
深圳市鑫致诚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
基金管理有限 10,000 5%
资咨询
公司
深圳市高峰投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
资合伙企业 3,000 1.67%
资咨询
(有限合伙)
深圳市馨园网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
庄任 独立
络信息科技有 625 0.72% 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
艳 董事
限公司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深圳市智翔天 电子产品的研制、销售和技
宇科技有限公 500 5.1% 术咨询;智能硬件平台及其
司 网络技术的研制、销售
深圳市橙牛投
资合伙企业 99.5 10% 股权投资
(有限合伙)
聂水 副董事 鞍山海康 323.856 19.74% 企业管理服务
斌 长 德润汽车美容 60 72% 汽车用品
董事、
张松
副总经 无 无 无 无
岭
理
高菁 董事、芜湖骏宇新材 1,000 15% 碳纤维制品
在发行 持股比例/
对外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
姓名 人任职 认缴出资 主营业务
名称 (万元)
情况 比例
财务负 料科技有限公
责人、 司
董事会
秘书
计算机、物联网科技、电
子产品专业技术领域内的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
何斌 上海智向信息 机系统集成,企业管理咨
董事 259.26 0.66%
辉 科技有限公司 询、商务信息咨询,电信
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
设备、网络设备、仪器仪
表、电子元器件的销售
营口安偌德机
林国
监事 电设备有限公 1,000 4% 专用设备
栋
司
刘明
监事 无 无 无 无
清
王春
监事 无 无 无 无
雨
周宇 副总经
无 无 无 无
超 理
副总经
李营 无 无 无 无
理
4.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序 目前实际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号 经营情况
初级农产品的销售;会
深圳市腾泰 务策划。预包装食品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施
1 农业科技有 研发。预包装食品的生 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正常
限公司 产、预包装食品、散装 (参股41%)
食品的销售。
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担
任其副董事长,2017
年12月已辞任。公司
物流自动化设备研发、 目前持有辽宁聚龙海
辽宁聚龙海
制造、销售;智能物流 目星智能物流科技有
目星智能物
2 信息系统设计及技术开 限公司27%的股权。 正常
流科技有限
发、提供运营服务及技 公司副总经理张松岭
公司
术咨询。 曾持有其2%的股权并
担任其董事兼总经
理,2017年12月已
退股并辞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
控制的企业(持有
3 鞍山海康 企业管理服务。 正常
80.26%份额并担任企
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4 海目星投资 控制的企业(持有 正常
投资顾问。
92.3486%份额并担任
序 目前实际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号 经营情况
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
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
控制的企业(持有
5 深海创投 询;国内贸易;经营进 正常
90%份额并担任企业执
出口业务。
行事务合伙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曾经
2019年3
实际控制的企业(持
6 鞍山海健 企业管理服务。 月1日已
有80%份额并担任企
注销
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5. 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一般经营项目是:陆路、海
上、航空国际货运代理,国内
道路货运代理,国内贸易,经
董事庄任艳之配偶任 营进出口业务,货物装卸服务
深圳市全华通
树东持有100%股权并 (以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1 国际物流有限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
公司
理。 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
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是: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品);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上海拼箱营网 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董事庄任艳之配偶任
2 络科技有限公 咨询、转让及技术服务,数据
树东持有40%股权
司 处理服务
公司曾经的董事会秘
书蒋绍毅(蒋绍毅于 塑胶制品、高分子材料、纤维
2019年1月3日前担任 材料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
深圳市德丹塑 公司董事会秘书)之 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3
业有限公司 配偶谢家敏持有100%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股权,该等股权已于 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2018年7月17日全部转 外)
让给唐川
金属工艺品制造;玻璃工艺品
董事聂水斌曾持股90% 制造;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
并担任监事,聂水斌 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金属
的妻妹卢惠珍曾持股 制品批发;工艺品批发;塑料制
4 佳添工艺品
1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 品批发;玻璃钢制品批发;林业
总经理。2019年1月9 产品批发;木制、塑料、皮革
日已注销 日用品零售;玻璃钢制品零售;
金属装饰材料零售
服务:汽车美容、企业管理咨
询;销售:汽车配件、汽车装
董事聂水斌持股72%并
5 德润汽车美容 饰品、汽车用品、机械设备、
担任执行董事
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
货。
封开县海健投 董事聂水斌曾持股70% 以自有资金对商业项目进行投
6
资有限公司 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资;物业投资管理、商务信息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经理,聂水斌的妻子 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劳务信
卢粉妹曾持股30%。 息咨询、企业投资咨询、企业
2018年7月12日已注销 管理咨询、企业营销咨询、企
业营销策划、社会经济信息咨
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
开发营销策划、投资与资产管
理、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不含
金融、期货、证券信息咨
询)、市场调查、物业管理。
金属工艺品制造;玻璃工艺品
制造;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
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金属
制品批发;工艺品批发(象牙及
广州市添智工 董事聂水斌的妻妹卢 其制品除外);塑料制品批发;
7
艺品有限公司 惠珍持股80% 玻璃钢制品批发;林业产品批
发;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
零售;玻璃钢制品零售;金属装
饰材料零售;货物进出口(专营
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6.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和境外法律意见
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5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是香港
海目星(已注销)、广州海目星、江门海目星、盛海信息(已注销)、江
苏海目星;发行人拥有3家全资孙公司,分别是常州海目星、意大利海目
星、美国海目星;发行人拥有1家控股子公司鞍山海目星。其具体情况如
下:
(1) 香港海目星
HYMSONTECHNOLOGIES(HONGKONG)CO.,LIMITED
名称 海目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首任董事 赵盛宇
住所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83号华轩商业中心14楼B座5室
认购的股本总额 1万元港币
成立日期 2014年4月24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100%
备注 2018年3月29日完成注销
(2) 广州海目星
名称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3562276631F
法定代表人 聂水斌
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灵路2号(厂房2)103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00万元
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
经营范围 械零部件加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计
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
营专控商品除外);机械配件零售;通用机械设备零售;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金属成形机床
制造;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软件零售;软件开发;
机床附件制造;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
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0年09月25日
经营期限 2010年09月25日至长期
持股比
出资额(万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例
元)
(%)
股权结构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
1 3,500 100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 3,500 100
(3) 江门海目星
名称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3MA4W98MT17
法定代表人 赵盛宇
住所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堡棠路56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5,000万元
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
光发生器及部件、元件;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机
经营范围 械加工;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租赁、上门维修及安装;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7年03月06日
经营期限 2017年03月06日至2027年03月06日
持股比
出资额(万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例
元)
(%)
股权结构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1 5,000 100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 5,000 100
(4) 盛海信息
名称 深圳市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D42M3G
法定代表人 周逸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26号10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500万元
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开发与销售;工业自动化控
制系统、工业机电一体化系统、工业远程控制的施工、
上门维护及技术咨询;机械设计和软件的升级改造(不
经营范围 含限制项目);信息软件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
发、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时间 2017年03月01日
经营期限 2017年03月01日至2027年02月28日
持股比
出资额(万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例
元)
(%)
股权结构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1 500 100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 500 100
备注 2019年10月31日完成注销
(5) 江苏海目星
名称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3MA1PB93K9T
法定代表人 周逸
住所 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66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000万元
激光智能设备、激光器及相关核心部件、元器件、自动
化设备及相关核心零部件、工业机器人成套设备及相关
核心零部件、锂电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的设计、开发、
经营范围 生产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控制系统的开发和销售;机
械加工;设备租赁、维修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7年07月04日
经营期限 2017年07月04日至长期
持股比
出资额(万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例
元)
(%)
股权结构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1 15,000 100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 15,000 100
(6) 常州海目星
名称 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3MA1XG60W44
法定代表人 周逸
住所 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66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2,500万元
精密激光应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光机电一体化
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激光精密加工技术的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激光加工服务;设备租赁及
经营范围 维修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
面清单))。(涉及国家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8年11月16日
经营期限 2018年11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持股比
出资额(万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例
元)
(%)
股权结构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1 2,500 100
(江苏)有限公司
合计 — 2,500 100
(7) 意大利海目星
名称 Hymson Italy S.R.L.
地址 Via Serra 50 - 36030 Lugo Di Vicenza (VI)
公司资本 89,790欧元
成立日期 2019年6月26日
股权结构 广州海目星持股100%
广东省商务厅《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1900152号)
境内审批手续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粤发改外资函[2019]1690号)
(8) 美国海目星
名称 Hymson USA, Inc.
251 Little Falls Drive, Wilmington, New Castle,
地址
Delaware 19808
投资额 50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19年7月3日
股权结构 广州海目星持股100%
广东省商务厅《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1900380号)
境内审批手续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粤发改外资函[2019]3010号)
(9) 鞍山海目星
名称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300064096638Q
法定代表人 林国栋
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北园1号楼
住所
1-3层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00万元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激光设备、钣金产
品、计算机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计算机软硬件、
元器件技术研发、制作(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安装、
经营范围 调试、维护、技术咨询服务;激光设备、计算机自动化
设备租赁;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凭资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时间 2013年4月24日
经营期限 2013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4日
持股比
出资额(万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例
元)
(%)
股权结构 1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1,050 70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 广州海目星 450 30
合计 — 1,500 100
7. 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尚未拥有分支机构。
8.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关联方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姓名
公司董事聂水斌曾持
一般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
股10%,寇令涛1持股
机电设备、电子测试设备、自动
1 深圳科诺克 80%,吕振飞持股
控制器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
10%。2019年6月28
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日已注销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金
属成形机床制造;金属切割及焊
接设备制造;机床附件制造;其他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零部件
加工;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
广州市越智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集成电路
董事聂水斌的妻妹卢
2 激光科技有 设计;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光伏
惠珍持股40%
限公司 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通用机械设
备零售;机械配件零售;软件零
售;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计
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物
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
术进出口
3 深圳远策房 公司副总经理、自然 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物业管理
1 寇令涛在报告期内曾在发行人境内下属企业任职;寇令涛目前还持有丹纳米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该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产品销售的业务交易。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姓名
产经纪服务 人股东李营的夫妹杨
有限公司 士英担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
9. 其他重要关联方
其他重要关联方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
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均为公允、
合法,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
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且在《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基本
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规范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作出相关承
诺。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发行人在2016年12月完成对广州海目星
的收购后不存同业竞争的情况。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已作出相关承诺。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有关关联
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
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 自有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及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
3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1项房屋所有权。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
企业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
争议和纠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门海目星拥有的1项国有土
地使用权和1项房屋所有权存在抵押的情况。2.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等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共
拥有7处租赁房产,基本情况如下:
序 承 出租 产权证 面积 租金 租赁登记备
号 租赁物业 租 方 号 (平方 (元/ 租赁期限 用途 案
方 米) 月)
深圳市龙 已备案,
2015年5
华新区观 发 《房屋租赁
1 澜君龙社 行 黄益 / 17,020 425,500 月1日至 厂房 凭证》(龙
荣 2020年2
区环观南 人 华1G001201
月28日
路26号 (备))
深圳市龙 深圳
华区观澜 市老
2019年4
街道君龙 发 俵物
2 社区凌屋 行 业服 / 1,100 35,200 月1日至 厂房 未办理备案
2020年3
君新工业 人 务有
月31日
路4号厂 限公
房一楼 司
序 承 出租 产权证 面积 租金 租赁登记备
号 租赁物业 租 方 号 (平方 (元/ 租赁期限 用途 案
方 米) 月)
深圳市龙
深圳
华区观澜
市云 2019年12
街道君龙 发
3 社区凌屋 行 树鑫 / 2,000 48,000 月17日至 厂房 未办理备案
实业 2020年12
君新工业 人
有限 月16日
路4号厂
公司
房二楼
辽宁激光
鞍山
产业园北
激光
园(中 鞍
产业 2019年7
心)1号 山
4 楼1、2、 海 园服 / 3,168 免租金3 月1日至 厂房 未办理备案
务中 年 2020年6
3层(鞍 目
心有 月30日
山市立山 星
限公
区越岭路
司
263号)
广州 《房地
已备案,
番禺 产权
广 《房屋租赁
南沙区裕 骏业 证》 2019年7
州 登记备案证
5 丰路100 海 宏达 (粤房 480 14,676. 月1日至 办公 明》(穗租
号7栋 洗染 地证字 48 2020年6
目 备
101室 机械 第 月30日
星 2019B151030
有限 C263031
2180号)
公司 7号)
序 承 出租 产权证 面积 租金 租赁登记备
号 租赁物业 租 方 号 (平方 (元/ 租赁期限 用途 案
方 米) 月)
广东 已备案,
江门市蓬 江 珠西 粤房地 2017年7 《房屋租赁
江区金益 门 智谷 权证江 免租金3 月1日至 登记备案证
6 路3号金 海 投资 门字第 9,796 年 2020年3 厂房 明》(江租
凯登3号 目 有限 0114127 月31日 备
楼 星 公司 838号 2017000907
号)
其他房屋的使用情况
江苏省常 江 厂
州市金坛 苏 7,394. 无偿使 至2020年 房、
7 区金坛大 海 / / 83 用 6月30日 办 未办理备案
道66号3 目 公、
栋房屋 星 宿舍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
业承租的上述物业中,除第1项、第5项和第6项已经办理租赁备案登
记外,其余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未在有关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
记。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
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单位逾期不办理的,可能会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9
条的规定,该等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或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
业承租的上述物业,除第5项和第6项的租赁物业出租方已提供房屋所
有权证外,第1项至第4项和第7项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未能向本所律师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产权属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在出租方能够提供出租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该房产所有
权人同意出租方出租该房产的证明文件前,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该等物业
的权利未得到有效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据相关租赁协议取得其对租
赁物业使用权的合法性也无法得到有效确认,该等租赁存在无法受到法律
保护及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能。但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仍可依据
租赁合同向出租方进行索赔。
相关主体就前述租赁瑕疵情况作出了如下确认:
(a)关于第1项至第3项的租赁物业,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
备局于2019年4月11日向发行人出具了《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
地整备局关于核查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厂房有关情
况的复函》(编号:深龙华更新整备函[2019]250号),该等租赁物业
“不在《深圳市2019年度土地整备计划(草案)》及我局正组织街道办
开展的土地整备、征地拆迁项目范围内……不在我区已纳入城市更新单
元计划拟拆除重建用地范围内,也不在我局正在办理的计划申报拟拆除
重建用地范围内。”,深圳市君龙兴股份合作公司就第1项租赁物业出
具了《证明》,“目标土地为深圳市原宝安区龙兴村村集体拥有的集体
建设用地……原龙兴村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目标土地的规划用
途为非农业用地。”,深圳市君创业股份合作公司就第2项和第3项租
赁物业出具了《证明》,“目标厂房为深圳市君创业股份合作公司物
业,已根据深圳市规定,办理了历史遗留违规建筑普查登记,可进入租
赁市场;目标土地为深圳市君创业股份合作公司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
目标土地的规划用途为非农业用地。”;(b)关于第4项的租赁物业,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局于2019年8月30日出具了《证明》,
“兹证明位于鞍山高新区越岭路263号激光产业园北园的房地产的产权
情况如下:该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由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
司通过摘牌方式合法获得,目前因正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尚未取得房
屋权属证明;鉴于该处房地产的规划符合鞍山市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该处房地产属于合法建筑,不会被列入改造拆迁范围。”;(c)关
于第7项租赁物业,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1月
17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海目星(江苏)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部分
临时使用厂房的情况说明》,“为满足江苏海目星的生产经营需要,本
管委会同意江苏海目星无偿使用前述3栋房屋至2020年6月30日。”
就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租赁物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发行人上市前的租
赁物业瑕疵而致使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需要另寻租赁场所及/或受到任何
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调查或整改要求而遭致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足额支付相关搬迁费用及其他费用,且在承担后
不向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
何损失。”
在建工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
的在建工程主要有江苏海目星的在建厂房,已取得该项在建工程现阶段所
必须的各项建设许可及审批,项目建设手续合法合规。
知识产权
1.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及 本 所 律 师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商 标 局 网 站
(http://sbj.cnipa.gov.cn/sbcx/)查询的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依法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分别
为4项和1项。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专利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国家知识产
权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网 站
(http://www.cnipa.gov.cn/)查询的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发明专
利共计30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实用新型专利共计216项,《外观
设计专利证书》的外观专利共计2项。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
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及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CPCC微平台(http://weixin.ccopyright.com/)查询的结果,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66项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合法拥有或有权使用上述商标、
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特许经营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无特许经营权。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
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办公设备等。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
依法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设备,该等设备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
自购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
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授信合同、借款合同、销售合同、
采购合同、重组协议、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工程合同、保荐及主承销协议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一)”]。
经核查,金杜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
止性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作为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履行该等
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内没有因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在本法律意见
书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6月
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及投资活动发
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
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合并或分立
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合并或分立的情形。
增资扩股
发行人报告期内(包括其前身海目星有限)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金杜认为,上述增资扩股符
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减资
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减资的情形。
重大股权收购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金额在人
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股权收购。
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金额在人
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现行)系经发行人2017年10月18日召开的创立
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19年6月17日召开的2019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9年10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修订,且已报深圳市监局备案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历次修订已经履
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章
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
案)》已获发行人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发行人完成首
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
作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会议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了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
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金杜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及公
司治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7年10月1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现行《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金杜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
议事规则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
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
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
发行人共召开了股东大会16次、董事会会议25次、监事会会议5次。
金杜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
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有关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任
职情况
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
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5名,分别为总经理1名,
副总经理3名,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1名。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
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3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
变化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3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缘于对公
司原有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充实和适当调整,以及相关人员辞职而
发生,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中的核心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金杜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人员的变化符合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
2. 监事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3年内的监事变化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现有董事中包含3名独立董事,分别为庄任艳、杨文杰和章月洲,
其中庄任艳为会计专业人士。发行人创立大会通过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该制度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金杜认为,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中国法律要求。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内享受的税
率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取得的3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附件七],其中有3笔财政补贴的金额较大(单笔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江门海目星于2017年9月28日自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
有限公司处获得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政府补贴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贴的依据为江门
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7月31日制作的《江门市蓬江区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前述会议经审议后同意“按照蓬江府[2010]18号文
的相关规定,按项目投资总额7亿元的7%给予江门海目星工业扶持资金共
4,900万元,并由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支付,
其中2017年9月30日前兑现3,000万,其余的扶持资金在2017年12月
31日前兑现”;蓬江府[2010]18号文系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
发的规范性文件,该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要对蓬江区符合相关条件的先
进制造业项目进行工业扶持,前述《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审议确认江门海目星属于符合蓬江府[2010]18号文规定的相关条件可以
享受工业扶持的公司。
2.江门海目星于2017年12月29日自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
资有限公司处获得金额为人民币1,900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公司提供的
政府补贴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贴的依据与上述
第1项相同。
3. 江苏海目星于2018年12月28日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处
获得金额为人民币8,444.6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贴
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贴的依据为发行人与江苏
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坛开发区管委会”)签署的
《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
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合作补充协议》”)以及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
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
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合作补充协议》中约定:“项目公
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公司取得本项目所需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
后,由甲方在项目公司要求的时间内等额奖励给项目公司”,《说明》对
该笔财政补贴的性质做了进一步明确:“金坛开发区财政局按照金坛开发
区管委会指示向江苏海目星发放的上述财政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
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
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22条规
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
款”。经公开查询,金坛经济开发区是于1993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
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2012年,金坛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
确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职能的意见》(坛委发〔2012〕55号),授予金坛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级经济管理权限。
基于上述,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
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内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
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棠下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常州
市金坛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
税务总局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网站,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在报告期内能依法申
报和缴纳税款,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下
属公司报告期内已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江门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于2018年3月
26日取得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
装备有限公司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蓬环审
[2018]24号),该建设项目目前已经全面投入生产,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尚在办理过程中。2019年12月1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出具了
《关于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环保情况的说明》,认定“江
门海目星的生产项目已于2018年3月26日取得(蓬环审[2018]24号)
《关于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
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
保护部令第48号),江门海目星主行业类别为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
业,暂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暂未发现江门海目星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国家环境保护部网站、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住所地环境保护部门
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发行人及其境
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在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备
案,并已取得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对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符合
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根据深圳市监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分局出具的证明,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市场监督主管
部门的网站,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
方有关质量及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产品质量
符合相关规定,未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
到重大处罚。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已经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和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已在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已取得相关环境保护部门
对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不涉及具体的兼并、收购其
他企业的项目。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
如下:
“公司始终坚持“改变世界装备格局,推动人类智造进步”的使命,秉承
“成为全球工业激光与自动化智造第一品牌”的愿景,专注于激光及自动
化智能装备领域的研发与市场拓展。不断增强公司的激光光学及控制技
术、与激光系统相配套的自动化技术,以行业发展为发展方向,以客户需
求为导向,持续开发符合下游产业的新设备,促进下游行业产业升级。”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中国
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和境内下属企业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情况
广州海目星收到广州市番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15日下
发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穗番)安监认[2016]J005号)
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穗番)安监管罚[2016]J005号),广
州海目星存在下列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消
防栓前堆放杂物、通道堵塞;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罚款
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广州海目星被处罚款金额为一
万元,属于该类违法行为所对应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此外,根据广州
市番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5日出具的《证明》,广州
海目星“自设立至今,没有发生过违反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
行人境内下属企业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发行人
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境内下属企业住所地的相关
司法机关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持
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境内下属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其住所地的相关司法机关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
但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编制过程中,本所律师参与了法律问题的
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对《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及其摘要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已认真审
阅。金杜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矛
盾之处。金杜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二十二、 结论性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除尚需取得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之外,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
法律所规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及其摘要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__
潘渝嘉_____________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王玲
年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1月22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55号《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证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3月1日施行)”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词语与《法律意见书》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问询函》中涉及发行人律师部分问题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问询函》的回复
一、《问询函》第1题:关于股本变更
1.1 申报材料未完整披露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
律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证发〔2019〕
36号)之2的要求核查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
1.2 发行人股东较多,发行人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9〕6号)(以下简称《准则》)的要求披露股东的基本情况。
请发行人:(1)按照《准则》第四十二条之(四)披露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
基本情况、并说明股东是否存在员工持股平台;(2)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三类
股东。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文件、申报前一年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
文件、新增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机构股东普通合伙人营业执照、私
募基金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核查了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
2.查阅了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和纳
税凭证;访谈了申报前一年股权转让双方,核查了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受让股份
的交易情况;
3.访谈了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取得并查阅了新增机构股东的合伙协议,检索了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信息,核查了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与发行
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
员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等情况;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现有股东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资料,对发
行人现有股东进行股权穿透核查,对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存在国有股份、外资股
份及员工持股平台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
5.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网站,核查了
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及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情况。
(一)申报材料未完整披露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
律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证发〔2019〕
36号)之2的要求核查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证发〔2019〕
36号)之2的要求,“对IPO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保荐机构、发
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
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
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
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时,除满足招股说明书
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外,如新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
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应披露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普
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申报
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发行人申报前最近一年共新增4名股东,分别为江苏拓邦、重道永旭、重道扬帆、
高菁(以下合称“新股东”)。其中,江苏拓邦、重道永旭、重道扬帆均于2019
年6月通过受让实际控制人赵盛宇所持发行人的部分股份入股,高菁于2019年
11月通过受让赖源棱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入股。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要求对发
行人新增股东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新股东的基本情况
(1)江苏拓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拓邦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苏拓邦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7573422649
法定代表人 黄卫星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注册地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4年2月11日
实业项目投资;接受委托从事资产管理、处置及相关咨
询服务;企业管理、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提供项
经营范围 目投资咨询、企业改制及上市策划咨询、财务咨询、投
资机会研究咨询、项目技术专家咨询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 持股比
元) 例
1 黄卫星 1,000 50%
股权结构 2 姜毓萍 700 35%
3 王国伟 300 15%
合计 - 2,000 100%
实际控制人 黄卫星
(2)重道永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道永旭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常州重道永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MA1W96WD39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远道永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长虹东路397号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8年3月26日
创业投资(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依法取得许可和
经营范围 备案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性 出资额 出资比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质 (万 例
元)
1 徐世中 有限合伙 11,800 45.38%
人
2 钱海英 有限合伙 5,000 19.23%
人
3 缪丽锋 有限合伙 3,000 11.54%
人
常州梦想工 有限合伙
出资结构 4 场投资发展 人 2,900 11.15%
有限公司
5 曹新华 有限合伙 2,200 8.46%
人
6 谈珂 有限合伙 1,000 3.85%
人
宁波远道永
旭投资管理 普通合伙
7 合伙企业 人 100 0.38%
(有限合
伙)
合计 - - 26,000 1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道永旭的普通合伙人宁波远道永旭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远道永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AG6Y18H
执行事务合伙人 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0号2号楼211室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年12月1日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合伙人性 出资额 出资比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质 (万 例
元)
1 苏小相 有限合伙 100 24.94%
人
2 徐世中 有限合伙 100 24.94%
人
3 冯宁 有限合伙 100 24.94%
出资结构 人
常州瀚远投
4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00 24.94%
(有限合 人
伙)
常州重道投 普通合伙
5 资管理有限 人 1 0.25%
公司
合计 - - 401 1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远道永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普通合伙人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MA1MAFK36U
法定代表人 朱秀娟
注册资本 210万元
注册地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5年10月27日
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企业不得从事金融、
经营范围 类金融业务)、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
(万元) 例
1 缪国元 189.5 90.24%
股权结构 苏州工业园区人
2 大精英投资管理 10.5 5%
有限公司
3 徐世中 10 4.76%
合计 - 210 100%
(3)重道扬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道扬帆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常州重道扬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0MA1MCN357U
执行事务合伙人 常州润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 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1号楼
C座103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年12月11日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
经营范围 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资产委托管理。(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额 出资比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万 例
元)
出资结构 常州梦想工
1 场投资发展 有限合伙人 6,000 42.25%
有限公司
2 缪丽锋 有限合伙人 3,000 21.13%
江苏慧德科
3 技发展有限 有限合伙人 1,500 10.56%
公司
4 徐世中 有限合伙人 1,500 10.56%
5 胡丽敏 有限合伙人 1,000 7.04%
6 朱亚南 有限合伙人 1,000 7.04%
常州润道投
7 资管理合伙 普通合伙人 200 1.41%
企业(有限
合伙)
合计 - - 14,200 1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道扬帆的普通合伙人常州润道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常州润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0MA1MBFWU9C
执行事务合伙人 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
1号楼C座一层科技金融中心101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年11月20日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
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性 出资额 出资比
出资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质 (万 例
元)
1 苏州工业园 有限合伙 219 73%
区人大精英 人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谱润股 有限合伙
2 权投资管理 人 78 26%
有限公司
常州重道投 普通合伙
3 资管理有限 人 3 1%
公司
合计 - - 300 1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常州润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
通合伙人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MA1MAFK36U
法定代表人 朱秀娟
注册资本 210万元
注册地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5年10月27日
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企业不得从事金融、
经营范围 类金融业务)、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
(万元) 例
股权结构 1 缪国元 189.5 90.24%
2 苏州工业园区人 10.5 5%
大精英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3 徐世中 10 4.76%
合计 - 210 100%
(4)高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菁的基本情况如下:
高菁,女, 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0103196805******,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现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2.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份转让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1)产生新股东的原因
序号 新股东 原因
1 江苏拓邦 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引进合作伙伴,且新股东看好公司发展前景
2 重道永旭 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引进合作伙伴,且新股东看好公司发展前景
3 重道扬帆 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引进合作伙伴,且新股东看好公司发展前景
4 高菁 赖源棱按照入股公司时的约定在从公司离职时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的全部股份,高菁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同意受让公司股份
(2)股份转让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新增股东 出让 转让价款 持股数量 受让股比 入股价格
序号 名称 方 (万元) (万股) (%) (元/ 定价依据
股)
1 江苏拓邦 赵盛 2,000 150.00 1.00 13.33 以公司2019年净
宇 利润的预估值的
新增股东 出让 转让价款 持股数量 受让股比 入股价格
序号 名称 方 (万元) (万股) (%) (元/ 定价依据
股)
20-25倍作为公司
估值
以公司2019年净
2 重道永旭 赵盛 1,500 112.50 0.75 13.33 利润的预估值的
宇 20-25倍作为公司
估值
以公司2019年净
3 重道扬帆 赵盛 500 37.50 0.25 13.33 利润的预估值的
宇 20-25倍作为公司
估值
4 高菁 赖源 57.63555 17.96 0.12 3.21 2018年末未经审计
棱 每股净资产
3.股份变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根据新股东、赵盛宇和赖源棱出具的书面确认,上述股份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
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4.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
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的关系
根据新股东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上市中介
机构出具的确认函,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均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
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5.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股东的工商档案或身份证件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江苏拓邦、重道永旭、重道扬帆均系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
业,具有《公司法》等中国法律规定的担任股东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高菁具
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法律规定的担任股东并向发行
人出资的资格。
(二)请发行人按照《准则》第四十二条之(四)披露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基
本情况、并说明股东是否存在员工持股平台
1.发行人不存在国有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现有法人股东包括
深创投、东莞红土创投、深圳红土创投和同方汇金,均不属于国有股东。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创投、东莞红土创投、深圳红土创投和同方汇金的
基本情况如下:
(1)深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
a.深创投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91440300715226118E
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倪泽望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1层B区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42,090.1882万元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
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
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
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
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
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
成立日期 1999年08月25日
营业期限 1999年08月25日至2049年08月25日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152,843.4070 28.1952
理委员会
2 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8,418.6696 20.0001
3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 69,350.3415 12.793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
股权结构 4 有限公司 58,543.8000 10.7996
5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269.5179 5.0305
6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26,520.1015 4.8922
7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9,911.1101 3.6730
8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19,352.6197 3.5700
9 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 17,953.0529 3.3118
10 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3,253.1829 2.4448
11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12,651.0909 2.3338
12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7,590.6789 1.4003
13 七匹狼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167.4818 1.3222
14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1,265.1335 0.2334
合计 - 542,090.1882 100
b.深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
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一)政府部门、机构、
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
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根据上述深创投股权结构,深创投不属于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不属于国
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因此深创投不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
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深创投的股东中,纯国有成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
资企业)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
限公司,前述股东合计持有深创投的持股比例未超过50%,因此深创投不符合《上
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深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
(2)东莞红土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
a.东莞红土创投基本情况
名称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9144190006217417XY
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李守宇
住所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12号楼4楼410A1室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成立日期 2013年03月15日
营业期限 2013年03月15日至2020年03月07日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深创投 10,500 35
2 东莞市科创资本产业发展投资有限 6,000 20
公司
股权结构 深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3 公司 6,000 20
4 东莞市松山湖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3,000 10
5 东莞市海通工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3,000 10
6 宜昌盛合科技有限公司 1,500 5
合计 - 30,000 100
b.东莞红土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
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一)政府部门、机构、
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
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根据上述东莞红土股权结构,东莞红土创投不属于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
不属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因此东莞红土创投不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东莞红土创投的股东中,纯国有成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
资或全资企业)为东莞市科创资本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松山湖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前述股东合计持有东莞红土创投的持股比例未超过50%),因此东
莞红土创投不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东莞红土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
(3)深圳红土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
a.深圳红土创投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红土孔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91440300349601220L
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蒋玉才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国鸿1栋6层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000万元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业务
成立日期 2015年07月15日
营业期限 2015年07月15日至长期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深创投 6,000 24
2 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5,000 20
3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4,000 16
股权结构 4 深圳市高新奇投资有限公司 4,000 16
5 深圳市亦丰实业有限公司 3,000 12
6 孙雪珍 2,000 8
7 陈静 750 3
8 刘晓昕(监护人:陈静) 250 1
合计 - 25,000 100
b.深圳红土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
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一)政府部门、机构、
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
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根据上述深圳红土创投股权结构,深圳红土创投不属于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
位,不属于独资或全资企业,因此深圳红土创投不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深圳红土创投的股东中,纯国有成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
资或全资企业)为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前述股东合计持有深圳红土创投的持股比例未超过50%,因此深圳红土创投不符
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深圳红土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
(4)同方汇金不属于国有股东
a.同方汇金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同方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91440300326607056K
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王灿锋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四路6号天安数码时代广场A座2406
室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经营范围 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
务);投资管理.
成立日期 2015年02月04日
营业期限 2015年02月04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2 5,500 55
2 王灿锋 2,100 21
3 刘静 1,500 15
4 刘建川 900 9
合计 - 10,000 100
b.同方汇金不属于国有股东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
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一)政府部门、机构、
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
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根据上述同方汇金股权结构,同方汇金不属于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不属
于独资或全资企业,因此同方汇金不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同方汇金提供的穿透核查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公开查询,同方汇金的股东均
不属于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因此同方汇金不
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同方汇金不属于国有股东。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国有股份。
2.发行人不存在外资股份
2 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00)的全资子公司,同
方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国籍,非自然人股
东均系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外资股份。
3.发行人不存在员工持股平台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员工持股平台。
(三)发行人不存在三类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共有22名非自然人股东,
其中,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深海创投、同方汇金、深圳千里舟、赣州允公、
江苏拓邦不属于私募基金,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国信蓝思、
深创投、厦门润土、诸暨科地、东莞红土创投、中小发展基金、润土亿成、深圳
慧悦、深圳红土创投、招银一号、天慧成长、欧瑞成长、北京君联、重道永旭、
重道扬帆为中国境内设立的私募基金,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
管理计划,发行人不存在三类股东。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涉及的股权转让系交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
争议或潜在纠纷;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均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
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增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新增股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证发
〔2019〕36号)之2相关要求;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发行人
现有股东中不存在员工持股平台;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契约型基金、
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现有股东中不存在“三类股东”情况。
二、《问询函》第2题:关于财务总监离职
发行人2019年1月财务总监更换为高菁。2019年10月,原财务总监赖源棱将
其持有的发行人0.12%股权作价57.64万元转让给高菁,转让价格为3.21元/
股,转让价格依据为2018年末未经审计每股净资产金额,远低于2019年6月
份的转让作价。请发行人说明:(1)原财务总监赖源棱辞职的具体原因及离职
去向;(2)赖源棱申报前转让股份的原因及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3)高菁2019年1月起担任财务总监,2018年在发行人处领取
薪酬的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文件,赖源棱和高菁
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的支付凭证、赖源棱和高菁出具的《确认函》,
并对赖源棱和高菁进行了访谈;
2.取得并核查了高菁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发行人向高菁发放工资和奖金
的银行凭证,以及发行人和高菁出具的《关于高菁领取薪酬的确认函》。
(一)原财务总监赖源棱辞职的具体原因及离职去向
2017年10月,赖源棱被聘任为公司财务负责人;2019年4月,赖源棱辞去公司
财务负责人职务。赖源棱辞任财务负责人的具体原因为:赖源棱的配偶于2019
年3月收到暨南大学任职通知(于2019年8月正式转入暨南大学任职),赖源
棱有2个子女且年龄较小,加上广州具有较好的教育资源,经家庭共同协商,决
定从公司离职去广州工作生活。辞职后赖源棱现就职于广州飞猪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
(二)赖源棱申报前转让股份的原因及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
2019年10月16日,赖源棱与高菁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赖源棱将其持
有发行人0.1197%的股份以人民币57.63555万元转让给高菁。赖源棱转让上述
股权的原因为:赖源棱按照入股公司时的约定在从公司离职时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的全部股份,且转让价格为应参照上一年末的每股净资产。
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已由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且已经发行人2019年第七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1月7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高菁已于2019
年10月30日向赖源棱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赖源棱已就本次
股份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赖源棱和高菁出具了《关于股份转让相关事宜的确认函》,确认本次股份
转让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赖源棱申报前向高菁转让股份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高菁2019年1月起担任财务总监,2018年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原因,
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1.2019年高菁在公司任职情况
2019年1月,蒋绍毅由于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公司聘任高菁为
董事会秘书;2019年3月,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聘任高菁为非独立董事;2019年4月,赖源棱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
职务,公司聘任高菁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上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充分披露。
2.2018年高菁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原因
高菁于2018年12月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担任公司风控部总监一职并领取当月
薪酬及奖金。
3.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
情况”之“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概况”之“(一)董
事会成员”之“(4)高菁”补充披露如下:
“(4)高菁
女,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外永久居留权,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1989
年7月至2001年12月任中国航空工业金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副处长,
2002年1月至2005年3月任中国航空工业金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2005年4月至2014年1月任中航金城南京机电液压工程研究中心财务部副部
长,2014年2月至2016年9月任中国航空工业机电系统有限公司财务部项目总
会计师,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任深圳光启尖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
首席风控官,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任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18年12月起在公司担任公司风控部总监,2019年1月起在公司任职董事会
秘书,现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赖源棱申报前转让股份具备合理原因,其与高菁的股权转让的真实有效,不存
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2.高菁从公司取得的报酬系基于高菁为公司提供的服务,高菁与公司、公司其他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
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进行了真实、准
确、完整的披露,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三、《问询函》第3题:关于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现有7名核心技术人员。根据公开检索信息,部分发行人主要专利发明人未
被列为核心技术人员。
请发行人:(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证
发〔2019〕29号)(以下简称《问答》)之6的要求,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
定依据,充分说明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研发、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主要核心
技术等方面发挥的具体作用;(2)结合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专利发明
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等情况,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否恰当;(3)说
明主要专利发明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如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在
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访谈核心技术人员,获取和查阅核心技术人员调查表,了解核心技术人员的及
其在发行人研发、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主要核心技术等方面发挥的具体作用;
2.查阅了发行人持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权属文件,查阅专利发明人信息;
3.查阅了发行人主要研发项目、在研项目、承接的科研项目资料,查阅各主要参
与人员信息。
(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证发〔2019〕
29号)(以下简称《问答》)之6的要求,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充分
说明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研发、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主要核心技术等方面发
挥的具体作用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
之“(六)研发人员情况”增加“3、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核心技术人员
在公司研发、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主要核心技术等方面发挥的具体作用”,
补充披露的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为:(1)在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激光、自动化
等行业拥有多年从业经验,具备激光、自动化等行业较强的专业背景;(2)在
公司技术研发、专利取得、软件开发、核心技术开发等研发活动中作为负责人或
重要人员,对公司取得的研发成果具有重要贡献。
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1、赵盛宇,博士,资深光学专家,曾获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
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万人计划)、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2009年加入海目
星,在海目星累计负责或参与申请专利169项,其中发明专利21项,实用新型
专利147项,外观设计专利1项;曾主导海目星精密加工控制软件的开发工作;
曾主导及参与公司18项重要研发项目,包括风冷式12W紫外激光发生器及其标
记设备研发与产业化、重20180099中高功率全固态紫外激光器研发、动力电池
电芯入壳焊接设备设计及成果转化等项目,并取得相关专利成果及软件著作权。
2、林国栋,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获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及各类科技
进步奖。2013年加入海目星,在海目星累计负责或参与申请专利104项,其中
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102项;曾参与海目星全自动保持架组装机控制软
件、海目星全自动极耳超声波焊接机控制软件、海目星全自动物流线运输机控制
软件等软件的开发;曾主导及参与公司10项重要研发项目,包括:锂电池电芯
极片激光裁切一体化关键技术研发、重20180099中高功率全固态紫外激光器研
发、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等项目,并取得相关专利及软
件著作权。
3、张松岭,硕士,资深自动化技术及控制技术专家,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
广东省动力电池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曾在海外多家顶尖半
导体公司及上市公司担任自动化技术负责人,主持多项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
目。2011年加入海目星,在海目星累计负责或参与申请专利164项,其中发明
专利21项,实用新型专利143项;曾参与海目星全自动保持架组装机控制软件、
海目星全自动极耳超声波焊接机控制软件、海目星全自动物流线运输机控制软件、
海目星动力电池电芯真空烘箱设备控制软件等软件的开发工作;曾主导及参与公
司重要研发项目17项,包括:IT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
发与应用、重20160401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动力电
池电芯入壳焊接设备设计及成果转化、锂电池电芯极片一出四卧式激光切割技术
研发等项目,并取得相关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4、周宇超,硕士,2015年加入海目星,在海目星累计负责或参与申请专利85项,
其中发明专利9项,实用新型专利76项,且发表了两篇论文;曾参与海目星激
光精密加工控制软件、海目星动力电池合芯贴胶机控制软件等软件的开发工作;
曾主导及参与了公司16项重要研发项目,包括:高端电子产品激光制造关键设
备研发与产业化、重20180099中高功率全固态紫外激光器研发、新能源汽车动
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PCB紫外精密镭射切割成型设备应用示范等项
目,并取得相关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5、田亮,硕士,2011年加入海目星,在海目星累计负责或参与申请专利72项,
其中发明专利10项,实用新型专利62项;曾参与极片切割成型机控制软件、海
目星全自动极耳超声波焊接机控制软件、海目星动力电池保持架安装机控制软件
等软件的开发工作;曾主导及参与了公司10个重要研发项目,包括:手机OIS
防抖模组切割焊接一体化关键技术研发、重20180099中高功率全固态紫外激光
器研发、高端电子产品激光制造关键设备研发与产业化、IT和电子产品的高端
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与应用等项目,并取得相关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6、彭信翰,硕士,参与开发十余项自主创新产品,在精密线轨技术、高精度的
检测反馈、激光能量控制及数控装备技术等领域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2014年
加入海目星,在海目星累计负责或参与多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曾主导及参与公
司多个激光工艺开发与突破的重要项目,包括:高速高精度蓝宝石材料激光精密
加工装备的研发、柔性OLED激光智能切割钻孔一体化制程关键技术研发、高端
电子产品激光制造关键设备研发与产业化、高速高精度3D曲面玻璃光刻固化设
备研发等项目,并取得相关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7、温燕修,硕士,高级工程师,从事机器人及自动化产品开发工作10余年,曾
获两项沈阳市科技成果。2016年加入海目星,在海目星累计负责或参与申请专
利37项,其中发明专利4项,实用新型专利33项;曾参与海目星动力电池入壳
机控制软件、海目星全自动电芯配对机控制软件、海目星全自动软连接焊接机控
制软件等软件的开发工作;曾主导及参与公司8个重要研发项目,包括:动力电
池全自动电芯配对设备研发、动力电池软连接全自动激光焊接关键技术研发、锂
电池电芯转接片激光焊接关键技术研发、动力电池电芯入壳焊接设备设计及成果
转化等项目,并取得相关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二)结合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专利发明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等情
况,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否恰当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
之“(六)研发人员情况”增加“3、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核心技术人员
在公司研发、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主要核心技术等方面发挥的具体作用”,
补充披露的具体内容如下:
“结合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专利发明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的情况对
核心技术人员认定的说明如下:
1、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
公司研发人员包含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及一般研究人员,公司研发部门
的主要成员皆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
赵盛宇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整体负责公司的研发工作;林国栋,监事;张松
岭,副总经理、产品与技术中心负责人,根据行业发展前景、公司总体发展规划,
制定具体研发计划,负责研发项目的产业化应用;周宇超,副总经理、激光研发
中心负责人,具体负责激光器的研发及应用;田亮,激光及自动化事业部总工程
师、新产品开发部负责人,主要负责激光及自动化事业部的项目研发工作;彭信
翰,精密激光事业部总工程师,主要负责精密激光事业部研发工作;温燕修,战
略项目孵化部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重点发展行业领域的技术开发及应用工作。
2、公司主要专利发明人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国内专利权248项,包括30项发明专利,
216项实用新型专利及2项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参与公司专利发明且具有70项
专利及以上的人员情况如下:
发明人 专利数量 任职情况
赵盛宇 169 董事长、总经理
张松岭 164 副总经理、产品与技术中心负
责人
林国栋 104 监事
周宇超 85 副总经理、激光研发中心负责
人
田亮 72 激光及自动化事业部总工程
师、新产品开发部负责人
3、公司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
公司主要研发项目的技术成果形成了公司17项核心技术,核心技术的主要研发
人员皆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两大类核心技术对应的核心研发人员情况如下:
(1)激光器光学及控制技术
序 核心技术 研发项目主要负 主要研发项目名称
号 责人
风冷式12W紫外激光发生器及
其标记设备研发与产业化
风冷式紫外激光高功率发生器
1 激光谐振腔光学 周宇超,赵盛宇 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设计技术 15w紫外激光器的研发
30w绿光激光器的研发
PCB紫外激光切割成型机研发
皮秒种子激光脉冲放大装置及
2 皮秒激光器技术 周宇超,林国栋 其加工装备研发
皮秒激光器关键技术研发
风冷式12W紫外激光发生器及
其标记设备研发与产业化
3 倍频晶体高精度 周宇超 风冷式紫外激光高功率发生器
温控技术 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5w紫外激光器的研发
30w绿光激光器的研发
风冷式12W紫外激光发生器及
4 仿真散热腔体设 周宇超,赵盛宇 其标记设备研发与产业化
计技术 风冷式紫外激光高功率发生器
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高能量激光切割 双工作台交换自动分区抽风高
5 技术 赵盛宇 速激光切割机
HP6018D激光切管机的研发
6 激光同轴视觉定 张松岭 全自动高速激光锡焊设备关键
位技术 技术研发
电池极片激光切 重20160401锂离子动力电池
7 割技术 张松岭,温燕修 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
极片激光切割工艺技术研发
8 同轴温控闭环控 周宇超,林国 全自动高速激光锡焊设备关键
制焊接技术 栋,田亮 技术研发
风冷式12W紫外激光发生器及
9 激光表面处理技 赵盛宇,田亮 其标记设备研发与产业化
术 高速高精度蓝宝石材料激光精
密加工装备的研发
序 核心技术 研发项目主要负 主要研发项目名称
号 责人
智能手机充电变压器精密组装
关键技术研发
PCB紫外激光切割成型机研发
(2)与激光系统相配套的自动化技术
序号 核心技术 研发项目主要负 主要研发项目名称
责人
1 极片缺陷智能跳 林国栋,张松岭 锂电池电芯极片激光裁切一体
切技术 化关键技术研发
嵌入式高速激光 重20160401锂离子动力电池
2 控制卡技术 张松岭 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
高速激光控制卡技术研发
卷对卷张力控制 重20160401锂离子动力电池
3 技术 张松岭,林国栋 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
卷对卷张力技术研发
重20160401锂离子动力电池
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
极片切割软件技术平台研发
动力电池电芯激光顶焊智能关
键设备的研发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芯智能
干燥技术的研发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入壳预焊
集成式工业自动 设备的研发
4 化控制系统 张松岭 动力电池全自动超声波焊接设
备研发
动力电池全自动电芯配对设备
研发
动力电池自动包Mylar设备研
发
动力电池全自动气密检测设备
关键技术研发
动力电池软连接全自动激光焊
接关键技术研发
防高温金属熔珠 重20160401锂离子动力电池
5 粘附材料 温燕修 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
粉尘防粘附技术研发
6 丝线送线挂线技 赵盛宇,田亮 手机OIS防抖模组切割焊接一
术 体化关键技术研发
序号 核心技术 研发项目主要负 主要研发项目名称
责人
重20160401锂离子动力电池
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
7 除尘仿真技术 赵盛宇,林国栋 粉尘防控及清除技术研发
动力电池电芯激光顶焊智能关
键设备的研发
8 结构强度仿真技 田亮 IT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组标准
术 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与应用
公司根据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选取赵盛宇、林国栋、张松岭、周宇超、田
亮、彭信翰、温燕修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其中张松岭、周宇超、田亮、彭信翰、
温燕修为研发部门的主要成员,赵盛宇、林国栋、张松岭、周宇超、田亮为公司
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赵盛宇、林国栋、张松岭、周宇超、田亮、温燕修为公司核
心技术对应研发项目的核心研发人员。综上所述,公司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恰
当。”
(三)说明主要专利发明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如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是否存在影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国内专利权248项,包括30项发明专利,
216项实用新型专利及2项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参与公司专利发明且具有超过
70项专利以上的人员情况如下:
发明人 专利数量 任职情况
赵盛宇 169 董事长、总经理
张松岭 164 副总经理、产品与技术中心负
责人
林国栋 104 监事
周宇超 85 副总经理、激光研发中心负责
人
田亮 72 激光及自动化事业部总工程
师、新产品开发部负责人
根据上表,主要专利发明人中,赵盛宇、林国栋、张松岭、周宇超、田亮为公司
的核心技术人员,均在公司任职。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恰当。
四、《问询函》第9题:关于主要资产情况
9.1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工业用地(编号:粤(2019)江门市不动产权第
0051086号)处于抵押状态,请发行人结合债务情况及自身偿债能力,说明上述
工业用地是否存在抵押实现风险,是否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如是,请做重大事项提示。
9.2 根据招股说明书,深圳海目星、广州海目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目前已到期,
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不能通过复审的障碍及对公司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
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3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七项生产租赁场所中四项主要租赁场所未取得权
属证书、未办理租赁备案。根据申报材料,部分租赁物业不在《深圳市2019年
度土地整备计划(草案)》的土地整备、征地拆迁项目范围内。
请发行人说明下一步有无被处罚及搬迁的风险,因房产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
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或搬迁计划、对生产经营稳定性
的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深圳海目星、广州海目星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取得并查阅了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市2019
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关于广东省2019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
业备案的复函》;
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租赁物业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房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出租
方出具的相关说明、证明及复函等文件,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房产用途及相关风险的说明、发行人应对可能搬迁而
制定的搬迁计划及搬迁成本测算表;
5.对深圳海目星租赁物业周边的物业租赁市场进行了走访考察,了解物业租赁市
场情况及潜在可替代的租赁房产相关情况;
6.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出具的《承诺函》。
(一)结合债务情况及自身偿债能力,说明上述工业用地是否存在抵押实现风险,
是否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是,请做重大事项提示
1.上述工业用地不存在抵押实现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门海目星工业用地(原编号:粤(2019)江
门市不动产权第0051086号;因证载信息变更已换发新证,现编号:粤(2019)
江门市不动产权第0083046号)的抵押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类型 权利人 抵押方式 最高债权金额 证明编号
(万元)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 粤(2019)江门市不
1 抵押权 股份有限公司棠下 最高额抵押 5,403.5520 动产证明第0038250
支行 号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 粤(2019)江门市不
2 抵押权 股份有限公司棠下 最高额抵押 8,993.8350 动产证明第0038078
支行 号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 粤(2019)江门市不
3 抵押权 股份有限公司棠下 最高额抵押 3,700 动产证明第0037727
支行 号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 粤(2020)江门市不
4 抵押权 股份有限公司棠下 最高额抵押 4,989.3586 动产证明第0001382
支行 号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过逾期还款情况,上述抵押合同所形成贷
款余额为7,226万元,占2019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比例为11%,占比较小。
公司近年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盈利能力逐步提升、偿债能力不断增强。综上,
公司上述抵押物不存在抵押实现风险。
(二)说明是否存在不能通过复审的障碍及对公司的影响
发行人原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44201076),由深圳市科
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6年11月15日联合颁发,有效期为三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取得了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9年12月9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
号:GR201944203597)。
广州海目星原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44006051),由广东
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2016
年12月9日联合颁发,有效期为三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
海目星取得了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于2019年12月2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006844)。
综上,发行人和广州海目星均已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不存在不能通过复审的障碍。
(三)说明下一步有无被处罚及搬迁的风险,因房产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
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或搬迁计划、对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等
1.发行人租赁物业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物业情况如下:
序 承租 权属 面积 租赁登记
号 租赁物业 方 出租方 证书 (平方 租赁期限 用途 备案
米)
深圳市龙华新区 2015年5月 续租前有
1 观澜君龙社区环 发行 黄益荣3 无 17,020 1日至2020 厂房 备案,续
观南路26号 人 年2月4 28日 租后案未备
深圳市龙华区观 深圳市老俵 2019年4月
2 澜街道君龙社区 发行 物业服务有 无 1,100 1日至2020 厂房 未办理备
凌屋君新工业路 人 5 年3月31日 案限公司
4号厂房一楼 6
深圳市龙华区观 深圳市云树 2019年12
3 澜街道君龙社区 发行 鑫实业有限 无 2,000 月17日至 厂房 未办理备
凌屋君新工业路 人 公司 2020年12 案
4号厂房二楼 月16日
辽宁激光产业园
北园(中心)1 鞍山 鞍山激光产 2019年7月 未办理备
4 号楼1、2、3层 海目 业园服务中 无 3,168 1日至2020 厂房 案
(鞍山市立山区 星 心有限公司 年6月30日
越岭路263号)
南沙区裕丰路 广州 广州番禺骏 2019年7月
5 100号7栋101 海目 业宏达洗染 有 480 1日至2020 办公 已备案
室 星 机械有限公 年6月30日
司
江门 广东珠西智 2017年7月
6 江门市蓬江区金 海目 谷投资有限 有 9,796 1日至2020 厂房 已备案
益路3号3幢 星 公司 年3月7 31日
其他房屋使用情况
厂
江苏省常州市金 江苏 7,394.8 至2020年6 房、 未办理备
7 坛区金坛大道66 海目 / 无 3 月30日 办 案
号3栋房屋 星 公、
宿舍
3 目前已签署新的租赁合同,出租方变更为李文锦。
4 目前已签署新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
5 目前已签署新的租赁合同,出租方变更为深圳市云树鑫实业有限公司。
6 目前已签署新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7 目前正在协商续租事宜
2.发行人租赁物业有无被处罚的风险,因房产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
(1)发行人前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7项的租赁物业
就该4处租赁物业,出租人未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也未提供其他
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与出租人之间建立的租赁关系存在构成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违反,在租赁物业所在地的国土
及房屋主管机关对房屋权属、合规性及是否会被处罚等情况进行确认前,发行人
作为承租人也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该4处租赁物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在被责令补办租赁登记备
案手续且逾期不办理的情况下,会被处以罚款。发行人作为承租人也属于房屋租
赁当事人,存在因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被处罚的风险。
(2)发行人前述第4项的租赁物业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局于2019年8月30日出具了《证明》,“兹证明
位于鞍山高新区越岭路263号激光产业园北园的房地产的产权情况如下:该处房
地产的土地使用权由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摘牌方式合法获得,
目前因正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鉴于该处房地产的规划
符合鞍山市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处房地产属于合法建筑,不会被列入改造
拆迁范围。”因此,该处租赁物业不存在因房屋产权瑕疵被处罚的风险。
该处租赁物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在被责令补办租赁登记备案
手续且逾期不办理的情况下,会被处以罚款。发行人作为承租人也属于房屋租赁
当事人,存在因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被处罚的风险。
(3)发行人前述第5项、第6项的租赁物业
第5项、第6项的租赁物业均提供了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并办理了租赁登记
备案,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就发行人上述租赁物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已出具《承诺
函》,承诺“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发行人上市前的租赁物业瑕疵而致使发
行人或其下属企业需要另寻租赁场所及/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
调查或整改要求而遭致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足额支付
相关搬迁费用及其他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发行
人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3.发行人租赁物业存在搬迁的风险,需承担搬迁费用,但搬迁的费用金额较小
发行人前述第5项、第6项的租赁物业提供了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并办理了
租赁登记备案,不存在搬迁的风险。
就发行人前述第4项的租赁物业,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局于2019年8
月30日出具了《证明》,“兹证明位于鞍山高新区越岭路263号激光产业园北
园的房地产的产权情况如下:该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由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
展有限公司通过摘牌方式合法获得,目前因正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尚未取得房
屋权属证明;鉴于该处房地产的规划符合鞍山市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处房
地产属于合法建筑,不会被列入改造拆迁范围。”鉴于相关房屋主管机关对房屋
的合法性进行了确认,并明确表示“该处房地产属于合法建筑,不会被列入改造
拆迁范围”,该处租赁物业不存在搬迁的风险。
就发行人前述第7项租赁物业,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1
月17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海目星(江苏)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部分临时
使用厂房的情况说明》,“为满足江苏海目星的生产经营需要,本管委会同意江
苏海目星无偿使用前述3栋房屋至2020年6月30日。”该处租赁物业在2020
年6月30日前不存在搬迁的风险。
就发行人前述第1项至第3项的租赁物业,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于2020年1月21日向发行人出具了《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
核查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厂房有关情况的复函》(编号:
深龙华更新整备函[2020]11号),该等租赁物业“不在《深圳市2019年度土地
整备计划》和我区申报的《龙华区2020年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草案)》
列入的征地拆迁及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不在我局牵头处理的十大专项行动相关
地块范围内。……不在我区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拟拆除范围内,也不在我局
正在办理的计划申报拟拆除范围内。”该3处租赁物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
不存在搬迁的风险。
就发行人租赁物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
“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发行人上市前的租赁物业瑕疵而致使发行人或其
下属企业需要另寻租赁场所及/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调查或整
改要求而遭致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足额支付相关搬迁
费用及其他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发行人及其下
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4.发行人有无下一步解决或搬迁计划、对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为预防因租赁房产瑕疵引起的搬迁风险,发行人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解决措施:
(1)发行人对前述第1项至第3项的租赁物业的周边进行了走访考察,发现周
边房屋租赁市场活跃,发行人可在短时间内找到可替代的租赁房产。发行人在前
述考察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搬迁计划书》,对包括厂房搬迁预算、搬迁时间计
划表、搬迁工作安排在内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提前规划,考虑到发行人在前述租赁
物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研发流程不涉及大型、复杂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且
不需要对生产场地进行大规模、特殊化改建,因此搬迁难度较小,预计搬迁时间
需要20日,预计搬迁费用为60-70万元。
(2)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门海目星已在江门建设了2万平方米左右的厂房,如
有必要,发行人前述第1项至第3项的租赁物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迅速转移至江
门海目星的前述厂房开展。
(3)就发行人前述第7项租赁物业,发行人积极推进江苏海目星的新厂房建设,
预计在江苏海目星的新厂房竣工后将前述第7项租赁物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转移
至江苏海目星竣工的新厂房开展。
综上所述,发行人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解决措施,发行人的租赁物业瑕疵不会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
五、《问询函》第10题:关于技术领先情况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主要核心技术包括激光器光学及控制技术及与激光系统
相配套的自动化技术。
请发行人具体说明核心技术应用到发行人具体产品的形式、过程以及成果,并且
结合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以及设备的类型和用途说明上述技术的实现路径,
说明发行人是否主要依赖采购材料,发行人具体优势如何体现,发行人是否存在
外部供应商依赖。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访谈了公司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了解了公司业务、技术的发展情况,公司
核心技术的具体内容、起到的具体作用等情况;
2.查阅了公司主要研发项目、在研项目、承接的科研项目资料;
3.查阅了同行业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行业权威研究报告,了解了行业主流技术
情况。
(一)核心技术应用到发行人具体产品的形式、过程以及成果
公司具备的核心技术包含两大类:激光光学及控制技术及与激光系统相配套的自
动化技术,核心技术运用到设计、生产过程中的形式,以及所达到的效果具体情
况如下:
序 核心技 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 运用核心技术达到的效果、
号 术名称 成果
该技术运用于纳秒系列激光器
生产;该技术通过对有源谐振
激光谐 腔腔长,反射镜曲率,工作物 该技术使得激光输出功率波
1 振腔光 质增益大小进行设计实验,是 动小,光斑圆度好;对应产
学设计 海目星激光器生产的关键环 品的功率波动<1.5%,光斑
技术 节,对于激光器谐振腔内产生 圆度>95%
的激光光束稳定性,功率一致
性等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该技术应用于海目星全系列皮
秒激光器的设计与生产,是海
目星皮秒激光器生产的关键环
节,采用激光脉冲的环形腔放 该技术使得激光输出脉冲宽
皮秒激 大装置或激光双程两级放大装 度窄,光束质量好,光斑圆
2 光器技 置,对毫瓦量级的皮秒激光进 度好;对应产品的脉冲宽度
术 行高能量放大,且保证激光器 <10ps,M2<1.3,光斑圆
多级放大后功率的稳定以及解 度>92%
决激光器的单脉冲能量光束圆
度不佳的问题,相比传统皮秒
放大装置的放大效率提高30%
3 倍频晶 该技术应用于海目星全系列激 该技术使得激光器开机时间
序 核心技 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 运用核心技术达到的效果、
号 术名称 成果
体高精 光器的温度控制与反馈,保证 短,可大大提升客户的生产
度温控 激光器开机的迅速性和在长时 效率。对应产品的倍频晶体
技术 间运转过程中的温度稳定性, 温度可调节精度为
是海目星激光器生产的关键环 0.01℃,激光器冷开始时间
节。当温度发生突然改变时, <10分钟,热开机<2分钟
温控系统能迅速反应,调整制
冷制热功率,使温度在短时间
内恢复稳态
该技术应用于海目星全系列风
冷激光器光路设计与生产;通
过在散热鳍片内部增加微通 该技术使得激光器仅需风
仿真散 道,并优化微通道的结构尺寸 冷,无需配置水冷机,从而
4 热腔体 和数量,使散热效率得到大幅 节约能耗和空间,风冷比水
设计技 提高,提升激光器的散热效 冷功耗低30%以上。对应产
术 率,保证激光器的稳定。相较 品的纳秒紫外风冷激光器可
于水冷激光器,风冷激光器成 实现大于12w激光功率输出
本低、易维护,运输方便,功
耗低
该技术应用于高功率/大幅面/ 可切割厚度更大、幅面更大
管材激光切割设备,其实现主 的板材;最大加工幅面
要是基于光机电软等核心技术 24mx3m;重复定位精度±3
高能量 的综合应用,使高功率激光作 μm;最大移动速度
5 激光切 用于金属表面进行切割,运用 140m/min;实现钣金加工柔
割技术 光机电软的综合技术解决高功 性生产,充分保证钣金加工
率、高速、高质量的切割工艺 高质量、高效率、节约人力
问题,是相关设备核心的、综 成本
合性的技术。
序 核心技 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 运用核心技术达到的效果、
号 术名称 成果
该技术应用于需要使用同轴视
觉系统提升打标、清洗、焊接
或切割精度的工艺,在激光设 该技术能够协助相关设备快
激光同 备中工艺加工前采用CCD拍照 速、准确识别mark点并进
6 轴视觉 运算,进行定位及指导激光补 行精确镭雕,使定位精度提
定位技 偿。是激光设备生产的关键环 升至±0.01~±0.03mm,减
术 节之一,贯穿于设备的设计、 少设备运动时间
组装、调试等阶段。对产品一
致性及精度控制等有着非常重
要的影响。
该技术应用于锂电池极片制造
过程中的极耳切割、极片分
条、极片裁切等工艺环节,是
锂电池极片制造提高质量、降
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关键技 该技术替代传统刀模切割工
术,利用激光的无接触式加工 艺,切割速度从25m/min提
电池极 特点,避免刀模切割产生的毛 高到120m/min,切割效率
片激光 刺、掉粉、开裂等质量问题, 从25m/min最高提升到
7 切割技 利用激光的长周期工作免维护 120m/min,切割质量中的毛
术 的特点降低刀模频繁维护更换 刺可控制在20um以内,量
造成的成本损失,利用激光的 产后的切割尺寸精度在±
可连续式加工的特点替代刀模 0.2mm左右。热影响区宽度
间断式切割方式,大幅提高极 控制在小于100um左右。
片切割效率。运用外光路系统
将高能激光束进行准直聚焦,
精准作用于极片表面,在
0.5mm左右的焦深范围内,通
序 核心技 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 运用核心技术达到的效果、
号 术名称 成果
过高精度控制扫描路径,在极
片上切割出0.05mm左右的切
缝。
该技术主要应用于3C行业焊接
工艺,是3C产品生产过程中焊
接工艺(如线圈,手机等)的
关键环节之一。整合激光传 该技术替代传统焊接方式,
输、温度检测、视觉检测三类 避免传统工艺的锡量不均、
功能于一个同轴焊接模块,模 焊点拉尖、频繁更换铬铁头
同轴温 块保证了激光聚焦光斑、红外 等问题;
控闭环 测温点、视觉成像焦点同时聚 公司自行设计的同轴光路焊
8 控制焊 焦在同一平面内。首先通过视 接头,整合了圆形和环形光
接技术 觉定位,激光出光焊接,焊接 斑,且光斑大小可在
过程中通过同轴红外高速测温 0.6~3mm范围变化,适应不
器件探测焊接过程中熔池温 同大小焊盘;温控采样速度
度,并通过闭环把数据传输给 达到60us
总控系统,系统根据温度变化
实时调节激光输出能量,最终
保证焊接效果的一致性和稳定
性。
该技术主要应用于3C、PCB等 激光的非接触、无耗材、精
行业的标记、去镀层等精密加 度高等优点,提升了产品生
激光表 工工艺。根据不同材料特性, 产中的良率,精细度等指
9 面处理 特别是根据材料的光谱吸收曲 标;
技术 线及分子间能量等级,利用不 公司全自动PCB激光打标机
同波长及不同功率密度的激 性能指标如下:设备精度可
光,使激光束与物质表面相互 做到±3um,二维码标记能
序 核心技 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 运用核心技术达到的效果、
号 术名称 成果
作用,产生熔融,等离子体, 力可到45位2x2mm,雕刻
气化等过程,从而使材料表面 深度≤15um,单个5*5mm二
发生气化,熔化变色等变化。 维码整板完成时间10s
通过非接触性急热、急冷处
理,实现产品改性变质。该技
术易控制处理范围,热影响区
小,产生的残余应力及变形量
小,且不造成化学污染。
该技术应用于锂电池极耳成型
设备的来料检测、判断、调
整、处理等智能控制环节,是
极耳成型工序减少物料损耗,
避免人工处理缺陷从而提高生
产效率的关键控制技术。通过
极片缺 智能视觉系统实时监控来料状 针对有缺陷的物料可以减少
陷智能 态,发现缺陷时精准计算缺陷 50%的损耗,跳切速度可兼
10 跳切技 到切割工位的距离,与一个极 容10-120m/min,跳切精度
术 耳周期的长度关系,在缺陷即 可达到±0.2mm
将到达切割工位时暂停执行极
耳切割,等待缺陷位置通过切
割工位一定的安全距离后,自
动重启完整周期的极耳切割,
并在缺陷位置做好标记,然后
系统登记缺陷特征,以匹配下
一次来料缺陷。
11 嵌入式 该技术通过使用ARM+FPGA芯片 该控制卡使用AXI4片内总
高速激 组合实现激光联动加工等多项 线实现存储器和控制器的数
序 核心技 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 运用核心技术达到的效果、
号 术名称 成果
光控制 控制功能。通过对激光器、激 据传输,激光数据传输速度
卡技术 光振镜头、运动模组三方面的 提升至原来的3倍;支持采
实时同步控制,实现高速、高 集编码器信号,支持飞行切
精度的极片图形切割、打标等 割功能,激光切割实现无限
工艺。极大提升了数据传输速 范围切割;、控制卡支持双
度和执行精度,兼容多种脉冲 工位激光切割,板卡面积减
及连续型的激光器,并增加四 小至原来的50%;切割精度
重安全防护机制。 提升为原来的5倍,采样频
率提升为原来三倍;切割精
度(对齐度、间距)误差小
于0.2mm;提高数据利用
率,缩短通信总时间。实现
切割精度达到±0.15mm,速
度达到120m/min。
该技术主要应用于电池的极耳 卷对卷生产过程中最优匀速
成型设备极片切割、分条、收 段张力控制在±1N(张力设
放卷、裁片等整个带路系统 定在10-150N);提高收卷
中,由驱动+反馈系统构成,包 对齐度、提高切割精度;有
含四部分:辊阻摩擦调节抵 效的避免张力对整体设备的
卷对卷 消、带路张力设定持续、加减 不利影响,提升了设备稳定
12 张力控 速张力波动收敛、PID张力趋 的性能和产品的工艺质量;
制技术 势预估。在卷对卷运动的场景 标准机型辊阻静态摩擦调节
下,通过张力控制系统确保张 低消约为15-25N,小于设
力恒定。防止在生产过程中由 定张力的50%即可实现精准
于张力不稳定生产过程中断带 控制,动态调节过程小于设
或影响生产的电池质量。 定张力的5%;带路张力设
定持续收敛波动率为2%-
序 核心技 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 运用核心技术达到的效果、
号 术名称 成果
3%;加减速区间张力设定持
续收敛波动率为10%-15%;
PID张力趋势预估将以上三
部分串接、集成形成整个张
力反馈系统
该系统框架具有层次化结构清
晰,底层多硬件兼容,人机界
面与逻辑控制分离,调试过程
简化,快速开发,维护调试过
程快速等特点。系统整体由基
础硬件驱动层、核心控制层、 该系统是各种功能模块可快
外设控制层、状态监控层以及 速集成到统一的框架下;可
人机交互层组成,能适用于以 集成各类控制板卡、PLC、
激光工艺为核心的自动化生产 外设;快速对外提供统一接
集成式 与制造设备。通过封装底层的 口;软件操作界面可快速定
13 工业自 运动控制的轴类、电机、检测 制;使用该技术大量减少了
动化控 类外设,如CCD、各类高精度 开发周期,提升了设备的稳
制系统 传感器等,将不同自动化设备 定性,简化设备的操作,优
的动作逻辑与人机交互界面进 化人机交互。实现了开发复
行组件化,将机构的模组组态 用性达到30%-50%,开发周
化,使复杂的设备自动化与激 期短,可扩展性强,能快速
光工艺通过点对点或多线并联 识别故障
的调试技术,快速实现生产与
制造类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的运
行逻辑与动作。该系统提供了
一个简化、高效、高性能的工
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开发框架,
序 核心技 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 运用核心技术达到的效果、
号 术名称 成果
是公司大部分产品控制系统的
基础平台。
该材料应用于生产激光加工工
位的夹治具或零部件,是激光
加工关键技术。采用耐高温防
粘附的特殊金属材料,防止激
光加工产生的金属熔珠烧结在
夹治具或零部件表面。对比耐
防高温 高温工具钢、碳化钨、氧化 该技术有利于支撑结构靠近
金属熔 铝、石墨等材料的特性,再经 激光加工点为加工对象提供
14 珠粘附 过实验效果对比,最终验证出 支撑,限制抖动,提高加工
材料 最佳的材料组合作为激光切割 速度,实现切割速度最高可
材料的垫片、夹治具、保护罩 达120m/min。
等,使得激光熔融飞溅出的金
属熔珠无法粘合,在此条件
下,垫片、夹治具、保护罩等
结构可以更加靠近激光,使待
加工物料的支撑更好,抖动更
小,加工速度更快。
该技术应用于SMA记忆合金去
皮挂线工艺,是SMA-VCM去皮
丝线送 挂线机关键环节,确保SMA丝 利用杠杆原理设计的挑线机
15 线挂线 线本体无损伤。通过张紧力控 构,可将挑线长度精度提高
技术 制结构保证受力恒定,通过杠 一个数量级达到1.5um
杆原理的挑线结构保证长度精
度,通过铆压压力及位置精度
控制保证铆压稳定性
序 核心技 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 运用核心技术达到的效果、
号 术名称 成果
该技术应用于激光加工除尘工
艺,是激光加工关键环节。通 可量化除尘效率,且满足除
过流场仿真分析和统计学分 尘要求的情况下,流体更加
16 除尘仿 析,将粉尘的飞溅特性、外溢 稳定,对待加工物料的扰动
真技术 位置、外溢质量进行理论计算 更小,提高加工速度。除尘
和量化分析,并在理论分析基 装置粉尘外溢量<2%,保障
础上设计优化吸尘口和吸尘罩 切割精度最高为120m/min
结构,指导优化除尘装置
该技术应用于结构设计的强
度、变形、疲劳等性能评估,
是自动化设备设计的关键辅助
技术。利用专业结构力学仿真 根据仿真结构显示的结构薄
结构强 工具,输入机械结构的重量、 弱位置,进行有针对性的结
17 度仿真 负载、材料、受力等基础数 构加强,在设计阶段即可避
技术 据,输出结构的变形、震动、 免设备强度失效、寿命不足
疲劳等,根据仿真结果中的薄 等潜在风险
弱位置,分析其原因,进行有
针对性的结构加强等优化设
计。
(二)结合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以及设备的类型和用途说明上述技术的实现
路径,说明发行人是否主要依赖采购材料,发行人具体优势如何体现,发行人是
否存在外部供应商依赖
1.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及设备的类型和用途说明上述技术的实现路径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情况如下:
单价:万元
类别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激光光学类 19,222.30 25.07% 19,401.48 33.70% 18,607.84 36.90% 6,990.71 27.81%
机加钣金类 16,203.19 21.13% 14,503.00 25.19% 9,432.85 18.71% 6,447.21 25.64%
设备仪器类 14,291.45 18.64% 4,877.99 8.47% 5,687.29 11.28% 3,934.09 15.65%
传动类 4,568.41 5.96% 2,985.27 5.19% 2,326.44 4.61% 835.08 3.32%
电动类 4,697.80 6.13% 3,857.84 6.70% 2,645.46 5.25% 1,003.12 3.99%
电气类 7,380.47 9.62% 4,409.75 7.66% 4,383.73 8.69% 2,245.46 8.93%
气动类 2,828.82 3.69% 1,657.38 2.88% 1,464.93 2.91% 834.03 3.32%
视觉软件类 4,174.74 5.44% 3,546.10 6.16% 2,923.55 5.80% 1,361.24 5.41%
辅料及包材 3,322.35 4.33% 2,331.63 4.05% 2,952.32 5.85% 1,490.58 5.93%
类
合计 76,689.54 100.00% 57,570.45 100.00% 50,424.41 100.00% 25,141.52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各类原材料中,激光光学类、机加钣金类及设备仪器类金
额占比较高,三者合计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69.10%、67.37%、66.89%
及64.83%,占比较高。
激光光学类原材料主要包括激光器、激光模块、焊接头、切割头、振镜、场镜、
扩束镜、镜片、光源等,由于公司生产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使用的激光器部分来自
外采,部分自产,故采购的原材料中既包含激光器整机,同时也包含激光器零部
件。机加钣金类原材料主要是构成设备主体框架的原材料,此外,设备的很多机
械机构件都属于机加钣金类原材料,主要包括机架、大板、铝型材外罩、PC板、
亚克力板、辊类、普通机加件、精密机加件等。公司为客户提供成套的激光及自
动化综合解决方案,很多订单都是成套的生产线,整个产线由多道加工工序构成,
涉及多种加工设备,其中部分标准化程度较高、涉及其他行业领域或附加值较低
的设备,公司通过直接采购获得,主要包括:各类型测试仪、机器人、机器人轨
道、冷水机、工业空调、烟雾净化器、碎料机、真空泵等。
公司通过分析市场和客户需求,对关键技术和关键工艺进行研发,突破技术难点,
形成可销售的产品,在该过程中逐渐积累并形成了当前的技术体系。对于客户定
制化的系统,核心技术的运用涵盖了前端方案设计、关键加工环节的工艺及控制、
关键模组的设计及选用,通过结构设计、方案设计来实现对各个加工环节关键指
标的高精度控制,以达到预计的质量要求。
激光器及其部件、机加钣金件、设备仪器等原材料只是核心技术的作用介质,原
材料是运用核心技术制定解决方案的具体实现载体,核心技术在各加工环节的具
体实现路径可参见本题第一问的回复中“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相关内容。
2.发行人是否主要依赖采购材料,具体优势如何体现,是否存在外部供应商依赖
(1)公司充分借助上游产业链充沛的优质资源,择优选择供应商,不存在对供
应商的依赖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逐步扩大,公司的供应链体系逐渐完善,已具备丰富的采购渠
道。公司生产经营需采购的原材料都具备充分的市场供给,同质或可替代产品较
多,不存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且针对每类原材料,公司与多个合格供应商进行合
作,具体原材料的采购均经过性能、价格的评选,再确定最终的供应商,因此不
存在对具体某个外部供应商的依赖。
(2)公司多年聚焦在业务的核心环节,竞争优势不断巩固
公司凭借多年的行业积累和技术研发工作,已具备较为全面且成熟的激光光学控
制技术、与激光系统相配套的自动化技术,凭借公司对两类核心技术的掌握,公
司在激光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稳定性控制以及效率提升方面,部分关键指标已
达到或超过行业领先水平。通过对业务关键环节重要技术的持续研发,公司不断
积累新的技术及工艺,使激光加工及自动化有机结合的优势不断得以巩固和增强。
(3)公司核心技术具体优势不依赖于原材料
公司核心技术的具体优势以及使用原材料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核心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优势的具体表征 使用原材料情况
号
该技术使得激光输出功率波动
小,光斑圆度好;对应产品的功 涉及原材料:激光晶
率波动<1.5%;光斑圆度>95%; 体,激光泵浦源,镜
1 激光谐振腔光 美国Lumentum公司的Q-Series 片;该技术涉及使用的
学设计技术 激光功率波动 度>85%;美国相干公司的 计,定制化采购,不存
MATRIX355激光功率波动<2%,光 在外部依赖
斑圆度>90%
该技术使得激光输出脉冲宽度
窄,光束质量好,光斑圆度好;
对应产品的脉冲宽度 涉及原材料:激光晶
<10ps,M2<1.3,光斑圆度>92%; 体,激光泵浦源,镜
2 皮秒激光器技 美国Lumentum公司的PicoBlade 片;该技术涉及使用的
术 系列皮秒激光器M2<1.3,脉冲宽 原材料参数都是自主设
度10ps。美国相干公司的 计,定制化采购,不存
HyerRapid皮秒激光器M2在 在外部依赖
1.3-1.4间,脉冲宽度<15ps,光
斑圆度>85%
该技术使得激光器开机时间短,
可大大提升客户的生产效率。对 涉及原材料:电子元器
倍频晶体高精 应产品的倍频晶体温度可调节精 件;算法程序为自主编
3 度温控技术 度为0.01℃,激光器冷开始时间 写,电路控制板为自主
<10分钟,热开机<2分钟; 设计,定制化采购,不
美国Lumentum公司的Q-Series 存在外部依赖
激光器冷开始时间<20分钟,热
序 核心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优势的具体表征 使用原材料情况
号
开机<10分钟;美国相干公司的
MATRIX激光器冷开始时间<20分
钟,热开机<5分钟
运用该技术的纳秒紫外风冷激光 涉及原材料:机械加工
仿真散热腔体 器可实现较大激光功率输出 件;机械图纸参数都是
4 设计技术 (>12W),美国相干公司的 自主设计,定制化采
MATRIX355紫外风冷激光器输出 购,不存在外部依赖
激光功率最高为8W
涉及原材料:高功率激
最大加工幅面24mx3m;重复定位 光器;该技术通过对高
精度±3μm;最大移动速度 能量激光切割机床的结
140m/min。德国通快激光 构、控制系统及关键工
5 高能量激光切 (Trumpf)的Trulaser系列2D 艺的设计开发,实现了
割技术 激光切割机,可搭载2000w到 高能量激光对大幅面金
6000w激光器,最大速度 属板材、型材的切割,
140m/min。 该技术的实现不存在主
要依赖采购原材料的情
形
涉及原材料:CCD镜头;
CCD镜头属于基础硬件,
与基恩士和康耐视公司使用的外 需要根据该技术的应用
激光同轴视觉 部集成视觉系统的方案相比,检 场景,进行选型并同控
6 定位技术 测精度由±0.05mm提升至± 制软件进行适配,比如
0.01~±0.03mm的水平。 CCD的像素,通迅协议以
及轴的精度等参数,才
能高效高性能的实现此
项技术,该技术的实现
序 核心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优势的具体表征 使用原材料情况
号
不存在主要依赖采购原
材料的情形
涉及原材料:激光器,
振镜,冷水箱,振镜控
制卡(脱机卡),场
国内同行目前切割速度一般为 镜,切割口,除尘与风
60~70m/min,最高120m/min。 速口等;
公司早于国内同行两年推出 该技术需要对激光器,
60~70m/min的极耳切割机,目前 振镜,冷水箱场镜,切
电池极片激光 公司产品切割速度为 割口,除尘与风速口,
7 切割技术 90~120m/min。日本Komatsu(小 料带,过辊等硬件根据
松)切割速度为120m/min,韩国 设备的不同功能需求与
Philoptics切割速度为 性能需求进行选型与机
60m/min,德国MANZ切割速度为 构设计,仿真设计,DOE
24m/min。 实验等,比如切割光路
的设计,切割口的设计
等,该技术的实现不存
在主要依赖采购原材料
的情形
自行设计的同轴光路焊接头,整 涉及原材料:电子元器
合了圆形和环形光斑,且光斑大 件、工业相机、步进电
小可变,为国内首创,具有最广 机、光学镜片、机械加
8 同轴温控闭环 泛的工艺适用性;具有业界最快 工件;
控制焊接技术 的60us温控采样速度,激光能 光学器件参数、机械结
源动态补偿频率可达16kHz。德 构、软件源代码均为自
国Mergenthaler和Sensortherm 设计,部分原材料定制
两家同类产品,其最快采样速度 化采购;工业相机、步
序 核心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优势的具体表征 使用原材料情况
号
均为100us,激光能源动态补偿 进电机、元器件均为通
频率可达10kHz。 用标准件,该技术的实
现不存在主要依赖采购
原材料的情形
针对二维码打标,设备精度可做 涉及原材料:自制激光
到±3um,标记能力可到45位 器,振镜,自制打标控
9 激光表面处理 2x2mm。行业内一般设备精度在 制卡;该技术涉及使用
技术 ±5-20um,二维码标记能力可到 的原材料参数都是自主
30位3x3mm。 设计,定制化采购,不
存在外部依赖
通过CCD或者传感器检测极片表
面缺陷,在激光切割时,如当前 涉及原材料:CCD、色标
极组存在缺陷,则及时智能跳过 传感器、激光控制卡
有缺陷的区域,立刻切割下一个 等;该技术中的CCD、色
极组,已达到节约极片的目的。 标传感器是基础硬件,
极片缺陷智能 跳切速度可兼容10-120m/min, 核心关键点是根据不同
10 跳切技术 跳切速度在120m/min时,跳切 设备的需求与性能,从
精度仍然可以达到±0.2mm,实 CCD软件中获取的数据进
现了高速、高精度跳切,对有缺 行缺陷的分析后,驱动
陷的物料可以减少50%的损耗。 设备实现跳切功能。该
为全球首家实现极片缺陷智能跳 技术的实现不存在主要
切技术,目前国内外同行尚无此 依赖采购原材料的情形
技术。
该技术通过使用ARM+FPGA芯片 涉及原材料:光纤脉冲
11 嵌入式高速激 组合实现激光联动加工等多项控 激光器、激光振镜、电
光控制卡技术 制功能。 机编码器、伺服驱动
通过对激光器、激光振镜头、运 器、高速光耦模块等;
序 核心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优势的具体表征 使用原材料情况
号
动模组三方面的实时同步控制, 核心关键技术在于高速
实现高速、高精度的极片图形切 激光控制软件中的FPGA
割、打标等工艺。 程序与ARM控制程序根
该项技术极大提升了数据传输速 据上位机的激光控制软
度和执行精度,兼容多种脉冲及 件下发的切割图形进行
连续型的激光器,并增加四重安 微秒级的数据解析与转
全防护机制。 化后,传输给振境,并
驱动振镜实现高精度、
高质量、高速的激光切
割。涉及原材料为基本
硬件,该技术的实现不
存在主要依赖采购原材
料的情形
张力控制技术是基于控制平台开
发的一整套集成系统,实现手
动、半自动、全自动的无间隙切
换;该技术集成了多种算法(卷 涉及采购原材料:激光
径、锥度、PID),以及双闭环 器、张力传感器、PLC、
调节;带路匀速段张力波动在3% 伺服电机;该技术核心
12 卷对卷张力控 左右,工艺上裁切精度可做到 在于软件控制系统对于
制技术 0.05mm,响应时间可以控制在1ms 反馈值的正确,高速运
左右,速度兼容10-120m/min 算的PID算法程序,该
日本Omron张力控制技术,最高 技术的实现不存在主要
水平模切机的速度指标为 依赖采购原材料的情形
70m/min,张力波动值为8%以内,
工艺上裁切精度为0.3-0.5mm。
国内行业龙头公司同类工艺中,
序 核心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优势的具体表征 使用原材料情况
号
张力控制波动在5%以内。
1、通用的功能模块(设备状
态,用户管理,权限管理,日志
管理,授权管理等)大量减少项
目开发时间和Bug率,相比传统
的开发过程,可复用性可达到
30%-50%左右.
2、该框架集成各类运动控制器
与PLC逻辑控制的通迅接口,减
少开发周期,具备更强的可拓展
性。
13 集成式工业自 3、集成CCD视觉检测软件、各 该技术不涉及使用原材
动化控制系统 类传感器与检测软件、激光软件 料
与激光控制系统,兼容多类型自
动化设备中激光器,焊接头,振
镜,可实现控制激光切割,激光
焊接等激光工艺的可配置与可视
化调试。
4、该框架集成自诊断系统与维
护数据系统,可在调试与运行过
程中,通过采集数据对系统进行
监控与数据分析,快速识别故
障。
该技术有利于支撑结构靠近激光 涉及采购原材料:耐高
14 防高温金属熔 加工点为加工对象提供支撑,限 温不锈钢;根据除尘模
珠粘附材料 制抖动,提高加工速度,极片切 组的具体需求自主设
割速度可达到120m/min以上, 计,定制化采购
序 核心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优势的具体表征 使用原材料情况
号
领先于德国MANZ、韩国
Philoptics等大多数国外同行,
仅有日本小松的切割速度可达到
120m/min
把SMA(记忆合金)微小线径丝
线相应位置去除绝缘层后,挂入
卡爪并铆压固定,通过张紧力控
制结构保证受力恒定,通过杠杆 涉及采购原材料:电
原理的挑线结构保证长度精度, 机、气缸、传感器等标
15 丝线送线挂线 通过铆压压力及位置精度控制保 准元器、机械加工件;
技术 证铆压稳定性。国内有个别公司 该结构为自主设计,定
开发了相似设备,其核心的挑线 制化采购
机构采用电机丝杆直驱方式,挑
线长度精度为10um,且目前尚未
进入量产阶段。公司该技术应用
后,挑线长度精度可达1.5um。
除尘系统的设计,需要参考激光
产生的粉尘特性,国内同行对于 采用外购专业仿真软
除尘效率、外溢比例等均不能有 件,仿真建模过程中的
16 除尘仿真技术 效量化。 气体参数、粉尘参数、
公司通过流体仿真技术的评估和 热参数、流体模型、边
装置优化,通过模型计算可量化 界条件等均为自主设计
粉尘外溢比例<2%,清洁频次小
于2次/天。
结构强度仿真 结构仿真技术作为预防结构破 采用外购专业仿真软
17 技术 坏、指导结构优化的技术,并不 件,仿真建模过程中的
直接体现在设备参数上,公司大 材料参数、结构模型、
序 核心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优势的具体表征 使用原材料情况
号
量应用结构仿真技术,作为结构 边界条件等均为自主设
设计特别是关键零部件设计的辅 计
助技术,预估并提高设备抗变
形、震动、疲劳等能力,是公司
所有设备保持技术领先的关键支
撑技术之一,处于国内先进水
平。
公司核心技术的价值体现在凭借对各个加工环节的深入理解,结合多学科的技术
与工艺,提出定制化设计方案,以原材料为载体,达到客户要求的加工精度、效
率、良率等要求。在核心技术的实现过程中,不存在主要依赖原材料的情形,且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部分为定制化的加工材料、部分为标准产品,且普遍具有较为
充分的供应市场,不存在对外部供应商较大依赖。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关键在于通过结构设计、方案设计
来提升公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实现不存在主要依赖于外采原
材料,不存在对外部供应商较大依赖。
六、《问询函》第13题:关于子公司
13.3 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了两家子公司及多家关联方。招股说明书将与深圳
市腾泰米业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而深圳市腾泰米业科
技有限公司并未列为发行人关联方。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子公司、关联方注销的原因,相关主体是否在报
告期内有重大违法违规事宜,注销及相关处置程序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2)
未将深圳市腾泰米业科技有限公司列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原因,是否存在同类遗
漏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境内子公司、关联方注销主体的工商档案、注销登记文
件,盛海信息工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注销主体原股东
出具的《确认函》,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上述注销主体住所地的相关司法机
关网站上进行了公开查询,对报告期内境内子公司、关联方的合法合规情况及注
销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
2.取得并查阅了邓王周廖成利律师行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了《海目星科技
(香港)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对香港海目
星合法合规情况及注销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
3.取得并查阅了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公司关联
方范围进行全面核查。
(一)说明报告期内子公司、关联方注销的原因,相关主体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事宜,注销及相关处置程序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1.报告期内子公司、关联方注销的原因
序号 公司名称 注销原因
子公司
设立目的主要是为公司海外业务做储备,后因
1 香港海目星 海外业务已不需通过香港地区注册公司进行,
因此注销。
2 盛海信息 设立时拟作为专业软件开发企业,后续不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因此注销。
关联方
鞍山市海健企业管 设立目的为拟用于员工持股平台,后因未启动
3 理服务中心(有限 员工持股计划,因此注销。
合伙)
4 广州市佳添工艺品 该公司出于自身的经营安排做了注销处理。
有限公司
5 封开县海健投资有 该公司是聂水斌为购置资产而设立的项目公
限公司 司,后改为本人直接持有,因此注销。
6 深圳科诺克控制技 该公司出于自身的经营安排做了注销处理。
术有限公司
7 广州市越智激光科 该公司出于自身的经营安排做了注销处理。
技有限公司
2.上述注销主体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宜
邓王周廖成利律师行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了《海目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确认香港海目星“自设立至撤销期间,没有涉及任何被起诉的
记录或者行政处罚情况”。
盛海信息取得了工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证明其自2017年
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存在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经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注销主体的工商档案、注销登记文件,并在中国境内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上进行了公开查询,未发现上述注销主体在报告期内存在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上述注销主体的股东或合伙人出具了《确认函》,确认上述注销主体“在报告期
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宜”。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注销主体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宜。
3.注销及相关处置程序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
邓王周廖成利律师行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了《海目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确认香港海目星“的撤销注册程序合法”、“自设立至撤销期
间,没有涉及任何被起诉的记录或者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注销主体的工商档案、注销登记文件,并在中国裁判文书
网以及上述注销主体住所地的相关司法机关网站上进行了公开查询,上述注销主
体已合法有效的完成了工商和税务主管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未发现因注销及相
关处置程序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上述注销主体的股东或合伙人出具了《确认函》,确认上述注销主体注销及相关
处置程序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注销主体的注销及相关处置程序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二)未将深圳市腾泰米业科技有限公司列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原因,不存在同类
遗漏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深圳市腾泰米业科技有限公司”系“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曾用名,
二者为同一法人主体,并非遗漏披露关联方情况。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未将
“深圳市腾泰米业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最新名称系笔误,现已更正。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对关联方进行了完整披露,不存在遗漏披露关联方的情
况。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前述子公司、关联方等注销主体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宜。
2.前述子公司、关联方等注销主体均已合法有效地完成了工商和税务主管部门的
注销登记手续,不存在因注销及相关处置程序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3.“深圳市腾泰米业科技有限公司”系“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
二者为同一法人主体,该主体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企业,已列为发
行人关联方进行披露,不存在遗漏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不存在遗漏披露关联
方的情况。
七、《问询函》第14题:关于收入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境外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外汇、海关、税务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境外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外汇、海关、税务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表编号:03062402)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书》(海关注册编码:4403162B4B)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备
案表编号:18071609243800000233,备案号码:4708607273);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取得的外汇、海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就
发行人外汇、海关、税务等合法合规情况查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中国海关
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网站。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外业务符合国家外
汇、海关、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外汇、海关、
税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八、《问询函》第20题:关于政府补助
20.1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435.02万元、247.20万
元、4,695.85 万元和 6,935.86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31.64%、
14.35%、48.52%和93.57%。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蓬江府[2010]18
号文及相关会议纪要分别向公司发放3000万元、1900万元的补贴。
请发行人:(1)说明单笔超过300万元的政府补助的具体补助事项、依据及合
规性,结合具体政府补助相关的合作协议、投资额、税收等条款要求说明相关补
助有无返还风险;(2)提供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公司发放3000万
元、1900万元补助的蓬江府[2010]18号文;(3)江门补助款的会计处理,是
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2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处获得金额为
人民币8,444.6万元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请发行人:(1)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充分说明8,444.6万元财政补贴不属于变相减免土地出
让金的依据;(2)说明江苏项目补助款划为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合理性,会
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在重大事
项提示中对相关风险做充分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20.1(1)(2)、20.2(1)事项,申报会计师
核查20.1(3)、20.2(2)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单笔超过300万元的政府补助的相关合作协议、会议纪要、公示
文件等证明材料、发行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入账凭证等底稿资料,逐项核查具
体补助事项、依据及合规性,并逐项分析相关政府补助有无返还风险;
2.核验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公司发放3,000万元、1,900万元补助
的蓬江府[2010]18号文;
3.查阅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法
规,分析公司8,444.6万元财政补贴合规性。
(一)说明单笔超过300万元的政府补助的具体补助事项、依据及合规性,结合
具体政府补助相关的合作协议、投资额、税收等条款要求说明相关补助有无返还
风险
1.发行人单笔超过300万元的政府补助的具体补助事项、依据及合规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单笔超过30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的补助事
项及依据如下:
序 主体 发放主体 补助事项 依据 补贴金额 发放时间
号 (元)
海目 锂离子动力电
深圳市科技 池极耳激光高
1 星有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000,000 2016年
限 创新委员会 速切割设备补
贴
江门 江门市先进 江门海目星建
制造业江沙 2017年7月31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
2 海目 设项目工业扶 30,000,000 2017年
星 示范园区投 持资金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届(13))
资有限公司
江门 江门市先进 江门海目星建
制造业江沙 2017年7月31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
3 海目 设项目工业扶 19,000,000 2017年
星 示范园区投 持资金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届(13))
资有限公司
发行 深圳市财政 新能源汽车动 2017年10月26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
4 化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居 3,000,000 2018年
人 委员会 力电池激光制 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
8-3-66
序 主体 发放主体 补助事项 依据 补贴金额 发放时间
号 (元)
造关键设备产 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业化补贴 员会关于下达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
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发改[2017]1246号)
2018年1月16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
[2018]157号)
2019年12月23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向海目星
江苏 江苏省金坛 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
的说明》
5 海目 经济开发区 经营活动补贴 84,446,000 2018年
星 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9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海目星激
光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
《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
8-3-67
序 主体 发放主体 补助事项 依据 补贴金额 发放时间
号 (元)
江苏 江苏省金坛 2017年6月9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海目星激 5,332,506.
6 海目 经济开发区 贷款利息补贴 光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 2019年
星 管理委员会 《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 67
江门 江门市蓬江 产业共建财政 2019年1月28日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关于安排2018年度珠三角与
7 海目 扶持资金(省 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3 7,667,650 2019年
星 区财政局 级) 号)
江门 江门市蓬江 产业共建扶持 2019年2月19日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产业共建
8 海目 7,667,650 2019年
星 区财政局 资金(市级) 扶持资金(市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4号)
发行 深圳市工业 新兴产业扶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9年
9 3,990,000 2019年
人 和信息化局 资金 第四批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19]4号)
江门 江门市工业 先进装备制造 《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项
10 海目 业发展专项资 6,540,000 2019年
星 和信息化局 金 目计划的通知》(江工信装备[2019]43号)
8-3-68
(1)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研发补贴
本所律师查阅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约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为海目星有限开展“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
割设备”的研发提供无偿资助300万元,且《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相
关约定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深圳市科技
创新委员会具有“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的权力,其有权根据
相关规定与发行人签订《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向发行人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补贴合法合
规。
(2)江门海目星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纪要》(十届(13))、《印发蓬江区工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2010]18
号),前述政府文件明确了工业扶持资金的发放是为了“有效推动我区传统产业
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且前述政府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权发布
前述政府文件并向发行人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江门海目星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合法合规。
(3)江门海目星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纪要》(十届(13))、《印发蓬江区工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2010]18
号),前述文件明确了工业扶持资金的发放是为了“有效推动我区传统产业转型
升级……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
强制性规定。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权发布
前述文件并向发行人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江门海目星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合法合规。
(4)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补贴
本所律师查阅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
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下达深圳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深
发改[2017]1246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
告的批复》(深发改[2018]157号),前述文件明确了该项补贴主要是为了推动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
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相关部门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发布前述
文件的相关部门均为深圳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权发
布前述文件并向发行人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补贴
合法合规。
(5)经营活动补贴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
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以及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
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
说明》,前述协议和说明明确了该项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
的奖励,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
款”,且前述协议和说明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经公开查询,金坛经济开发区是于1993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经
济开发区,2012年,金坛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金坛经济开发区
管理职能的意见》(坛委发〔2012〕55号),授予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级经
济管理权限,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与发行人签订相关协议并向发行人发放
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经营活动补贴合法合规。
(6)贷款利息补贴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
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前述协议确了该项补贴系对江苏海
目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贷款的利息进行补贴,且前述协议和说明没有违反现
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经公开查询,金坛经济开发区是于1993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经
济开发区,2012年,金坛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金坛经济开发区
管理职能的意见》(坛委发〔2012〕55号),授予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级经
济管理权限,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与发行人签订相关协议并向发行人发放
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贷款利息补贴合法合规。
(7)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安排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
(省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3号),前述文件明确了该项补贴系2018年度
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
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
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为江门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权
发布前述文件并向发行人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合法合规。
(8)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市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下达2018年度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市级)的函》(蓬江
财工[2019]4号),前述文件明确了该项补贴系2018年度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
金(市级),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
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为江门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权
发布前述文件并向发行人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市级)合法合规。
(9)新兴产业扶持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9
年第四批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19]4号),前述文件明确
了该项补贴系2019年第四批新兴产业扶持资金,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
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
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深圳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
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向发行人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新兴产业扶持资金合法合规。
(10)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
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江工信装备[2019]43号),前述文件明确了该项补贴系为
推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而发放的专项资金,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
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
查,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江门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
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向发行人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合法合规。
2.结合具体政府补助相关的合作协议、投资额、税收等条款要求说明相关补助有
无返还风险
(1)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研发补贴
2016年7月18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与海目星有限签订了《深圳市科技计
划项目合同书》,约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为海目星有限开展“锂离子动力电
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提供无偿资助300万元,海目星有限应按《深
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约定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2018年11月22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出具了《验收合格证书》,认定:发
行人“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约定,完成了研发任务,实现了主要技术指
标,……,同意通过验收”。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补贴不存在
返还风险。
(2)江门海目星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
《印发蓬江区工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2010]18号)明确规定:享受
工业扶持资金需满足的条件(包括投资产业、投资金额、投资强度、容积率、竣
工时间等);工业扶持资金的金额按投资金额的相应比例计算;对投资后达不到
计划投资金额的项目将收回对应工业扶持资金。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十届十三
次常务会议经审议后同意“按照蓬江府[2010]18号文的相关规定,按项目投资
总额7亿元的7%给予江门海目星工业扶持资金共4,900万元,并由江门市先进
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支付,其中2017年9月30日前兑现3,000
万,其余的扶持资金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兑现”。
2020年3月31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出具了《确认函》,确认:1、江门海
目星在“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莲塘二路以北、金桐八路以东地段”开
展的建设项目符合《蓬江府[2010]18号》的相关规定,能够按照《蓬江府[2010]18
号》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业扶持资金补贴;2、截至目前,未发现前述由江门海目
星开展的建设项目在投资额、投资进度、投资强度、税收金额等方面存在与蓬江
府[2010]18号不符的情形,亦未曾发生过我府要求江门海目星返回前述建设项
目工业扶持资金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目前,公司所获的江门海目星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未被
要求返还。
(3)江门海目星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
《印发蓬江区工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2010]18号)明确规定:享受
工业扶持资金需满足相应的条件(包括投资产业、投资金额、投资强度、容积率、
竣工时间等);工业扶持资金的金额按投资金额的相应比例计算;对投资后达不
到计划投资金额的项目将收回对应工业扶持资金。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十届十三
次常务会议经审议后同意“按照蓬江府[2010]18号文的相关规定,按项目投资
总额7亿元的7%给予江门海目星工业扶持资金共4,900万元,并由江门市先进
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支付,其中2017年9月30日前兑现3,000
万,其余的扶持资金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兑现”。
2020年3月31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出具了《确认函》,确认:1、江门海
目星在“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莲塘二路以北、金桐八路以东地段”开
展的建设项目符合《蓬江府[2010]18号》的相关规定,能够按照《蓬江府[2010]18
号》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业扶持资金补贴;2、截至目前,未发现前述由江门海目
星开展的建设项目在投资额、投资进度、投资强度、税收金额等方面存在与蓬江
府[2010]18号不符的情形,亦未曾发生过我府要求江门海目星返回前述建设项
目工业扶持资金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目前,公司所获的江门海目星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未被
要求返还。
(4)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补贴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能
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
[2018]157号)明确规定:“你公司须抓紧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合法、规
范使用政府资助资金,按照批复文件批准的项目建设要求完成建设”。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
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下达深圳市战略性新
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7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发改
[2017]1246号)的规定,公司获得的该项财政补贴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
划”;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办法》(深发改规〔2019〕3号)的规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应按照《深
发改规〔2019〕3号》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定建设期结束后3个月内通
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涉密项目书面报送)”。因此公司
获得的该项财政补贴应按照《深发改规〔2019〕3号》的规定办理项目验收。
根据《深发改[2017]1246号》,公司获得的该项财政补贴涉及的建设项目的起止
年限为“2017-2019”,因此,公司应按照《深发改规〔2019〕3号》的规定在2020
年3月31日前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于2020年2月25日出具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受疫情影响战
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安排的通知》,规定受疫情影响的战略性新
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即项目建设截止期为2019年12月底,本应于2020年
3月前提交验收申请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提交时
间由项目规定建设期结束后3个月内延长到6个月内,即项目单位最迟应于2020
年6月底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如前述,公司获得的该项财政补贴属于战
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因此可以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受疫
情影响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安排的通知》的规定延长验收申请
提交时间。
公司已在2019年末完成所有的项目建设工作,且公司已准备好相关验收申请材
料,将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受疫情影响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
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安排的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综上,本所认为,就所获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补贴,
公司已按照《深发改[2017]1246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项目建设工作,并已
准备好相关验收申请材料,将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受疫情影
响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安排的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
交,返还风险较小。
(5)经营活动补贴
2019年12月23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
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明
确了该笔财政补贴的性质:“金坛开发区财政局按照金坛开发区管委会指示向江
苏海目星发放的上述财政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不
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
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22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
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确认函》,确认:
“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的发放符合《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
《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本管理委员
会在指示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安排发放前履行了相关的必要内部程序,江苏海
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
(6)贷款利息补贴
《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中约定,江苏省金坛经济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江苏海目星一定的补贴,使江苏海目星承担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贷款手续费由江苏海目星支
付。
本所律师查阅了委托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的入账凭证、江苏海目星支付贷款利息
的付款凭证、贷款利息补贴的入账凭证,经核查,截至江苏海目星支付首笔贷款
利息之日,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结合银行放款金额计算出的借款利息,
与江苏海目星支付贷款利息的金额和贷款利息补贴金额一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贷款利息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
(7)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
《关于安排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的函》
(蓬江财工[2019]3号)明确规定:“请按照《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产业共建与产业园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监管,专
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可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开支,
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接待等支出”。
公司提供了该笔财政补贴使用的专项台账,并表示:“公司仅将前述产业共建财
政扶持资金(省级)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开支,且未用于工资福利、接待
等支出,未违反《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共建与产业园发展用
途)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返还风险。”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不存在返还风险。
(8)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市级)
《关于下达2018年度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市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4号)
明确规定:“按照《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共建与产业园发展
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
挪用。奖补资金可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开支,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接待等
支出”。
公司提供了该笔财政补贴使用的专项台账,并表示:“公司仅将前述产业共建财
政扶持资金(市级)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开支,且未用于工资福利、接待
等支出,未违反《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共建与产业园发展用
途)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返还风险。”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市级)不存在返还风险。
(9)新兴产业扶持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9
年第四批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19]4号),前述文件明确
规定发行人是基于其“PCB紫外精密镭射切割成型设备应用示范”项目取得的事
后资助,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为申报新兴产业扶持资金而提交的《2019年战略
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申请书》,经核查比对,公司在申报新兴
产业扶持资金前已达成了《深工信资金[2019]4号》规定的建设目标,公司有权
按照《深工信资金[2019]4号》的规定取得新兴产业扶持资金,且《深工信资金
[2019]4号》不存在要求公司返还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的规定。因此,本所认为,
公司所获的新兴产业扶持资金不存在返还风险。
(10)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
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江工信装备[2019]43号),前述文件明确规定江门海目星
是基于“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的事由取得的事后奖补,本
所律师查阅了公司为申报新兴产业扶持资金而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核查比对,公
司在申报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前已在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
莲塘二路以北、金桐八路以东地段的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进行了较大金额的固
定资产投资,符合《江工信装备[2019]43号》规定的补助标准,公司有权按照
《江工信装备[2019]43号》的规定取得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且《江工
信装备[2019]43号》不存在要求公司返还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
因此,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存在返还风险。
(二)提供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公司发放3000万元、1900万元补
助的蓬江府[2010]18号文
公司已在申报文件提交该文件。
(三)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充分说明8,444.6万元财政补贴不属于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的依据
江苏海目星于2018年12月28日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处获得金额为
人民币8,444.6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贴文件及其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贴的依据为发行人与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金坛开发区管委会”)签署的《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
目”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
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补充协议》”)以及金坛开发区
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
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合作补充协议》中约
定:“项目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公司取得本项目所需工业用地土地使
用权证后,由甲方在项目公司要求的时间内等额奖励给项目公司”,《说明》对
该笔财政补贴的性质做了进一步明确:“金坛开发区财政局按照金坛开发区管委
会指示向江苏海目星发放的上述财政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
的奖励,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
款,……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22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
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确认函》,确认:
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系经本管理委员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
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与江苏海目星在常州市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开展项目建设没有关系,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
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第22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
让价款”。
综上,本所认为,江苏海目星于2018年12月28日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
政局处获得金额为人民币8,444.6万元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
第二部分 发行人的最新变化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发行人
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进行修改。本
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
尚待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
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
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关于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及《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经营能力,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3.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
年度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4.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关
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
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条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
天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3. 根据《内控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
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并由天健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4.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
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填写
的调查问卷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
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
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及发行
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
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
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7.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激光设备、
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
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
准的项目除外)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
生产”;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
动力电池、钣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
售。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8.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和承诺、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
用报告、相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 、人 民 法 院 公告 网
(http://rmfygg.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网站(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
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
部( http://www.mee.gov.cn/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应急 管 理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等网站,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9.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和承诺、个人信用报
告、相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网 站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网站
( http://www.csrc.gov.c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二)”所述,发行人已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一)”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前股本总额为15,000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5,000万股股份,本次发行
上市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一)”所述,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
行的股份数量为5,000万股,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4.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预计市值分析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符合“预计市值不
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科创板上市标准,符合《股票上市
规则》第2.1.2条的规定。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
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
务、机构及业务独立。
五、发起人和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和工商档案、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图和工商档
案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创投新增一名股东——七匹狼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创投的1.3222%股权),深创投目前的基
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5226118E
法定代表人 倪泽望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1层B区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42,090.1882万元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
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
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
经营范围: 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
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
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
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
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成立日期 1999年08月25日
营业期限 1999年08月25日至2049年08月25日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万元) (%)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
1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152,843.4070 28.1952
员会
2 深圳市星河房地产 108,418.6696 20.0001
开发有限公司
3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 69,350.3415 12.7931
限公司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4 (集团)股份有限 58,543.8000 10.7996
公司
股权结构 5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 27,269.5179 5.0305
有限公司
6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 26,520.1015 4.8922
限公司
7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 19,911.1101 3.6730
有限公司
8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 19,352.6197 3.5700
限公司
9 深圳市亿鑫投资有 17,953.0529 3.3118
限公司
10 深圳市福田投资控 13,253.1829 2.4448
股有限公司
11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 12,651.0909 2.3338
有限公司
12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 7,590.6789 1.4003
公司
13 七匹狼控股集团 7,167.4818 1.3222
股份有限公司
14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 1,265.1335 0.2334
公司
合计 - 542,090.1882 100
除上述情况外,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未发
生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赵盛宇,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
况。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激
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
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产”;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为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
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自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新增取得以下资质证书:
1.发行人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
局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44203597),有效期为三年。
2.广州海目星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
局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44006844),有效期为三年。
3. 江门海目星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
务局于2019年12月2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44004308),有效期为三年。
4.发行人取得由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核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
册号:00920Q10162R3M),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2016 / ISO9001:2015
标准,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激光设备(含激光打标机、激光焊接机、激
光切割机)、激光发生器(含激光器)的生产、设计开发(有行政许可要求的,
按行政许可范围),证书有效期限自2020年2月12日至2023年2月11日。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
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和
2019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07,302,846.49元、728,370,020.29元和
945,923,290.20 元,分别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95.2310%、90.9664%和
91.7549%,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环保等政府主管部
门网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存续,
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
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9年6月30日至
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新增关联方
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基
1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马楠在该企业担任总经理
深圳市红土光明创业投资基
2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马楠在该企业担任总经理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3 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马楠在该企业担任总经理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深圳市红土岳川股权投资基 发行人董事马楠在该企业担任执行事务
4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
同创立(常州)智能装备有
5 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刘明清在该企业持股5%
减少关联方
发行人董事庄任艳原在该企业担任董
1 深圳山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事,现已辞任该企业董事职位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年度至2019年度,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70,161.96 173,256.47 760,144.78
深圳科诺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 - 3,893,570.86
小计 - 70,161.96 173,256.47 4,653,715.64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24,033,036.95 21,556,954.68 4,009,417.08
广州市佳添工艺品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 96,752.14
广州市添智工艺品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45,309.74 12,338.64 -
广州市越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 1,959,055.80
小计 - 24,078,346.69 21,569,293.32 6,065,225.02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9,426,070.89 4,155,880.85 3,920,504.60
3.关联担保明细情况
单位:万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 担保是否已经履
起始日 到期日 行完毕
赵盛宇、王俊媛 750.00 2019/6/28 2022/6/27 否
赵盛宇、王俊媛 960.00 2019/9/6 2023/9/6 否
赵盛宇、王俊媛 1,700.00 2019/9/12 2022/9/12 否
赵盛宇 9,226.00 2018/11/15 2028/11/8 否
4.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元
关联方 2017年度
拆入 还款
赵盛宇 400,000.00 400,000.00
合计 400,000.00 400,000.00
5.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关联方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936,008.77 800,754.38 13,111,402.66 658,720.13 2,296,000.00 186,450.00
小计 11,936,008.77 800,754.38 13,111,402.66 658,720.13 2,296,000.00 186,450.00
其他应收款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60,000.00 6,000.00 60,000.00 3,000.00
小计 - - 60,000.00 6,000.00 60,000.00 3,000.00
6.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关联方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应付账款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9,291.74 23,579.97 34,503.10
深圳科诺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49,529.00
小计 19,291.74 23,579.97 84,032.10
预收账款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20,380.14 6,223,757.56
小计 3,620,380.14 6,223,757.56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自有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查档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证载信息及抵押情况的变
更,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序 权利人 权利类型 产权证号 权利 用途 面积 使用期限 他项
号 性质 (平方米) 权利
1 江门海 国有建设用 出让 工业 66,621.03 有
目星 地使用权 用地
粤(2019)江
门市不动产权 工 2067年8
2 江门海 房屋所有权 第0083046号 其他 业; 36,352.23 月3日止 有
目星 集体
宿舍
序 权利人 权利类型 产权证号 权利 用途 面积 使用期限 他项
号 性质 (平方米) 权利
江苏海 国有建设用 苏(2019)金 工业 2069年3
3 目星 地使用权 坛区不动产权 出让 用地 50,045.00 月19日止 有
第0037728号
江苏海 国有建设用 苏(2019)金 工业 2069年3
4 目星 地使用权 坛区不动产权 出让 用地 137,614.00 月19日止 有
第0037746号
2.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中国境内租赁物业情况发生了如下变化:
(1)因租赁期限届满,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续租了相关租赁物业:
续租前的相关租赁物业情况如下:
序 承租 产权 面积 租金 租赁登
号 租赁物业 方 出租方 证号 (平方 (元/ 租赁期限 用途 记备案
米) 月)
深圳市龙华 2015年5月
1 新区观澜君 发行 黄益荣 / 17,020 425,500 1日至2020 厂房 已备案
龙社区环观 人 年2月28日
南路26号
序 承租 产权 面积 租金 租赁登
号 租赁物业 方 出租方 证号 (平方 (元/ 租赁期限 用途 记备案
米) 月)
深圳市龙华 深圳市
区观澜街道 老俵物 2019年4月
2 君龙社区凌 发行 业服务 / 1,100 35,200 1日至2020 厂房 未办理
屋君新工业 人 有限公 年3月31日 备案
路4号厂房 司
一楼
续租后的相关租赁物业情况如下:
序 承租 产权 面积 租金 租赁登
号 租赁物业 方 出租方 证号 (平方 (元/ 租赁期限 用途 记备案
米) 月)
前两年
深圳市龙华 610,000 2020年3月
1 新区观澜君 发行 李文锦 / 17,020 ;第三 1日至2025 厂房 未备案
龙社区环观 人 年起每 年2月28日
南路26号 年递增
5%
深圳市龙华
区观澜街道 深圳市 2020年4月
2 君龙社区凌 发行 云树鑫 / 1,100 35,200 1日至2021 厂房 未备案
屋君新工业 人 实业有 年3月31日
路4号厂房 限公司
一楼
(2)下述租赁物业的租赁期限届满,但发行人尚在就续租事宜与出租人协商:
序 租赁物 承租 产权证 面积 租金 租赁登
号 业 方 出租方 号 (平方 (元/ 租赁期限 用途 记备案
米) 月)
江门市 广东珠 粤房地
蓬江区 江门 西智谷 权证江 免租金3 2017年7月
1 金益路 海目 投资有 门字第 9,796 年 1日至2020 厂房 已备案
3号3 星 限公司 0114127 年3月31日
幢 838号
(二)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cnipa.gov.cn/)、国家知
识产权局商标局(http://sbj.cnipa.gov.cn/sbcx/)等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新增取得权利证书的境内专利共计6
项和境外商标共计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新增取得权利证
书的专利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1 发行人 一种电池冷却装置 ZL201610511089.7 发明 2016.06.30 2019.12.13
2 发行人 一种电池输送线体 ZL201610512483.2 发明 2016.06.30 2019.12.13
3 发行人 一种可实现内部电 ZL201610645735.9 发明 2016.08.08 2019.12.13
池定位的治具
4 发行人 送丝线装置 ZL201920507583.5 实用新型 2019.04.12 2020.01.21
5 发行人 丝线压装装置 ZL201920500677.X 实用新型 2019.04.12 2020.01.21
6 发行人 一种极耳切割机废 ZL201920526771.2 实用新型 2019.04.17 2020.01.14
料拉断装置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商标注册号 注册地 申请日期 获批日
1 发行人 2018066260 马来西亚 2018.08.13 2019.08.01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的变化情况如
下: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2,000万元以上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序 债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合同签订 合同履行期限
号 (万元) 日期
中国建设银行 《额度合同》(借 2019年6 2019年6月28
1 发行人 股份有限公司 2019普27207上 2,000 月28日 日至2020年6
深圳市分行 步) 月12日
深圳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委 《委托贷款合同》
托贷款委托 (深担(2020)年委 2020年3 2020年3月5
2 发行人 人)、中国建 贷字(0488)号)、 3,000 月3日、 日至2021年3
设银行股份有 《补充协议》(深担 2020年3 月4日
限公司深圳上 (2020)年委贷补字 月3日
步支行(委托 (0488)号)
贷款受托人)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2019年8
上海浦东发展 79042019280165)、 月14
3 发行人 银行股份有限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00 日、2019 自首次提款之
公司深圳分行 之补充合同》(编 年9月3 日起一年
号: 日
79042019280165-
01)
《流动资金借款合 2019年
中国银行股份 同》(2019圳中银 11月28
4 发行人 有限公司深圳 华借字第233号)、 2,000 日、2020 自实际提款日
龙华支行 《 同>补充协议》 日
(2019圳中银华补
序 债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合同签订 合同履行期限
号 (万元) 日期
借字第233号)
中国光大银行 《综合授信协议》 2020年1 2020年1月20
5 发行人 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6,000 月20日 日至2021年1
深圳分行 ZH38932001001) 月19日
江门农村商业 《固定资产借款合 2019年8月5
6 江门海 银行股份有限 同》(合同号: 2,500 2019年8 日至2024年7
目星 公司棠下支行 10020199915677772 月5日 月20日
)
中国农业银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2019年
7 江门海 股份有限公司 同》(编号: 2,000 10月11 总借款期限为
目星 江门胜利支行 44010120190011550 日 一年
)
江苏海 江苏银行股份 《流动资金借款合 2019年 2019年10月
8 目星 有限公司金坛 同》 2,000 10月17 17日至2020年
支行 (JK063819000301) 日 9月16日
江苏海 远东宏信融资 《售后回租赁合同》 2020年3 自起租日起24
9 目星 租赁有限公司 (FEHPT20DE2AMD5- 3,000 月4日 个月
(出租人) L-01)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3,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
序 供货方 购货方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号 (万元)
宁德时代新能 激光模切分切一 2020年3
1 发行人 源科技股份有 4300369481 5,758.48 体机 月23日
限公司
2 发行人 Apple 540139911 873.6(美 EQ-00073405、 2020年2
Operations 元) EQ-00073406 月5日
激光模切机、装
3 江苏海 中航锂电科技 - 5,000.00 配线、干燥线、 2019年12
目星 有限公司 注液机、化成单 月27日
机
(三)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
序 采购方 供应商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号 (万元)
江门海 阿帕奇(北 IPGB200202 10,560,0 IPG脉冲光纤激 2020年2
1 目星 京)光纤激光 66SC 00.00 光器 月21日
技术有限公司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减资、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进行修订。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会议和3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议案
2020年第一次 《关于为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
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1月17日 限公司借入委托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议
案》
2020年第二次 2020年3月24日 《关于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用应收账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议案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董事会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议案
《关于为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20年1月2 限公司借入委托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议
二十六次会议 日 案》
《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20年3月9 《关于用应收账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十七次会议 日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20年4月24 《关于审核确认公司最近三年(2017年、
二十八次会议 日 2018年及2019年)审计报告的议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
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务登记及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
行人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19年
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变化情况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
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门海目星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44004308),有效期为三年。
2.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深圳市国家税
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规定以及国
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
区税务局(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深龙华税税通
[2019]131553号),发行人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
期限由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三)政府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财政补贴依据文件和收款凭证,发行人自2019
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的3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详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
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的网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
境保护、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和《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
的运用未发生变化。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和境内下属企业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环境保护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
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市场监督管理、税务、
环境保护等政府主管部门的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自《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境内下属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
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及其住所地的相关司法机
关网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结论性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除尚需取得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之外,
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所规定的
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
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瑜嘉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3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日)
序 主体 发放主体 来源与依据 补贴金额 发放时间
号 (元)
1 发行人 深圳市科技创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无偿资助) 2,000,000 2019年
新委员会
2 发行人 深圳市工业和 2019年7月11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 580,000 2019年
信息化局 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第一批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
3 发行人 深圳市工业和 2019年7月22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技 360,000 2019年
信息化局 术改造倍增专项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拟资助计划公示的通知》
4 发行人 深圳市龙华区 2019年8月21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 500,000 2019年
经济促进局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百十五企业等4类)拟资助名单公示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 2019年9月19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
5 发行人 信息化局 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第四批资助项目公示的通 3,990,000 2019年
知》
6 发行人 龙华区科技创 2019年11月20日龙华区科技创新局《2019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年 1,670,500 2019年
新局 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拟资助名单公示》
江门海 广东省科学技 2019年7月1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9年广
7 目星 术厅 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方向)项目计划的通知》 300,000 2019年
(粤科资字[2019]145号)
8 江门海 中华人民共和 201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科技部关于拨付第七届中国 300,000 2019年
目星 国科学技术部 创新创业大赛有关资金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309号)
8-3-105
序 主体 发放主体 来源与依据 补贴金额 发放时间
号 (元)
江门海 江门市工业和 2019年8月21日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珠江西
9 目星 信息化局 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江工信装备[2019]43 6,540,000 2019年
号)
10 江门海 江门市蓬江区 《蓬江区人才专项资金监管合同书》 700,000 2019年
目星 科工商务局
11 江门海 江门市科学技 2019年6月19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9年 300,000 2019年
目星 术局 度第二批江门市扶持科技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江科[2019]131号)
江苏海 常州市金坛区 2019年12月17日常州市金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9年“三位
12 目星 工业和信息化 一体”专项资金的通知》(坛工信[2019]58号) 446,000 2019年
局
8-3-10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并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根据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5月6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179号《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的要求,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词语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第二轮问询函》中涉及发行人律师部分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第二轮问询函》第3题:关于瑕疵房屋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七项生产租赁场所中四项主要租赁场所未取得权属证书、未办理租赁备案,还存在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就发行人第7项租赁物业,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7日向发行人出具了《情况说明》,“为满足江苏海目星的生产经营需要,本管委会同意江苏海目星无偿使用前述3栋房屋至2020年6月30日。”该处租赁物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不存在搬迁的风险。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瑕疵房屋的用途,相关收入、毛利及占比,是否属于开展生产经营的主要用地用房;(2)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江苏海目星无偿使用厂房的原因,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2020年6月30日后发行人是否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是否存在搬迁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并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租赁物业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出租方提供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
2.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物业的情况说明》;
3.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的《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核查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厂房有关情况的复函》(编号:深龙华更新整备函[2020]11号)。
(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及
其上建造的房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
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对发行
人持续经营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并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的下述物业涉及租赁使用集体土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
承租 权属 面积 租赁登记
序号 租赁物业 方 出租方 证书 (平方 租赁期限 用途 备案
米)
深圳市龙华新 2020年3月
8 区观澜君龙社 发行 李文锦 无 17,020 1日至2025 厂房 未办理备
区环观南路26 人 年2月28日 案
号
深圳市龙华区
观澜街道君龙 发行 深圳市云树 2020年4月 未办理备
9 社区凌屋君新 人 鑫实业有限 无 1,100 1日至2021 厂房 案
工业路4号厂 公司 年3月31日
房一楼
深圳市龙华区 2019年12
观澜街道君龙 发行 深圳市云树 月17日至 未办理备
10 社区凌屋君新 人 鑫实业有限 无 2,000 2020年12 厂房 案
工业路4号厂 公司 月16日
房二楼
合计 - - - - 20,120 - - -
就上述租赁物业的具体情况特进行具体分析如下:1.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
1992年,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以推动深圳市的农村城市化进程,在土地管理方面对于特区集体所有、尚未被征用的土地实行一次性征收,已划给原农村的集体工业企业用地和私人宅基地,使用权仍属原使用者。由于此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未形成标准化土地确权及办理房地产手续流程,因此农村城市化阶段的土地房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规范性,积累了很多历史遗留的集体土地处置问题。
为解决上述土地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5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明确了“市、区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处理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规定了“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出具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物业的情况说明》,上述租赁物业已办理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并取得了回执,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且满足临时使用的条件。
根据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并经公司确认,公司上述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单位逾期不办理的,可能会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该等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或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出具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物业的情况说明》,上述租赁物业已办理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并取得了回执,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且上述租赁物业符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临时使用的条件,因此可以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相关规定临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而公司租用上述租赁物业符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规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未将集体土地及其上房产的承租人作为处罚对象,因此公司作为上述租赁物业的承租方不会被主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处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不会被主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处以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构成重大影响
考虑到上述租赁房产存在瑕疵,发行人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解决措施:
(1)就上述租赁物业,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于2020年1月21日向发行人出具了《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核查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厂房有关情况的复函》(编号:深龙华更新整备函[2020]11号),该等租赁物业“不在《深圳市2019年度土地整备计划》和我区申报的《龙华区2020年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草案)》列入的征地拆迁及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不在我局牵头处理的十大专项行动相关地块范围内。……不在我区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拟拆除范围内,也不在我局正在办理的计划申报拟拆除范围内。”因此,发行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仍可以使用上述租赁物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在短期内的持续经营不会受到重大影响。
(2)发行人表示,上述第一项租赁物业作为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在该场所主要开展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研发活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租赁物业主要用于开展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活动。发行人对上述租赁物业的周边进行了走访考察,发现周边房屋租赁市场活跃,发行人可在短时间内找到可替代的租赁房产。发行人制定了《公司搬迁计划书》,对包括厂房搬迁预算、搬迁时间计划表、搬迁工作安排在内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提前规划,考虑到发行人在前述租赁物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研发流程不涉及大型、复杂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且不需要对生产场地进行大规模、特殊化改建,因此搬迁难度较小,预计搬迁时间需要20日,预计搬迁费用为60-70万元。
(3)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门海目星已在江门建设了2万平方米左右的厂房,发行人已将上述租赁物业的部分生产经营活动转移至江门海目星的建设项目开展,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海目星在江苏常州的新厂房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如有必要,发行人上述租赁物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能转移至江苏海目星的建设项目开展。
(4)发行人的长期规划中明确将江门海目星和江苏海目星作为两大主要生产基地,除目前已完成的江门海目星一期建设项目和即将完成的江苏海目星一期建设项目,未来还将陆续开展江门海目星的二期建设项目和江苏海目星的二期建设项目,上述租赁物业目前所承担生产职能将逐步转移至江门海目星和江苏海目星,仅保留部分研发和销售职能。因此,从长远看,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也不会受到重大影响。
(5)就发行人租赁物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发行人上市前的租赁物业瑕疵而致使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需要另寻租赁场所及/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调查或整改要求而遭致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足额支付相关搬迁费用及其他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发行人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解决措施,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二、《第二轮问询函》第4题:关于政府补助
4.1报告期各期,公司的政府补助分别为246.67万元、4,650.35万元、9,342.17万元,增长金额及幅度较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主要项目对应的发放机关、发放时间、补助事由及具体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各期单笔超过50万元的政府补助的相关合作协议、会议纪要、公示文件等证明材料、发行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入账凭证等底稿资料,逐项核查具体发放机关、发放时间、补助事由及具体依据,并逐项分析相关政府补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公开查询相关政府补助发放机关的网站,并逐项核查该等政府机关是否具有政府补助相关的机构职能。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主要项目对应的发放机关、发放时间、
补助事由及具体依据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各期单笔超过50万元的政府补助对应的发放机关、发放时间、补助事由及具体依据如下:
序 补助事由 发放机关 发放时间 计入损益金额 具体依据
号 (元)
锂离子动力电池极 深圳市科技创
1 耳激光高速切割设 新委员会 2016年6月 3,000,000.00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备补贴
IT和电子产品的高 深圳市科技创 2016年8月 《深圳市国家和省计划配套项目合同书》
2 端成组标准化自动 新委员会 1,050,000.00
生产线的开发与应 深圳市龙华新 《深圳市龙华新区科技创新资金国家、省、市
用 区经济服务局 2017年3月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合同书》
深圳市市场和
3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质量监督管理 2017年12月 500,000.00 《龙华区2017年知识产权拟资助项目公示》
资助资金 委员会龙华市
场监督管理局
4 2017年深圳市企业 深圳市科技创 2018年1月 1,540,000.00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7年企业研究
研究开发资助 新委员会 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2018年第一批战略
性新兴和未来产业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2018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
专项资金(新能 深圳市经济贸 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
5 源、新材料、节能 易和信息化委 2018年9月 2,210,000.00 环保、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和机器人、可穿戴
环保、航空航天、 员会 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类)扶持计划项目公示的
生命健康和机器 通知》(深经贸信息新兴字(2018)88号)
人、可穿戴设备和
智能装备产业类)
8-3-9
序 补助事由 发放机关 发放时间 计入损益金额 具体依据
号 (元)
6 创新创业大赛专项 江门市蓬江区 2018年12月 1,000,000.00 《蓬江区科技资金监管合同书》
资助 科学技术局
《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
江苏省金坛经 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
7 经营活动补贴 济开发区管理 2018年12月 37,610,901.19 合作补充协议》、《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
委员会 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
贴具体情况的说明》
《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
江苏省金坛经 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
8 经营活动补贴 济开发区管理 2018年12月 46,835,098.81 合作补充协议》、《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
委员会 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
贴具体情况的说明》
2019年民营及中小 深圳市经济贸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下达2019年民营及中小企
9 企业创新发展培育 易和信息化委 2019年1月 500,000.00 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
扶持计划改制上市 员会 助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9]13
培育项目资助 号)
产业共建财政扶持 江门市蓬江区 《关于安排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
10 资金(省级) 财政局 2019年2月 7,667,650.00 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的函》(蓬江财工
(2019)3号)
11 2018年深圳市企业 深圳市科技创 2019年3月 1,471,000.00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8年第一批企
研究开发资助 新委员会 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2017年企业创新能 广州市科技创 《2017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企业研发后
12 力建设计划(企业 新委员会 2019年4月 600,000.00 补助专题)受理名单公开》
研发后补助专题)
8-3-10
序 补助事由 发放机关 发放时间 计入损益金额 具体依据
号 (元)
资助
13 产业共建扶持资金 江门市蓬江区 2019年4月 7,667,650.00 《关于下达2018年度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市
(市级) 财政局 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4号)
2019年龙华区产业 《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2019年产业发展专项
14 发展专项资金(规 深圳市龙华区 2019年5月 1,260,000.00 资金拟资助名单(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助类-第
上企业新增经济贡 经济促进局 一批)公示的通知》
献奖)
2019年龙华区产业 深圳市龙华区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产业发展
15 发展专项资金(技 工业和信息化 2019年6月 870,000.00 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技术改造等4类项目)
术改造等4类项 局 公示的通知》
目)
2016年度南沙区科 广州市南沙区 《2016年度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类)拟
16 技计划项目(评审 工业和科技信 2019年6月 1,000,000.00 立项项目公示》
类) 息化局
17 中高功率全固态紫 深圳市科技创 2019年7月 600,000.00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无偿资助)》
外激光器补贴 新委员会
2019年深圳市第一 深圳市工业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深圳市工业设
18 批工业设计发展扶 信息化局 2019年7月 580,000.00 计发展扶持计划第一批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
持计划资助 知》(深工信优势字[2019]123号)
2019年产业发展专 深圳市龙华区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产业发展
19 项资金(百十五企 工业和信息化 2019年9月 500,000.00 专项资金(百十五企业等4类)拟资助名单公
业资助等4类) 局 示的通知》
20 新兴产业扶持资金 深圳市工业和 2019年9月 3,990,000.0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度战略性新兴
信息化局 产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第四批资助项
8-3-11
序 补助事由 发放机关 发放时间 计入损益金额 具体依据
号 (元)
目公示的通知》
先进装备制造业发 江门市工业和 《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
21 展专项资金 信息化局 2019年9月 6,540,000.00 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江工信
装备[2019]43号)
2019年科技创新专 龙华区科技创 《2019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年企业研发
22 项资金(2018年企 新局 2019年11月 1,670,500.00 投入激励)拟资助名单公示》
业研发投入激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国家税
23 征即退优惠 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 6,269,100.30 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
(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深龙华税
税通[2019]131553号)
8-3-12
(二)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主要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补贴
本所律师查阅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前述文件约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为海目星有限开展“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提供无偿资助300万元,且前述文件的相关约定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签订前述文件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的职权,其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与海目星有限签订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补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IT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与应用
本所律师查阅了《深圳市国家和省计划配套项目合同书》和《深圳市龙华新区科技创新资金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合同书》,前述文件约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为海目星有限开展“IT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与应用”的研发分别提供无偿资助70万元和35万元,且前述文件的相关约定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签订前述文件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现更名为“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的职权,其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与海目星有限签订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IT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与应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龙华区2017年知识产权拟资助项目公示》,前述文件明确了发行人因“龙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而获得该项补贴,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开展辖区知识产权评定认定和专项资金申请资助工作”等相关机构职能,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2017年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本所律师查阅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拟资助企业的公示》,前述文件明确了海目星有限被列为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拟资助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2017年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2018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
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和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类)
本所律师查阅了《市经贸信息委关于2018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和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类)扶持计划项目公示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新兴字(2018)88号),前述文件明确了海目星有限被列为2018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和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类)项目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现更名为“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经费的总体计划、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2018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和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创新创业大赛专项资助
本所律师查阅了《蓬江区科技资金监管合同书》,前述文件约定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为江门海目星开展“高速激光极耳制片机”的研发提供无偿资助100万元,且前述文件的相关约定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签订前述文件的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现更名为“江门市蓬江区科工商务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为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的下属部门,具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的职权,其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与江门海目星签订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创新创业大赛专项资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经营活动补贴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以及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前述协议和说明明确了该项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且前述协议和说明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经公开查询,金坛经济开发区是于1993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2012年,金坛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职能的意见》(坛委发〔2012〕55号),授予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级经济管理权限,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与海目星有限签订相关协议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经营活动补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8.经营活动补贴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以及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前述协议和说明明确了该项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且前述协议和说明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经公开查询,金坛经济开发区是于1993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2012年,金坛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职能的意见》(坛委发〔2012〕55号),授予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级经济管理权限,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与海目星有限签订相关协议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经营活动补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 2019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
本所律师查阅了《市经贸信息委关于下达2019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9]13号),前述文件明确了发行人被列为2019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资助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现更名为“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经费的总体计划、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2019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安排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3号),前述文件明确了该项补贴系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为江门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 2018年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本所律师查阅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前述文件明确了发行人被列为2018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拟资助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2018年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2017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题)资助
本所律师查阅了《2017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题)受理名单公开》,前述文件明确了发行人被列为2017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题)受理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现更名为“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2017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题)资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市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下达2018年度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市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4号),前述文件明确了该项补贴系2018年度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市级),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为江门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市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 2019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献奖)
本所律师查阅了《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2019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助类-第一批)公示的通知》,前述文件明确了发行人被列为2019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献资助类-第一批)拟资助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现更名为“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2019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献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5. 2019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等4类项目)
本所律师查阅了《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技术改造等4类项目)公示的通知》,前述文件明确了发行人被列为2019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等4类项目)项目拟资助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2019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等4类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6. 2016年度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类)
本所律师查阅了《2016年度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类)拟立项项目公示》,前述文件明确了广州海目星被列为2016年度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类)立项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现更名为“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编制科学技术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2016年度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7.中高功率全固态紫外激光器补贴
本所律师查阅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无偿资助)》,前述文件约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为发行人开展“中高功率全固态紫外激光器”的研发提供无偿资助400万元(合同签订后拨付50%,中期评估后拨付剩余50%),且前述文件的相关约定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签订前述文件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的职权,其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与发行人签订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中高功率全固态紫外激光器补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8. 2019年深圳市第一批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助
本所律师查阅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第一批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深工信优势字[2019]123号),前述文件明确了发行人被列为2019年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第一批拟资助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经费的总体计划、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2019年深圳市第一批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9. 2019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百十五企业资助等4类)
本所律师查阅了《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百十五企业等4类)拟资助名单公示的通知》,前述文件明确了发行人被列为2019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百十五企业资助等4类)项目拟资助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2019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等4类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新兴产业扶持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9年第四批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19]4号),前述文件明确了该项补贴系2019年第四批新兴产业扶持资金,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经费的总体计划、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的职权,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1.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江工信装备[2019]43号),前述文件明确了该项补贴系为推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而发放的专项资金,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为江门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 2019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本所律师查阅了《2019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拟资助名单公示》,前述文件明确了发行人被列为2019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拟资助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龙华区科技创新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2019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本所律师查阅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前述文件规定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发行人取得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深龙华税税通[2019]131553号),发行人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期限由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本所律师对出具前述文件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贯彻执行相关税收法规、组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职权,其有权受理发行人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并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享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主要项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就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政府补助文件,并根据具体的政府补助文件判断哪些属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哪些属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3请发行人结合具体政府补助相关的合作协议、投资额、税收等条款要求,结合协议签署后各期发行人投资强度、开工、投产、产出效率等预期情况,进一步细化说明江门海目星4,900万元政府补助、江苏海目星8,444.6万元政府补助是否存在返还风险,如是,请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 取得并查阅了江门海目星4,900万元政府补助、江苏海目星8,444.6万元政府补助的相关合作协议、会议纪要、公示文件、入账凭证等底稿资料;
2. 查阅了2017年3月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3.查阅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了《确认函》;(一)江门海目星4,900万元政府补助是否存在返还风险
1.江门海目星4,900万元政府补助合法合规
江门海目星于2017年9月28日、2017年12月29日自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处获得2笔金额总计为人民币4,900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贴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贴的依据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7月31日制作的《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蓬江府[2010]18号》。
本所律师查阅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届(13))、《印发蓬江区工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2010]18号),前述政府文件明确了工业扶持资金的发放是为了“有效推动我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且前述政府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权发布前述政府文件并向发行人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江门海目星4,900万元政府补助合法合规。
2.江门海目星4,900万元政府补助未被要求返还
2017年3月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对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的投资总金额、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项目容积率的要求。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了《确认函》,确认“为进一步具体落实《蓬江府[2010]18号》并对享受相关财政补贴的企业进行事后考核,我区委托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并同意由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根据《投资合作协议》对江门海目星是否符合享受前述财政补贴的条件进行事后考核”。
根据江门海目星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署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厂房的开工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6月5日,符合《投资合作协议》关于投产时间的要求。
公司表示,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分为两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资金状况,江门海目星已完成了第一期建设项目,江门海目星计划于2020年第四季度开展第二期建设项目,并于2022年7月完成所有厂房和配套用楼的建设工作。按照江门海目星第二期项目的建设规划,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能够达到《投资合作协议》在投资总金额、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项目容积率方面的要求。
2020年3月31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出具了《确认函》,确认:“1、江门海目星在“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莲塘二路以北、金桐八路以东地段”开展的建设项目符合《蓬江府[2010]18号》的相关规定,能够按照《蓬江府[2010]18号》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业扶持资金补贴;2、截至目前,未发现前述由江门海目星开展的建设项目在投资额、投资进度、投资强度、税收金额等方面存在与蓬江府[2010]18号不符的情形,亦未曾发生过我府要求江门海目星返回前述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的情形。”
3.未来可能存在返还风险
如若未来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及融资环境等发生不利变化,影响江门海目星投资计划的实施及产出效率目标的实现,导致未能满足《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条件,江门海目星该项财政补贴将存在返还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所获的江门海目星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未被要求返还。如若未来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及融资环境等发生不利变化,影响江门海目星投资计划的实施及产出效率目标的实现,导致未能满足《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条件,江门海目星该项财政补贴将存在返还风险。
(二)江苏海目星8,444.6万元政府补助是否存在返还风险
江苏海目星于2018年12月28日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处获得金额为人民币8,444.6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贴的依据为发行人与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坛开发区管委会”)签署的《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补充协议》”)以及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合作协议》《合作补充协议》《说明》中均未对江苏海目星应达到何等条件或要求才能享受8,444.6万元的财政补贴进行明确约定,仅在《合作补充协议》中约定了财政补贴的发放时点:“在项目公司取得本项目所需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后”向江苏海目星发放。同时,《说明》对该笔财政补贴的性质做了进一步明确:“金坛开发区财政局按照金坛开发区管委会指示向江苏海目星发放的上述财政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
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的发放符合《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本管理委员会在指示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安排发放前履行了相关的必要内部程序,江苏海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
由上述可见,该笔财政补贴是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并未附加任何考核条件,经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内部讨论认定江苏海目星符合给予财政补贴的条件,江苏海目星有权享受该笔财政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江苏海目星8,444.6万元政府补助不存在返还风险。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章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渝嘉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并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根据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5月25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253号《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三轮问询函》”)的要求,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词语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第三轮问询函》中涉及发行人律师部分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第三轮问询函》第1题:关于发行人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合作
根据申报材料,江苏海目星于2018年12月28日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处获得8,444.6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确认函》,该笔补贴的发放依据仅为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补贴性质为经营活动补贴。《合作协议》中列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开展业务,推动该等客户优先采购发行人的产品。此外,双方签署的《合作补充协议》中还列明,对于发行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额奖励给发行人的项目公司,同时给予发行人的项目公司税收奖励,给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支持政策。2019年3月,发行人与中航锂电项目的总包方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签署了设备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1.8亿元。另根据公开资料,中航锂电实际控制人为金坛区人民政府。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开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最终用户为中航锂电、迈科锂电的相关业务)的来源及具体情况,各期收入及毛利占比,是否依法履行了招投标等必要程序,相关合同签署是否符
合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2)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的
关系,协助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原因及合理性,
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发行人取得上述客户时发挥的具体作用,上述客户采
购发行人产品,是否以发行人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合作为前提,《合作协
议》中发行人承担何种义务以及目前的履行进度,是否存在未按期履行或预计不
能按期履行义务的风险;(3)发行人取得及使用该笔财政补贴,是否以按期履
行相关义务为前提,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放该笔财政补贴是否具备充分的
法律及政策依据;(4)“经营活动补贴”的具体含义,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给予发行人项目公司的税收奖励和支持政策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否属
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
让收入等情形,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及政策的要求,发行人取得该
项土地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5)请结合上
述情况及相关客户的确认意见,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持续与中航锂电、中
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迈科锂电等客户开展业务的能力,是否存在
丧失该等客户的风险,发行人取得该笔财政补贴是否具备合法依据,是否存在返
还该等财政补贴的风险,必要时请作“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揭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及取得的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开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最终
用户为中航锂电、迈科锂电的相关业务)的来源及具体情况,各期收入及毛利占
比,是否依法履行了招投标等必要程序,相关合同签署是否符合招投标法等有关
规定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查阅了相关业务合同、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邮件;
2.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成本明细,了解中航锂电及具备类似业务客户的收入、毛利及毛利率情况;
3.查阅了中航锂电、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4.对中航锂电、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视频访谈;
5.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回复: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开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最终用户为中航锂电、迈科锂电的相关业务)的来源及具体情况,各期收入及毛利占比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均与中航锂电(即“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具体包括:第一、中航锂电及其子公司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中航锂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直接客户;第二、发行人通过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与终端用户中航锂电发生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与迈科锂电开展业务。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航锂电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
a. 2019年,发行人与中航锂电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 是否为终端 占当期总 招投标订单金 直接采购金
客户名称 收入 入比例 销售产品类别 客户 毛利 毛利比例 额(不含税) 额(不含
税)
中国航空规划 动力电池激光 终端客户为
设计研究总院 17,835.79 17.30% 及自动化设备 中航锂电 5,551.44 14.85% 17,835.79 -
有限公司 及产线
中航锂电(洛 78.94 0.08% 动力电池设备 是 43.36 0.12% - 78.94
阳)有限公司 改造及配件
中航锂电 14.38 0.01% 动力电池设备 是 7.24 0.02% - 14.38
改造及配件
合计 17,929.12 17.39% - - 5602.04 14.99% 17,835.79 93.32
b. 2018年,发行人与中航锂电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 是否为终 占当期总 招投标订单金 直接采购金
客户名称 收入 入比例 销售产品类别 端客户 毛利 毛利比例 额(不含税) 额(不含
税)
中航锂电(洛 531.62 0.66% 动力电池设备 是 162.87 0.59% - 531.62
阳)有限公司 改造及配件
中航锂电 470.69 0.59% 动力电池设备 是 105.90 0.38% - 470.69
改造及配件
中航锂电技术研 动力电池设备 终端客户
究院有限公司 25.00 0.03% 改造及配件 为中航锂 18.48 0.07% - 25.00
电
合计 1,027.31 1.28% - - 287.25 1.04% - 1,027.31
c. 2017年,发行人与中航锂电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 占当期总 招投标订单金 直接采购金
客户名称 收入 比例 销售产品类别 是否为终端客户 毛利 毛利比例 额(不含税) 额(不含
税)
中国航空规划 动力电池激光及 终端客户为中航
设计研究总院 1, 666.67 2.61% 自动化设备及产 锂电 146.17 0.77% 1,666.67 -
有限公司 线
中国航空规划 动力电池设备改 终端客户为中航
设计研究总院 90.60 0.14% 造及配件 锂电 48.95 0.26% - 90.60
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 动力电池设备改 终端客户为中航
工程有限公司 90.60 0.14% 造及配件 锂电(洛阳)有 31.18 0.17% - 90.60
限公司
合计 1,847.86 2.90% - - 225.97 1.20% 1, 666.67 181.20
注:1、中航锂电持有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73.36%的股权,中航锂电持有中航锂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为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52.81%的股份,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航锂电22.99%的股权。
2、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是中航锂电动力电池生产项目的总承包方,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为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动力电池生产项目总承包方。
上述中航锂电(作为直接客户或终端用户,下同)在针对动力电池生产项目生产设备或产线进行首次采购时,均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供应商。若生产方案发生调整,中航锂电及其总承包方需对已采购的设备或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为了保证改造工作的效率及质量,针对已采购设备或产线的后续改造、零部件更换等一般均直接向原供应商进行采购。报告期内,公司对中航锂电收入总额为20,804.29万元,其中通过招投标取得的订单收入总额为19,502.46万元,占比为93.74%,直接签署订单的收入总额1,301.83万元,占比为6.26%,其内容均为设备或产线的改造及零部件采购。公司对中航锂电设备及产线销售总额为19,502.46万元,占比为93.74%,均通过招投标取得订单,动力电池设备改造及配件业务收入总额为1,301.83万元,占比为6.26%。
(2)报告期内,中航锂电主要项目收入及毛利率与其他同类业务的比较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航锂电相关交易主要包含三类:全自动动力电池装配线及设备、高速激光制片机、动力电池设备改造及配件业务,以上产品及相关服务都是非标准化产品,均需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定制化的方案。由于动力电池设备改造及配件业务收入金额占比较小,以下将与同期其他客户对比全自动动力电池装配线及设备、高速激光制片机的毛利率情况,具体如下:
a. 2019年中航锂电项目及同期可比业务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客户名称 收入 毛利 毛利率
一、全自动动力电池装
配线及设备
中航锂电(常州)项目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 12,947.86 3,620.64 27.96%
总院有限公司
广汽项目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 822.97 249.07 30.26%
公司
欣旺达项目 欣旺达惠州新能源有限 1,282.05 419.12 32.69%
公司
二、高速激光制片机
中航锂电(常州)项目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 4,887.93 1,930.80 39.50%
总院有限公司
蜂巢项目 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677.88 1,532.10 26.98%
宁德时代项目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 2,264.00 903.23 39.90%
份有限公司
2019年,针对全自动动力电池装配线及设备,中航锂电的毛利率为27.96%,其毛利率稍低于当年广汽项目及欣旺达的毛利率,主要系客户定制化需求不同导致全自动动力电池装配线的具体构成存在较大差异所致,其中向中航锂电常州项目提供6条产线,有5条产线均包含15-16台设备,另一条产线相对金额较小;向广汽项目提供1条产线,包含23台设备;向欣旺达项目提供1条产线,包含7台设备。不同客户采购产线的构成各不相同,设备数量、类型、技术指标等皆存在差异,因此,各项目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针对高速激光制片机,中航锂电的毛利率与宁德时代较为接近,由于公司首次同蜂巢能源合作,且订单金额较大,该项目毛利率相对较低。
b. 2017年中航锂电项目及同期可比业务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客户名称 收入 毛利 毛利率
一、全自动动力电池装配线 - - - -
及设备
中航锂电(常州)项目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666.67 146.17 8.77%
中航锂电(洛阳)项目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83.76 24.39 29.12%
中航锂电项目合计 - 1,750.43 170.56 9.74%
银隆项目 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5,820.51 1,621.59 27.86%
2017年,针对全自动动力电池装配线及设备,公司对中航锂电常州项目的销售毛利率较低,该笔业务系向中航锂电提供L148电芯装配线二段,用于生产三元锂电池,是公司首次生产12PPM(生产效率衡量指标,指每分钟生产数量)设备,与之前生产的6PPM设备相比,制造工艺难度大大提高,人工耗用及核心物料耗用增加较大,且客户对原方案进行调整,产线的安装调试时间较长,综合导致该项目毛利率较低。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经比较中航锂电各类业务毛利率与同期其他客户相似业务,其中个别项目毛利率较低主要系公司对产品进行技术升级,首次生产更高性能的设备导致人工及物料成本上升,加之客户调整方案所致。上述项目毛利率情况与非标准化产品的特点相符,具备合理性。除此之外,中航锂电各类业务的毛利率与同期其他客户相似业务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
2、是否依法履行了招投标等必要程序,相关合同签署是否符合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其中与设备采购相关的规定主要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业务合同、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邮件、中航锂电和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并对中航锂电、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视频访谈,经核查,除下述表格中列示的相关交易之外,发行人与中航锂电(作为直接客户或终端用户)报告期内其他单笔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采购均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均为邀请招标)。
订单来源(招投 合同总金额
订单号 客户名称 订单产品种类 标、商务谈判 (含税)
等)
ZCSC20181112 中航锂电(洛8 装配线换型改造 直接签订合同 580万元
阳)有限公司
ZCJS20181347 中航锂电 改造、配件 直接签订合同 546万元
就上述2笔单笔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但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采购8 中航锂电的控股子公司。
业务,本所律师对相关业务合同进行了逐条分析,并对中航锂电的相关工作人员
进行了视频访谈,经核查,上述2笔采购业务均属于设备改造业务,即对发行人
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出售给客户的设备进行改造以满足其功能配套要求,属于前
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
行招标:……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
能配套要求……”。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相关业务的开展依法履行了招投标等必要程序,相关合同签署符合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二)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的关系,协助发行人与中航
锂电、迈科锂电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原因及合理性,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在发行人取得上述客户时发挥的具体作用,上述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是否以发
行人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合作为前提,《合作协议》中发行人承担何种义
务以及目前的履行进度,是否存在未按期履行或预计不能按期履行义务的风险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查阅了《合作协议》并进行了逐条对比分析;
2.查阅了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的《确认函》;
3.查阅了中航锂电、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4.在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开查询。
回复:
1、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的关系,
(1)中航锂电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航锂电的主要股权关系情况如下:
注:股权信息经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
中航锂电的第一大股东为常州金沙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间接合计持有中航锂电39.97%的股份。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中航锂电不具备股权投资关系。
(2)迈科锂电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迈科锂电的主要股权关系情况如下:
注:股权信息经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
迈科锂电的控股股东为常州迈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江苏金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迈科锂电30%的股份。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迈科锂电不具备股权投资关系。
2020年5月27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确认函》说明,“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间接投资的企业,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为常州市金坛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间接投资的企业,本管理委员会与前述2家公司没有任何股权投资或其他利益安排。”
2、协助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原因及合理性,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发行人取得上述客户时发挥的具体作用,上述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是否以发行人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合作为前提
(1)公司与中航锂电合作均属于正常商业交易
公司一直积极布局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业务,依托多年来通过研发形成的技术优势、对行业趋势的准确把握、对客户需求的准确理解,公司相关产品获得客户如宁德时代、中航锂电、特斯拉、蜂巢能源、力神电池、亿纬锂能等的认可。
2016年,公司通过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及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正式与中航锂电开展业务合作。2016年以来,公司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与中航锂电(作为直接客户或终端用户)持续进行交易,双方合作关系良好。双方合作是市场化的交易行为,未受到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干预,双方合作亦不以发行人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合作为前提。
(2)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7年3月,公司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中提及协助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主要系出于促成区域内锂电上下游企业集群发展、形成当地锂电池产业链聚集效应等方面的考虑。发行人与中航锂电相关业务的开展均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市场化交易行为,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在该过程进行干预、协调。
另外,发行人未与迈科锂电开展业务合作,双方未发生任何交易行为。
(3)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中航锂电、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情况
2020年5月27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确认函》说明,“在《合作协议》中提及协助深圳海目星与前述2家公司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主要是为了促成辖区内企业集群发展,形成当地锂电池产业链聚集效应。就深圳海目星与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本管理委员会并未使用行政权力进行干涉,也未将深圳海目星在金坛开发区的投资作为促成战略合作的前提。”
2020年5月28日,中航锂电出具《确认函》说明,“本公司自2016年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深圳海目星建立了合作关系……本公司与深圳海目星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设备采购交易均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相关交易均为民事主体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市场化交易,并非基于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干预、协调等或以深圳海目星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合作为前提。”
2020年6月1日,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说明,“本公司自2016年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深圳海目星建立了合作关系……本公司与深圳海目星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设备采购交易均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相关交易均为民事主体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市场化交易。”
综上,发行人与中航锂电的交易均为双方市场化的交易行为,双方业务合作并非基于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干预、协调等或以深圳海目星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合作为前提。
3、《合作协议》中发行人承担何种义务以及目前的履行进度,是否存在未按期履行或预计不能按期履行义务的风险
本所律师查阅了《合作协议》并对其进行了逐条分析如下:
第1条就计划投资金额、投资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投资周期、项目地块进行了约定,根据第1条的字面表述并结合《合作协议》相关上下文背景分析,我们理解,第1条系《合作协议》双方就未来投资情况达成的一个不具备强制约束力的初步投资规划,第1条的内容不属于发行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第2条就项目公司的设立情况进行了约定,属于发行人必须承担的义务。经查阅江苏海目星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出资资料,江苏海目星于2017年07月04日设立、注册资本为1.5亿且全部为现金出资,符合第2条关于项目公司设立时间和注册资本的约定。根据第2条的字面表述并结合《合作协议》相关上下文背景分析,我们理解,第2条系对项目公司的设立情况的约定,第2条的内容与前述财政补贴的取得及使用没有形成确定的因果关系,第2条的内容不构成发行人获得前述财政补贴的前提条件或后置考核条件。
第3条就金坛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项目公司的支持政策进行了原则性约定,鉴于第3条的义务承担主体并非发行人或项目公司,我们理解,第3条的内容当然不属于发行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第4条为发行人及项目公司给予金坛开发区管委会的承诺,属于发行人必须承担的义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目前,发行人及项目公司并未违背第4条的相关承诺:“在本项目规划地块未全部建成之前,不在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等长三角区域实施与本项目同类型新工厂计划”。根据第4条的字面表述并结合《合作协议》相关上下文背景分析,我们理解,第4条的内容与前述财政补贴的取得及使用没有形成确定的因果关系,第4条的内容不构成发行人获得前述财政补贴的前提条件。
第5条为一般合同条款,不涉及对前述财政补贴具体内容的约定,我们理解,第5条的内容不属于发行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2020年5月27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合作协议》中仅第2条和第4条约定了江苏海目星需要履行义务和遵守承诺,截至目前,江苏海目星已完全履行了《合作协议》第2条约定的义务并严格遵守了《合作协议》第4条约定的承诺,发行人取得及使用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以履行义务和遵守承诺为前提”。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合作协议》中仅第2条和第4条约定了江苏海目星需要履行义务和遵守承诺,截至目前,江苏海目星已完全履行了《合作协议》第2条约定的义务并严格遵守了《合作协议》第4条约定的承诺,不存在未按期履行或预计不能按期履行义务的风险。
(三)发行人取得及使用该笔财政补贴,是否以按期履行相关义务为前提,金坛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放该笔财政补贴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查阅了《合作协议》并进行了逐条对比分析;
2.查阅了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20日出具的《确认函》;
3.查阅了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的《确认函》。
回复: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二)/3”的分析,《合作协议》中仅第2条和第4条约定了江苏海目星需要履行义务和遵守承诺,且第2条和第4条的内容与前述财政补贴的取得及使用没有形成确定的因果关系,第2条和第4条的内容不构成发行人获得前述财政补贴的前提条件,发行人取得及使用该笔财政补贴不以按期履行相关义务为前提。
2020年5月27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合作协议》中仅第2条和第4条约定了江苏海目星需要履行义务和遵守承诺,截至目前,江苏海目星已完全履行了《合作协议》第2条约定的义务并严格遵守了《合作协议》第4条约定的承诺,发行人取得及使用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以履行义务和遵守承诺为前提”。
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系经本管理委员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的发放符合《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本管理委员会在指示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安排发放前履行了相关的必要内部程序,江苏海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发行人取得及使用该笔财政补贴不以按期履行相关义务为前提,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发放该笔财政补贴具备相应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四)“经营活动补贴”的具体含义,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发行人项目公
司的税收奖励和支持政策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否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
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是否
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
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及政策的要求,发行人取得该项土地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查阅了《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规;
2.查阅了江苏海目星竞拍国有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经营活动补贴的收款凭证、《合作协议》《合作补充协议》《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
3.查阅了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20日出具的《确认函》;
4.查阅了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的《确认函》;
5.查阅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的《确认函》;
6.查阅了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的《确认函》。
回复:
1、“经营活动补贴”的具体含义,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发行人项目公司的税收奖励和支持政策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否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及政策的要求
(1)“经营活动补贴”具体含义
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财政补贴的情况说明》:该笔财政补贴用于江苏海目星成立后的各项流动资金支出,包括员工薪酬、原材料采购、研发投入等。因此,经营活动补贴具体含义是指流动资金支出。
(2)江苏海目星于2018年12月28日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处获得8,444.6万元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及政策的相关要求
2018年12月28日,江苏海目星获得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8,444.6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财政补贴的情况说明》:该笔财政补贴用于江苏海目星成立后的各项流动资金支出,包括员工薪酬、原材料采购、研发投入等。因此,江苏海目星获得该项补贴与成立后流动支出相关,系根据对江苏海目星预计的流动资金支出进行补助,以支持江苏海目星快速开展业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合作协议》《合作补充协议》《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经核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前述文件向江苏海目星发放的经营活动补贴没有与江苏海目星“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属于《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第三条(三)规定的需规范的情形:“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根据公司提供的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经营活动补贴的收款凭证、《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江苏海目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按照招拍挂程序合法缴纳至常州市金坛区国土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而江苏海目星获得的经营活动补贴是由常州市金坛区开发区财政局以自有资金向江苏海目星发放的,经营活动补贴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3)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函
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系经本管理委员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的发放符合《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本管理委员会在指示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安排发放前履行了相关的必要内部程序,江苏海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
2020年5月27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系经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其性质属于不附任何条件的财政补贴,与江苏海目星在常州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开展项目建设没有关系,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江苏海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前述税收奖励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支持政策,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及政策的要求,不存在返还风险”。
2020年5月28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系经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其性质属于不附任何条件的财政补贴,与江苏海目星在常州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开展项目建设没有关系,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江苏海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前述税收奖励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支持政策,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及政策的要求,不存在返还风险”。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发行人项目公司的税收奖励和支持政策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及政策的要求。
2、发行人取得该项土地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查阅了江苏海目星竞拍国有土地的《金坛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经核查,江苏海目星取得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履行了招拍挂程序,江苏海目星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按约定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37728号、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37746号)。
2020年5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确认函》,确认“江苏海目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局的要求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手续,并按照正式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了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合同义务。江苏海目星取得前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江苏海目星取得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合规。(五)请结合上述情况及相关客户的确认意见,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持续与中航锂电、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迈科锂电等客户开展业务的能力,是否存在丧失该等客户的风险,发行人取得该笔财政补贴是否具备合法依据,是否存在返还该等财政补贴的风险,必要时请作“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揭示”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查阅了中航锂电、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2.查阅了《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和《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
3.查阅了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
回复:
1、公司具备独立、持续与中航锂电、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
公司一直积极布局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业务,依托多年来通过研发形成的技术优势、对行业趋势的准确把握、对客户需求的准确理解,公司相关产品获得客户如宁德时代、中航锂电、特斯拉、蜂巢能源、力神电池、亿纬锂能等的认可。
2016年以来,公司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与中航锂电(作为直接客户或终端用户)持续进行交易,双方合作关系良好。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动力电池与激光自动化设备在手订单金额为76,054.20万元,其中与中航锂电(作为直接客户或终端用户)在手订单金额合计为9,932.34万元。
2020年5月28日,中航锂电出具《确认函》说明,“本公司自2016年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深圳海目星建立了合作关系,截至目前合作状况良好,未发生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本公司与深圳海目星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设备采购交易均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相关交易均为民事主体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市场化交易,并非基于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干预、协调等或以深圳海目星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合作为前提。深圳海目星及其控股子公司具备独立、持续与本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
2020年6月1日,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说明,“本公司自2016年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深圳海目星建立了合作关系,截至目前合作状况良好,未发生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本公司与深圳海目星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设备采购交易均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相关交易均为民事主体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市场化交易。深圳海目星及其控股子公司具备独立、持续与本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
2、发行人取得该笔财政补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以及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前述协议和说明明确了该项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且前述协议和说明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金坛经济开发区是于1993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2012年,金坛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职能的
意见》(坛委发〔2012〕55号),授予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级经济管理权限,
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与海目星有限签订相关协议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公司所获的经营活动补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是否存在返还该等财政补贴的风险,必要时请作“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揭示”
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二)/3”的分析,发行人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仅第2条和第4条约定了江苏海目星需要履行义务和遵守承诺,截至目前,江苏海目星已完全履行了《合作协议》第2条约定的义务并严格遵守了《合作协议》第4条约定的承诺,不存在未按期履行或预计不能按期履行义务的风险。
二、《第三轮问询函》第2题:关于工业扶持资金
根据二轮回复材料,2017年3月,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对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的投资总金额、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项目容积率的要求,并要求发行人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内完成IPO的有关手续。由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安排工业用地,并支付给发行人4,900万元的工业扶持资金。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相关条款签署的背景情况,发行人未按期完成IPO手续是否违反了《投资合作协议》的义务性要求,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退还上述政府补助;(2)上述政府补助是否属于先征后返、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取得相关土地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及取得的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上述相关条款签署的背景情况,发行人未按期完成IPO手续是否违反了
《投资合作协议》的义务性要求,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退还上述政府补助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 查阅了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2.查阅了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的《确认函》。
回复:
1、上述相关条款签署的背景情况
根据2017年3月公司与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第4.2.3款:公司争取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3年内完成IPO的有关手续。上述条款签署的背景如下:
2016年,公司在动力电池、3C等领域的业务开发逐步收获良好成效,获得蓝思科技及宁德时代等客户订单,加之2016年10月引入深创投、深圳红土创投、东莞红土创投、中小发展基金等专业的外部机构投资者。公司基于长远发展战略考虑,拟未来择机启动IPO,并初步估计在3年内实现该目标。
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江门海目星并新建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以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盈利能力及行业影响力,并有助于公司成功IPO。《投资合作协议》签署该条款,主要系在江门当地投资与公司业务规划布局、长远发展战略包括IPO等相契合,并非义务性规定。
2、未按期完成IPO手续未违反《投资合作协议》的义务性要求,不会导致发行人退还上述政府补助
《投资合作协议》第4.2.3款:“公司争取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3年内完成IPO的有关手续”。根据该条款内容,公司3年内完成IPO并非义务性要求。截至目前,公司未完成IPO,无需据此退还该笔政府补助。
2020年5月27日,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说明:“《投资合作协议》第4.2.3约定,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争取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3年内完成首次公开募投(IPO)的有关手续。前述约定仅为双方对于未来发展的建设性规划,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未完成前述约定不会违反《投资合作协议》的义务性要求,不会被要求退还前述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未按期完成IPO手续未违反《投资合作协议》的义务性要求,不会导致发行人退还上述政府补助。
(二)上述政府补助是否属于先征后返、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
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取
得相关土地是否合法合规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查阅了江门海目星4,900万元政府补助的相关合作协议、会议纪要、公示文件、入账凭证等底稿资料;
2. 查阅了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3.查阅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的《确认函》
4.查阅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的《确认函》;
5. 查阅了江门海目星竞拍国有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
回复:
1、上述政府补助是否属于先征后返、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的要求
江门海目星于2017年9月28日、2017年12月29日自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处获得2笔金额总计为人民币4,900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贴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贴的依据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7月31日制作的《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蓬江府[2010]18号》。
本所律师查阅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届(13))、《印发蓬江区工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2010]18号),前述政府文件明确了上述政府补助的性质为工业扶持资金,发放目的是为了“有效推动我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且未将发放上述政府补助与江门海目星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关联。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对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授权(依据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的《确认函》),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对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的投资总金额、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项目容积率的要求,也未将发放上述政府补助与江门海目星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关联。
由上述可见,上述政府补助得相关政策依据文件已经明确了其性质和发放目的,且未将发放上述政府补助与江门海目星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关联,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22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的要求。
2020年5月27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于出具了《确认函》,确认上述政府补助“不属于对江门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上述政府补助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的要求。
2、发行人取得相关土地是否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查阅了江门海目星竞拍国有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经核查,江门海目星取得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履行了招拍挂程序,江门海目星与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按约定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粤(2019)江门市不动产权第0083046号)。
2020年5月27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出具了《确认函》,确认“江门海目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于2017年7月21日正式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履行了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合同义务,取得前述项目用地的使用权。江门海目星取得前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江门海目星取得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合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章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渝嘉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并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于2020年6月2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根据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5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311号《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的要求,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词语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意见落实函》中涉及发行人律师部分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意见落实函》第2题:
请发行人结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与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合作补充协议》等相关约定,以及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江苏海目星发放的财政补贴与发行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额等相关情况,进一步说明:(1)认定上述财政补贴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22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的依据是否充分,发行人是否存在返还上述财政补贴的风险;(2)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是否为认定上述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确认函》等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查阅了《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法规;
2.查阅了《合作协议》《合作补充协议》;
3.查阅了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确认函》;
4.查阅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的《确认函》。(一)认定上述财政补贴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22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的依据是否充分,发行人是否存在返还上述财政补贴的风险
1.公司在江苏常州当地投资及获得财政补贴的背景
江苏省常州市是长三角地区重要的装备制造业基地,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已成为动力电池产业链集聚地,聚集了一大批产业链上的知名企业,包括北汽新能源、车和家、宁德时代、中航锂电、鹏辉能源、当升科技、贝特瑞、星源材质、璞泰来、先导科技、大族激光、联赢激光等,并形成良好的产业聚集效应,呈现蓬勃发展态势。
公司表示,为了优化业务布局,抓住动力电池及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带动公司动力电池及激光自动化设备业务规模扩大,公司拟在常州设立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江苏海目星,由其具体投资建设激光智能制造项目,以快速响应下游客户需求,并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产业升级、GDP、税收增长及促进就业,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依托多年来研发成果,动力电池及激光自动化设备的相关产品竞争力不断提升,并获得下游客户如宁德时代等认可,由于公司业务规模较小及融资渠道单一,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支持江苏海目星尽早实现投产,按照江苏省常州市招商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江苏海目星的各项流动资金支出,包括员工薪酬、原材料采购、研发投入等。
2.财政补贴金额确定依据
江苏海目星于2017年7月成立,按照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建设规划,预计成立3年后投产。根据公司的确认,投产前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流动资金预计支出合计约1.59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2018年预测 2019年预测 2020年预测 合计
采购支出 2,880.00 3,160.00 3,500.00 9,540.00
薪酬支出 650.00 820.00 780.00 2,250.00
税费支出 10.00 1,900.00 150.00 2,060.00
研发支出(不含薪酬) 155.00 430.00 560.00 1,145.00
销售支出(不含薪酬) 56.00 60.00 86.00 202.00
管理支出(不含薪酬) 196.00 267.00 280.00 743.00
流动资金 3,947.00 6,637.00 5,356.00 15,940.00
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公司上述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具体补贴金额按照投产前预计流动资金金额与土地出让金金额孰低原则确定。因此,江苏海目星获得8444.60万元补贴系按照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当地招商引资政策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的结果,符合当地政府给予企业奖励的惯例。
2019年12月23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坛开发区管委会”)下发《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的上述财政补贴,系对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与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厂房建设等均无关,亦非属于或实质属于任何投资或购置款项的返还。上述合作协议、合作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如存在与本说明矛盾或冲突的内容或条款,均以本说明的内容为准”。
2020年6月8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确认函》,确认:“鉴于深圳海目星拟在江苏省常州市设立全资子公司江苏海目星作为项目公司来投资建设激光智能制造项目,为支持江苏海目星尽早实现投产,本管理委员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决定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江苏海目星的各项流动资金支出,包括员工薪酬、原材料采购、研发投入等。就拟投资建设激光智能制造项目,深圳海目星预计在项目正式投产前需投入的流动资金总额为15,940万元。本管理委员会在上述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以项目投产前预计需投入的流动资金金额与土地出让金金额孰低的原则确定经营活动补贴的具体金额,最终以孰低的土地出让金金额(8444.60万元)作为经营活动补贴金额。江苏海目星获得8444.60万元补贴是由金坛区开发区财政局以当地财政收入向江苏海目星发放的”。
3.《合作协议》《合作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
(1)《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合作协议》并对其进行了逐条分析如下:
是否与补 是否为获得经 是否涉及变
条款 主要内容 贴相关 营活动补贴必 相减免土地
须承担的义务 出让价款
就计划投资金额、投资后实现的
第1条 销售收入、投资周期、项目地块 否 否 否
进行了约定
第2条 就项目公司的设立情况进行了约 是 否 否
(注1) 定,属于发行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第3条 就金坛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项目公 是 否 否
司的支持政策进行了原则性约定
第4条 发行人及项目公司给予金坛开发 是 否 否
(注2) 区管委会的承诺
第5条 一般合同条款,不涉及对经营活 否 否 否
动补贴具体内容的约定
注1:第2条就项目公司的设立情况进行了约定,属于发行人必须承担的义务。经查阅江苏海目星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出资资料,江苏海目星于2017年7月4日设立、注册资本为1.5亿元且全部为现金出资,符合第2条关于项目公司设立时间和注册资本的约定。
注2:第4条为发行人及项目公司给予金坛开发区管委会的承诺,属于发行人必须承担的义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目前,发行人及项目公司并未违背第4条的相关承诺:“在本项目规划地块未全部建成之前,不在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等长三角区域实施与本项目同类型新工厂计划”。发行人已出具明确承诺,未来在本项目规划地块未全部建成之前,不在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等长三角区域实施与本项目同类型新工厂计划。
(2)《合作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合作补充协议》并对其进行了逐条分析如下:
是否与补 是否为获得经 是否涉及变
条款 主要内容 贴相关 营活动补贴必 相减免土地
须承担的义务 出让价款
第1条 为一般合同条款,不涉及对经营 否 否 否
活动补贴具体内容的约定
第2条
(注 约定了具体的奖励金额 是 否 否
1)
第3条 约定了给予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是 否 否
投资项目贷款金额
第4条 约定税收优惠金额 是 否 否
约定了给予项目公司(包括其高
第5条 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 是 否 否
支持政策
是否与补 是否为获得经 是否涉及变
条款 主要内容 贴相关 营活动补贴必 相减免土地
须承担的义务 出让价款
第6条 一般合同条款,不涉及对经营活 否 否 否
动补贴具体内容的约定
注1:如前述分析,金坛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江苏海目星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系按照投产前预计流动资金金额与土地出让金金额孰低原则确定,由于预计流动资金金额大于土地出让金金额,因此,江苏海目星获得补贴金额与土地出让金金额一致。
4.经营活动补贴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22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根据公司提供的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经营活动补贴的收款凭证、《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江苏海目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按照招拍挂程序合法缴纳至常州市金坛区国土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而江苏海目星获得的经营活动补贴是由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以自有资金向江苏海目星发放的,经营活动补贴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2020年5月27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系经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其性质属于不附任何条件的财政补贴,与江苏海目星在常州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开展项目建设没有关系,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江苏海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前述税收奖励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支持政策,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及政策的要求,不存在返还风险”。
2020年5月28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系经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其性质属于不附任何条件的财政补贴,与江苏海目星在常州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开展项目建设没有关系,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江苏海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前述税收奖励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支持政策,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及政策的要求,不存在返还风险”。
本所律师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截至目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没有认定前述经营活动补贴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22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经营活动补贴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22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除非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上级主管机关认定前述经营活动补贴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22条规定的情形。
5.发行人是否存在返还上述财政补贴的风险
(1)《合作协议》《合作补充协议》并无要求返还经营活动补贴的约定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一)/2”的分析,《合作协议》中仅第2条和第4条约定了江苏海目星需要履行义务和遵守承诺,且第2条和第4条的内容与经营活动补贴的取得及使用没有形成确定的因果关系,第2条和第4条的内容不构成发行人获得经营活动补贴的前提条件,发行人取得及使用该笔财政补贴不以按期履行相关义务为前提。
2020年5月27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合作协议》中仅第2条和第4条约定了江苏海目星需要履行义务和遵守承诺,截至目前,江苏海目星已完全履行了《合作协议》第2条约定的义务并严格遵守了《合作协议》第4条约定的承诺,发行人取得及使用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以履行义务和遵守承诺为前提”。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一)/2”的分析,《合作补充协议》没有约定江苏海目星为获得经营活动补贴必须承担的义务。
(2)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
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系经本管理委员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的发放符合《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本管理委员会在指示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安排发放前履行了相关的必要内部程序,江苏海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
2020年5月27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系经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其性质属于不附任何条件的财政补贴,与江苏海目星在常州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开展项目建设没有关系,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江苏海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前述税收奖励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支持政策,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及政策的要求,不存在返还风险”。
2020年5月28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系经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其性质属于不附任何条件的财政补贴,与江苏海目星在常州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开展项目建设没有关系,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江苏海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前述税收奖励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支持政策,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及政策的要求,不存在返还风险”。
本所律师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截至目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没有认定前述经营活动补贴违规并要求发行人或江苏海目星返还经营活动补贴。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发行人获得的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除非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上级主管机关认定前述经营活动补贴违规并要求发行人或江苏海目星返还。
6.相关法规的法律后果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37条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应工业用地的;……”。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第5条(四)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中央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综上可见,上述法规主要是以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规范对象的,并未明确将享受优惠的主体作为规范或处罚的对象,因此,公司及江苏海目星基于上述法规的罚则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7.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承诺函:“江苏海目星于2018年12月28日自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处取得了8444.6万元经营活动补贴,如前述经营活动补贴后续存在被追索的风险,本人将在江苏海目星实际被追索后,无条件的以现金补偿江苏海目星的损失,补偿的范围包括实际被追索的政府补助款以及与其相关的或有利息或现金处罚等”。
(二)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是否为认定上述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确认函》等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查阅了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确认函》,前述说明和确认函明确了该项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且前述说明和确认函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因此前述说明和确认函具有法律效力。
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是于1993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2012年,金坛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职能的意见》(坛委发〔2012〕55号),授予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级经济管理权限,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与海目星有限签订相关协议并发放财政补贴。因此,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做出不一致的解释和认定的前提下,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对经其内部集体讨论决策的财政补贴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认定。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做出不一致的解释和认定的前提下,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有权对其辖区范围内的经济管理事项(包括财政补贴)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认定。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为认定上述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确认函》等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章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渝嘉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 2
引 言.............................................................. 5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5
二、 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7
正 文............................................................. 10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20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27
六、 发起人和股东................................................ 3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7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89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9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3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4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4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49
二十、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49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50
二十二、结论意见.................................................. 151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的专利权........................ 153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67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2,000万元以上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172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3,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 173
附件五: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 174
附件六: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500万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 175
附件七: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3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 176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金杜/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发行人 指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海目星有限 指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深圳分所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深圳市监局 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鞍山海康 指 鞍山市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鞍山海健 指 鞍山市海健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招银一号 指 深圳市招银一号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目星投资 指 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海创投 指 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信蓝思 指 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君联 指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同方汇金 指 深圳市同方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
为“深圳市南夏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慧悦 指 深圳市慧悦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创投 指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红土创投 指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红土创投 指 深圳市红土孔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润土 指 厦门宇鑫润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诸暨科地 指 诸暨科地优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赣州允公 指 赣州九派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
名为“赣州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小发展基金 指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
润土亿成 指 深圳市润土亿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千里舟 指 深圳市千里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慧成长 指 深圳市天慧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欧瑞成长 指 深圳市欧瑞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拓邦 指 江苏拓邦投资有限公司
重道扬帆 指 常州重道扬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道永旭 指 常州重道永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香港海目星 指 Hymson Technologies (HongKong) Co., Limited(海
目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广州海目星 指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海目星 指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盛海信息 指 深圳市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海目星 指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常州海目星 指 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鞍山海目星 指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意大利海目星 指 Hymson Italy S.R.L.(海目星意大利公司)
美国海目星 指 Hymson USA, Inc.(海目星美国公司)
香港海目星、广州海目星、江门海目星、盛海信息、
发行人下属企业 指 江苏海目星、常州海目星、意大利海目星、美国海目
星、鞍山海目星
发行人境内下属企 指 广州海目星、江门海目星、盛海信息、江苏海目星、
业 常州海目星、鞍山海目星
腾泰农业 指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市腾
泰米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泰米业科技有限公司”
佳添工艺品 指 广州市佳添工艺品有限公司
德润汽车美容 指 封开县德润汽车美容有限公司
深圳科诺克 指 深圳科诺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本律师工作报告 指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法律意见书 指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
《公司法》 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
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
《证券法》 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首发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3号)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3
月实施 2019年4月第一次修订)
《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
发[2001]37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
理办法》 指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业规则》 指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2010]33号)
《招股说明书(申 指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报稿)》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9〕3-454号《关于深圳市海目
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内控报告》 指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9〕3-号《关于深圳市海目星
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海目星有限所有股东于2017年9月30日共同签署的
《发起人协议》 指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
议》
报告期 指 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如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用
四舍五入所致。
致: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 言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成立于一九九三年,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本所总部设在北京,办公室分布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海口、三亚、杭州、苏州、南京、青岛、济南、成都、香港、东京、新加坡、伦敦、马德里、法兰克福、布鲁塞尔、米兰、迪拜、悉尼、布里斯班、堪培拉、墨尔本、珀斯、纽约和硅谷。在中国及香港地区,本所拥有360多名合伙人和1,500多名律师;在全球范围内,本所拥有540多名合伙人和2,400多名律师。在中国,本所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与融资、公司并购、商务合规、资本市场与证券、税务、劳动、争议解决与诉讼、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贸易与合规和知识产权等。同时,本所为众多行业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包括工业、汽车制造、化工、电信、传媒与科技、医疗、金融、基金、私募股权投资、能源与自然资源和房地产等。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经办律师为潘渝嘉律师和刘晓光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主要经历及联系方式如下:(一)潘渝嘉律师
潘渝嘉律师作为金杜证券部合伙人,主要从事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并购、私募等方面的业务。
潘渝嘉律师的执业证号为14401200210813011,其作为签字律师,先后主办了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项目。
潘渝嘉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后于美国华盛顿大学(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Louis)攻读研究生并获法学硕士学位。潘渝嘉律师联系方式为:电话:(0755)2216 3306,传真:(0755)22163390,电子邮箱:panyujia@cn.kwm.com。
(二)刘晓光律师
刘晓光律师作为金杜证券部合伙人,主要从事证券(境内、外上市)、债券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公司私募融资、重组与改制、跨境投资等法律业务。
刘晓光律师的执业证号为14401201010504834,其作为签字律师,先后主办了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项目。
刘晓光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山大学和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刘晓光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020)3819 1016,传真:(020)3891 2082,电子邮箱:liuxiaoguang@cn.kwm.com。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
作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发行人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含工商、税务等)、诉讼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发行人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
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
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
或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
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
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
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前述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结合查验工作,本所协助发行人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资料库。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还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六)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入工作时间累计约3,000小时。基于上述工作,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1. 2019年11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于2019年
12月12日召开的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 2019年12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以下主要议案:
(1) 《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该
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A) 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B) 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C) 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5,000万股,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
份总数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
(D) 发行对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询价对象和在证券交易所开
设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认购者除外)。
(E) 定价方式:
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
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F)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对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
投资者配售股票)。
(G) 发行承销方式: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H) 发行与上市时间: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由董事
会与相关监管机构协商确定。
(I) 上市地点及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J) 本议案的有效期:本议案的有效期为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之日起算。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拟具体授权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事宜:
(A)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签署本次发行过程中需公
司签署的各项文件;
(B) 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全权回复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和部门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涉事项的反馈意见;
(C) 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之议案,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程序,视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
发行的发行时机、询价区间、最终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其
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具体事项;
(D) 根据计划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对计划投入项目
的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E) 如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并完成在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程序,
则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依法履行公司章程修订、公司登记程序等事
项;
(F) 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交易事宜,并签
署股票上市交易过程中需公司签署的各项文件;
(G) 办理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的其他事宜;
(H) 授权的有效期: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本项授权的有效期为24个月,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算。
(3)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4) 《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的预案》
(6)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到
位当年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出具
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8) 《关于审议的议案》
(9) 《关于审议的议案》
(10) 《关于审议的议案》
(11) 《关于审议的议案》
(12) 《关于审议的议案》
(13) 《关于审议的议案》
(14) 《关于审议的议案》
(15) 《关于审议的议案》
(16) 《关于审议的议案》
(17) 《关于审议的议案》
(18) 《关于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份关联交
易价格公允性及合法性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金杜认为,发行
人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宜:
1.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签署本次发行过程中需公司签署
的各项文件;
2. 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全权回复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和部门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涉事项的反馈意见;3. 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之议案,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及中国
证监会的注册程序,视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时
机、询价区间、最终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具体事项;4. 根据计划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对计划投入项目的金额
进行适当调整;5. 如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并完成在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程序,则在本
次发行完成后,依法履行公司章程修订、公司登记程序等事项;6. 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交易事宜,并签署股票
上市交易过程中需公司签署的各项文件;7. 办理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的其他事宜;
8. 授权的有效期: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本项授权的有效期为24个月,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算。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的
程序、范围合法有效。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
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证券交易所审
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行人以海目星有限截至2017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为人民币150,000,000元,各发起
人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计算应持有的股份,其余人民币223,898,808.95元
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2017年10月24日,深圳市监局向发行人
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69713)。
2. 经核查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依法有效存续,目前不存在相关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1. 发行人以海目星有限以截至2017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自其前身海目星有限设立之日开
始计算。
2. 经核查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发行人前身海目星有限于2008年
4月3日设立。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和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
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
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十四/(一)”],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及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2016
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
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3.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
年度及2019年1-6月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4.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15,0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5.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5,000万股,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
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6.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
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
即人民币普通股(A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
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出
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3. 根据《内控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
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
由天健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4.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
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
调查问卷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及发行人
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
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
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7.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激光设备、自动
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
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
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外)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产”;根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
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生产
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8.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和承诺、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
报告、相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网
(http://rmfygg.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平台网站(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网
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http://www.mee.gov.cn/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应 急 管 理 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等网站,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9.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和承诺、个人信用报告、
相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网 站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3年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二)”所述,发行人已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发行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
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一)”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
总额为15,000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5,000万股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后
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一)”所述,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
份数量为5,000万股,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股票上市
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4.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预计市值分析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
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
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科创板上市标准,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的规定。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 发行人的前身为海目星有限,海目星有限股权的历次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截至海目星有限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鞍山海康 403.4886 26.0637
2 招银一号 186.6491 12.0567
3 海目星投资 147.4937 9.5275
4 深海创投 126.2626 8.156
5 国信蓝思 111.1111 7.1773
6 赵盛宇 55.7364 3.6003
7 北京君联 54.8968 3.5461
8 同方汇金 50.505 3.2624
9 聂水斌 43.3674 2.8014
10 深圳慧悦 39.7628 2.5685
11 深创投 37.8791 2.4468
12 厦门润土 37.8791 2.4468
13 诸暨科地 37.8791 2.4468
14 赣州允公 32.9387 2.1277
15 中小发展基金 25.2524 1.6312
16 润土亿成 25.2524 1.6312
17 东莞红土创投 25.2524 1.6312
18 周逸 24.0883 1.556
19 刘明清 12.6288 0.8158
20 深圳红土创投 12.626 0.8156
21 张松岭 11.3662 0.7342
22 深圳千里舟 10.9794 0.7092
23 周宇超 10.7348 0.6934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24 天慧成长 8.7835 0.5674
25 林国栋 4.7652 0.3078
26 欧瑞成长 4.3917 0.2837
27 李营 2.1465 0.1387
28 蒋绍毅 2.1187 0.1369
29 赖源棱 1.8535 0.1197
合计 1,548.0893 100
(2) 2017年8月25日,海目星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同
意公司以2017年8月31日作为公司净资产的审计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
为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均作为发起人,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按比例折
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份类别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未折为
股本的净资产(即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部分),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由
各发起人按其在公司现有的持股比例足额认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
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整体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的
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同意聘请天健作为公司整体变更的审计
机构;同意聘请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整体变更的
评估机构;同意各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各股东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发起人协议》中进行约定;同意起草股份有
限公司草程并将其呈交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审议;由股份有限公司创立
大会和董事会议依据经审议通过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举、
聘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2017年9月26日,天健深圳分所出具了天健深审(2017)1044号《审计
报告》,截至2017年8月31日,海目星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人
民币373,898,808.95元。
(4) 2017年9月30日,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
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7]000415号),截至2017年8月31日,海目
星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45,826.42万元。
(5) 2017年9月30日,海目星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同
意以现有全体股东为发起人,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名称拟采用“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部
门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整体变更后的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
期限为长期。同意公司净资产折股方案以及公司股东按原出资比例认购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案。废除公司章程,同意起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将
其呈交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同意免除赵盛宇执行董事职务,免除
周逸监事职务,由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和董事会议依据经审议通过后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举、聘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6) 2017年9月30日,海目星有限所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
协议》,同意将海目星有限截至2017年8月31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
币373,898,808.95元按1:0.4011780632的比例折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为15,000万股,其余223,898,808.95元计入股份有限
公司资本公积金,并对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7) 2017年10月18日,发行人(筹)召开创立大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
一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8) 2017年9月30日,发行人(筹)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公
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9) 2017年10月18日,发行人(筹)第一届董事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董事
长并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筹)第一届监事会召
开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
(10) 2017年10月18日,天健出具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113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10月17
日止,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出资者
所拥有的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止海目星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373,898,808.95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
将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壹亿伍仟万元整(¥150,000,000.00),资本公
积223,898,808.95元。
(11) 2017年10月24日,深圳市监局向发行人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69713)。
2.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整体改制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时所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之设立
条件,包括:
(1) 发起人为29名,符合法定人数,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为15,000.00万元,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
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 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
律规定;
(4) 发起人共同制定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5) 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并且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股份
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
(6) 发行人具有法定住所。
3. 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海目星有限截至2017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人民币373,898,808.95元按照1:0.4011780632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各发起人按各自的出资
比例计算应持有的股份,其余人民币223,898,808.95元计入股份有限公
司资本公积金。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
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7年9月30日,海目星有限所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订《发起人协
议》,该协议对发行人的名称、住所、发行人的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经
营期限、发起人的出资、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发行
人的组织机构设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金杜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行
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
1.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事项
天健深圳分所对海目星有限截至2017年8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
计,并于2017年9月26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深审(2017)1044
号),根据该等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8月31日,海目星有限经审计的
账面净资产值为人民币373,898,808.95元。
2.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评估事项
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对海目星有限以2017年8月31日为
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于2017年9月30日出具了《资产
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7]000415号),根据该等资产评估报告,截
至2017年8月31日,海目星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45,826.42万元。
3.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事项
2017年10月18日,天健出具《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113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10月17日
止,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
拥有的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止海目星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373,898,808.95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
将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壹亿伍仟万元整(¥150,000,000.00),资本公
积223,898,808.95元。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验
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 2017年10月18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均出席了本次会
议。2. 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发行人筹建工作报告、发行人设立费用、选举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等议案。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创立大会的程序及创立大会所议事项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及发
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动力电池、
钣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拥
有独立完整的设计、生产、采购和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执行
机构以及业务运行系统,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独立对外签署合同,不
存在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设计、生产、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以
及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情况,业务独立于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二)”所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2年
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2
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
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
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
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具有直接面向市场持续经营的能力。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权属文件、《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
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
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不存在依赖实际控制人进行生产、采购、销售
的情形[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人员的访谈情况以及本所律师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查阅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备案情况,经发行人
确认,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没有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不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
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
实际控制人、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人士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干预公司
人事任免的情况。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开户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开设了独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发行人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2.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2996971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发行人独立申报并缴纳税款。3. 根据《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配置了专门的财务人员,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独立核
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了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和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
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
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越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发行人机构独立运
作的情形。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起人协议》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共有29名发起人,包括19名非自然人发起人、10名自然人发起人。
各发起人具体情况如下:
1. 周逸
周逸,男,身份证号码为420111197210******。
2. 聂水斌
聂水斌,男,身份证号码为441225197604******。
3. 张松岭
张松岭,男,身份证号码为130229198006******。
4. 周宇超
周宇超,男,身份证号码为440203198011******。
5. 林国栋
林国栋,男,身份证号码为210824197111******。
6. 赵盛宇
赵盛宇,男,身份证号码为210111197211******。
7. 李营
李营,女,身份证号码为210821197409******。
8. 刘明清
刘明清,男,身份证号码为362101196803******。
9. 赖源棱
赖源棱,男,身份证号码为445224198310******。
10. 蒋绍毅
蒋绍毅,男,身份证号码为513029197307******。
11. 诸暨科地
名称 诸暨科地优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1MA288F8DXG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高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52号(镇政府内)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成立日期 2016年06月20日
营业期限 2016年06月20日至2066年06月19日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深圳市高工投资管 2,800 96.55
股权结构 理有限公司
2 杭州科地资本集团有 100 3.45
限公司
合计 - 2,900 100
12. 鞍山海康
名称 鞍山市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300MA0QERH5X6
执行事务合伙人 赵盛宇
住所 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262号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6年06月29日
营业期限 2016年06月29日至2026年06月28日
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赵盛宇 323.856 80.26
2 聂水斌 79.6326 19.74
合计 - 403.4886 100
13. 厦门润土
名称 厦门宇鑫润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348YF241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幼眉
住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
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A之二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成立日期 2016年06月12日
营业期限 2016年06月12日至2066年06月11日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严幼眉 9,900 99
股权结构
2 深圳市润土长青投资 100 1
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 10,000 100
14. 东莞红土创投
名称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06217417XY
法定代表人 李守宇
住所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12号楼4楼
410A1室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
经营范围 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理服务业务。
成立日期 2013年03月15日
营业期限 2013年03月15日至2020年03月07日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深创投 14,000 35
东莞市科创资本产
2 业发展投资有限公 8,000 20
司
股权结构
3 东莞市松山湖信息 4,000 10
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市投资发
4 展(集团)有限公 8,000 20
司
5 宜昌盛合科技有限 2,000 5
公司
6 东莞市海通工业煤炭 4,000 10
销售有限公司
合计 - 40,000 100
15. 同方汇金
名称 深圳市同方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607056K
法定代表人 王灿锋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四路6号天安数码时代广场A
座2406室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经营范围 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
管理等业务);投资管理.
成立日期 2015年02月04日
营业期限 2015年02月04日至长期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刘静 1,500 15
股权结构 2 刘建川 900 9
3 王灿锋 2,100 21
4 同方金融控股(深 5,500 55
圳)有限公司
合计 - 10,000 100
16. 深海创投
名称 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FPE755
执行事务合伙人 赵盛宇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凌屋工业路4号厂房
304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成立日期 2017年04月12日
营业期限 2017年04月12日至2037年08月08日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股权结构 1 赵盛宇 113.6363 90
2 周逸 12.6263 10
合计 - 126.2626 100
17. 润土亿成
名称 深圳市润土亿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702738N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润土长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合伙企业
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经营范围 (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5年12月25日
营业期限 2015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25日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陈郧山 400 8
2 沙晓娟 100 2
3 魏坚 300 6
股权结构 4 陶虎成 300 6
5 薛德文 200 4
6 深圳市润土长青投资 3,100 62
管理有限公司
7 深圳市润土天成投资 600 12
中心(有限合伙)
合计 - 5,000 100
18. 深圳慧悦
名称 深圳市慧悦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8N7F19
执行事务合伙人 西藏阿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受托资产管理(均不得从事信托、
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
经营范围 体项目另行申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
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
得从事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以上
均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
成立日期 2016年03月17日
营业期限 2016年03月17日至2025年03月10日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朱立明 500 1
2 安猛 500 1
股权结构 3 张金华 500 1
4 李斌 420 0.84
5 刘迎新 2,000 4
6 刘爱林 2,000 4
7 闫玉凤 1,000 2
8 周斌 1,000 2
9 程国胜 1,000 2
10 陈菊芳 2,000 4
11 廖爱南 1,500 3
12 曾凡宏 500 1
13 王毅 500 1
14 吕聚荣 500 1
15 摩天石投资控股有限 4,200 8.4
公司
16 北京正禾谷科技发展 500 1
有限公司
17 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 500 1
公司
珠海市横琴纳新常青
18 藤股权投资企业(有 2,000 4
限合伙)
19 深圳市宝德投资控股 4,200 8.4
有限公司
20 深圳市千乘资本控股 6,734 13.468
有限公司
21 西藏阿甘创业投资管 500 1
理有限责任公司
22 深圳市天慧成长投资 2,546 5.092
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
23 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7,450 14.9
(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元禾秉胜
24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7,450 14.9
业(有限合伙)
合计 - 50,000 100
19. 深创投
名称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5226118E
法定代表人 倪泽望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1层B区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42,090.1882万元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
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
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
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
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
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
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成立日期 1999年08月25日
营业期限 1999年08月25日至2049年08月25日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 7,590.6789 1.4003
公司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
2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152,843.407 28.1952
员会
3 深圳市亿鑫投资有 17,953.0529 3.3118
限公司
4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 12,651.0909 2.3338
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5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 26,520.1015 4.8922
限公司
6 深圳市福田投资发 13,253.1829 2.4448
展公司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7 (集团)股份有限 58,543.8 10.7996
公司
8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 26,520.1015 4.8922
限公司
9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 19,911.1101 3.673
有限公司
10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 27,269.5179 5.0305
有限公司
1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 1,265.1335 0.2334
公司
12 深圳市星河房地产 108,418.6696 20.0001
开发有限公司
13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 69,350.3415 12.7931
限公司
合计 - 542,090.1882 100
20. 深圳红土创投
名称 深圳市红土孔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9601220L
法定代表人 蒋玉才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国鸿1栋6层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000万元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
管理服务业务
成立日期 2015年07月15日
营业期限 2015年07月15日至长期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刘晓昕(监护人: 250 1
陈静)
2 陈静 750 3
3 张维仰 2,000 8
4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 4,000 16
资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5 深圳市亦丰实业有 3,000 12
限公司
6 深圳市高新奇投资 4,000 16
有限公司
7 深圳市龙华建设发 5,000 20
展有限公司
8 深创投 6,000 24
合计 - 25,000 100
21. 国信蓝思
名称 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268994Q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国信蓝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四路1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7层4单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
经营范围 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业务,
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成立日期 2015年11月10日
营业期限 201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10日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 2,080 20
公司
2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 7,176 69
股权结构 限公司
3 深圳市国信蓝思基金 104 1
管理有限公司
4 深圳市华一创展投资 1,040 10
集团有限公司
合计 - 10,400 100
22. 海目星投资
名称 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8462110E
执行事务合伙人 赵盛宇
住所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凌屋工业路4号厂房
304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成立日期 2014年02月26日
营业期限 2014年02月26日至2034年02月26日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股权结构 1 赵盛宇 136.2083 92.349
2 周逸 11.2854 7.651
合计 - 147.4937 100
23. 中小发展基金
名称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698740D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1楼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对中小企业等进行股权投资,以及相关的投资咨询、投资
经营范围 管理服务等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5年12月25日
营业期限 2015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25日
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150,000 25
政部
2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 149,900 24.983
务署
3 特华投资控股有限 80,000 13.333
公司
4 深创投 60,000 10
深圳市泓鑫投资合
5 伙企业(有限合 60,000 10
伙)
6 深圳市华晖集团有 40,000 6.667
限公司
7 深圳市融浩达投资 30,100 5.017
有限公司
8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 24,000 4
有限公司
9 深圳国中创业投资 6,000 1
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 600,000 100
24. 天慧成长
名称 深圳市天慧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2942815P
执行事务合伙人: 西藏阿甘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百花二路南天大厦(南天二花园)五
栋四单元1420室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受托资产管理(均不得从事信托、金
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
项目另行申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
经营范围 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
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
制项目);股权投资。
成立日期 2015年06月24日
营业期限 2015年06月24日至2025年06月24日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郑华枫 1,000 10
2 王晓峰 450 4.5
3 周斌 2,250 22.5
股权结构
4 张安 900 9
5 李斌 900 9
6 吴梅珠 450 4.5
7 佛山市诺金天使投 3,240 32.4
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践行企业管
8 理咨询服务有限公 360 3.6
司
9 西藏阿甘创业投资 450 4.5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计 - 10,000 100
25. 北京君联
名称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047HE0T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君联同道投资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1号楼16层1602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下期出资时间为2018年12月01
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2016年03月18日
营业期限 2016年03月18日至2036年03月17日
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北京君联慧诚股权
1 投资合伙企业(有 119,150 70.088
限合伙)
2 国家科技风险开发 50,000 29.412
事业中心
北京君联同道投资
3 顾问合伙企业(有 850 0.500
限合伙)
合计 - 170,000 100
26. 欧瑞成长
名称 深圳市欧瑞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7757742P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阿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13C2-64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投资兴办实业、投资管理咨询。
成立日期 2013年12月23日
营业期限 2013年12月23日至2033年12月23日
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李斌 1,550 31
2 张安 1,100 22
3 深圳市中天安投资 600 12
有限公司
4 李雁翎 500 10
5 深圳阿甘资本管理 450 9
有限公司
6 王晓峰 400 8
7 刘卓飞 300 6
8 罗鑫 100 2
合计 - 5,000 100
27. 赣州允公
名称 赣州九派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2MA35XYKH6D
执行事务合伙人: 周展宏
住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
607-168室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7年05月09日
营业期限 2017年05月09日至2027年05月08日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股权结构 1 周红兵 600 20
2 周展宏 2,400 80
合计 - 3,000 100
28. 招银一号
名称 深圳市招银一号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60074214Q
执行事务合伙人 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
A座26层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创业投资业务。
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项目除外)
成立日期 2016年02月18日
营业期限 2016年02月18日至2022年01月22日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招银金融控股(深 222,000 74
圳)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2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 75,000 25
资有限公司
3 招银国际资本管理 3,000 1
(深圳)有限公司
合计 - 300,000 100
29. 深圳千里舟
名称 深圳市千里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MEG59M
执行事务合伙人 银盛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2栋C座17楼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
管理服务业务。
成立日期 2016年10月11日
营业期限 2016年10月11日至2026年10月10日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银盛创新投资有限 650.474 59.134
股权结构 公司
2 深圳市至千里投资 449.526 40.866
有限公司
合计 - 1,100 100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起人协议》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
杜认为,发行人各发起人依法具有中国法律规定担任发起人并向发行人出
资的资格。
(二)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起人协议》及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有效的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计29名,
半数以上发起人的住所在中国境内[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
(一)”],各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鞍山海康 39,095,550 26.0637%
2 招银一号 18,085,050 12.0567%
3 海目星投资 14,291,250 9.5275%
4 深海创投 12,234,000 8.1560%
5 国信蓝思 10,765,950 7.1773%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6 赵盛宇 5,400,450 3.6003%
7 北京君联 5,319,150 3.5461%
8 同方汇金 4,893,600 3.2624%
9 聂水斌 4,202,100 2.8014%
10 深圳慧悦 3,852,750 2.5685%
11 诸暨科地 3,670,200 2.4468%
12 厦门润土 3,670,200 2.4468%
13 深创投 3,670,200 2.4468%
14 赣州允公 3,191,550 2.1277%
15 东莞红土创投 2,446,800 1.6312%
16 润土亿成 2,446,800 1.6312%
17 中小发展基金 2,446,800 1.6312%
18 周逸 2,334,000 1.5560%
19 刘明清 1,223,700 0.8158%
20 深圳红土创投 1,223,400 0.8156%
21 张松岭 1,101,300 0.7342%
22 深圳千里舟 1,063,800 0.7092%
23 周宇超 1,040,100 0.6934%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24 天慧成长 851,100 0.5674%
25 林国栋 461,700 0.3078%
26 欧瑞成长 425,550 0.2837%
27 李营 208,050 0.1387%
28 蒋绍毅 205,350 0.1369%
29 赖源棱 179,550 0.1197%
合计 150,000,000 100%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中国
法律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1.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共
32名,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鞍山海康 39,095,550 26.0637%
2 招银一号 18,085,050 12.0567%
3 海目星投资 14,291,250 9.5275%
4 深海创投 12,234,000 8.1560%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5 国信蓝思 10,765,950 7.1773%
6 北京君联 5,319,150 3.5461%
7 同方汇金 4,893,600 3.2624%
8 聂水斌 4,202,100 2.8014%
9 深圳慧悦 3,852,750 2.5685%
10 诸暨科地 3,670,200 2.4468%
11 厦门润土 3,670,200 2.4468%
12 深创投 3,670,200 2.4468%
13 赣州允公 3,191,550 2.1277%
14 东莞红土创投 2,446,800 1.6312%
15 润土亿成 2,446,800 1.6312%
16 中小发展基金 2,446,800 1.6312%
17 赵盛宇 2,400,450 1.6003%
18 周逸 2,334,000 1.5560%
19 江苏拓邦 1,500,000 1%
20 刘明清 1,223,700 0.8158%
21 深圳红土创投 1,223,400 0.8156%
22 重道永旭 1,125,000 0.75%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23 张松岭 1,101,300 0.7342%
24 深圳千里舟 1,063,800 0.7092%
25 周宇超 1,040,100 0.6934%
26 天慧成长 851,100 0.5674%
27 林国栋 461,700 0.3078%
28 欧瑞成长 425,550 0.2837%
29 重道扬帆 375.000 0.25%
30 李营 208,050 0.1387%
31 蒋绍毅 205,350 0.1369%
32 高菁 179,550 0.1197%
合计 150,000,000 100%
2. 在上述发行人现有股东中,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一)”披露的
发起人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具体情况如
下:
(1) 江苏拓邦
名称 江苏拓邦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7573422649
法定代表人 黄卫星
住所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实业项目投资;接受委托从事资产管理、处置及相关咨询
服务;企业管理、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提供项目投
经营范围 资咨询、企业改制及上市策划咨询、财务咨询、投资机会
研究咨询、项目技术专家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4年02月11日
营业期限 2004年02月11日至长期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黄卫星 1,000 50
股权结构 2 姜毓萍 700 35
3 王国伟 300 15
合计 - 2,000 100
(2) 重道永旭
名称 常州重道永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MA1W96WD39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远道永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长虹东路397号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创业投资(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依法取得许可和
经营范围 备案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年3月26日
营业期限 2018年3月26日至2023年3月25日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徐世中 11,800 45.38%
2 钱海英 5,000 19.23%
3 缪丽锋 3,000 11.54%
4 常州梦想工场投资 2,900 11.15%
股权结构 发展有限公司
5 曹新华 2,200 8.46%
6 谈珂 1,000 3.85%
宁波远道永旭投资
7 管理合伙企业(有 100 0.38%
限合伙)
合计 - 26,000 100
(3) 重道扬帆
名称 常州重道扬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0MA1MCN357U
执行事务合伙人 常州润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1号楼C
座103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
经营范围 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资产委托管理。(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5年12月11日
营业期限 2015年12月11日至2030年12月11日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常州梦想工场投资 6,000 42.25%
发展有限公司
2 缪丽锋 3,000 21.13%
股权结构 江苏慧德科技发展
3 有限公司 1,500 10.56%
4 徐世中 1,500 10.56%
5 胡丽敏 1,000 7.04%
6 朱亚南 1,000 7.04%
常州润道投资管理
7 合伙企业(有限合 200 1.41%
伙)
合计 - 14,200 100
(4) 高菁
高菁,女,身份证号码为320103196805******。
3. 发行人现有机构股东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鞍山海康的工商档案和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并经鞍山海康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鞍山海康系有限合伙
企业,合伙人为赵盛宇和聂水斌,全体合伙人均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
合伙人权利。鞍山海康在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未委托《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其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
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范围,故无
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目星投资的工商档案和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并经海目星投资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目星投资系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盛宇和周逸,全体合伙人均按照合伙协议的约
定行使合伙人权利。海目星投资在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
集文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未委托《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因此,本所律
师认为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范
围,故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海创投的工商档案和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并经深海创投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海创投系有限合伙
企业,合伙人为赵盛宇和周逸,全体合伙人均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合
伙人权利。深海创投在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不
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未委托《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其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
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范围,故无需
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国信蓝思已于2018年5月25日办理证券公司直投基金
备案(编号为S32594),国信蓝思之管理机构名称为深圳市国信蓝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投子公司名称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投子公司,基
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本所律师认为,国信蓝思已按照《证券公司私募
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等规定履行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同方汇金的工商档案、股权结构、对外投资清单以及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经同方汇金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同方汇金系有限公司,股东为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王灿锋、刘静、刘建川,全体股东均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同方汇金在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不存在以非公
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未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其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范围,故无需办理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深创投已于2014年4月22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
为SD2401),深创投之基金管理人深创投已于2014年4月22日办理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0284)。本所律师认为,深创投已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厦门润土已于2016年8月12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SL4904),厦门润土之基金管理人深圳市润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年3月11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9277)。本
所律师认为,厦门润土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诸暨科地已于2016年8月1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SL3560),诸暨科地之基金管理人深圳市高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年7月16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18463)。本
所律师认为,诸暨科地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东莞红土创投已于2015年2月6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编号为SD4867),东莞红土创投之基金管理人东莞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已于2015年2月4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8123)。本所律师认为,东莞红土创投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
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中小发展基金已于2017年2月20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编号为SR2284),中小发展基金之基金管理人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26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0025)。本所律师认为,中小发展基金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
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润土亿成已于2017年8月29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SW0910),润土亿成之基金管理人深圳市润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年3月11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9277)。本
所律师认为,润土亿成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深圳慧悦已于2016年7月29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SJ9965),深圳慧悦之基金管理人深圳白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年7月16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18369)。本
所律师认为,深圳慧悦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深圳红土创投已于2017年6月15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编号为SL3362),深圳红土创投之基金管理人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28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
记编号为P1069346)。本所律师认为,深圳红土创投已按照《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招银一号已于2016年5月16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SJ5175),招银一号之基金管理人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
司已于2015年4月2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9831)。
本所律师认为,招银一号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天慧成长已于2015年9月8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S68586),天慧成长之基金管理人深圳白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年7月16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18369)。本
所律师认为,天慧成长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欧瑞成长已于2015年8月20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SD6870),欧瑞成长之基金管理人深圳白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年7月16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18369)。本
所律师认为,欧瑞成长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北京君联已于2017年2月22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SR9734),北京君联之基金管理人北京君联同道投资顾问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已于2015年2月4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7932)。本所律师认为,北京君联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千里舟的工商档案、股权结构、对外投资清单以及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经深圳千里舟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深圳千里舟系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均按照合伙协议的
约定行使合伙人权利。深圳千里舟在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
募集文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未委托《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因此,本所律
师认为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赣州允公的工商档案、股权结构、对外投资清单以及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经赣州允公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赣州允公系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均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
使合伙人权利。赣州允公在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未委托《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其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拓邦的工商档案、股权结构、对外投资清单以及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经江苏拓邦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江苏拓邦系有限公司,股东为黄卫星、姜毓萍、王国伟,全体股
东均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江苏拓邦在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
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
情况,未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范围,故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手续。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重道永旭已于2019年5月28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SGC720),重道永旭之基金管理人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7年5月12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2610)。本
所律师认为,重道永旭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重道扬帆已于2017年9月20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ST7550),重道扬帆之基金管理人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7年5月12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2610)。本
所律师认为,重道扬帆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股东
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法人股东
均系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登记或备案程序,具有《公
司法》等中国法律规定的担任股东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均
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法律规定的担任股东
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
(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赵盛宇直接持有发行人1.6003%的股份,持有鞍山海康80.26%
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海目星投资92.3486%份额并担任其执
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深海创投90%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因鞍山
海康、海目星投资、深海创投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26.0637%、9.5275%、
8.1560%的股份,赵盛宇通过控制上述三个法人股东间接控制发行人
43.7472%的表决权。赵盛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实际控制发行人45.3475%
的表决权。赵盛宇现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除赵盛宇以外的其他股
东均不能单独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其相互间亦不存在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的关联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赵盛宇对发行
人股东大会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力。因此,赵盛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下表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下表所列各股东持有
的股份共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27.1804%,控制发行人22.0354%的
表决权,低于赵盛宇直接并间接持有发行人的38.6579%的股份和实际控制
发行人的45.3475%的表决权。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招银一号 18,085,050 12.0567%
2 国信蓝思 10,765,950 7.1773%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直接持股2.8014%,通过鞍
3 聂水斌 - 山海康间接持股5.1450%,
合计持股7.9464%
除上述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赵盛宇间接控制的股东外,其他股
东25名,所持有股份共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32.6171%,低于赵盛
宇直接并间接持有的38.6579%的股份。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五)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海目星有限截
至2017年8月31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将海目
星有限截至2017年8月31经审计的净资产373,898,808.95元按照
1:0.4011780632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各发起人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计算应持有的股份,
其余人民币223,898,808.95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
2017年10月18日,天健出具《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113号),审验:截至2017年10月17日止,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
的截至2017年8月31日止海目星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373,898,808.95
元,并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折合实收资本 15,000.00万,资本公积
223,898,808.95元。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各
发起人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折价入股或以
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
发起人以其对海目星有限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
其所拥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海目星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
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
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2017年9月30日,海目星有限所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人协
议》,将海目星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具体
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赵盛宇 5,400,450 3.6003%
2 聂水斌 4,202,100 2.8014%
3 周逸 2,334,000 1.5560%
4 刘明清 1,223,700 0.8158%
5 张松岭 1,101,300 0.7342%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6 周宇超 1,040,100 0.6934%
7 林国栋 461,700 0.3078%
8 李营 208,050 0.1387%
9 蒋绍毅 205,350 0.1369%
10 赖源棱 179,550 0.1197%
11 鞍山海康 39,095,550 26.0637%
12 海目星投资 14,291,250 9.5275%
13 深海创投 12,234,000 8.1560%
14 国信蓝思 10,765,950 7.1773%
15 同方汇金 4,893,600 3.2624%
16 深创投 3,670,200 2.4468%
17 厦门润土 3,670,200 2.4468%
18 诸暨科地 3,670,200 2.4468%
19 东莞红土创投 2,446,800 1.6312%
20 中小发展基金 2,446,800 1.6312%
21 润土亿成 2,446,800 1.6312%
22 深圳慧悦 3,852,750 2.5685%
23 深圳红土创投 1,223,400 0.8156%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24 招银一号 18,085,050 12.0567%
25 天慧成长 851,100 0.5674%
26 欧瑞成长 425,550 0.2837%
27 北京君联 5,319,150 3.5461%
28 深圳千里舟 1,063,800 0.7092%
29 赣州允公 3,191,550 2.1277%
合计 150,000,000 1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
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及“六、发起
人和股东”。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1. 海目星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2008年3月17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008]第1382505号),同意预先核准聂水斌、周逸2个投资人投资60
万元人民币,拟在深圳设立的公司名称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
司,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自2008年3月17日至2008年9月17
日,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2008年3月27日,深圳博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博众
验字[2008]第391号),经审验,截至2008年3月25日止,深圳市海目
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筹)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60万
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8年3月28日,聂水斌、周逸签署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
司章程》,海目星有限注册资本为60万元,其中聂水斌认缴注册资本42
万元,周逸认缴注册资本18万元,分别占海目星有限注册资本的70%、
30%;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下横朗第二工业区F栋4楼B分隔体。
2008年4月3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海目星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3268566)。
海目星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号 (万元) (万元) (%)
1 聂水斌 42 42 货币 70
2 周逸 18 18 货币 30
合计 60 60 - 100
2. 海目星有限设立后的历次股权及注册资本变更
(1) 2011年7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1年6月24日,海目星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原来人民币60万元增加至300万元整,公司股东增资后出资情况如下:
聂水斌出资人民币123万元,占注册资本41%;周逸出资人民币48万元,
占注册资本16%;赵盛宇出资人民币129万元,占注册资本43%。海目星
有限各股东就上述变更签署了新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章
程》。
2011年7月7日,深圳星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
报告》(深星源验字[2011]351号),经审验,截至2011年6月30日
止,海目星有限已收到聂水斌、赵盛宇、周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合计人民币2,400,000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截至2011年6月
30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0元,实收资本累计为人民
币3,000,000元。
2011年7月25日,深圳市监局向海目星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306103268566)。
海目星有限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号 (万元) (万元) (%)
1 赵盛宇 129 129 货币 43
2 聂水斌 123 123 货币 41
3 周逸 48 48 货币 16
合计 300 300 - 100
(2) 2013年3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3年2月,海目星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6.1224万
元,即由原来300万元增加至306.1224万元。其中冯忆增加3.6734万元,
深圳市创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加2.449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情况
如下:赵盛宇出资额129万元,出资比例42.14%,出资方式为现金;聂水
斌出资额123万元,出资比例40.18%,出资方式为现金;周逸出资额48
万元,出资比例15.68%,出资方式为现金;冯忆出资额3.6734万元,出
资比例1.2%,出资方式为现金;深圳市创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
2.449万元,出资比例0.8%,出资方式为现金。海目星有限各股东就上述
变更签署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3年2月21日,深圳天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
报告(深天大验字[2013]20号),经审验,截至2013年2月20日止,
海目星有限已收到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6.1224万元,均为货币资金。
截至2013年2月20日止,海目星有限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6.1224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306.1224万元。
2013年3月8日,深圳市监局向海目星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306103268566)。
海目星有限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号 (万元) (万元) (%)
1 赵盛宇 129 129 货币 42.14
2 聂水斌 123 123 货币 40.18
3 周逸 48 48 货币 15.68
4 冯忆 3.6734 3.6734 货币 1.2
深圳市创赛
5 基金投资管 2.449 2.449 货币 0.8
理有限公司
合计 306.1224 306.1224 - 100
(3) 2013年4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3年3月20日,海目星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693.8776万元,即由原来306.1224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股东具体增
资情况为股东赵盛宇增加680万元,股东冯忆增加8.3266万元,股东深
圳市创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加5.551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于2018
年4月3日内足额缴纳。公司增资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赵盛宇出资额809
万元,出资比例80.9%;聂水斌出资额123万元,出资比例12.3%;周逸出
资额48万元,出资比例4.8%;冯忆出资额12万元,出资比例1.2%;深
圳市创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8万元,出资比例0.8%。海目星有
限就上述决议签署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3年4月25日,深圳市监局向海目星有限核发了《准予登记通知书》
([2013]第5044892号)。
2013年4月26日,深圳市监局向海目星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306103268566)。
海目星有限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号 (万元) (万元) (%)
1 赵盛宇 809 129 货币 80.9
2 聂水斌 123 123 货币 12.3
3 周逸 48 48 货币 4.8
4 冯忆 12 3.6734 货币 1.2
深圳市创赛
5 基金投资管 8 2.449 货币 0.8
理有限公司
合计 1,000 306.1224 - 100
(4) 2016年7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6年7月4日,海目星有限作出变更决定,公司股东成员变更为“聂水
斌(出资额123万、出资比例11.07%),周逸(出资额48万、出资比例
4.32%),国信蓝思(出资额111.1111万、出资比例10%),赵盛宇(出
资额809万、出资比例72.81%),深圳市创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资额8万、出资比例0.72%),冯忆(出资额12万、出资比例1.08%)”;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由1,000万人民币变更为1,111.1111万人民币;公司
章程协议备案通过日期由2015年8月24日变更为2016年7月4日;公
司指定联系人由莫锦仙变更为李小静。海目星有限各股东就上述变更签署
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7年3月31日,天健深圳分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深验[2017]14
号),经审验,截至2016年7月6日止,海目星有限已收到新增注册资
本合计人民币111.1111万元,均为货币资金。截至2016年7月6日止,
海目星有限变更后的累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11.1111万元,实收资本
人民币417.2335万元。
海目星有限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号 (万元) (万元) (%)
1 赵盛宇 809 129 货币 72.81
2 聂水斌 123 123 货币 11.07
3 国信蓝思 111.1111 111.1111 货币 10
4 周逸 48 48 货币 4.32
5 冯忆 12 3.6734 货币 1.08
深圳市创赛
6 基金投资管 8 2.449 货币 0.72
理有限公司
合计 1,111.1111 417.2335 - 100
(5) 2016年10月,增加注册资本、股权转让
2016年9月22日,海目星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1)全体股东同意注册
资本从1,111.1111万元增加至1,262.626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51.5149
万元,由深创投占37.8791万元,东莞红土创投占25.2524万元,深圳红
土创投占12.6260万元,中小发展基金占25.2524万元,同方汇金占
50.5050万元。(2)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冯忆向深圳慧悦转让注册资本12
万元、股东深圳市创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慧悦转让注册资本8
万元,股东赵盛宇向润土亿成转让注册资本25.2524万元、股东赵盛宇向
厦门润土转让注册资本37.8791万元、股东赵盛宇向诸暨科地转让注册资
本37.8791万元,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3)公司出资情况变更
为:赵盛宇(出资额为人民币707.9894万元,出资比例56.0728%),聂
水斌(出资额为人民币123万元,出资比例9.7416%),国信蓝思(出资
额为人民币111.1111万元,出资比例8.8%),深创投(出资额为人民币
37.8791万元,出资比例3%),东莞红土创投(出资额为人民币25.2524
万元,出资比例2%),深圳红土创投(出资额为人民币12.626万元,出
资比例1%),中小发展基金(出资额为人民币25.2524万元,出资比例
2%),同方汇金(出资额为人民币50.505万元,出资比例4%),深圳慧
悦(出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资比例1.584%),润土亿成(出资额为
人民币25.2524万元,出资比例2%),厦门润土(出资额为人民币37.8791
万元,出资比例3%),诸暨科地(出资额为人民币37.8791万元,出资比
例3%)。(4)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意根据上述增资扩股协议和股权
转让协议,增加深创投、东莞红土创投、深圳红土创投、中小发展基金、
同方汇金、深圳慧悦、润土亿成、厦门润土、诸暨科地为公司股东,并依
法修正章程中相应条款。
2016年8月,作为转让方的赵盛宇、冯忆、深圳市创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与作为受让方的润土亿成、厦门润土、诸暨科地、深圳慧悦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赵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2.2727%的股权以
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给受让方润土亿成;转让方赵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
有限3.4091%的股权以人民币1,500万元转让给受让方厦门润土;转让方
赵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3.4091%的股权以人民币1,500万元转让给受
让方诸暨科地;转让方冯忆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1.08%的股权以人民币
475.2万元转让给受让方深圳慧悦;转让方深圳市创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0.72%的股权以人民币316.8万元转让给受让方
深圳慧悦。
2016年10月11日,海目星有限法定代表人就上述变更签署了最新的《深
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年3月31日,天健深圳分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深验[2017]15
号),经审验,截至2016年10月11日止,海目星有限已收到新增注册
资本合计人民币151.5149万元,均为货币资金。截至2016年10月11日
止,海目星有限变更后的累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62.6260万元,实收
资本人民币568.7484万元。
2017年3月31日,天健深圳分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深验(2017)16
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1月20日止,海目星有限已收到新增注册资
本合计人民币6,938,776.00元,均为货币资金。截至2017年1月20日
止,海目星有限变更后的累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62.6260万元,实收
资本人民币1,262.6260万元。
2016年10月11日,深圳市监局向海目星有限核发了《变更(备案)通知
书》([2016]第84851773号)。
海目星有限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号 (万元) (万元) (%)
1 赵盛宇 707.9894 707.9894 货币 56.0728
2 聂水斌 123 123 货币 9.7416
3 国信蓝思 111.1111 111.1111 货币 8.8
4 同方汇金 50.505 50.505 货币 4
5 周逸 48 48 货币 3.8016
6 深创投 37.8791 37.8791 货币 3
7 厦门润土 37.8791 37.8791 货币 3
8 诸暨科地 37.8791 37.8791 货币 3
9 中小发展基 25.2524 25.2524 货币 2
金
10 润土亿成 25.2524 25.2524 货币 2
11 东莞红土创 25.2524 25.2524 货币 2
序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号 (万元) (万元) (%)
投
12 深圳慧悦 20 20 货币 1.584
13 深圳红土创 12.626 12.626 货币 1
投
合计 1,262.626 1,262.626 - 100
(6) 2017年2月,股权转让
2017年1月23日,海目星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赵盛宇将其在
海目星有限的共计3.6126%股权转让给7名自然人,其中1.0002%的股权
转让给受让方刘明清,其中0.9002%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张松岭,其中
0.8502%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周宇超,其中0.3774%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林
国栋,其中0.170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李营,其中0.1678%的股权转让
给受让方蒋绍毅,其中0.1468%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赖源棱。海目星有限
各股东就上述变更签署了新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7年1月23日,参与股权转让的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赵
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1.0002%的股权以人民币881,181.29元转让给
受让刘明清;转让方赵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0.9002%的股权以人民币
793,063.17元转让给受让方张松岭;转让方赵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
0.8502%的股权以人民币749,004.10元转让给受让方周宇超;转让方赵盛
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0.3774%的股权以人民币332,521.24元转让给受
让方林国栋;转让方赵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0.1700%的股权以人民币
149,800.82元转让给受让方李营;转让方赵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
0.1678%的股权以人民币147,794.05元转让给受让方蒋绍毅;转让方赵盛
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0.1468%的股权以人民币129,317.88元转让给受
让方赖源棱。
海目星有限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号 (万元) (万元) (%)
1 赵盛宇 662.3757 662.3757 货币 52.4602
2 聂水斌 123 123 货币 9.7416
3 国信蓝思 111.1111 111.1111 货币 8.8
4 同方汇金 50.505 50.505 货币 4
5 周逸 48 48 货币 3.8016
6 深创投 37.8791 37.8791 货币 3
7 厦门润土 37.8791 37.8791 货币 3
8 诸暨科地 37.8791 37.8791 货币 3
9 中小发展基 25.2524 25.2524 货币 2
金
10 润土亿成 25.2524 25.2524 货币 2
11 东莞红土创 25.2524 25.2524 货币 2
投
12 深圳慧悦 20 20 货币 1.584
13 刘明清 12.6288 12.6288 货币 1.0002
14 深圳红土创 12.626 12.626 货币 1
投
15 张松岭 11.3662 11.3662 货币 0.9002
16 周宇超 10.7348 10.7348 货币 0.8502
17 林国栋 4.7652 4.7652 货币 0.3774
18 李营 2.1465 2.1465 货币 0.17
19 蒋绍毅 2.1187 2.1187 货币 0.1678
20 赖源棱 1.8535 1.8535 货币 0.1468
合计 1,262.626 1,262.626 - 100
(7) 2017年4月,股权转让
2017年4月13日,海目星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赵盛宇、聂水
斌、周逸将其在海目星有限共计53.6378%的股权进行转让。其中赵盛宇将
其在海目星有限25.6494%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鞍山海康,其中聂水斌将其
在海目星有限6.3069%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鞍山海康,其中赵盛宇将其在
海目星有限10.7877%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海目星投资,周逸将其在海目星
有限0.8938%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海目星投资,赵盛宇将其在海目星有限
9.000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深海创投,周逸将其在海目星有限1.0000%的
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深海创投。海目星有限各股东就上述变更签署了新的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7年4月13日,参与股权转让的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转
让方赵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25.6494%的股权以人民币323.8560万元
转让给受让鞍山海康;转让方聂水斌将其在海目星有限6.3069%的股权以
人民币79.6326万元转让给受让方鞍山海康;转让方赵盛宇将其在海目星
有限10.7877%的股权以人民币136.2083万元转让给受让方海目星投资,
周逸将其在海目星有限0.8938%的股权以人民币11.2854万元转让给受让
方海目星投资,赵盛宇将其在海目星有限 9.0000%的股权以人民币
113.6363万元转让给受让方深海创投,周逸将其在海目星有限1.0000%的
股权以人民币12.6263万元转让给受让方深海创投。
海目星有限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号 (万元) (万元) (%)
1 鞍山海康 403.4886 403.4886 货币 31.9563
2 海目星投资 147.4937 147.4937 货币 11.6815
3 深海创投 126.2626 126.2626 货币 10
4 国信蓝思 111.1111 111.1111 货币 8.8
5 赵盛宇 88.6751 88.6751 货币 7.0231
6 同方汇金 50.505 50.505 货币 4
7 聂水斌 43.3674 43.3674 货币 3.4347
序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号 (万元) (万元) (%)
8 深创投 37.8791 37.8791 货币 3
9 厦门润土 37.8791 37.8791 货币 3
10 诸暨科地 37.8791 37.8791 货币 3
11 中小发展基 25.2524 25.2524 货币 2
金
12 润土亿成 25.2524 25.2524 货币 2
13 周逸 24.0883 24.0883 货币 1.9078
14 深圳慧悦 20 20 货币 1.584
15 刘明清 12.6288 12.6288 货币 1.0002
16 深圳红土创 12.626 12.626 货币 1
投
17 张松岭 11.3662 11.3662 货币 0.9002
18 周宇超 10.7348 10.7348 货币 0.8502
19 林国栋 4.7652 4.7652 货币 0.3774
20 李营 2.1465 2.1465 货币 0.17
21 蒋绍毅 2.1187 2.1187 货币 0.1678
22 赖源棱 1.8535 1.8535 货币 0.1468
23 东莞红土创 25.2524 25.2524 货币 2
投
合计 1,262.626 1,262.626 - 100
(8) 2017年8月,股权转让、增加注册资本
2017年8月14日,海目星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从
1,262.6260万元增加至1,548.0893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85.4633万元,
由招银一号占186.6491万元,深圳慧悦占19.7628万元,天慧成长占
8.7835万元,欧瑞成长占4.3917万元,北京君联占54.8968万元,深圳
千里舟占10.9794万元;同意在本轮增资后,股东赵盛宇以人民币3,000
万元价格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的2.1277%的股权给赣州允公。海目星有限
各股东就上述变更签署了新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7年8月14日,作为转让方的赵盛宇与作为受让方的赣州允公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方赵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2.1277%的股权
以人民币3,000万元转让给受让方赣州允公。
2017年10月18日,天健深圳分所出具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深验[2017]38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
10月18日止,海目星有限已收到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285.4633万
元,均为货币资金。截至2017年10月18日止,海目星有限变更后的累
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48.0893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1,548.0893万元。
2017年8月21日,深圳市监局对海目星有限申请的股东信息及认缴注册
资本变更予以核准并备案(变更备案号21700652604)。
海目星有限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号 (万元) (万元) (%)
1 鞍山海康 403.4886 403.4886 货币 26.0637
2 海目星投资 147.4937 147.4937 货币 9.5275
3 深海创投 126.2626 126.2626 货币 8.156
4 国信蓝思 111.1111 111.1111 货币 7.1773
5 赵盛宇 55.7364 55.7364 货币 3.6003
6 同方汇金 50.505 50.505 货币 3.2624
7 聂水斌 43.3674 43.3674 货币 2.8014
8 深创投 37.8791 37.8791 货币 2.4468
9 厦门润土 37.8791 37.8791 货币 2.4468
10 诸暨科地 37.8791 37.8791 货币 2.4468
11 中小发展基 25.2524 25.2524 货币 1.6312
序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号 (万元) (万元) (%)
金
12 润土亿成 25.2524 25.2524 货币 1.6312
13 周逸 24.0883 24.0883 货币 1.556
14 深圳慧悦 39.7628 39.7628 货币 2.5685
15 刘明清 12.6288 12.6288 货币 0.8158
16 深圳红土创 12.626 12.626 货币 0.8156
投
17 张松岭 11.3662 11.3662 货币 0.7342
18 周宇超 10.7348 10.7348 货币 0.6934
19 林国栋 4.7652 4.7652 货币 0.3078
20 李营 2.1465 2.1465 货币 0.1387
21 蒋绍毅 2.1187 2.1187 货币 0.1369
22 赖源棱 1.8535 1.8535 货币 0.1197
23 东莞红土创 25.2524 25.2524 货币 1.6312
投
24 天慧成长 8.7835 8.7835 货币 0.5674
25 北京君联 54.8968 54.8968 货币 3.5461
26 赣州允公 32.9387 32.9387 货币 2.1277
27 欧瑞成长 4.3917 4.3917 货币 0.2837
28 招银一号 186.6491 186.6491 货币 12.0567
29 深圳千里舟 10.9794 10.9794 货币 0.7092
合计 1,548.0893 1,548.0893 - 100
3. 发行人设立之后的股权变动
(1) 2019年6月,股份转让
2019年6月17日,发行人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股
东赵盛宇将其持有发行人共计2%的股份进行转让,其中赵盛宇将其持有发
行人1%、0.75%和0.25%的股份分别转让给受让方江苏拓邦、重道永旭和
重道扬帆;同意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9年6月20日,发行人股东赵盛宇与江苏拓邦、重道永旭、重道扬帆
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赵盛宇分别将其持有发行人1%的
股份以人民币2,000万元转让给受让方江苏拓邦、发行人0.75%的股份以
人民币1,500万元转让给受让方重道永旭、发行人0.25%的股份以人民币
500万元转让给受让方重道扬帆。
2019年6月27日,深圳市监局向发行人核发了《变更(备案)通知书》
(编号:21903187656)。
发行人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鞍山海康 39,095,550 26.0637%
2 招银一号 18,085,050 12.0567%
3 海目星投资 14,291,250 9.5275%
4 深海创投 12,234,000 8.1560%
5 国信蓝思 10,765,950 7.1773%
6 北京君联 5,319,150 3.5461%
7 同方汇金 4,893,600 3.2624%
8 聂水斌 4,202,100 2.8014%
9 深圳慧悦 3,852,750 2.5685%
10 诸暨科地 3,670,200 2.4468%
11 厦门润土 3,670,200 2.4468%
12 深创投 3,670,200 2.4468%
13 赣州允公 3,191,550 2.1277%
14 东莞红土创投 2,446,800 1.6312%
15 润土亿成 2,446,800 1.6312%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6 中小发展基金 2,446,800 1.6312%
17 赵盛宇 2,400,450 1.6003%
18 周逸 2,334,000 1.5560%
19 江苏拓邦 1,500,000 1%
20 刘明清 1,223,700 0.8158%
21 深圳红土创投 1,223,400 0.8156%
22 重道永旭 1,125,000 0.75%
23 张松岭 1,101,300 0.7342%
24 深圳千里舟 1,063,800 0.7092%
25 周宇超 1,040,100 0.6934%
26 天慧成长 851,100 0.5674%
27 林国栋 461,700 0.3078%
28 欧瑞成长 425,550 0.2837%
29 重道扬帆 375,000 0.25%
30 李营 208,050 0.1387%
31 蒋绍毅 205,350 0.1369%
32 赖源棱 179,550 0.1197%
合计 150,000,000 100%
(2) 2019年11月,股份转让
2019年10月15日,发行人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
股东赖源棱将其持有发行人0.1197%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高菁;同意通过
公司章程修正案。
发行人股东赖源棱与高菁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赖源棱将其持有发
行人0.1197%的股份以人民币57.63555万元转让给受让方高菁。
2019年11月7日,深圳市监局向发行人核发了《变更(备案)通知书》
(编号:21903741976)。
发行人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鞍山海康 39,095,550 26.0637%
2 招银一号 18,085,050 12.0567%
3 海目星投资 14,291,250 9.5275%
4 深海创投 12,234,000 8.1560%
5 国信蓝思 10,765,950 7.1773%
6 北京君联 5,319,150 3.5461%
7 同方汇金 4,893,600 3.2624%
8 聂水斌 4,202,100 2.8014%
9 深圳慧悦 3,852,750 2.5685%
10 诸暨科地 3,670,200 2.4468%
11 厦门润土 3,670,200 2.4468%
12 深创投 3,670,200 2.4468%
13 赣州允公 3,191,550 2.1277%
14 东莞红土创投 2,446,800 1.6312%
15 润土亿成 2,446,800 1.6312%
16 中小发展基金 2,446,800 1.6312%
17 赵盛宇 2,400,450 1.6003%
18 周逸 2,334,000 1.5560%
19 江苏拓邦 1,500,000 1%
20 刘明清 1,223,700 0.8158%
21 深圳红土创投 1,223,400 0.8156%
22 重道永旭 1,125,000 0.75%
23 张松岭 1,101,300 0.7342%
24 深圳千里舟 1,063,800 0.7092%
25 周宇超 1,040,100 0.6934%
26 天慧成长 851,100 0.5674%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27 林国栋 461,700 0.3078%
28 欧瑞成长 425,550 0.2837%
29 重道扬帆 375,000 0.25%
30 李营 208,050 0.1387%
31 蒋绍毅 205,350 0.1369%
32 高菁 179,550 0.1197%
合计 150,000,000 100%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权变动、增资均履行了其章程规定
的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变动、增资等历次变更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和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四)关于对赌协议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国信蓝思、深创投、东莞红土创投、深圳红土创投、中小企
业发展、同方汇金、润土亿成、厦门润土、招银一号、深圳慧悦、天慧成
长、欧瑞成长、北京君联、深圳千里舟、赣州允公分别与发行人及/或其实
际控制人签署了含有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前述股东已就对赌条款解除事宜签署了补充协议,
相关对赌安排将在发行人递交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之时终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
件/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
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
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产。
2. 发行人的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金加工
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的
规定。
(二)境外业务
1. 香港海目星
香港海目星由发行人于2014年4月24日在香港设立,《公司注册证明书》
编号为2089953。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于2018年3月29日出具的函件和
邓王周廖成利律师行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的《海目星科技(香港)有
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香港海目星已于2018年3月29日根据香港公司
条例撤销注册和解散。
2. 意大利海目星
根据LCA-Studio Legale(LCA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2月13日出具的
“PRELIMINARY LEGAL OVERVIEW ON HYMSON ITALY S.R.L.”(《对HYMSON
ITALY S.R.L.的初步法律概述》),“意大利海目星于2019年6月26日
在意大利维琴察市注册设立,公司是合法地组织和有效地存在”。
3. 美国海目星
美国海目星于2019年7月3日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根据The Rosner
Law Group LLC于2019年12月17日出具的法律意见,“The Corporation
has been duly incorporated and is validly existing in good
standing as corporation under th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of the
Stae of Delaware (8 Del. C. § 101, et seq.).(译文:根据“特拉
华州普通公司法”,该公司已正式成立,并作为公司有效存续(8 Del. C.
§ 101, et seq.)。)”
(三)业务变更情况
发行人前身海目星有限以及发行人进行了五次经营范围的变更:
1. 2008年海目星有限设立时,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经营范围为“光
纤激光打标机、激光设备配件的生产与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
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
决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2. 2010年9月21日,深圳市监局下发了《准予登记通知书》,同意海目星
有限经营范围变更为“光纤激光打标机、激光设备配件的生产、销售、设
计及技术开发,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
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3. 2013年1月24日,深圳市监局下发了《准予登记通知书》,同意海目星
有限经营范围变更为“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
件的生产、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销售;设备租赁
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4. 2017年7月24日,深圳市监局下发了《准予登记通知书》,同意海目星
有限经营范围变更为“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
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
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5. 2018年4月18日,深圳市监局下发了《变更(备案)通知书》,发行人
的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为“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
/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上
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变更的
《营业执照》,金杜认为,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已履行了相应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
(四)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从事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已取得以
下资格/许可/证照:1. 发行人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表编号:03062402),
登记日期为2018年10月19日;
2. 发行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
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4403162B4B),企业经营类别为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年8月25日,核发日期为2018
年10月22日,有效期为长期;3. 发行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于2018年7月20日核发的《出入
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备案表编号:18071609243800000233,备
案号码:4708607273),备案类别为自理报检企业;4. 发行人已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
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1月15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44201076),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发行人提
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xjsqyrdw/index.shtml)的
公示公告,发行人已被列为深圳市2019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
一;5. 发行人已取得由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核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注册号:00918Q10574R2M),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2016
/ ISO9001:2015标准,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激光设备(含激光打
标机、激光焊接机、激光切割机)、激光发生器(含激光器)的生产、设
计开发和服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按行政许可范围),证书有效期限自
2017年2月12日至2020年2月11日;6. 鞍山海目星已取得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
省税务局于2018年10月12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
编号:GR201821000553),有效期为三年;7. 鞍山海目星已取得由东北认证有限公司核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编号:01018Q10004R1S),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2016 \ ISO
9001:2015标准,该体系覆盖范围为:激光打标机、激光自动化设备研发、
生产和服务;钣金产品的生产和服务,证书有效期自2018年1月3日至
2021年1月2日;
8. 广州海目星已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2月9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GR201644006051),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xjsqyrdw/index.shtml)的公示公告,
广州海目星已被列入广东省2019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一。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
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
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74,874,242.49 元、 607,302,846.49 元、 728,370,020.29 元 和
334,574,188.44元;发行人上述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
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2.2361%、95.2310%、90.9664%和92.8033%。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经
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近三年未受到上述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不存在中国法律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财务会计状况良好[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二)”],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权的具体情
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四)”。
2. 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外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外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鞍山海康 直接持股26.0637%
2 招银一号 直接持股12.0567%
3 海目星投资 直接持股9.5275%
4 深海创投 直接持股8.1560%
5 国信蓝思 直接持股7.1773%
6 聂水斌 直接持股2.8014%,通过鞍山海康间接持股
5.1450%,合计持股7.9464%
上述股东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一)”。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设有:董事9名,其中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监事3名,其
中职工监事1名;高级管理人员5名,其中包括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
名、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1名。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在外兼职情况如下:姓名 在发行人 兼职情况
任职情况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职务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杨文杰 独立董事 燕加隆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开智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监事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杭州众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宁波英博家具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章月洲 独立董事 杭州万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经理
宁波中荣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经理
杭州翰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杭州微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
深圳市鑫致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人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山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庄任艳 独立董事 深圳市嘉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市馨园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监事
聂水斌 副董事长 德润汽车美容 执行董事
张松岭 董事、副 无 无
姓名 在发行人 兼职情况
任职情况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职务
总经理
董事、财
高菁 务负责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人、董事
会秘书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何斌辉 董事 深圳市招银协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合肥晟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深创投 副总裁
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董事
司
深圳拓奇智造家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董事
司
水贝文化传媒(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东莞红土创投 董事、经理
马楠 董事 惠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创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总经理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东莞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总经理
司
东莞市红土创新创业产业母基金投资 董事、经理
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姓名 在发行人 兼职情况
任职情况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职务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刘明清 监事 无 无
林国栋 监事 无 无
王春雨 监事 无 无
周宇超 副总经理 无 无
李营 副总经理 无 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赵盛宇对外投资情况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一)/4”]:
在发行 对外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姓名 人任职 名称 (万元) 认缴出资 主营业务
情况 比例
杨文 独立董 开智咨询(深 40 100% 商务信息咨询
杰 事 圳)有限公司
宁波英博家具 100 40% 家具
有限公司
章月 独立董 杭州众章数据 100 40% 软件开发和实施
洲 事 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万聚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 50 30% 企业管理培训和咨询
公司
庄任 独立 深圳市鑫致诚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
艳 董事 基金管理有限 10,000 5% 资咨询
公司
在发行 对外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姓名 人任职 名称 (万元) 认缴出资 主营业务
情况 比例
深圳市高峰投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
资合伙企业 3,000 1.67% 资咨询
(有限合伙)
深圳市馨园网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
络信息科技有 625 0.72% 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
限公司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深圳市智翔天 电子产品的研制、销售和技
宇科技有限公 500 5.1% 术咨询;智能硬件平台及其
司 网络技术的研制、销售
深圳市橙牛投
资合伙企业 99.5 10% 股权投资
(有限合伙)
聂水 副董事 鞍山海康 323.856 19.74% 企业管理服务
斌 长 德润汽车美容 60 72% 汽车用品
张松 董事、
岭 副总经 无 无 无 无
理
董事、
财务负 芜湖骏宇新材
高菁 责人、料科技有限公 1,000 15% 碳纤维制品
董事会 司
秘书
计算机、物联网科技、电
何斌 董事 上海智向信息 259.26 0.66% 子产品专业技术领域内的
辉 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
在发行 对外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姓名 人任职 名称 (万元) 认缴出资 主营业务
情况 比例
机系统集成,企业管理咨
询、商务信息咨询,电信
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
设备、网络设备、仪器仪
表、电子元器件的销售
林国 营口安偌德机
栋 监事 电设备有限公 1,000 4% 专用设备
司
刘明 监事 无 无 无 无
清
王春 监事 无 无 无 无
雨
周宇 副总经 无 无 无 无
超 理
李营 副总经 无 无 无 无
理
4.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序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目前实际
号 经营情况
初级农产品的销售;会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施
1 腾泰农业 务策划。预包装食品的 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正常
研发。预包装食品的生 (参股41%)
产、预包装食品、散装
序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目前实际
号 经营情况
食品的销售。
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担
任其副董事长,2017
年12月已辞任。公司
辽宁聚龙海 物流自动化设备研发、 目前持有辽宁聚龙海
目星智能物 制造、销售;智能物流 目星智能物流科技有
2 流科技有限 信息系统设计及技术开 限公司27%的股权。 正常
公司 发、提供运营服务及技 公司副总经理张松岭
术咨询。 曾持有其2%的股权并
担任其董事兼总经
理,2017年12月已
退股并辞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
3 鞍山海康 企业管理服务。 控制的企业(持有 正常
80.26%份额并担任企
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控制的企业(持有
4 海目星投资 投资顾问。 92.3486%份额并担任 正常
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人)
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 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
5 深海创投 询;国内贸易;经营进 控制的企业(持有 正常
出口业务。 90%份额并担任企业执
行事务合伙人)
6 鞍山海健 企业管理服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曾经 2019年3
实际控制的企业(持 月1日已
序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目前实际
号 经营情况
有80%份额并担任企 注销
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5. 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一般经营项目是:陆路、海
上、航空国际货运代理,国内
道路货运代理,国内贸易,经
深圳市全华通 董事庄任艳之配偶任 营进出口业务,货物装卸服务
1 国际物流有限 树东持有100%股权并 (以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
理。 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
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是: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品);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上海拼箱营网 董事庄任艳之配偶任 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2 络科技有限公 树东持有40%股权 咨询、转让及技术服务,数据
司 处理服务
公司曾经的董事会秘 塑胶制品、高分子材料、纤维
书蒋绍毅(蒋绍毅于 材料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
3 深圳市德丹塑 2019年1月3日前担任 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业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会秘书)之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配偶谢家敏持有100% 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股权,该等股权已于 外)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2018年7月17日全部转
让给唐川
金属工艺品制造;玻璃工艺品
董事聂水斌曾持股90% 制造;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
并担任监事,聂水斌 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金属
4 佳添工艺品 的妻妹卢惠珍曾持股 制品批发;工艺品批发;塑料制
1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 品批发;玻璃钢制品批发;林业
总经理。2019年1月9 产品批发;木制、塑料、皮革
日已注销 日用品零售;玻璃钢制品零售;
金属装饰材料零售
服务:汽车美容、企业管理咨
董事聂水斌持股72%并 询;销售:汽车配件、汽车装
5 德润汽车美容 担任执行董事 饰品、汽车用品、机械设备、
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
货。
以自有资金对商业项目进行投
资;物业投资管理、商务信息
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劳务信
董事聂水斌曾持股70% 息咨询、企业投资咨询、企业
封开县海健投 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管理咨询、企业营销咨询、企
6 资有限公司 经理,聂水斌的妻子 业营销策划、社会经济信息咨
卢粉妹曾持股30%。 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
2018年7月12日已注销 开发营销策划、投资与资产管
理、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不含
金融、期货、证券信息咨
询)、市场调查、物业管理。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金属工艺品制造;玻璃工艺品
制造;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
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金属
制品批发;工艺品批发(象牙及
7 广州市添智工 董事聂水斌的妻妹卢 其制品除外);塑料制品批发;
艺品有限公司 惠珍持股80% 玻璃钢制品批发;林业产品批
发;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
零售;玻璃钢制品零售;金属装
饰材料零售;货物进出口(专营
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6.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和境外法律意
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5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是香
港海目星(已注销)、广州海目星、江门海目星、盛海信息(已注销)、
江苏海目星;发行人拥有3家全资孙公司,分别是常州海目星、意大利海
目星、美国海目星;发行人拥有1家控股子公司鞍山海目星。其具体情况
如下:
(1) 香港海目星
名称 HYMSONTECHNOLOGIES(HONGKONG)CO.,LIMITED
海目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首任董事 赵盛宇
住所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83号华轩商业中心14楼B座5室
认购的股本总额 1万元港币
成立日期 2014年4月24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100%
备注 2018年3月29日完成注销
(2) 广州海目星
名称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3562276631F
法定代表人 聂水斌
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灵路2号(厂房2)103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00万元
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
械零部件加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计
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
经营范围 营专控商品除外);机械配件零售;通用机械设备零售;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金属成形机床
制造;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软件零售;软件开发;
机床附件制造;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
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0年09月25日
经营期限 2010年09月25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 持股比
元) 例
(%)
1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 3,500 100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 3,500 100
(3) 江门海目星
名称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3MA4W98MT17
法定代表人 赵盛宇
住所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堡棠路56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5,000万元
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
光发生器及部件、元件;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机
经营范围 械加工;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租赁、上门维修及安装;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7年03月06日
经营期限 2017年03月06日至2027年03月06日
出资额(万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元) 例
股权结构 (%)
1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5,000 100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 5,000 100
(4) 盛海信息
名称 深圳市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D42M3G
法定代表人 周逸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26号10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500万元
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开发与销售;工业自动化控
制系统、工业机电一体化系统、工业远程控制的施工、
上门维护及技术咨询;机械设计和软件的升级改造(不
经营范围 含限制项目);信息软件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
发、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时间 2017年03月01日
经营期限 2017年03月01日至2027年02月28日
出资额(万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元) 例
(%)
股权结构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1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500 100
合计 — 500 100
备注 2019年10月31日完成注销
(5) 江苏海目星
名称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3MA1PB93K9T
法定代表人 周逸
住所 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66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000万元
激光智能设备、激光器及相关核心部件、元器件、自动
化设备及相关核心零部件、工业机器人成套设备及相关
核心零部件、锂电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的设计、开发、
经营范围 生产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控制系统的开发和销售;机
械加工;设备租赁、维修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7年07月04日
经营期限 2017年07月04日至长期
出资额(万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元) 例
(%)
股权结构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1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5,000 100
合计 — 15,000 100
(6) 常州海目星
名称 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3MA1XG60W44
法定代表人 周逸
住所 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66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2,500万元
精密激光应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光机电一体化
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激光精密加工技术的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激光加工服务;设备租赁及
经营范围 维修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
面清单))。(涉及国家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8年11月16日
经营期限 2018年11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出资额(万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元) 例
(%)
股权结构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1 (江苏)有限公司 2,500 100
合计 — 2,500 100
(7) 意大利海目星
名称 Hymson Italy S.R.L.
地址 Via Serra 50 - 36030 Lugo Di Vicenza (VI)
公司资本 89,790欧元
成立日期 2019年6月26日
股权结构 广州海目星持股100%
广东省商务厅《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境内审批手续 N4400201900152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粤发改外资函[2019]1690号)
(8) 美国海目星
名称 Hymson USA, Inc.
地址 251 Little Falls Drive, Wilmington, New Castle,
Delaware 19808
投资额 50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19年7月3日
股权结构 广州海目星持股100%
广东省商务厅《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境内审批手续 N4400201900380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粤发改外资函[2019]3010号)
(9) 鞍山海目星
名称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300064096638Q
法定代表人 林国栋
住所 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北园1号楼
1-3层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00万元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激光设备、钣金产
品、计算机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计算机软硬件、
元器件技术研发、制作(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安装、
经营范围 调试、维护、技术咨询服务;激光设备、计算机自动化
设备租赁;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凭资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时间 2013年4月24日
经营期限 2013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4日
出资额(万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元) 例
(%)
股权结构 1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1,050 70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 广州海目星 450 30
合计 — 1,500 100
7. 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尚未拥有分支机构。
8.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关联方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姓名
公司董事聂水斌曾持 一般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
股10%,寇令涛1持股 机电设备、电子测试设备、自动
1 深圳科诺克 80%,吕振飞持股 控制器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
10%。2019年6月28 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日已注销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金
属成形机床制造;金属切割及焊
接设备制造;机床附件制造;其他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零部件
加工;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
广州市越智 董事聂水斌的妻妹卢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集成电路
2 激光科技有 惠珍持股40% 设计;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光伏
限公司 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通用机械设
备零售;机械配件零售;软件零
售;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计
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物
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
术进出口
深圳远策房 公司副总经理、自然
3 产经纪服务 人股东李营的夫妹杨 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士英担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
9. 其他重要关联方
1 寇令涛在报告期内曾在发行人境内下属企业任职;寇令涛目前还持有丹纳米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该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产品销售的业务交易。
其他重要关联方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确认等相关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 关联交易
(1) 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 2019年1-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内容 6月
腾泰农业 采购货物 42,617.30 173,256.47 760,144.78 581,219.42
深圳科诺克 采购货物 - - 3,893,570.86 835,176.94
小计 - 42,617.30 173,256.47 4,653,715.64 1,416,396.36
(2) 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内容
蓝思科技股销售商品1,091,856.25 21,556,954.68 4,009,417.08 12,247,863.29
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佳添
工艺品有限销售商品 - - 96,752.14 81,623.94
公司
广州市添智销售商品 - 12,338.64 - -
工艺品有限
公司
广州市越智
激光科技有销售商品 - - 1,959,055.80 -
限公司
小计 - 1,091,856.25 21,569,293.32 6,065,225.02 12,329,487.23
(3) 关联担保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报告期内担保是否
已经履行完毕
赵盛宇、王俊媛 500.00 2017-7-14 2019-7-14 否
赵盛宇、王俊媛 500.00 2017-7-27 2019-7-14 否
赵盛宇 2,000.00 2018-10-26 2019-10-26 否
赵盛宇 8,626.00 2018-11-15 2028-11-8 否
(4) 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 2016年度 2017年度
拆入 还款 拆入 还款
赵盛宇 10,630,000.00 10,630,000.00 400,000.00 400,000.00
合计 10,630,000.00 10,630,000.00 400,000.00 400,000.00
(5)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 4,438,971.07 4,155,880.85 3,920,504.60 3,189,618.17
酬
(6) 关联资产收购
2016年11月15日,海目星有限召开2016年第3次股东会,同意以283.5万
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聂水斌持有的广州海目星70%的股权,以121.5万元人民
币的价格受让赵盛字持有的广州海目星30%的股权。转让价格根据中瑞国际资
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评报字【2016】第002095号《深圳市海
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本次交易价格系根据资产评估结
果确定,相关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
2016年11月15日,海目星有限召开2016年第3次股东会,同意以190万元
人民币的价格受让林国栋持有的鞍山海目星10%的股权。转让价格根据中瑞国
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评报字【2016】第002096号《深圳
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本次交易价格系根据资产评估结果
确定,相关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7) 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人民币元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备
应收账款
蓝思科
技股份 10,542,36 550,018. 13,111,402658,720.2,296,000186,450.5,074,172253,708.
有限公 6.86 34 .66 13 .00 00 .02 60
司
小计 10,542,36 550,018. 13,111,402 658,720.2,296,000186,450.5,074,172253,708.
6.86 34 .66 13 .00 00 .02 60
其他应收
蓝思科
技股份 - - 60,000.00 6,000.0060,000.003,000.00 - -
有限公
司
小计 - - 60,000.00 6,000.0060,000.003,000.00 - -
预付账款
深圳科 - - - - - - 117,788.0 -
诺克 0
小计 -- - - - - - 117,788.0 -
0
(8) 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应付账款
腾泰农业 19,291.74 23,579.97 34,503.10 55,162.00
深圳科诺克 - - 49,529.00 403,773.46
小计 19,291.74 23,579.97 84,032.10 458,935.46
预收账款
蓝思科技股份有 7,023,221.26 6,223,757.56 - -
限公司
小计 7,023,221.26 6,223,757.56 - -
2.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2019年11月26日和2019年12月12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和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
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份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及合法性的
议案》,全体董事及股东确认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
2019年1-6月份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允、合法,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
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形。3.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
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且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中对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关联交易的
决策权限及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规范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作出相关承
诺。
(三)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发行人在2016年12月完成对广州海目星
的收购后不存同业竞争的情况。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确认及保证不存在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况。
2. 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发展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
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
3. 不利用其从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相竞争的活
动,并承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4. 从任何第三方获取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
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与公司。如本
人利用前述商业机会获得收益,本人获得的前述收益将自动归于公司所有。
5. 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
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上述承诺事项均由本人代表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而作
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
效且不可撤销。”
(四)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
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
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 自有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及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
有3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1项房屋所有权:
序 权利人 权利类型 产权证号 权利 用途 面积 使用期限 他项
号 性质 (平方米) 权利
1 江门海 国有建设用 出让 工业 66,621.03 2067年8 有
目星 地使用权 用地 月3日止
序 权利人 权利类型 产权证号 权利 用途 面积 使用期限 他项
号 性质 (平方米) 权利
江门海 粤(2019)江
2 目星 房屋所有权 门市不动产权 其他 工业 22,514.80 有
第0051086号
江苏海 国有建设用 苏(2019)金 工业 2069年3
3 目星 地使用权 坛区不动产权 出让 用地 50,045.00 月19日止 无
第0037728号
江苏海 国有建设用 苏(2019)金 工业 2069年3
4 目星 地使用权 坛区不动产权 出让 用地 137,614.00 月19日止 无
第0037746号
2.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等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
共拥有7处租赁房产,基本情况如下:
序 承 出租 面积 租金 租赁登记备
号 租赁物业 租 方 产权证号 (平方 (元/ 租赁期限 用途 案
方 米) 月)
深圳市龙 2015年5 已备案,
华新区观 发 黄益 425,50 月1日至 《房屋租赁
1 澜君龙社 行 荣 / 17,020 0 2020年2 厂房 凭证》(龙
区环观南 人 月28日 华1G001201
路26号 (备))
序 承 出租 面积 租金 租赁登记备
号 租赁物业 租 方 产权证号 (平方 (元/ 租赁期限 用途 案
方 米) 月)
深圳市龙 深圳
华区观澜 市老 2019年4
街道君龙 发 俵物 月1日至
2 社区凌屋 行 业服 / 1,100 35,200 2020年3 厂房 未办理备案
君新工业 人 务有 月31日
路4号厂 限公
房一楼 司
深圳市龙 深圳
华区观澜 市云 2019年12
街道君龙 发 树鑫 月17日至
3 社区凌屋 行 实业 / 2,000 48,000 2020年12 厂房 未办理备案
君新工业 人 有限 月16日
路4号厂 公司
房二楼
辽宁激光 鞍山
产业园北 激光
园(中 鞍 产业 2019年7
心)1号 山 园服 免租金 月1日至
4 楼1、2、 海 务中 / 3,168 3年 2020年6 厂房 未办理备案
3层(鞍 目 心有 月30日
山市立山 星 限公
区越岭路 司
263号)
序 承 出租 面积 租金 租赁登记备
号 租赁物业 租 方 产权证号 (平方 (元/ 租赁期限 用途 案
方 米) 月)
广州 已备案,
广 番禺 《房地产 《房屋租赁
南沙区裕 州 骏业 权证》 2019年7 登记备案证
5 丰路100 海 宏达 (粤房地 480 14,676 月1日至 办公 明》(穗租
号7栋 目 洗染 证字第 .48 2020年6 备
101室 星 机械 C2630317 月30日 2019B151030
有限 号) 2180号)
公司
广东 已备案,
江门市蓬 江 珠西 粤房地权 2017年7 《房屋租赁
江区金益 门 智谷 证江门字 免租金 月1日至 登记备案证
6 路3号3 海 投资 第 9,796 3年 2020年3 厂房 明》(江租
幢 目 有限 01141278 月31日 备
星 公司 38号 2017000907
号)
其他房屋的使用情况
江苏省常 江 厂
州市金坛 苏 7,394. 无偿使 至2020年 房、
7 区金坛大 海 / / 83 用 6月30日 办 未办理备案
道66号3 目 公、
栋房屋 星 宿舍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
企业承租的上述物业中,除第1项、第5项和第6项已经办理租赁备案
登记外,其余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未在有关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
记。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
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单位逾期不办理的,可能会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9
条的规定,该等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或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
企业承租的上述物业,除第5项和第6项的租赁物业出租方已提供房屋
所有权证外,第1项至第4项和第7项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未能向本所律
师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产权属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在出租方能够提供出租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该房产所有
权人同意出租方出租该房产的证明文件前,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该等物业
的权利未得到有效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据相关租赁协议取得其对租
赁物业使用权的合法性也无法得到有效确认,该等租赁存在无法受到法律
保护及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能。但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仍可依据
租赁合同向出租方进行索赔。
相关主体就前述租赁瑕疵情况作出了如下确认:
(a)关于第1项至第3项的租赁物业,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
备局于2019年4月11日向发行人出具了《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
整备局关于核查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厂房有关情况
的复函》(编号:深龙华更新整备函[2019]250号),该等租赁物业“不
在《深圳市2019年度土地整备计划(草案)》及我局正组织街道办开展的
土地整备、征地拆迁项目范围内……不在我区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拟
拆除重建用地范围内,也不在我局正在办理的计划申报拟拆除重建用地范
围内。”,深圳市君龙兴股份合作公司就第1项租赁物业出具了《证明》,
“目标土地为深圳市原宝安区龙兴村村集体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原
龙兴村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目标土地的规划用途为非农业用地。”,
深圳市君创业股份合作公司就第2项和第3项租赁物业出具了《证明》,
“目标厂房为深圳市君创业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已根据深圳市规定,办理
了历史遗留违规建筑普查登记,可进入租赁市场;目标土地为深圳市君创
业股份合作公司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目标土地的规划用途为非农业用
地。”;(b)关于第4项的租赁物业,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局于
2019年8月30日出具了《证明》,“兹证明位于鞍山高新区越岭路263
号激光产业园北园的房地产的产权情况如下:该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由
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摘牌方式合法获得,目前因正在办
理相关验收手续,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鉴于该处房地产的规划符合鞍
山市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处房地产属于合法建筑,不会被列入改造
拆迁范围。”;(c)关于第7项租赁物业,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于2019年11月17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海目星(江苏)激光智
能装备有限公司部分临时使用厂房的情况说明》,“为满足江苏海目星的
生产经营需要,本管委会同意江苏海目星无偿使用前述3栋房屋至2020
年6月30日。”
就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租赁物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发行人上市前的租
赁物业瑕疵而致使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需要另寻租赁场所及/或受到任何
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调查或整改要求而遭致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足额支付相关搬迁费用及其他费用,且在承担后
不向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
何损失。”
(二)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备案文件、许可证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在建工程主要有江
苏海目星的在建厂房,江苏海目星已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1. 投资项目备案
2018年1月10日,江苏海目星取得了常州市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
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坛发改备字:[2018]006号),项目
名称为“新建海目星产业园一期项目”,建设地点为“常州市金坛区金坛
大道66号”,建设规模为“新建厂房及办公用房1,553,000平方米……”。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8年5月4日,江苏海目星取得了常州市金坛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320482201820019),建设项目名称为“生
产车间三、生产车间四”,建设规模为16,907.42平方米。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9年5月9日,江苏海目星取得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
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编号:320482201905090101),
工程名称为“新建海目星产业园一期项目——生产车间一、二、三、四,
办公室,研发车间一、二、三施工总承包”,建设地址为“金坛大道66号”,
建设规模为“97,770.64平方米”。
(三)知识产权
1.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及 本 所 律 师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商 标 局 网 站
(http://sbj.cnipa.gov.cn/sbcx/)查询的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依法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分
别为4项和1项,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商标注册证号 核定使用商品 注册有效
类别 期截止日
中国境内
1 发行人 11170144 7 2024.1.27
2 发行人 6940332 7 2020.8.20
3 发行人 33105170 42 2029.5.6
4 发行人 33095759 9 2029.5.6
台湾地区
5 发行人 01970009 7 2029.2.15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专利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国家知识产
权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网 站
(http://www.cnipa.gov.cn/)查询的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发
明专利共计30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实用新型专利共计216项,
《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外观专利共计2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附件一。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
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及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CPCC微平台(http://weixin.ccopyright.com/)查询的结果,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66项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四)特许经营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无特许经营权。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相关的采购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的主
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办公设备等。
(六)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
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
业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
要有以下几种:
1. 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2,000万元以上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2.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3,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附件四。3.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附件五。4. 重组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重组协议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标的 合同总额 签订日期 履行
(万元) 情况
1 赵盛宇、 海目星 广州海目星 405.00 2016年12月7日 履行
聂水斌 有限 100%股权 完毕
2 林国栋 海目星 鞍山海目星 190.00 2016年11月23日 履行
有限 10%股权 完毕
5. 重大关联交易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500万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附件六。6. 工程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10,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如下:
序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编号 合同总额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履行
号 (万元) 情况
江苏海 中国建筑第 GF-2017- 新建海目星产 2018年 正在
1 目星 二工程局有 0201 36,523.21 业园一期项目 6月1日 履行
限公司
广东省电白 海目星(江
2 江门海 建筑集团有 / 10,000.00 门)激光智能 2018年 正在
目星 限公司 装备有限公司 1月18日 履行
建设工程项目
7. 保荐及主承销协议
发行人与中信证券签订了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
双方约定,公司聘请中信证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
商,并授权中信证券组织承销团承销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股票
的承销方式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
值1.00元;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方式以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
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为准。
(二)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上述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发行人及
其境内下属企业作为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
性法律障碍。
(三)侵权之债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内没有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二)”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
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6月
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及投资活动发
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
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一)合并或分立
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合并或分立的情形。
(二)增资扩股
发行人报告期内(包括其前身海目星有限)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三)减资
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减资的情形。
(四)重大股权收购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金额在人
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股权收购。
(五)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金额在人
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现行)系经发行人2017年10月18日召开的创立
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19年6月17日召开的2019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9年10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修订,且已报深圳市监局备案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历次修订已经履行
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章
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
案)》已获发行人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发行人完成首
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会议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了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
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金杜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及公
司治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7年10月1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现行《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金杜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
议事规则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
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
发行人共召开了股东大会16次、董事会会议25次、监事会会议5次。
金杜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
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有关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1. 发行人的董事
发行人的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所
1 赵盛宇 董事长 210111197211****** 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大
道1号风雅颂花园
2 聂水斌 副董事长 44122519760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华
南碧桂园翠云山苑
3 张松岭 董事 13022919800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水
榭春天牡丹苑
4 高菁 董事 320103196805****** 深圳龙华区华侨山庄
5 马楠 董事 220105197312******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
海路蔚蓝海岸小区
6 何斌辉 董事 330621196810******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
石路中信红树湾
7 庄任艳 独立董事 310101197009******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
海大道蔚蓝海岸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8 杨文杰 独立董事 429006198301****** 龙华街道建设路86号丹
枫雅苑
9 章月洲 独立董事 210104196403******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北
景园菊香苑
2. 发行人的监事
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所
1 刘明清 监事会主席 362101196803******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
区新湖路宏发领域
广东省东莞市凤岗
2 林国栋 监事 210824197111****** 中心永盛大街祥利
上城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
3 王春雨 职工代表监事 230904198405****** 新区观澜君龙社区
环观南路26号
3.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目前共有5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董
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1名,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所
1 赵盛宇 总经理 210111197211****** 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大
道1号风雅颂花园
2 张松岭 副总经理 13022919800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水
榭春天牡丹苑
3 周宇超 副总经理 440203198011******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大运
中心阳光天健城
4 李营 副总经理 210821197409******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兴
业路海语西湾
5 高菁 财务负责 320103196805****** 深圳龙华区华侨山庄
序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人、董事会
秘书
金杜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 董事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董事近三年变化情况如下:
(1)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海目星有限的执行董事为赵盛宇。
(2) 2017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赵盛宇、聂水斌、张
松岭、赖源棱、马楠、何斌辉、庄任艳、杨文杰、章月洲为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董事。
(3) 2019年3月2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赖
源棱由于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选举高菁为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过增加董事(含独立董事)成员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上述董事的变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2. 监事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
其他文件,发行人监事近三年变化情况如下:
(1)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海目星有限的监事为周逸。
(2) 2017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刘明清、林国栋为公
司监事;2017年9月30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王春雨为职工代
表监事。刘明清、林国栋、王春雨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过增加监事会成员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上述监事会成员的变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 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经查验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
其他文件,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变化情况如下:
(1)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海目星有限的总经理为聂水斌。
(2) 2017年10月1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通过决议,聘任聘任赵盛
宇担任股份公司总经理,张松岭、周宇超、李营担任股份公司副总经
理,蒋绍毅担任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赖源棱担任股份公司财务负责
人。
(3) 2019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蒋绍毅由
于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聘任高菁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4) 2019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赖源棱由
于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聘任高菁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过增加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金
杜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现有董事中包含3名独立董事,分别为庄任艳、杨文杰和章月洲,
其中庄任艳为会计专业人士。发行人创立大会通过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该制度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务登记及税种、税率
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监局于2018年9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6971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税种 税率
发行人 企业所得税 15%
增值税 17%、16%
公司名称 税种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教育费附加 3%
地方教育附加 2%
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合规性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中国法律要求。
(二)税收优惠
1.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发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3年7月22日,发行人取得了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
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证书编号:GR201344200421),有效期为三年。2016年11月15日,
发行人在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后,取得了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44201076),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发
行人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公开查询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xjsqyrdw/index.shtml)
的公示公告,发行人已被列为深圳市2019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之一。
(2)鞍山海目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5年6月1日,鞍山海目星取得了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
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GR201521000063),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10月12日,鞍
山海目星在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后,取得了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证书编号:GR201821000553),有效期为三年。
(3)广州海目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6年12月9日,广州海目星取得了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
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GR201644006051),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xjsqyrdw/index.shtml)的公示公告,
广州海目星已被列为广东省2019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一。
2.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1)发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发行人享受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2)鞍山海目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鞍山海目星享受研究开发
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3)广州海目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广州海目星享受研究开发
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4)江门海目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江门海目星享受研究开发
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3.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
(1)鞍山海目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规定,鞍山海目星享受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内享受的税率优惠政策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政府补贴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取得的3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七。其中有3笔财政补贴的金额较大(单笔超过人
民币1,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江门海目星于2017年9月28日自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
有限公司处获得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政府补贴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贴的依据为江门
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7月31日制作的《江门市蓬江区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前述会议经审议后同意“按照蓬江府[2010]18号文
的相关规定,按项目投资总额7亿元的7%给予江门海目星工业扶持资金共
4,900万元,并由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支付,
其中2017年9月30日前兑现3,000万,其余的扶持资金在2017年12月
31日前兑现”;蓬江府[2010]18号文系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
发的规范性文件,该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要对蓬江区符合相关条件的先
进制造业项目进行工业扶持,前述《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审议确认江门海目星属于符合蓬江府[2010]18号文规定的相关条件可以
享受工业扶持的公司。
2.江门海目星于2017年12月29日自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
资有限公司处获得金额为人民币1,900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公司提供的
政府补贴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贴的依据与上述
第1项相同。
3. 江苏海目星于2018年12月28日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处
获得金额为人民币8,444.6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贴
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贴的依据为发行人与江苏
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坛开发区管委会”)签署的
《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
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合作补充协议》”)以及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
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
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合作补充协议》中约定:“项目公
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公司取得本项目所需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
后,由甲方在项目公司要求的时间内等额奖励给项目公司”,《说明》对
该笔财政补贴的性质做了进一步明确:“金坛开发区财政局按照金坛开发
区管委会指示向江苏海目星发放的上述财政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
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
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22条规
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
款”。经公开查询,金坛经济开发区是于1993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
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2012年,金坛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
确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职能的意见》(坛委发〔2012〕55号),授予金坛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级经济管理权限。
基于上述,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
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内取得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四)完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
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棠下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常州
市金坛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
税务总局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网站,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在报告期内能依法申
报和缴纳税款,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
(五)税务处罚
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在报告期内已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
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律所核查,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如下:1.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
(1)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2016年3月4日,深圳市宝安区环保和水务局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审查批复》(深龙华环批[2016]100140号),同意海目星有限新建项目建
设。
2017年11月,江西景瑞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发行人委托,进行了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查,并出具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表》。江
西景瑞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项目基本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可以组织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2017年12月5日,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在其官网上公示了关
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信息的公告。
2016年11月16日,龙华新区环保水政监察大队向海目星有限核发了《排
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海目星有限生活污水接入
市政管网,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
(2)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厂新建项目
2019年4月18日,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向发行人出具了《告
知性备案回执》(深龙华环水备[2019]0418010号),对深圳市海目星激
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厂新建项目进行了备案。
2. 广州海目星的环境保护情况
2017年5月27日,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出具了《关于广州市海目星
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穗南区环水
管影[2017]79号),同意该项目建设。
2017年8月17日,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出具了《迁建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穗南区环水管验[2017]181号),认为本项目配套
的环保措施已经建成,符合已经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批准的环境影响
报告表及其批复(穗南区环水管影[2017]79号)的要求。关于广州海目星
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同意正式投入使用。
2017年9月1日,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向广州海目星核发了《广东省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1152017060473),排污种类为废气、废
水,有效期为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3. 鞍山海目星的环境保护情况
2016年7月18日,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年产500台套激光及
自动化融合技术与装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鞍环审字[2016]89
号),同意该项目建设。
2016年8月25日,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年产500台套激光及
自动化融合技术与装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鞍环高验字[2016]8
号),认为本项目基本符合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报鞍山市环保局项目
审查委员会审定,同意验收组意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允许正
式运行。
2017年6月21日,鞍山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了《关
于排污许可证有关情况的说明》,“鞍山市排污许可证发放目前仅涉及热
电、造纸行业,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尚未开展办理。鞍山海目星属于尚未
开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行业范围。”
4. 江门海目星的环境保护情况
(1)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一)
2017年5月3日,江门海目星在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
填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名称为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金益路3号,拟投入生产运营日期为2017
年6月10日,备案依据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7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项中仅组装的,属于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
项目。
(2)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二)
2018年3月26日,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海目星(江门)
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蓬环审[2018] 24号),江门海目星“原址位于江门市蓬江区金益路3
号,现拟将厂区整体搬迁至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莲塘二路以北、
金桐八路以东地段,建设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
可行。”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江门海目星上述建设项目目前已经全面投入生产,
但上述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尚在办理过程中。2019年12月16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出具了《关于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
限公司环保情况的说明》,认定“江门海目星的生产项目已于2018年3月
26日取得(蓬环审[2018] 24号)《关于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
限公司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根据《固定污染
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和《排
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江门海目星主行业
类别为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暂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暂未发现
江门海目星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5. 江苏海目星的环境保护情况
2018年4月16日,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市环保局关于海目星激光
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新建海目星产业园一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常坛环审[2018]77号),该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
6.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1)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
2019年11月14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海目星
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常金环审[2019]226号),该项目具备环境可
行性。
(2)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9年11月14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海目星
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常金环审[2019]227号),该项目具备环境可
行性。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深圳市监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分局出具的证明,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市场监督主管
部门的网站,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
方有关质量及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产品质量
符合相关规定,未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
到重大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核准或备案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019年12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的资金拟
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1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 60,900
2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9,100
合计 80,000
若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上述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人将
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途径补充解决。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
行人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
之后予以置换。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核准或备案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文件 环评批文
1 激光及自 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
动化装备 区科技经贸局《江苏 境局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文件 环评批文
扩建项目 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江苏)有限公司激光及自动
(坛开科经备字 化装备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
[2019]134号) 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常
金环审[2019]226号)
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
激光及自 区科技经贸局《江苏 境局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2 动化装备 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江苏)有限公司激光及自动
研发中心 (坛开科经备字 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
建设项目 [2019]133号) 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常
金环审[2019]227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土地、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就募投项目所需的土地,发行人已取得常
州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苏(2019)金坛区不动
产权第0037728号、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37746号)[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1”];就募投项目所需的房产,发行人已
取得常州市金坛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
320482201820019)和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20482201905090101)[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十/(二)”]。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作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提供的其他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实施,不涉及与
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
如下:
“公司始终坚持“改变世界装备格局,推动人类智造进步”的使命,秉承
“成为全球工业激光与自动化智造第一品牌”的愿景,专注于激光及自动
化智能装备领域的研发与市场拓展。不断增强公司的激光光学及控制技术、
与激光系统相配套的自动化技术,以行业发展为发展方向,以客户需求为
导向,持续开发符合下游产业的新设备,促进下游行业产业升级。”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的合法性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潜
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和境内下属企业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情况
广州海目星收到广州市番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15日下
发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穗番)安监认[2016]J005号)
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穗番)安监管罚[2016]J005号),广
州海目星存在下列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消
防栓前堆放杂物、通道堵塞;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罚款
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广州海目星被处罚款金额为一
万元,属于该类违法行为所对应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此外,根据广州
市番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5日出具的《证明》,广州
海目星“自设立至今,没有发生过违反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
行人境内下属企业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发行人
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境内下属企业住所地的相关
司法机关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境内下属企业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其住所地的相关司法机关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
但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编制过程中,本所律师参与了法律问题的
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对《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已认真
审阅。金杜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
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
在矛盾之处。金杜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
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除尚需取得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之外,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
法律所规定的股票发行并上市条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__
潘渝嘉_____________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王玲
年 月 日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的专利权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1 发行人 一种除尘罩、除尘装置及激 ZL201821869291.8 实用新型 2018.11.13 2019.11.12
光切割装置
2 发行人 一种导流式除尘罩、除尘装 ZL201821875688.8 实用新型 2018.11.13 2019.08.23
置及激光切割装置
3 发行人 一种用于电池电芯与外壳装 ZL201610643868.2 发明 2016.08.08 2019.08.23
配的自动流水线
4 发行人 一种全自动电池组检测系统 ZL201821244419.1 实用新型 2018.08.02 2019.07.26
5 发行人 一种牵引机构 ZL201821495933.2 实用新型 2018.09.12 2019.07.26
6 发行人 一种截止阀及点胶装置 ZL201821495992.X 实用新型 2018.09.12 2019.07.09
7 发行人 一种全自动电芯入壳装置 ZL201610643952.4 发明 2016.08.08 2019.07.05
8 发行人 一种治具翻转机构、治具组 ZL201821493583.6 实用新型 2018.09.12 2019.07.05
装机构和治具组装检测机构
9 发行人 一种切割模组、切割快换机 ZL201821380037.1 实用新型 2018.08.23 2019.06.04
构及激光切割设备
10 发行人 绕线装置 ZL201821491817.3 实用新型 2018.09.12 2019.06.04
11 发行人 一种治具 ZL201821495931.3 实用新型 2018.09.12 2019.06.04
12 发行人 一种焊接质量检测装置及焊 ZL201821491887.9 实用新型 2018.09.12 2019.06.04
接设备
13 发行人 一种用于热切割的加工装置 ZL201821491819.2 实用新型 2018.09.12 2019.06.04
14 发行人 一种带走废料的电极片切割 ZL201710021614.1 发明 2017.01.12 2019.06.04
装置
15 发行人 一种变压器的生产线 ZL201821492672.9 实用新型 2018.09.12 2019.05.14
16 发行人 一种除尘机构及激光切割装 ZL201821211854.4 实用新型 2018.07.27 2019.04.12
置
3-3-2-153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17 发行人 一种浮动式连接的插座及电 ZL201821252167.7 实用新型 2018.08.02 2019.03.05
连接器组件
18 发行人 一种热铆装置 ZL201820034185.1 实用新型 2018.01.09 2019.02.19
19 发行人 一种集成于激光切割机内部 ZL201820997089.7 实用新型 2018.06.26 2019.02.01
的碎料机构
20 发行人 一种夹板型稳定切割机构 ZL201820997592.2 实用新型 2018.06.26 2019.02.01
21 发行人 一种全自动电池干燥冷却系 ZL201820229078.4 实用新型 2018.02.08 2019.02.01
统
22 发行人 卷料放卷自动换卷接带装置 ZL201610900358.9 发明 2016.10.15 2019.01.25
23 发行人 电极片切割装置 ZL201710022105.0 发明 2017.01.12 2019.01.01
24 发行人 一种产品检测流水线 ZL201820096902.3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9.01.01
25 发行人 一种激光雕刻装置 ZL201820645460.3 实用新型 2018.05.02 2019.01.01
26 发行人 一种激光平切极耳装置 ZL201820688608.1 实用新型 2018.05.09 2019.01.01
27 发行人 一种激光平切装置的分离辊 ZL201820692510.3 实用新型 2018.05.09 2019.01.01
组件
28 发行人 一种激光平切装置的切割组 ZL201820688590.5 实用新型 2018.05.09 2019.01.01
件
29 发行人 一种泡棉热切割机 ZL201820722318.4 实用新型 2018.05.15 2019.01.01
30 发行人 一种全自动电池壳体焊接切 ZL201820530743.3 实用新型 2018.04.12 2019.01.01
割一体机
31 发行人 用于泡棉热切割的切割头机 ZL201820717796.6 实用新型 2018.05.15 2019.01.01
构及泡棉切割机
32 发行人 用于皮秒种子激光脉冲的环 ZL201820799075.4 实用新型 2018.05.25 2019.01.01
形腔放大装置
33 发行人 一种皮秒激光双程两级放大 ZL201820797999.0 实用新型 2018.05.25 2018.12.14
装置
3-3-2-15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34 发行人 一种软包电池的抽气封装机 ZL201820460413.1 实用新型 2018.04.02 2018.12.14
35 发行人 一种软包电池的自调节热封 ZL201820459053.3 实用新型 2018.04.02 2018.12.14
机构
36 发行人 一种子母锡炉及包含该子母 ZL201820101679.7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12.14
锡炉的浸锡设备
37 发行人 卷料收卷自动换卷接带装置 ZL201610899852.8 发明 2016.10.15 2018.12.07
38 发行人 一种超声波焊接用除尘罩 ZL201820481862.4 实用新型 2018.04.02 2018.11.27
39 发行人 一种滚压裂片机 ZL201820433390.5 实用新型 2018.03.28 2018.11.27
40 发行人 一种全自动电池壳体激光切 ZL201820524722.0 实用新型 2018.04.13 2018.11.27
割风刀装置
41 发行人 一种用于长焦深激光切割的 ZL201820433854.2 实用新型 2018.03.28 2018.11.27
治具
42 发行人 一种用于长焦深激光切割的 ZL201820433388.8 实用新型 2018.03.28 2018.11.27
自动上下料料盒
43 发行人 一种在线式胶水固化装置 ZL201820097981.X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11.27
44 发行人 一种用于动力电池激光焊接 ZL201820240151.8 实用新型 2018.02.09 2018.11.13
的柔性夹具
45 发行人 具有RFID扫描功能的AGV ZL201820140381.7 实用新型 2018.01.26 2018.10.19
小车
46 发行人 一种卷状铜箔的保护层回收 ZL201820101798.2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10.02
装置
47 发行人 一种连续辊轮压痕装置 ZL201721719210.1 实用新型 2017.12.11 2018.10.02
48 发行人 一种柔性压锡尖装置 ZL201820097535.9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10.02
49 发行人 一种双光束激光焊接装置 ZL201721727817.4 实用新型 2017.12.11 2018.10.02
50 发行人 一种电池冷却装置 ZL201820231530.0 实用新型 2018.02.08 2018.09.28
51 发行人 一种变压器引线焊接设备 ZL201820101796.3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28
3-3-2-155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52 发行人 一种动力电池的电芯入壳及 ZL201820239940.X 实用新型 2018.02.09 2018.09.28
顶盖焊接的生产系统
53 发行人 一种胶纸反折机构 ZL201820100793.8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28
54 发行人 一种扭线和剪线自动化设备 ZL201820100706.9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28
55 发行人 一种柔性焊接装置 ZL201820109756.3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28
56 发行人 一种用于引线自动穿孔的装 ZL201820097927.5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28
置
57 发行人 一种治具组装机构 ZL201820100707.3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28
58 发行人 一种自动切脚装置 ZL201820096703.2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28
59 发行人 一种变压器的包铜箔装置 ZL201820109582.0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18
60 发行人 一种柔性撕胶机构 ZL201820029304.4 实用新型 2018.01.08 2018.09.18
61 发行人 智能保管箱 ZL201820192377.5 实用新型 2018.02.05 2018.09.18
62 发行人 一种电芯包膜机构 ZL201820024109.2 实用新型 2018.01.05 2018.09.04
63 发行人 一种变压器飞线定位治具 ZL201820097192.6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04
64 发行人 一种基于凸轮轨迹的定位装 ZL201721518868.6 实用新型 2017.11.14 2018.09.04
置及电池顶盖自动焊接设备
65 发行人 一种松香循环系统 ZL201820100617.4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04
66 发行人 一种通用的设备机架 ZL201820016048.5 实用新型 2018.01.05 2018.09.04
67 发行人 一种线包加工治具 ZL201820100500.6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04
68 发行人 一种变压器的包铜箔设备 ZL201820101759.2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04
69 发行人 一种薄膜加工的支撑机构 ZL201820037216.9 实用新型 2018.01.09 2018.08.31
70 发行人 一种激光软钎焊设备 ZL201820035272.9 实用新型 2018.01.09 2018.08.31
71 发行人 一种同轴光路的激光焊接头 ZL201820034181.3 实用新型 2018.01.09 2018.08.31
72 发行人 一种锡丝送锡机构 ZL201820035271.4 实用新型 2018.01.09 2018.08.31
73 发行人 一种用于激光焊接的出丝对 ZL201820034183.2 实用新型 2018.01.09 2018.08.31
准机构
3-3-2-156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74 发行人 一种连续平面切割零废料机 ZL201721517619.5 实用新型 2017.11.14 2018.07.17
构及激光切割设备
75 发行人 精确送锡机构 ZL201720937849.0 实用新型 2017.07.28 2018.06.22
76 发行人 扭线设备 ZL201720937750.0 实用新型 2017.07.28 2018.06.22
77 发行人 一种铜箔线圈点焊机 ZL201720937749.8 实用新型 2017.07.28 2018.06.22
78 发行人 一种变压器自动生产线 ZL201610079631.6 发明 2016.02.04 2018.06.22
79 发行人 供胶装置 ZL201720939493.4 实用新型 2017.07.28 2018.06.22
80 发行人 一种电芯缓存装置及电池电 ZL201721518327.3 实用新型 2017.11.14 2018.06.22
芯的自动配对设备
81 发行人 一种定位机构 ZL201721631530.1 实用新型 2017.11.29 2018.06.22
82 发行人 一种可实现定点切入、定点 ZL201721518383.7 实用新型 2017.11.14 2018.06.22
切出的切割装置及切割设备
83 发行人 一种连续辊切零废料边的机 ZL201721530129.9 实用新型 2017.11.14 2018.06.22
构及激光切割设备
84 发行人 一种限位旋转机构及限位旋 ZL201721521007.3 实用新型 2017.11.14 2018.06.22
转设备
一种用于分料拨料和定位的
85 发行人 装置及电池电芯自动配对设 ZL201721518465.1 实用新型 2017.11.14 2018.06.22
备
86 发行人 一种电芯极耳贴胶装置及设 ZL201721521047.8 实用新型 2017.11.14 2018.06.12
备
87 发行人 一种平面切割机构 ZL201720817875.X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4.27
88 发行人 自动穿线设备 ZL201510392154.4 发明 2015.07.06 2018.04.06
89 发行人 一种用于变压器生产的自动 ZL201610079525.8 发明 2016.02.04 2018.04.06
装配流水线
90 发行人 一种电池拨料定位装置 ZL201720815004.4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27
3-3-2-157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91 发行人 一种齿轮压痕装置 ZL201720815994.1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27
92 发行人 一种齿面压痕装置 ZL201720816033.2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27
93 发行人 一种极片成型设备 ZL201720815960.2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27
94 发行人 一种电池抓取装置 ZL201720816013.5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13
95 发行人 一种电池焊后辊压翻边装置 ZL201720815020.3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13
96 发行人 一种电芯包膜机构 ZL201720824922.3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13
97 发行人 一种电池激光焊接设备 ZL201610019524.4 发明 2016.01.12 2018.03.13
98 发行人 一种卷绕电芯片、卷绕电芯 ZL201720817902.3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13
与电池
99 发行人 一种吸膜及热熔机构以及绝 ZL201720815003.X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13
缘膜上料、热熔和转移机构
100 发行人 一种压带装置 ZL201720817884.9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13
101 发行人 一种差分信号扩增电路 ZL201720817904.2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02
102 发行人 一种电池抓取装置 ZL201720817903.8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2.16
103 发行人 一种多段切割辊 ZL201720824892.6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2.16
104 发行人 一种凸点压痕装置 ZL201720817882.X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2.16
105 发行人 一种物料搬运流水线 ZL201720815992.2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2.16
106 发行人 一种线圈包铜箔设备 ZL201720938739.6 实用新型 2017.07.28 2018.02.16
107 发行人 压线装置 ZL201720939560.2 实用新型 2017.07.28 2018.02.16
108 发行人 一种多规格兼容电池缓存装 ZL201720816011.6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2.16
置
109 发行人 一种激光切割装置 ZL201720817871.1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2.16
110 发行人 一种料带切断装置 ZL201720824891.1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2.16
111 发行人 一种用于电芯包膜、热熔及 ZL201720824725.1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2.16
贴胶的自动流水线
112 发行人 多工位激光切割设备 ZL201720660822.1 实用新型 2017.06.08 2018.01.30
3-3-2-158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113 发行人 激光切割除尘机构 ZL201720663654.1 实用新型 2017.06.08 2018.01.30
114 发行人 一种电芯半入壳装置 ZL201720816012.0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1.30
115 发行人 一种电芯二次压装入壳装置 ZL201720813969.X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1.30
116 发行人 一种电芯极片激光切割设备 ZL201720661271.0 实用新型 2017.06.08 2018.01.30
117 发行人 防极耳翻折结构 ZL201720665298.7 实用新型 2017.06.08 2018.01.02
118 发行人 一种电池高精度焊接加工设 ZL201610489509.6 发明 2016.06.28 2017.12.15
备
119 发行人 一种电芯极耳激光自动切割 ZL201610255644.4 发明 2016.04.21 2017.12.12
设备
120 发行人 电极片切割粉尘及废料清除 ZL201720228945.8 实用新型 2017.03.07 2017.12.12
装置
121 发行人 一种多光谱混合波合束光源 ZL201720287440.9 实用新型 2017.03.22 2017.12.12
与曝光机
一种基于编码器计数的高速
122 发行人 高精度极耳切割的方法和设 ZL201510826993.2 发明 2015.11.24 2017.12.12
备
123 发行人 极耳切割废料收集装置 ZL201621129277.5 实用新型 2016.10.17 2017.09.05
124 发行人 一种臭氧辅助切割装置 ZL201621334913.8 实用新型 2016.12.07 2017.07.11
125 发行人 一种电池高精度焊接加工设 ZL201620657268.7 实用新型 2016.06.28 2017.06.06
备
126 发行人 卷料自动换卷接带装置 ZL201621127059.8 实用新型 2016.10.15 2017.06.06
127 发行人 一种对治具及治具内产品进 ZL201620851889.9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6.06
行复合定位的装置
128 发行人 一种焊接漆包线的控制方法 ZL201510926421.1 发明 2015.12.14 2017.04.05
和系统
3-3-2-159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129 发行人 一种流水线作业视觉定位方 ZL201310376355.6 发明 2013.08.26 2017.04.05
法、装置和系统
130 发行人 一种密封式气动除尘装置 ZL201620854637.1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4.05
131 发行人 一种激光温控同轴模块装置 ZL201620975227.2 实用新型 2016.08.29 2017.04.05
132 发行人 一种用于不良品筛选的上料 ZL201620854638.6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4.05
缓存装置
133 发行人 一种用于电池电芯与外壳装 ZL201620854540.0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4.05
配的自动流水线
134 发行人 一种用于电芯入壳的导向定 ZL201620853073.X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4.05
位装置
135 发行人 一种定位治具模块 ZL201510728047.4 发明 2015.10.30 2017.03.22
136 发行人 一种物料移载定位平台 ZL201620854639.0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137 发行人 一种不间断供料装置 ZL201620853104.1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138 发行人 一种多段式流水线 ZL201620851947.8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139 发行人 一种可实现回转移料的CCD ZL201620852935.7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检测装置
140 发行人 一种可实现内部电池定位的 ZL201620852140.6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治具
141 发行人 一种治具循环流水线 ZL201620857130.1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142 发行人 一种变压器自动生产线 ZL201620114836.9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7.02.22
143 发行人 一种电池焊后除尘装置 ZL201620853007.2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144 发行人 一种电芯端盖与外壳间段差 ZL201620852138.9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及缝隙检测装置
145 发行人 一种接料移载平台 ZL201620853287.7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146 发行人 一种可进行焊接保护的激光 ZL201620854636.7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焊接装置
3-3-2-160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147 发行人 一种用于菲林板与治具对位 ZL201620564048.X 实用新型 2016.06.12 2017.02.08
的拍照对位装置
148 发行人 一种电池冷却装置 ZL201620675869.0 实用新型 2016.06.30 2017.01.18
149 发行人 一种电池输送线体 ZL201620688461.7 实用新型 2016.06.30 2017.01.18
150 发行人 一种拍照对位装置 ZL201620566828.8 实用新型 2016.06.12 2017.01.18
151 发行人 一种机械手工具快速切换设 ZL201310379929.5 发明 2013.08.28 2016.12.28
备
152 发行人 一种实现电池极耳变距切割 ZL201510697202.0 发明 2015.10.23 2016.12.07
的差速装置
153 发行人 一种火牛治具解锁下料机构 ZL201620116243.6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6.11.30
154 发行人 一种扣合式磁芯治具 ZL201620114329.5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6.11.30
155 发行人 一种运动平台拖链固定结构 ZL201620317915.X 实用新型 2016.04.15 2016.10.12
156 发行人 一种磁环治具 ZL201620114274.8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6.08.31
157 发行人 一种磁环治具解锁机构 ZL201620114273.3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6.08.31
158 发行人 一种磁芯自动上料机构 ZL201620114451.2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6.08.31
159 发行人 一种新型火牛治具 ZL201620114847.7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6.08.31
160 发行人 一种自动贴膜组合机构 ZL201620114452.7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6.08.31
161 发行人 一种磁芯托盘装置 ZL201620116245.5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6.08.17
162 发行人 一种高速激光锡焊设备 ZL201521035903.X 实用新型 2015.12.14 2016.08.10
163 发行人 一种磁芯治具翻转解锁机构 ZL201620116244.0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6.07.27
164 发行人 一种打螺钉装置 ZL201410062591.5 发明 2014.02.24 2016.05.04
165 发行人 一种螺钉上料装置 ZL201520895560.8 实用新型 2015.11.11 2016.05.04
166 发行人 一种实现电池极耳变距切割 ZL201520829100.5 实用新型 2015.10.23 2016.05.04
的差速装置
167 发行人 一种效率匹配生产线 ZL201310379976.X 发明 2013.08.28 2016.04.27
3-3-2-161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168 发行人 一种用于流水线的产品中转 ZL201520897192.0 实用新型 2015.11.11 2016.04.13
装置
169 发行人 一种弧形点胶模组和点胶设 ZL201520897435.0 实用新型 2015.11.11 2016.04.13
备
170 发行人 一种贴膜切割与上料设备 ZL201520896552.5 实用新型 2015.11.11 2016.04.13
171 发行人 一种浮动式高度检测装置 ZL201520895437.6 实用新型 2015.11.11 2016.04.06
172 发行人 一种硅胶软钉的自动装配方 ZL201310379943.5 发明 2013.08.28 2016.03.23
法和装置
173 发行人 一种具有自锁功能的抓手 ZL201520827059.8 实用新型 2015.10.23 2016.03.23
174 发行人 一种用于电池极片激光切割 ZL201520827060.0 实用新型 2015.10.23 2016.03.23
的除尘装置
175 发行人 一种基于视觉引导的高速高 ZL201520789947.5 实用新型 2015.10.12 2016.03.02
精度极耳切割设备
176 发行人 一种振动分拣设备 ZL201310705377.2 发明 2013.12.19 2016.01.13
177 发行人 穿线治具和穿线设备 ZL201520482233.X 实用新型 2015.07.06 2016.01.13
178 发行人 一种紫外激光加工装置 ZL201310053518.7 发明 2013.02.19 2015.08.19
179 发行人 一种激光机械手模具型腔曲 ZL201110420881.9 发明 2011.12.15 2015.08.19
面蚀纹方法及装置
180 发行人 一种切割数据线的屏蔽层的 ZL201210367493.3 发明 2012.09.28 2015.01.21
方法及其装置
181 发行人 一种新型焊点不良指示设备 ZL201420393843.8 实用新型 2014.07.16 2014.12.10
182 发行人 一种硅胶软钉的自动装配装 ZL201320529192.6 实用新型 2013.08.28 2014.06.04
置
183 发行人 一种双轨激光打标机 ZL201320527520.9 实用新型 2013.08.28 2014.04.30
184 发行人 一种效率匹配生产线 ZL201320527495.4 实用新型 2013.08.28 2014.02.19
3-3-2-16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185 发行人 一种带在线打印功能的打印 ZL201320524444.6 实用新型 2013.08.27 2014.02.19
贴标机
186 发行人 一种流水线作业视觉定位装 ZL201320524592.8 实用新型 2013.08.26 2014.02.19
置
187 发行人 一种去除焊锡焊尖的装置和 ZL201320523445.9 实用新型 2013.08.26 2014.02.19
生产流水线
188 发行人 一种新型自动打螺钉机构 ZL201320529614.X 实用新型 2013.08.28 2014.02.19
189 发行人 一种震镜激光指示平台 ZL201320527440.3 实用新型 2013.08.28 2014.02.19
190 发行人 夹抓机构 ZL201320339676.4 实用新型 2013.06.14 2014.01.15
191 发行人 一种振镜式三维激光模具型 ZL201120526232.2 实用新型 2011.12.15 2012.09.19
腔曲面蚀纹机
192 发行人 激光机械手模具型腔蚀纹系 ZL201120526247.9 实用新型 2011.12.15 2012.08.15
统
发行人;深 一种模具型腔曲面纹理蚀刻
193 圳信息职业 方法及装置 ZL201110420877.2 发明 2011.12.15 2014.08.06
技术学院
194 广州海目星 离线式无缝上下料机构 ZL201310073445.8 发明 2013.03.07 2015.09.30
195 广州海目星 管材输送支撑装置 ZL201720809174.1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3.20
196 广州海目星 一种管材随动支撑装置 ZL201720809392.5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3.20
197 广州海目星 一种手摇式调节管径支撑装 ZL201720804804.6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3.20
置
198 广州海目星 上料多幅面吸板结构 ZL201720809394.4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1.23
199 广州海目星 上料分板结构 ZL201720805741.6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1.23
200 广州海目星 钣金气动门结构 ZL201720809165.2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1.12
201 广州海目星 可视监测系统结构 ZL201720805314.8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1.12
202 广州海目星 手拉门结构 ZL201720805069.0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1.12
3-3-2-163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203 广州海目星 一种前接料抬升结构 ZL201720809187.9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1.12
204 广州海目星 一种新型挤压铝横梁结构 ZL201720804872.2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1.12
205 广州海目星 一种高度可调节的激光切割 ZL201621082819.8 实用新型 2016.09.26 2017.06.09
机挤压铝横梁结构
206 广州海目星 一种激光切割机挤压铝横梁 ZL201621082847.X 实用新型 2016.09.26 2017.06.09
结构
207 广州海目星 一种激光切割机主横梁结构 ZL201621084908.6 实用新型 2016.09.26 2017.06.09
208 广州海目星 一种激光切割机自动上料吸 ZL201621245915.X 实用新型 2016.11.11 2017.06.09
盘架
209 广州海目星 一种激光切割机自动上料装 ZL201621215233.4 实用新型 2016.11.11 2017.06.09
置
210 广州海目星 一种宽度可调节的激光切割 ZL201621084907.1 实用新型 2016.09.26 2017.06.09
机挤压铝横梁结构
211 江门海目星 一种基于视觉引导的高速高 ZL201510658716.5 发明 2015.10.12 2017.07.11
精度极耳切割方法和设备
212 江门海目星 一种调速辊切割装置 ZL201820648875.6 实用新型 2018.05.02 2019.01.11
213 江门海目星 一种切割环 ZL201820648926.5 实用新型 2018.05.02 2019.01.11
214 江门海目星 一种废料牵引机构 ZL201820648476.X 实用新型 2018.05.02 2018.12.11
215 江门海目星 一种全自动电池壳体激光切 ZL201820469977.1 实用新型 2018.03.30 2018.11.27
割装置
216 江门海目星 一种锂电池冷热压装置 ZL201820469854.8 实用新型 2018.03.30 2018.11.13
217 江门海目星 一种锂电极片激光成形防抖 ZL201820479525.1 实用新型 2018.03.30 2018.11.13
动结构
218 江门海目星 一种电芯极耳焊接加工设备 ZL201721264376.9 实用新型 2017.09.28 2018.07.03
219 江门海目星 一种极片基材褶皱区域展平 ZL201721264410.2 实用新型 2017.09.28 2018.06.01
机构及极片基材的展平设备
3-3-2-16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220 江门海目星 一种电池顶盖自动焊接设备 ZL201721264380.5 实用新型 2017.09.28 2018.05.18
221 江门海目星 一种极片展平机构 ZL201721264462.X 实用新型 2017.09.28 2018.04.27
222 江门海目星 一种电池电芯的自动配对设 ZL201721264407.0 实用新型 2017.09.28 2018.04.06
备
223 江门海目星 一种电芯保持架安装设备 ZL201721264408.5 实用新型 2017.09.28 2018.04.06
224 江门海目星 一种电芯热压装置 ZL201821420236.0 实用新型 2018.08.30 2019.04.26
225 江苏海目星 一种升降机构以及移动对位 ZL201610410031.3 发明 2016.06.12 2018.03.13
模组
226 江苏海目星 一种带有传感器的切割机 ZL201620208425.6 实用新型 2016.03.17 2017.01.18
227 江苏海目星 顶罩壳的除尘结构 ZL201821440470.X 实用新型 2018.09.03 2019.03.22
228 江苏海目星 一种激光切割机板材校正平 ZL201821411136.1 实用新型 2018.08.29 2019.02.15
台
229 江苏海目星 一种激光切割设备横梁结构 ZL201821411140.8 实用新型 2018.08.29 2019.01.22
230 江苏海目星 激光切割头接触式触头保护 ZL201821486803.2 实用新型 2018.09.11 2019.01.15
装置
231 江苏海目星 激光平板切割机用切割箱体 ZL201821411137.6 实用新型 2018.08.29 2019.01.11
232 江苏海目星 激光平板切割机用升降工作 ZL201822108768.7 实用新型 2018.12.14 2019.08.13
台
233 江苏海目星 滑块沟槽研磨用砂轮磨头的 ZL201822275640.X 实用新型 2018.12.29 2019.10.18
刀柄及滑块沟槽用研磨刀具
234 江苏海目星 滑块沟槽研磨专用砂轮磨头 ZL201822272713.X 实用新型 2018.12.29 2019.08.27
及滑块沟槽用研磨刀具
235 江苏海目星 龙门式激光平板切割机 ZL201822112643.1 实用新型 2018.12.14 2019.08.02
236 鞍山海目星 一种在电芯极片上的激光切 ZL201610019512.1 发明 2016.01.12 2017.07.11
割方法和装置
237 鞍山海目星 一种夹紧旋转定位治具 ZL201520571673.2 实用新型 2015.07.31 2015.12.16
3-3-2-165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238 鞍山海目星 一种可识别数量的膜片吸附 ZL201520566552.9 实用新型 2015.07.31 2015.12.09
装置
239 鞍山海目星 激光切割机(HLF3015L) ZL201430195393.7 外观设计 2014.06.23 2014.12.31
240 鞍山海目星 激光切割机摆杆上料免划伤 ZL201420334227.5 实用新型 2014.06.23 2014.11.26
装置
241 鞍山海目星 一种点压装置 ZL201320526932.0 实用新型 2013.08.28 2014.02.19
242 鞍山海目星 一种柔性单元生产线 ZL201320527478.0 实用新型 2013.08.28 2014.02.19
243 鞍山海目星 风冷倍频激光器 ZL201230468620.X 外观设计 2012.09.28 2013.04.10
244 鞍山海目星 简易多维激光系统装备 ZL201220296540.5 实用新型 2012.06.21 2013.04.10
245 鞍山海目星 一种风冷倍频激光器 ZL201220501009.7 实用新型 2012.09.28 2013.04.10
246 鞍山海目星 一种风机隔音箱 ZL201820556639.1 实用新型 2018.04.19 2019.03.26
247 鞍山海目星 一种具有良好隔音效果的负 ZL201820556615.6 实用新型 2018.04.19 2019.03.22
压反吹装置
248 鞍山海目星 一种用于极片成型的激光切 ZL201720816447.5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02
割模组
3-3-2-166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核发日期
1 发行人 海目星手机充电器CMC自动生产线控 软著登字第4757535号 2019SR1336778 2019年12月11日
制软件V1.00
2 发行人 海目星手机充电器变压器自动生产线 软著登字第4758930号 2019SR1338173 2019年12月11日
控制软件V1.00
3 发行人 海目星激光锡焊机控制软件V1.00.00 软著登字第4484896号 2019SR1064139 2019年10月21日
4 发行人 海目星全自动全面屏切割机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4484908号 2019SR1064151 2019年10月21日
V1.00
5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包胶机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4405859号 2019SR0985102 2019年9月24日
V1.00
6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预焊裁切机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4405922号 2019SR0985165 2019年9月24日
V1.00
7 发行人 盛海动力电池高速激光极耳切割设备 软著登字第4333211号 2019SR0912454 2019年9月3日
系统软件V1.0
8 发行人 海目星全自动电芯配对机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4333216号 2019SR0912459 2019年9月3日
V1.0
9 发行人 海目星全自动软连接焊接机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4333232号 2019SR0912475 2019年9月3日
V1.0
10 发行人 海目星全自动保持架组装机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4333224号 2019SR0912467 2019年9月3日
V1.0
11 发行人 海目星全自动极耳超声波焊接机控制 软著登字第4333214号 2019SR0912457 2019年9月3日
软件V1.0
12 发行人 海目星全自动物流线运输机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4333227号 2019SR0912470 2019年9月3日
V1.0
13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保持架安装机控制软 软著登字第4295594号 2019SR0874837 2019年8月22日
3-3-2-167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核发日期
件V2.00
14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电芯真空烘箱设备控 软著登字第4296230号 2019SR0875473 2019年8月22日
制软件V2.00
15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合芯贴胶机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4296236号 2019SR0875479 2019年8月22日
V1.00
16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激光焊接机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4295588号 2019SR0874831 2019年8月22日
V1.00
17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极耳超声波焊接机控 软著登字第4295580号 2019SR0874823 2019年8月22日
制软件V2.00
18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密封钉焊接机控制软 软著登字第4296588号 2019SR0875831 2019年8月22日
件V2.00
19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入壳机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4296593号 2019SR0875836 2019年8月22日
V2.00
20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物流线设备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4296692号 2019SR0875935 2019年8月22日
V2.00
21 发行人 海目星激光极耳切割机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4296690号 2019SR0875933 2019年8月22日
V2.00
22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连接片焊接机控制软 软著登字第4405913号 2019SR0985156 2019年9月24日
件V1.00
23 发行人 海目星激光焊接机控制软件V1.00.00 软著登字第4485459号 2019SR1064702 2019年10月21日
24 发行人 海目星图像生成设备控制软件V1.0 软著登字第3617126号 2019SR0196369 2019年2月28日
25 发行人 海目星激光切割机控制软件V1.0 软著登字第3614724号 2019SR0193967 2019年2月28日
26 发行人 海目星除胶机控制软件V1.0 软著登字第3614711号 2019SR0193954 2019年2月28日
27 发行人 海目星激光打标机控制软件V1.00.00 软著登字第4485720号 2019SR1064963 2019年10月21日
28 发行人 极片切割成型机控制软件V1.0 软著登字第2594085号 2018SR264990 2018年4月19日
29 发行人 海目星激光定位导航AGV底盘控制软 软著登字第2594908号 2018SR265813 2018年4月19日
3-3-2-168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核发日期
件V1.0
30 发行人 海目星UV LED光刻机控制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1785478号 2017SR200194 2017年5月23日
V1.0
31 发行人 海目星激光精密加工控制软件[简 软著登字第1640132号 2017SR054848 2017年2月24日
称:MicroCut]V1.0
32 发行人 海目星曝光机控制软件V1.0 软著登字第1640381号 2017SR055097 2017年2月24日
33 发行人 海目星电池包Mylar机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1547020号 2016SR368404 2016年12月13日
V1.00
34 发行人 海目星电池烘烤线控制软件V1.00 软著登字第1547864号 2016SR369248 2016年12月13日
35 发行人 海目星电池激光极耳清洗机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1547867号 2016SR369251 2016年12月13日
V1.00
36 发行人 海目星电池气密检测机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1547014号 2016SR368398 2016年12月13日
V1.00
37 发行人 PCB打标机控制软件V1.00 软著登字第1239213号 2016SR060596 2016年3月23日
38 发行人 电池顶盖焊接机控制软件V1.00 软著登字第1239045号 2016SR060428 2016年3月23日
39 发行人 电芯入壳机控制软件[简称:入壳机 软著登字第1239049号 2016SR060432 2016年3月23日
控制软件]V1.00
40 发行人 极耳切割机控制软件V1.00 软著登字第1238997号 2016SR060380 2016年3月23日
全自动变压器生产线A段控制软件
41 发行人 [简称:变压器生产线A段控制软 软著登字第1238998号 2016SR060381 2016年3月23日
件]V1.00
全自动变压器生产线B段控制软件
42 发行人 [简称:变压器生产线B段控制软 软著登字第1239138号 2016SR060521 2016年3月23日
件]V1.00
43 发行人 海目星B1B-CA2C流水线控制系统软 软著登字第1134841号 2015SR247755 2015年12月7日
件[简称:B1B-CA2C控制软件]V3.21
3-3-2-169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核发日期
44 发行人 海目星EMA500电表组装线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1132650号 2015SR245564 2015年12月5日
[简称:EMA500控制软件]V3.03
45 发行人 海目星B1B-CA2A自动线控制软件[简 软著登字第1132443号 2015SR245357 2015年12月5日
称:B1B-CA2A自动线软件]V3.31
46 发行人 海目星激光标刻软件V1.0 软著登字第1132354号 2015SR245268 2015年12月5日
47 发行人 海目星B1B-CA3流水线控制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1132247号 2015SR245161 2015年12月5日
[简称:B1B-CA3控制软件]V3.1
48 发行人 海目星特种激光发生器控制系统 软著登字第0787783号 2014SR118540 2014年8月12日
V1.16L
49 发行人 海目星M215视觉系统软件V3.01 软著登字第0436311号 2012SR068275 2012年7月27日
50 发行人 海目星M215盖板机械手软件V3.01 软著登字第0436313号 2012SR068277 2012年7月27日
51 发行人 海目星M215串口通讯软件V3.01 软著登字第0436322号 2012SR068286 2012年7月27日
52 发行人 海目星UV全自动激光打标机软件 软著登字第0430958号 2012SR062922 2012年7月13日
V3.71
53 发行人 海目星S18穴位分选机软件V4.23 软著登字第0430920号 2012SR062884 2012年7月13日
54 发行人 海目星M215自动装配线软件V3.01 软著登字第0430914号 2012SR062878 2012年7月13日
55 江苏海目 海目星装备干燥化成后段单机设备参 软著登字第4600444号 2019SR1179687 2019年11月20日
星 数综合设定配置系统软件V1.0
56 江苏海目 海目星装备干燥化成后段单机设备数 软著登字第4599940号 2019SR1179183 2019年11月20日
星 据自动录入管理软件V1.0
57 江苏海目 海目星装备干燥化成后段单机设备智 软著登字第4599992号 2019SR1179235 2019年11月20日
星 能运行检测软件V1.0
58 江苏海目 海目星装配线体布置可变性控制管理 软著登字第4600364号 2019SR1179607 2019年11月20日
星 系统软件V1.0
59 江苏海目 海目星装配线体设备效能智能检测软 软著登字第4600133号 2019SR1179376 2019年11月20日
星 件V1.0
3-3-2-170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核发日期
60 江苏海目 海目星装配线体设备自动化运作操作 软著登字第4597177号 2019SR1176420 2019年11月20日
星 软件V1.0
61 江苏海目 江苏海目星平板激光切割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3376788号 2018SR1047693 2018年12月20日
星 [简称:平板切割软件1.0]
62 江门海目 HyLaser 3.0专业激光切割操作系统 软著登字第4603508号 2019SR1182751 2019年11月21日
星 [简称HyLaser 3.0]V3.0
63 江门海目 HyLaser 2.0专业激光切割操作系统 软著登字第4193161号 2019SR0772404 2019年7月25日
星 [简称HyLaser 2.0]V1.0
64 江门海目 动力电池软连接焊接控制软件V1.0 软著登字第2739227号 2018SR410132 2018年6月1日
星
65 江门海目 海目星全自动电芯入壳机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2513793号 2018SR184698 2018年3月20日
星 V1.00
66 江门海目 海目星全自动电池包Mylar机控制软 软著登字第2512555号 2018SR183460 2018年3月20日
星 件V1.00
3-3-2-171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2,000万元以上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序 债务 债权人 银行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期限 履行情况
号 人 (万元)
发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 《授信额度合同》 2018年3月8 2018年3月8日至
1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深圳 (借2017综32819上 6,000 日 2019年3月7日 履行完毕
深圳市分行 市分行 步)
发行 中国银行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有 《流动资金借款合 2018年10月 借款期限12个月,自
2 人 有限公司深圳 限公司深圳龙华 同》(2018圳中银华 2,000 12日 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履行完毕
龙华支行 支行 借字第089号)
江苏 常州市金坛区 《对公客户委托贷款
3 海目 华城园区建设 江苏银行股份有 合同(三方协议)》 20,000 2017年11月 2017年11月3日至 正在履行
星 投资有限公司 限公司常州分行 (2017年坛委托字第 3日 2024年11月28日
002号)
江苏 常州市金坛区 江苏银行股份有 《对公客户委托贷款 2018年12月 贷款期限为2018年12
4 海目 诚华商贸有限 限公司常州分行 合同》(2018年委托 20,000 14日 月14日至2024年11 正在履行
星 公司 字第001号) 月28日
江门 招商银行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 2018年江字第 2018年4月 2018年5月9日至
5 海目 有限公司江门 限公司江门分行 0018500006号授信合 2,000 19日 2019年5月8日 履行完毕
星 分行 同
江门 招商银行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 2018年江字第 2018年5月7 为期一年,自贷款实际
6 海目 有限公司江门 限公司江门分行 1018500021号借款合 2,000 日 发放日起算 履行完毕
星 分行 同
3-3-2-172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3,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
序 供货方 购货方 合同编号 合同总额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号 (万元)
1 发行人 青山控股集团 RPNY- 3,130.00 18PPM电芯中段装配线 2019年11
有限公司 CGSC2019043HMX 月28日
2 发行人 Tesla, Inc. 5100150176 981.26万 Laser Notchers 2019年12
美元 月2日
中国航空规划 2019年3
3 江苏海 设计研究总院 1704-010ZB-C102 - 18,304.05 预热隧道炉设备、热压机、合芯贴胶机、极耳 月19日、
目星 有限公司 19及补充协议 超声波焊接机、保持架安装机、包膜贴胶机等 2019年5
月17日
中国航空规划 2019年3
4 江苏海 设计研究总院 1704-010ZB-C101 - 6,750.78 正极激光模切分条一体机;负极激光模切分条 月13日、
目星 有限公司 19及补充协议 一体机 2019年5
月17日
5 江苏海 蜂巢能源科技 FCNYKJYXGS1901025 6,416.00 模切机(负极)HN-JH101、模切机(负极) 2019年6
目星 有限公司 HN-JH102 月10日
6 江苏海 蜂巢能源科技 FCNYKJYXGS1900928 6,500.00 装配线体A段Line2 2019年5
目星 有限公司 月29日
7 江苏海 蜂巢能源科技 FCNYKJYXGS1900854 3,360.78 装配线体A段Line3 2019年5
目星 有限公司 月16日
江门海 江苏远隆供应 《设备采购安装合 全自动装配三元线设备(含物流线);全自动 2017年9
8 目星 链管理有限公 同》(JSYL-LD-09- 5,888.00 装配铁锂线设备(含物流线) 月27日
司 09)
9 江门海 珠海格力智能 GA20170418007 15,890.00 全自动软连接焊接机、全自动电芯配对、全自 2017年5
目星 装备有限公司 动极耳超声波焊接机等 月4日
3-3-2-173
附件五: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
序 采购方 供应商 合同编号 合同总额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号 (万元)
1 发行人 深圳市鹏翔运达机 HMX-LEZH-20190316003 1,665.60 真空烘烤炉 2019年4月4日
械科技有限公司
2 发行人 深圳市誉辰自动化 HMX-LEZH-20190316007 1,119.60 包蓝膜设备;誉辰包膜机控制程序软 2019年4月3日
设备有限公司 件V1.0
3 发行人 深圳市誉辰自动化 HMX-LEZH-20190316004 1,152.00 包膜贴胶机;誉辰自动包装机控制软 2019年4月3日
设备有限公司 件V1.0
江门海 阿帕奇(北京)光
4 目星 纤激光技术有限公 IPGB19040809SC 1,075.00 IPG脉冲光纤激光器 2019年4月8日
司
5 江苏海 准力机械股份有限 JL-180207-3 1,234.50 数控平面磨床 2018年3月29日
目星 公司
6 江苏海 深圳市克洛诺斯科 / 1,165.80 精密金属机械加工机 2017年12月1日
目星 技有限公司
7 海目星 深圳市鹏翔运达机 HMX201605060248 2,248.00 干燥炉 2016年5月7日
有限 械科技有限公司
3-3-2-174
附件六: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500万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
序 主体 交易对方 合同编号 合同总额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履行
号 (万元) 情况
蓝思科技(长 3D玻璃曝光机;海目星UV 正在
1 发行人 沙)有限公司 LENS201810107437(CS)-SC 1,178.10 LED光刻机控制系统软件 2019年6月4日 履行
V1.0
蓝思科技(长 3D玻璃曝光机;海目星UV 履行
2 发行人 沙)有限公司 LENS201805166634(CS)-SC 712.80 LED光刻机控制系统软件 2018年5月28日 完毕
V1.0
3 发行人 蓝思科技(长 LENS201805076588(CS)-SC 648.00 3D玻璃曝光机 2018年5月17日 履行
沙)有限公司 完毕
4 海目星 蓝思科技(长 LENS201608014354(CS) 504.00 自动曝光机 2016年8月15日 履行
有限 沙)有限公司 完毕
5 海目星 蓝思科技(长 LENS201607214311(CS) 504.00 自动曝光机 2016年7月28日 履行
有限 沙)有限公司 完毕
3-3-2-175
附件七: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3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
序 主体 发放主体 来源与依据 补贴金额 发放时间
号 (元)
海目 深圳市科技创新
1 星有 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和省计划配套项目合同书》 700,000 2016年
限
海目 深圳市科技创新
2 星有 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000,000 2016年
限
广州 广州市科技创新
3 海目 委员会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00,000 2016年
星
海目 深圳市龙华新区
4 星有 经济服务局 《深圳市龙华新区科技创新资金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合同书》 350,000 2017年
限
海目 2017年10月11日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关于办理拨付2017年深圳市民
5 星有 深圳市中小企业 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2017年中央 321,910 2017年
限 服务署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双创示范)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资助资
金的通知》
海目 深圳市龙华新区 2017年12月4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星有 发展和财政局 《龙华区2017年知识产权拟资助项目公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项 500,000 2017年
限 目
海目 深圳市科技创新 2017年7月26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6
7 星有 委员会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三批资助企业公示》 477,000 2017年
限
3-3-2-176
序 主体 发放主体 来源与依据 补贴金额 发放时间
号 (元)
江门 江门市先进制造 2017年7月31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
8 海目 业江沙示范园区 务会议纪要》(十届(13)) 30,000,000 2017年
星 投资有限公司
江门 江门市先进制造 2017年7月31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
9 海目 业江沙示范园区 务会议纪要》(十届(13)) 19,000,000 2017年
星 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6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
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
发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 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下达深圳市战略性
10 人 会 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发 3,000,000 2018年
改[2017]1246号)
2018年1月16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
设备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2018]157号)
11 发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 2017年12月4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7 1,540,000 2018年
人 委员会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12 发行 深圳市龙华区经 2018年6月20日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2018年 455,000 2018年
人 济促进局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贷款利息补贴等4类)公示的通知》
2018年5月17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关于2018
13 发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 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 2,210,000 2018年
人 和信息化委员会 保、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和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类)扶持计
划项目公示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新兴字〔2018〕88号)
广州 广东省科学技术 2017年12月7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7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14 海目 厅 (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公示》 412,800 2018年
星
3-3-2-177
序 主体 发放主体 来源与依据 补贴金额 发放时间
号 (元)
江苏 江苏省金坛经济 2019年11月17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海目星(江
15 海目 开发区管理委员 苏)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部分临时使用厂房的情况说明》海目星厂房宿舍 1,000,000 2018年
星 会 改造补贴
2019年12月23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向海目星激光
江苏 江苏省金坛经济 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8,444.6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
16 海目 开发区管理委员 2017年6月9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 84,446,000 2018年
星 会 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目
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
发行 深圳市中小企业 2019年1月17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关于下达
17 人 服务署 2019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 500,000 2019年
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9]13号)
18 发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 2019年3月15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8 1,471,000 2019年
人 委员会 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发行 深圳市龙华区经 2019年1月24日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2019
19 人 济促进局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献资助类-第一批) 1,260,000 2019年
公示的通知》
发行 深圳市龙华区工 2019年3月18日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
20 人 业和信息化局 化局关于2019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技术改造等4类项目)公 870,000 2019年
示的通知》
江苏 江苏省金坛经济 2017年6月9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 5,332,506.
21 海目 开发区管理委员 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目 67 2019年
星 会 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
广州 广州市南沙区工 2017年7月11日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2016年度南沙区科技
22 海目 业和科技信息化 计划项目(评审类)拟立项项目公示》 1,000,000 2019年
星 局
3-3-2-178
序 主体 发放主体 来源与依据 补贴金额 发放时间
号 (元)
广州 广州市南沙区工 2017年5月16日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2017年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
23 海目 业和科技信息化 机构建设专项(第一批)项目核实结果公示》 400,000 2019年
星 局
广州 广州市科技创新 2017年10月31日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7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
24 市海 委员会 (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题)受理名单公开》 600,000 2019年
目星
江门 江门市蓬江区财 2019年1月28日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关于安排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
25 海目 政局 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3号) 7,667,650 2019年
星
江门 江门市蓬江区财 2019年2月19日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产业共建扶持
26 海目 政局 资金(市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4号) 7,667,650 2019年
星
江门 江门市蓬江区人 2019年1月15日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7 海目 力资源和社会保 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 300,000 2019年
星 障局
3-3-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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