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n)和《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山东奥福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
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7 日 10 点 30 分。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7 日上
午 9:15-11: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7 日 9:15-15:00。经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7 日 10:30 在山东省
德州市临邑县渤海路和犁城大街交叉口东南 150 米人才公寓创业楼二楼视频会
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潘吉庆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1,695,51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3.9513%。
因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限制人员流动,部分董事无法到达
现场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前述人员系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就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经
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695,511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695,511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关于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695,511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关于 2019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695,511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695,511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695,511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
同)表决结果:同意 8,972,0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七)《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695,511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695,511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
同)表决结果:同意 8,972,0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695,511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695,511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一)《关于修改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695,511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二)《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695,511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972,01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十三)《关于预计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股数 12,328,257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972,01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潘吉庆先生、于发明先生、王建忠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
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公司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
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
容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