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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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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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首科意字[2019]第008-03号
致: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5月29日出具的《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问询问题》(以下简称“《上市委问询问题》”)之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有关内容的补充,须与信达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理解和使用。
发行人披露,自成立以后发生过多次股权变更,现有股东中达安科技持股4.98%,中大一号持股3.33%,并存在多家高特佳系股东。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2)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主要业务是否存在对股东的重大依赖;(3)2019年4月27日,曲水格立向刘祥、刘亚、江汉转让股权的价格与2018年11月中大一号转让股份、2019年7月厦门运资转让股份的价格相差悬殊的原因,是否表明可能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上市委问询问题》问题三)
回复:
(一)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1.发行人目前的股本结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序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比例
号
1 蔡向挺 1,981.70 28.31%
2 凯多投资 1,295.14 18.50%
3 诸暨高特佳 614.05 8.77%
4 余江乾靖 605.85 8.66%
5 达安科技 348.60 4.98%
6 厦门运资 339.50 4.85%
7 重庆高特佳 261.03 3.73%
8 中大一号 233.33 3.33%
9 曲水唯实 215.46 3.08%
10 杭州高特佳 185.38 2.65%
11 祥禾涌原 177.38 2.53%
12 创东方富锦 130.00 1.86%
13 刘祥 129.28 1.8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4 黄埔斐君 105.00 1.50%
15 宁波斐君 105.00 1.50%
16 杭州睿泓 93.13 1.33%
17 刘亚 43.09 0.62%
18 江汉 43.09 0.62%
19 宁波泷新 37.98 0.54%
20 致远新星 17.50 0.25%
21 广州星聚 17.50 0.25%
22 中科粤创 14.00 0.20%
23 王海蛟 7.00 0.10%
合计 7,000.00 100.00%
2.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股东填写的核查表、达安基因2019年年度报告,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现有23名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蔡向挺与凯多投资之间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股东蔡向挺及其配偶吴劲松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东凯多投资100%的出资份额,其中,蔡向挺为凯多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凯多投资69.64%的出资份额。据此,凯多投资为蔡向挺控制的企业。
(2)诸暨高特佳、重庆高特佳、杭州高特佳、杭州睿泓及王海蛟之间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股东诸暨高特佳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高特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重庆高特佳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重庆高特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杭州高特佳、杭州睿泓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高特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高特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此外,发行人股东王海蛟担任杭州高特佳、诸暨高特佳及重庆高特佳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并持有杭州睿泓0.62%的出资份额,为杭州睿泓的有限合伙人。据此,诸暨高特佳、重庆高特佳、杭州高特佳、杭州睿泓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王海蛟为诸暨高特佳、重庆高特佳、杭州高特佳的关联自然人。
(3)余江乾靖与达安科技之间的关联关系
汪友明及其配偶何晓琴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东余江乾靖100%的出资份额,其中,汪友明为余江乾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何晓琴的哥哥何蕴韶持有发行人股东达安科技的唯一股东达安基因1.82%的股份,并担任达安基因的董事长。据此,达安科技为余江乾靖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担任董事长的公司的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祥禾涌原与宁波泷新之间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股东祥禾涌原与宁波泷新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上海涌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据此,祥禾涌原与宁波泷新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5)刘祥、刘亚及江汉之间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股东刘祥与刘亚为兄弟关系,刘祥与刘亚均为发行人股东江汉配偶的哥哥,据此,刘祥、刘亚、江汉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
3.达安科技与中大一号不存在关联关系
(1)达安科技的相关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达安科技的唯一股东为达安基因,达安基因的控股股东为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山大学。此外,根据达安基因《关于公司股东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达安基因控股股东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山大学正在筹划将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如无偿划转实施完毕,达安基因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广州市人民政府。
(2)中大一号的相关情况
1)中大一号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大一号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东中大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大一号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广东中大科技创业投资管理 300 0.91% 普通合伙人
有限公司
2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 5,000 15.15% 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
3 佛山市顺联投资发展有限公 3,000 9.09% 有限合伙人
司
4 东莞市丰泰合创实业投资有 2,000 6.06% 有限合伙人
限公司
5 佛山市东基投资有限公司 2,000 6.06% 有限合伙人
6 王一鸣 2,000 6.06% 有限合伙人
7 佛山市煜明投资有限公司 2,000 6.06% 有限合伙人
8 广东金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00 6.06% 有限合伙人
9 信基集团有限公司 2,000 6.06% 有限合伙人
10 周建新 2,000 6.06%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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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广东华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 3.03% 有限合伙人
12 广东中汇合创房地产有限公 1,000 3.03% 有限合伙人
司
13 广东盛世润都股权投资管理 1,000 3.03% 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
14 广州市九峰投资管理有限公 1,000 3.03% 有限合伙人
司
15 珠海裕田投资有限公司 1,000 3.03% 有限合伙人
16 广东中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00 3.03% 有限合伙人
17 刘亮 1,000 3.03% 有限合伙人
18 广州溪石装饰工程股份有限 700 2.12% 有限合伙人
公司
19 惠州市恒泰鑫贸易有限公司 500 1.52% 有限合伙人
20 贺志军 500 1.52% 有限合伙人
21 罗献中 500 1.52% 有限合伙人
22 苏韵鉴 500 1.52% 有限合伙人
23 苏志江 500 1.52% 有限合伙人
24 叶文明 500 1.52% 有限合伙人
合计 33,000 100.00% -
2)中大一号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中大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东中大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据达安科技与中大一号出具的说明,达安科技与中大一号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任何权益,不存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双方亦不存在其他任何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因此,达安科技与中大一号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达安科技与中大一号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主要业务是否存在对股东的重大依赖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发行人研发部门及销售部门负责人,发行人现有23名股东中,仅达安科技的股东达安基因与发行人在技术和业务方面存在联系,但发行人在核心技术和主要业务方面,对达安基因均不存在重大依赖,具体情况如下:
1.技术方面
(1)发行人在达安基因转让的HPV技术上进行吸收再创新,并形成了自主的PCR产品研发能力
①自有HPV产品的再创新
发行人借鉴HPV荧光8型和HPV分型19型技术原理和设计思路,进行吸收再创新,研发出HPV荧光18型和HPV分型28型产品。
达安基因移交的HPV荧光8型产品可在一管扩增体系中检测8种HPV病毒亚型,在此项技术基础上,发行人利用高度多重PCR技术,对HPV18种高/中危亚型的基因保守区设计多对引物,继而设计出在保证扩增特异性的条件下能准确覆盖目标HPV亚型的探针。发行人的HPV荧光18型设计难度更高,且更为符合临床检测亚型的需求。
发行人的HPV分型28型在达安基因的HPV分型19型的基础上增加了9个型,其特异性验证要求更高,需要对探针杂交区段做进一步测试和设计。发行人的HPV分型28型产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品的引物和探针序列也与达安基因移交的HPV分型19型产品的序列显著不同。
同时,公司配套开发出了自动核酸分子杂交仪并于2014年获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粤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400736号)。
②自主的PCR产品研发能力
发行人目前已自主掌握PCR技术,并开发出多项新产品,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包括HPV荧光定量分型试剂(16+2)、EGFR 基因突变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多靶点免提取新冠核酸检测试剂等。其中,HPV 荧光定量分型试剂(16+2)已处于临床试验阶段,预计2021年可获得产品注册证;EGFR基因突变检测试剂盒可覆盖51种突变类型,获批后将为市场上检测型别最多的产品之一;多靶点免提取新冠核酸检测试剂(即: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已于2020年3月12日经广东省疾病预防及控制中心(CDC)与已上市产品进行比较测试。发行人产品对各种样本的检出率比对照高(17vs 16),两者阳性吻合率达(15/17)。此项产品同时亦获得了荷兰卫生、福利与体育部颁发的CE认证。
综上所述,发行人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PCR技术,已形成成熟的HPV诊断试剂及设备的研发生产体系,在PCR技术上对达安基因不存在依赖。
(2)发行人已经构建完善研发体系,通过自主研发形成病理诊断领域三大技术平台
发行人为新品研发和技术开发提供了人才保证,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各类研发技术人员达90余人,研发技术人员数量占发行人员工总数比重近19%,发行人组成了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人才结构合理、专业性和技术能力较强的研发队伍;发行人还为研发提供了组织和流程保证,产品的研发有严格的流程管理制度,每个阶段均有相应的审批和控制环节,以保障研发质量和避免资源浪费。
在此基础上,发行人针对病理诊断领域形成了细胞病理、免疫组化、分子诊断三个试剂研发平台以及一个设备研发平台,掌握了沉降式液基细胞学技术、FISH探针标记技术、IHC病理诊断抗体筛选及质控技术和相关配套仪器制造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并依此建立了LBP、HPV、FISH和IHC四大产品系列。截至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已取得注册/备案产品数量500余个,以及近60项专利,同时形成相关软件著作权近30项。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肿瘤病理诊断及医学检验,产品线丰富,种类齐全,能满足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需求。
除已获取的技术和产品成果,发行人还拥有丰富的在研项目和产品储备。免疫组化平台包括免疫组织化学检测二抗试剂项目、肿瘤标志物一抗试剂项目等;分子诊断平台包括甲基化检测系列试剂项目、基因点突变项目、肿瘤FISH探针系列试剂、多靶点杂交芯片产品、生殖健康FISH探针系列试剂等。
综上所述,发行人未因受让HPV相关技术而对达安基因产生技术上的依赖,发行人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在核心技术方面对达安基因不存在重大依赖。
2.业务方面
(1)发行人具备独立开拓市场能力
在销售渠道方面,发行人实行“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其中直销占比超过 60%,发行人直接掌握大量的终端客户资源。发行人通过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了覆盖全国 3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营销网络,为全国近 1,8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家医疗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其中三级以上医院近800家、三甲医院近600家,形成了丰富
优质的客户资源。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建立了专业化的销售团队负责客户的开拓、维护
及服务,销售团队由200多名销售人员组成,占发行人员工总数的41.98%。
因此,发行人在市场开拓方面对达安基因不存在依赖。
(2)发行人与达安基因关联交易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达安基因(不含云康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试剂、仪器收入分别为793.00万元、691.53万元、806.0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04%、2.26%、2.27%;向云康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试剂、仪器收入分别为343.13万元、628.77万元、372.3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32%、2.05%、1.05%。总体上,向达安基因及其子公司销售金额占比在5%以下,占比较小。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达安基因采购商品的总金额分别为16.14万元、1.05万元、4.56万元,金额较小。因此,在采购和销售中,达安基因无论作为供应商或是客户,发行人对其均不存在依赖。
综上所述,在业务方面,发行人对达安基因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2019年4月27日,曲水格立向刘祥、刘亚、江汉转让股权的价格与2018年11月中大一号转让股份、2019年7月厦门运资转让股份的价格相差悬殊的原因,是否表明可能存在利益输送
据发行人说明、相关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的转让方及受让方出具的确认与承诺,2018年11月、2019年4月及2019年7月股份转让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情况如下:
序 时间 股份转让情况 股份转让价格 定价依据
号
2018 2018年11月,中大一号将其所持有的 中大一号、祥禾涌原及宁波泷新均为市场化
1 年 11 发行人1,773,822股股份转让给祥禾涌 18.43元/股 投资者,该次股份转让系参考发行人2017年
月 原,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379,845股股 12月及2018年2月其他市场化投资者之间的
份转让给宁波泷新 股份转让对应估值协商确定。
曲水格立于2013年12月以8.13元/股的价格受
让发行人股权,成为发行人股东。2019年4月
曲水格立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292,760 股份转让时,曲水格立股东为江汉、刘祥、
2019 股股份转让给刘祥;将其持有的发行 刘亚三人。江汉、刘祥、刘亚从个人资产管
2 年4月 人430,920股股份转让给刘亚;将其持 10.21元/股 理角度考虑,决定调整通过曲水格立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430,920股股份转让给江汉 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结构,改为直接持股,
因此,进行了该次股份转让。该次股份转让
价格系参考曲水格立入股发行人时的成本价
格略有提高。
诸暨高特佳、杭州高特佳、杭州睿泓、 该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及受让方均为市场化
重庆高特佳分别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投资者。因发行人2018年净利润较2017年有
3 2019 26.25万股股份转让给黄埔斐君;厦门 28.57元/股 所增长,且预计2019年利润增长较快,此外,
年7月 运资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7.5万股股份 该次股份转让时,发行人已启动本次发行上
转让给广州星聚;厦门运资将其持有 市的相关工作,该次股份转让双方参考2019
的发行人17.5万股股份转让给致远新 年预计净利润、发行人发行上市进展等因素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星;厦门运资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4万 协商确定股份转让价格。
股股份转让给中科粤创;厦门运资将
其持有的发行人105万股股份转让给
宁波斐君
综上,发行人2019年4月股份转让与2018年11月、2019年7月股份转让的价格相差较大的原因系2019年4月股份转让为江汉、刘祥、刘亚从个人资产管理角度考虑作出的对发行人间接持股变成直接持股的持股架构调整,并非市场化投资者按照发行人相关估值、或预期净利润及发行上市进展等因素协商确定,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主要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法人股东的公司章程、有限合伙企业股东的合伙协议、发行人股东填写的核查表、相关股份转让协议、达安基因2019年年度报告、达安基因《关于公司股东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
(2)查阅了发行人取得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CE认证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员工花名册、《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在研项目的立项审批表、广东省公共卫生研究院出具的《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 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测试报告》等相关文件;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互联网工具查询;
(4)对发行人研发部门、销售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
(5)取得发行人、达安科技、中大一号出具的说明,以及上述股份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出具的确认与承诺等文件。
2.核查结论意见
就上述问题,基于上述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发行人现有23名股东中:蔡向挺与凯多投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诸暨高特佳、重庆高特佳、杭州高特佳、杭州睿泓与王海蛟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余江乾靖与达安科技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祥禾涌原与宁波泷新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刘祥、刘亚与江汉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主要业务对股东不存在重大依赖;
(3)2019年4月曲水格立向刘祥、刘亚、江汉转让股份的价格与2018年11月中大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号转让股份、2019年7月厦门运资转让股份的价格相差较大的原因系2019年4月的股份转
让为江汉、刘祥、刘亚从个人资产管理角度考虑作出的对发行人间接持股变成直接持股的持
股架构调整,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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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陈 勇
郭梦玥
张家维
年 月 日
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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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16日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之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含义相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有关内容的补充,须与信达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并理解和使用。
一、关于发行人前次申报撤回情况。发行人曾于2015年1月申报创业板,后撤回。2016年11月,发行人由于以下原因未更新财务资料, 导致财务资料过期三个月自动终止审查:发行人生产并经经销商销往终端医院一批未经注册但明确为科研用途的体外诊断试剂,相关经销商和医院因此受到药监局的处罚,相关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机构尚未明确认定发行人在此事项中应承担的责任。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发
行人生产并经经销商销往终端医院一批未经注册但明确为科研用途的体外诊断
试剂,发行人可能因此承担的法律责任,前述事项是否整改完毕;发行人报告
期内是否存在类似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
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落实函》问题1)
回复:
(一)发行人生产并经经销商销往终端医院一批未经注册但明确为科研用途的体外诊断试剂,发行人可能因此承担的法律责任,前述事项是否整改完毕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在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发行人生产销售了一批未经注册但明确用途为科研的体外诊断试剂,由经销商合肥瑞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瑞诚”)销往终端医院后被终端医院用于临床诊断,2016年8月、2016年9月终端医院及合肥瑞诚因此受到了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与合肥瑞诚签订的经销合同、产品价格表、购货记录、外包装标签样稿,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销售负责人,发行人向合肥瑞诚销售的上述试剂均为免疫组织化学相关试剂,由于当时免疫组化试剂处于市场早期阶段,且产品品种繁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针对具体产品的产品属性及类别进行界定,而根据当时有效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大部分免疫组化试剂产品参照第三类产品“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管理,均需取得注册证,导致注册难度及成本极大。考虑实际业务需求及注册成本,发行人仅对部分试剂申请注册,对于未注册的产品仅满足市场的科研需求,针对仅满足科研需求的试剂产品,发行人已在产品外包装注明为“本品仅供研究使用”。而合肥瑞诚将从发行人购进的已注明为“本品仅供研究使用”的产品销售给当涂县人民医院用于临床诊断,合肥瑞诚及当涂县人民医院均因此受到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过敏原类、流式细胞仪配套用、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属性及类别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调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相关规定,前述事项所涉及的体外诊断
试剂大部分调整为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发行人目前销售产品均根据最新分类情
况进行注册或备案,相关事项已经整改完毕。
此外,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属地管辖原则,对发行人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为发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行人已于2016年10月18日取得原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告知函》,认定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没有在广州市辖区内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医疗器械行为被该局系统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记录。报告期内,发行人亦取得了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类似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协议、报告期内产品销售明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销售负责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类似情形。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在“百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类似情形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主要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与合肥瑞诚的经销合同、合肥瑞诚购货记录、产品价格表、外包装标签样稿;
(2)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协议、报告期内产品销售明细、报告期内取得的相关资质证照等文件、并抽查了相关主要客户的订单、发票等资料;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查阅了原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告知函》及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4)在“百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查询;
(5)对发行人总经理、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
(6)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2.核查结论意见
就上述问题,基于上述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未因前次撤回涉及的相关事项而遭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已经整改完毕,报告期内,不存在类似情形。
二、关于发行人销售合规性。请发行人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的销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落实函》问题2)
回复:
根据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开具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相关证明,并经信达律师在“百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案件、诉讼案件或相关媒体报道。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明细及部分凭证、发行人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协议等相关协议、主要销售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以及信达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的访谈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此外,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对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防范:
1.发行人制定了《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员工借支及专项费用管理制度》《第三方服务费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商业贿赂等行为,并从费用借支、报销、与推广服务商的费用结算、以及公司业务合同的签订、审批等多方面防范商业贿赂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发行人与销售人员签订了反商业贿赂相关文件,并不定期对其进行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法律意识,防止其在销售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3.发行人与部分主要直销客户签订了廉洁协议或出具了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承诺在销售活动中避免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行人亦要求经销客户、推广服务商签订了反商业贿赂相关文件、条款,防范经销客户、推广服务商在销售及市场推广活动中的商业贿赂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主要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明细及部分凭证、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主要直销客户、经销客户、推广服务商签订的销售协议、推广服务协议、廉洁协议、承诺书、反腐败声明等相关文件、发行人主要销售人员签署的《承诺函》及反商业贿赂相关文件;
(2)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员工借支及专项费用管理制度》《第三方服务费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抽查了发行人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的培训记录;
(3)查阅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以及公安机关开具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相关证明;
(4)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
(5)在“百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网站查询;
(6)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2.核查结论意见
就上述问题,基于上述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情形。
三、关于发行人的业务资质。发行人子公司秉理科技开发了“实视”系统和“爱病理”APP:各地的病理工作者可通过“实视”实现数字病理的病例上传以及阅片、判读的讨论交流等多项功能;“爱病理”APP中有各类培训视频及课程,线上咨询、远程读片。检逸网络主要从事互联网医疗器械信息服务,主要产品为家庭自检平台。全资子公司安必平检验从事第三方医学检验服务。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前述爱病理APP和实视系统之间的关系;发行人子公司秉理科技的业务内容在2018年9月申办ICP资质前后是否发生变化;(2)发行人子公司开发的APP是否应办理ICP备案;发行人子公司从事上述业务是否应取得网络视听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医疗信息服务许可证等资质;(3)公司主要通过全资子公司安必平检验从事第三方医学检验服务,是否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取得是否合法合规;分别列示秉理科技、检逸网络的具体业务内容,各细分业务内容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如未取得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从事的全部业务是否均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资质、审批或备案,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后续被要求整改或处罚等影响业务持续经营的风险;(4)发行人子公司获取相关数据信息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5)发行人产品是否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处理、再评价或召回情形,发行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落实函》问题3)
回复:
(一)发行人前述爱病理APP和实视系统之间的关系;发行人子公司秉理科技的业务内容在2018年9月申办ICP资质前后是否发生变化
1.发行人爱病理APP和实视系统之间的关系
据信达律师访谈秉理科技相关负责人,并经在“爱病理”APP上查询,“爱病理”APP为病理工作者提供上传病例图片、发问、回答、实时远程读片、实时通话、直播课程等服务;而“实视”系统的使用需软硬件相结合,即将镜下视野实时传送装置采集的相关信息形成视频或图片,上传到“爱病理”APP中方能完成多方病理工作者之间的实时镜下视野查看和实时通话。
2. 发行人子公司秉理科技的业务内容在2018年9月申办ICP资质前后是否发生变化
据秉理科技说明、秉理科技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文件,及信达律师在“爱病理”APP上查询,2018年9月,秉理科技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爱病理”APP的主要功能为:1)基于病例的提问和多人讨论功能;2)病例和文章的收藏、关注、分享功能;3)关注好友功能;4)即时通讯模块:支持用户之间利用即时通讯功能进行病例咨询,亦可利用“实视”系统进行远程语音沟通;5)教育模块:支持病理工作者之间利用实时音视频方式进行就病理诊断技巧及经验进行分享、教学。自2018年9月至今,“爱病理”APP的主要功能及秉理科技业务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子公司开发的APP是否应办理ICP备案;发行人子公司从事上述业务是否应取得网络视听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医疗信息服务许可证等资质
1.发行人子公司开发的APP是否应办理ICP备案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据秉理科技说明,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秉理科技开发的APP仅在智能移动终端上利用移动互联网运营,不涉及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因此,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2.发行人子公司从事上述业务是否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 年)》,“利用公共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计算机、手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业务),业务分类如下: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 年)》的相关规定、秉理科技说明、及信达律师对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工作人员、秉理科技相关负责人的访谈确认,以及在“爱病理”APP上查询,“爱病理”APP中的直播课程系病理工作者之间就其专业方面经验、技术的交流、分享以及教学,不涉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规定的相关直播服务,无需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3.发行人及子公司从事上述业务是否应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据秉理科技说明,并经信达律师访谈秉理科技相关负责人、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工作人员,因“爱病理”APP仅作为播放平台提供直播课程的播放服务,而直播课程由“爱病理”APP的用户自主制作并上传,直播课程的制作方、内容提供方均为“爱病理”APP的用户,并非秉理科技,秉理科技不属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亦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因此,无需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爱病理”APP直播业务是否应办理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从事直播业务的资质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修订)》的相关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根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第四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
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据秉理科技说明,并经信达律师访谈秉理科技相关负责人、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工作人员,“爱病理”APP中的直播视频,属于病理工作者之间就其专业方面经验、技术的交流、分享以及教学,不涉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修订)》及《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的文化产品,无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发行人及子公司从事上述业务是否应取得互联网医疗信息服务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中,发行人、安必平检验所、检逸网络业务涉及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该三家公司已按照规定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关情况如下:
序 单位名称 编号 网站域名 服务性质 有效期至 颁发机构
号
1 发行人 (粤)—非经营 gzlbp.com 非经营性 2025年5月26日 广东省食品药
性—2020—0181 品监督管理局
2 检逸网络 (粤)—经营性 jehomelab.com 经营性 2024年6月18日 广东省药品监
—2019—0191 督管理局
3 安必平检验所 (粤)—非经营 accupath.cn 非经营性 2022年5月2日 广东省食品药
性—2017—0082 品监督管理局
(三)公司主要通过全资子公司安必平检验从事第三方医学检验服务,是否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取得是否合法合规;分别列示秉理科技、检逸网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络的具体业务内容,各细分业务内容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合规,如未取得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从事的全部业务是否均已取得法律法
规规定的全部资质、审批或备案,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后续被要
求整改或处罚等影响业务持续经营的风险
1. 公司主要通过全资子公司安必平检验从事第三方医学检验服务,是否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取得是否合法合规,如未取得对发行人的影响
经核查,安必平检验所系从事诊断检验相关医疗服务的第三方检验所,已取得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为PDY96052844011216P1202,诊疗科目为医学检验科;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病理科,有效期自2016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2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安必平检验所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主要资料,及对发行人相关负责人的访谈确认,安必平检验所取得上述资质的程序合法合规。
2. 分别列示秉理科技、检逸网络的具体业务内容,各细分业务内容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如未取得对发行人的影响
(1)秉理科技的具体业务内容及资质取得情况
根据秉理科技说明,及信达律师对秉理科技相关负责人的访谈确认,秉理科技具体业务及资质取得情况如下:
序 秉理科技相关业务 应取得的相应资质
号
1 “爱病理”APP的运营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落实函》问题2之“(2)”的回
复所述,“爱病理”APP的运营无需取得相关资质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落实函》问题2之“(2)”的回
2 “爱病理”APP 中的直 复所述,“爱病理”APP提供直播课程服务无需取得《信
播课程服务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
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3 “实视”系统的经营 目前“实视”系统不具备分析诊断功能,不作为医疗器械
管理,秉理科技无需就经营“实视”系统办理医疗器械经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资质
4 秉 理 科 技 官 方 网 站 秉理科技已就其官方网站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
ibingli.cn的开办及运营 案,备案号为粤ICP17046167号
根据秉理科技申请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主要资料,以及信达律师对秉理科技相关负责人的访谈确认,秉理科技取得相应资质的程序合法合规。
(2)检逸网络的具体业务内容及资质取得情况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检逸网络相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检逸网络除运营其官方网站“jehomelab.com”,并在该网站上提供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外,不存在其他业务,报告期内亦未有营业收入。检逸网络已就其在互联网上提供医疗器械信息服务业务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取得了编号为(粤)—经营性—2019—0191 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就其官方网站办理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备案号为粤ICP14097596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检逸网络申请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主要资料,及信达律师对发行人相关负责人的访谈确认,检逸网络取得上述资质合法合规。
3. 发行人从事的全部业务是否均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资质、审批或备案,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后续被要求整改或处罚等影响业务持续经营的风险
(1)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取得的相关资质、审批、备案文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产品销售明细、资质证照文件,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发行人及子公司相关业务及相应资质情况如下:
1)医疗器械生产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 年修正)》的相关规定,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中,发行人存在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情况,已按照规定办理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发行人、达诚医疗、安必平自动化、复安生物、杭州安必平存在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情况,均已按照规定办理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2)医疗器械经营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 修正)》,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中,发行人、康顺医学、达诚医疗、奥特邦润、杭州安必平存在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情况,均已按照规定办理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发行人、达诚医疗、复安生物、康顺医学、杭州安必平、奥特邦润存在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情况,均已按照规定办理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及备案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的相关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截至2020年5月31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中,发行人拥有17项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已办理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发行人拥有 2项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已办理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发行人及达诚医疗、安必平自动化、复安生物、杭州安必平合计拥有482项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均已办理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4)诊断检验相关医疗服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中,仅安必平检验所从事诊断检验相关医疗服务,已按照规定办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中,发行人、安必平检验所、检逸网络涉及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该三家公司已按照规定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6)消毒产品生产
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中,仅发行人涉及消毒产品的生产,其已按照规定办理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7)境外销售业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为开展境外医疗器械销售业务,发行人办理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就相关产品办理取得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CE认证及针对体外诊断试剂和仪器认证的《医疗器械外国制造业者登记证》。
8)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中,发行人、安必平检验所、检逸网络、秉理科技开办了官方网站,均已按照规定办理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2)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用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及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未取得相关资质经营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3)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抽查主要资质证照的申请文件,发行人取得上述资质的程序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子公司获取相关数据信息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访谈秉理科技相关负责人,发行人及子公司中,仅秉理科技及安必平检验所的业务涉及获取相关数据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1.秉理科技获取数据信息及相关情况序 类别 获取方式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 用户姓名、电话号码,所任职单位名称、账号密码等 用户注册“爱病理”APP账号
信息 时主动提供
2 已由用户做脱敏处理的病例图片、病例情况等信息 用户自主上传,用于医学讨论、
交流
用户在网络学院的学分、时长、“实视”系统使用记
3 录等因使用“爱病理”APP 及“实视”系统而自动生 “爱病理”APP平台自动生成
成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据秉理科技说明,及秉理科技与“爱病理”APP用户签订的《用户协议》,秉理科技获取、收集的上述用户信息均系用户自主提供或在“爱病理”APP上自动生成,秉理科技已向用户明示其具有用户信息收集功能,并已取得用户同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因用户自主上传的上表中序号2的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不能识别特定个人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因此,秉理科技获取、收集的上述信息中,仅用户姓名、电话号码、账号密码涉及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根据秉理科技说明,秉理科技并未对其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使用、泄露、篡改、毁损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时,秉理科技已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
信息。
2.安必平检验所获取信息的相关情况
据发行人说明,安必平检验所为第三方检验机构,医院基于与安必平检验所签订的送检协议等相关协议,向安必平检验所提供患者相关信息,一般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及患者组织、细胞标本等,安必平检验所并未采取购买、收受、交换等非法方式获取前述信息。除按照送检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分析并出具诊断报告外,安必平检验所未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患者个人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此外,安必平检验所已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患者隐私保护制度》,对患者的医疗诊断信息、检测结果等健康信息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产品是否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处理、再评价或召回情形,发行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
1. 发行人产品是否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处理、再评价或召回情形
(1)发行人产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和数据库建设。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即怀疑某事件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均可以作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报告。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情况(不含上报机构误报情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况)及其相应处理情况如下:序 产品名称及注 不良事件情况 发行人的处理情况 审核情
号 册证编号 及使用情况 况
经发行人现场调查,因上报机构的实验技术员在自行
巴氏染色液/粤 内有大量沉淀 更换过滤器时未有按照过滤器上的安装方向标识进
1 穗 械 备 物致使仪器管 行正确连接,过滤器无法起到过滤作用,导致仪器设
20140066号 道堵塞,未造 备堵塞,发行人已重新连接过滤器,同时对使用单位
成人员伤害 的实验技术员进行制片流程培训以及过滤器正确安
装培训
液基细胞沉降 经发行人现场调查,上报机构的技术人员未按要求及
式自动制片染 苏 木 素 不 出 提示每次使用完设备后进行清洗,导致的管道堵塞,
2 色机/粤穗食药 液,无法进行 发行人已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对设备的各个管道进行
监械(准)字 实验,影响发 清洗,同步对上报单位实验技术人员进行设备日常维
2011 第 报告 护清洗培训
1410004号
样本释放剂/粤 经发行人现场调查,确认样本释放剂包装管内无液
3 穗 械 备 标本固定瓶里 体,并已采取控制措施,修改成品组装的作业指导书,
20140163号 无标本固定液 要求成品包装时,以50管为一个单位进行称量复核,
重量偏差范围为正偏差,保证产品出库无缺漏情况
人乳头瘤病毒 经发行人现场调查,上报批次产品的运输过程无异
基因分型检测 HPV出现假阴 常、同批次其他近800人份产品无异常、同批次产品 已 通 过
4 试剂盒(PCR- 性结果且同一 发往其他70家客户无异常、技术操作人员实验操作 相 关 监
反 向 点 杂 交 样本重复性差 无异常、实验所用设备均无异常,无法确认该事件是
法)/国械注准 否与产品有关,但发行人已采取控制措施,对患者重 测 机 构
20173400638 新取样,检测结果正常 审核
液基细胞沉降
式自动制片染 经发行人现场调查,上报单位实验员未按照使用说明
5 色机/粤穗食药 机械卡塞 书要求每次使用完毕后清洗消毒,F头内积累残存杂
监械(准)字 质引起堵塞,导致管道不出液而染色异常。发行人售
2014 第 后人员已到现场疏通F头并调试维护设备
1410052号
液基细胞沉降 一次性染色仓
式制片染色机/ 与液基细胞沉 经发行人现场调查,因发行人商务人员订单录入错误
6 粤穗食药监械 降式染色机不 导致错发不匹配规格产品,发行人已更换正确规格型
(准)字2014 匹配 号的产品,并将错误规格型号的产品当场销毁
第1410049号
液基细胞和微 经发行人现场调查,产品分装过程使用自动旋盖机旋
生物处理、保 固定液瓶盖破 盖,个别瓶盖在搓盖时仍未正位,导致旋盖时压伤瓶
7 存试剂/粤穗械 损 盖结构,存放一段时间后出现裂痕,属于偶发个别现
备20170015号 象,发行人已在自动旋盖工序前增加人员进行瓶盖正
位检查
8 自动抗原修复 器械漏液,屏 经发行人现场调查,现场未发现漏液问题,而屏幕乱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仪/粤穗食药监 幕乱码 码等问题为实验操作员未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
械(准)字2014 规范操作导致,但发行人已委托技术支持到现场进行
第1410051号 检修维护,更换损害零部件
(2)发行人产品医疗器械再评价情况
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再评价,并依据再评价结论,采取相应措施:(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改变的;(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的;(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应当开展再评价的其他情形。??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开展再评价的,持有人应当在再评价实施前和再评价结束后30日内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监测机构提交再评价方案和再评价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由指定的监测机构制定再评价方案,经组织开展再评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形成再评价报告后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医疗器械产品不涉及持有人主动开展再评价的情形,亦不存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开展再评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医疗器械产品不存在再评价的情形。
(3)发行人产品医疗器械召回情况
根据《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信息公开有关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医疗器械召回的情形。
2. 发行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发行人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相关规定,建立了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文件管理、设计、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销售和售后服务、不合格品控制、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等方面均按照规定执行。报告期内,发行人针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管理相关事项定期进行自查,并出具了自查报告;发行人亦通过了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相关规定。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主要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 修订)》《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制定的《患者隐私保护制度》《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不良事件控制程序》《采购控制程序》《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内部审核控制程序》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抽查了发行人检验仪器使用记录、客户售后服务记录及体系考核文件等相关文件;
(3)查阅了秉理科技制定的《用户协议》、发行人产品销售明细、检逸网络相关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秉理科技“实视”系统申请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的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已取得的资质、证照等文件,并抽查了发行人申请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办理前述主要资质、证照的主要申请文件;
(4)对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工作人员、发行人总经理及相关负责人、秉理科技相关负责人等进行访谈;
(5)取得发行人及秉理科技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
(6)在发行人、秉理科技、检逸网络的官方网站、“爱病理”APP、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及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2.核查结论意见
就上述问题,基于上述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爱病理”APP与“实视”系统的关系为:“实视”系统的使用需依靠“爱病理”APP完成,即将镜下视野实时传送装置采集的相关信息形成视频或图片,上传到“爱病理”APP中方能完成多方病理工作者之间的实时镜下视野查看和实时通话;秉理科技业务内容在2018年9月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后不存在变化;
(2)秉理科技开发的APP无需办理ICP备案手续;秉理科技直播业务等相关业务无需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发行人及子公司检逸网络、安必平检验所已就其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办理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3)安必平检验所从事第三方医学检验服务已经取得开展其业务必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程序合法合规;秉理科技、检逸网络各细分业务均已取得从事该业务所必需的资质,取得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已就目前从事的全部业务取得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资质、审批或备案,中国境内相关资质的取得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后续被要求整改或处罚等影响业务持续经营的风险;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4)发行人子公司秉理科技、安必平检验所获取相关数据信息的方式合法合规;
(5)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8项作为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情况(不含上报机构误报情况),发行人已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并已通过相关监测机构审核;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医疗器械再评价或医疗器械召回的情况;发行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发行人与达安基因存在以下关系:(1)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中山大学达安基因(以下简称达安基因)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广州市达安基因科技(以下简称达安科技)持有发行人股权,2010年增资入股持有发行人39.90%股权(当时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后续陆续转让股权给实控人蔡向挺、凯多投资、锦嘉生物,目前达安科技持有发行人4.98%股权;(2)公司董事、高管汪友明与达安基因的董事长何蕴韶存在关联关系;(3)2017-2019发行人对达安基因的销售收入 1,134.38万元、1,184.77万元、807.20万元,占比为4.36%、3.87%、2.27%;(4)达安基因为发行人提供HPV检测基础技术,安必平有限在相关技术成果基础上研发升级并申请注册HPV荧光18型、HPV分型28型产品等发行人目前HPV检测主要产品。(5)发行人与达安基因以及众多关联方如广州市达瑞生物、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公司、广州达泰生物工程技术公司、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等存在合作研发。报告期发行人研发费用合计5000佘万,各期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5%-6%,研发费用率显著低于行业平均11%左右的水平。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向达安基因销售价格、毛利率情况,说明并披露相关技术对达安基因的重要性,达安基因将HPV检测相关技术转让给发行人、停止相关产品注册续期及升级研发,并在之后向发行人采购升级研发后的HPV检测试剂的商业合理性;(2)说明达安基因转让的相关技术对发行人的重要性,发行人受让的相关技术及在此基础上的研发再创新对发行人的业绩贡献情况,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开发主营业务对应的核心技术的能力,对达安基因是否存在技术依赖;(3)发行人的HVP检测试剂产品与达安基因自产的HPV检测产品之间的关系,两类产品是否可以替代使用;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达安基因是否存在违反技术转让协议的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列表说明发行人与达安基金关联方等主体合作研发形成的相关专利或非专
利技术的权属划分、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对发行人业绩贡献情况,相关专利或
非专利技术是否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合作研发过程中相关专利或非专利技
术的形成是否全部由发行人独立完成,发行人对合作的第三方是否存在技术依
赖;(5)在招股书及问询函回复中,发行人列示的与达安基因及关联方交易金
额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
表明确核查意见。(《落实函》问题4)
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向达安基因销售价格、毛利率情况,说明并披露相关技术对达安基因的重要性,达安基因将HPV检测相关技术转让给发行人、停止相关产品注册续期及升级研发,并在之后向发行人采购升级研发后的HPV检测试剂的商业合理性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发行人向达安基因销售产品的价格、实行市场定价、价格公允、毛利率不存在明显异常。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发行人研发负责人,达安基因向发行人转让HPV检测技术的有关情况如下:
1.相关HPV技术对达安基因的重要性较小
达安基因的业务主要聚焦在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双方合作之时达安基因的主要产品为以乙肝检测试剂为代表的传染病系列产品以及优生优育系列产品等,其在病理诊断领域没有进行过有效的市场推广和学术教育,因此,相关的市场和客户基础较弱,其HPV荧光8型、HPV分型19型产品在推出市场后拓展速度较慢。根据达安基因出具的书面说明,在其将此两项产品转让前,即2007年-2011年,产品销售收入规模较小,占达安基因整体收入的比例在1%左右。
达安基因将HPV技术转让给公司后,未再开发宫颈癌筛查相关产品。在其开展业务过程中,作为全国性的体外诊断试剂经销商,为满足部分客户的需求,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向公司或其他HPV试剂生产厂家采购并销售至下游客户,系正常市场交易行为。
根据达安基因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HPV技术进行升级研发推出HPV荧光18型和HPV分型28型产品后,达安基因向公司采购HPV检测试剂的销售收入占达安基因整体收入的比例较小。
综上,无论是HPV荧光8型、HPV分型19型还是公司升级研发后的HPV检测试剂对达安基因业务贡献度很小,对达安基因的重要性较低。
2.达安基因向公司转让 HPV 相关技术成果,是双方在战略合作背景下的具体安排
(1)战略合作背景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专注于病理诊断业务,特别是宫颈癌筛查领域。发行人是国内最早研发沉降式液基细胞学的企业之一,2010年LBP产品已在全国多家三甲医院使用,业务发展迅速,在病理诊断、宫颈癌筛查领域具有先发优势。同时,基于行业发展趋势,发行人已开始着手进行基于荧光PCR技术平台的HPV荧光18型和基于PCR-反向点杂交的HPV分型28型产品的研发。
达安基因作为我国在分子诊断领域的领先企业,其业务主要聚集于病原微生物的核酸检测。达安基因利用其在分子诊断领域积累的PCR技术优势,早期就研发了HPV荧光8型和HPV分型19型产品,但由于业务聚焦领域差异,并未在宫颈癌筛查领域进行有效推广。
基于双方的差异化优势,双方决定进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进行战略合作。安必平有限引入达安基因的子公司达安科技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安必平有限39.90%股权;同时,双方开展技术合作,达安基因向安必平有限转让HPV现有技术成果,加快安必平有限在HPV领域的研发进度,从而使安必平有限尽快拥有宫颈癌检测全系列产品,扩大在宫颈癌检测领域的市场份额。
(2)合作具体安排
双方于2010年12月签署《增资扩股协议》,由达安基因子公司达安科技作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为战略投资者现金增资入股安必平有限,持有39.90%股权。
基于双方的战略合作意图和达安科技的战略投资者身份,双方于2011年4月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约定达安基因将HPV荧光8型、HPV分型19型的相关技术成果转让至公司,以推动公司尽快完成HPV荧光18型、HPV分型28型的产品研发。为避免与公司构成直接竞争,达安基因承诺其不再进行HPV荧光18型、HPV分型28型的研发,并在自身产品HPV荧光8型、HPV分型19型注册证到期后不再续期。
3.双方的战略合作对公司及达安基因均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1)通过战略合作,发行人较快突破了HPV领域的技术研发,抢占了市场先机
发行人通过借鉴学习达安基因积累的PCR技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吸收再创新,加快了自身HPV产品研发、注册报证,于2013年即推出了HPV荧光18型、HPV分型28型产品。前述产品在推出时均是行业内技术领先度较高、覆盖HPV亚型较全面的产品,抢占了市场先机。
2012年美国ACS/ASCCP/ASCP三大学会联合发布指南,明确指出30-65岁妇女首选高危型HPV联合细胞学检测,HPV检测+液基细胞学检查的联合筛查方案成为宫颈癌筛查的推荐方案。达安基因与发行人的战略合作推进公司较快拥有了HPV检测+液基细胞学检查的整体宫颈癌筛查解决方案,形成公司在宫颈癌筛查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2)达安基因子公司达安科技成为持有发行人 39.90%股权的战略投资者,通过将发行人打造成病理诊断领域的领先企业而更好实现自身利益
基于双方在技术、产品方面的战略合作规划,发行人同意将达安基因引入作为战略投资者,达安基因通过其子公司达安科技持有了公司较高的股权比例。
达安基因的业务主要聚焦在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双方合作之时达安基因的主要产品为以乙肝检测试剂为代表的传染病系列产品以及优生优育系列产品等,其在病理诊断领域没有进行过有效的市场推广和学术教育,因此,相关的市场和客户基础较弱,其HPV荧光8型、HPV分型19型产品在推出市场后拓展速度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较慢,销售收入规模较小,占达安基因整体收入的比例在1%左右,对其业务布
局并不重要且预计未来市场拓展所需投入较大。
而达安基因将该HPV相关技术成果转让至发行人,推动发行人加快研发,将发行人打造成病理诊断、宫颈癌筛查领域的领先企业,推动发行人的企业价值快速提升,达安基因可以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投资收益。
基于发行人 IPO 规划,为避免同业竞争等上市障碍,达安基因以市场价格将其34.92%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已转让股权实现投资收益9,908.13万元,投资收益接近15倍。达安基因目前仍持有的4.98%股权按照最近一次股权转让估值 20 亿元计算价值 9,960.00 万元,整体来看达安基因目前已实现投资收益19,771.52万元,投资收益超过25倍。
综上,达安基因将HPV检测相关技术转让给发行人、停止相关产品注册续期及升级研发,并在之后向发行人采购升级研发后的HPV检测试剂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说明达安基因转让的相关技术对发行人的重要性,发行人受让的相关技术及在此基础上的研发再创新对发行人的业绩贡献情况,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开发主营业务对应的核心技术的能力,对达安基因是否存在技术依赖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发行人研发负责人,发行人受让的达安基因HPV检测技术对发行人的重要性及相关情况如下:
达安基因向发行人转让相关技术成果时,发行人正在研发HPV分型18型和HPV荧光28型产品。发行人借鉴了HPV荧光8型和HPV分型19型技术原理和设计思路,在此基础上进行吸收再创新。
达安基因转让的相关技术有助于加快发行人研发HPV荧光18型和HPV分型28型产品的进程,但发行人进行了全面的技术升级和再创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 HPV-荧光PCR法(从HPV荧光8型到HPV荧光18型)的技术创新
达安基因移交的HPV荧光8型产品可在一管扩增体系中检测8种HPV病毒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亚型,而发行人研发的HPV荧光18型产品需在一管扩增体系中检出18种HPV
病毒亚型,从检测8种亚型到18种亚型,研发难度大幅提升,并非呈现简单线
性增加。由于HPV病毒各亚型的相似度较高,检测型别越多,越能体现高度多
重PCR设计的难点,对引物和探针的扩增区段、设计的要求越高。
发行人需在达安基因转让的HPV-荧光PCR法技术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再创新,才能利用高度多重PCR技术来针对HPV18种高/中危亚型的基因保守区设计多对引物,并设计能准确覆盖目标HPV亚型的探针,并且需要保证扩增的特异性,使产品不与其他亚型HPV病毒发生交叉反应。发行人对HPV荧光18 型产品的引物和探针进行了更为复杂的设计,其引物与探针的基因序列亦不同于达安基因移交的HPV荧光8型序列。发行人再创新后使得发行人HPV荧光18型产品可在一管扩增体系中同时对18种亚型进行精准检测,并且实现各亚型扩增偏倚较小,达到多重高敏的效果。
虽然达安基因移交的HPV荧光8型产品的设计思路可为发行人的HPV荧光18型产品研发所借鉴,但发行人需要进行技术再创新。发行人利用高度多重PCR技术,对HPV18种高/中危亚型的基因保守区设计多对引物,继而设计出在保证扩增特异性的条件下能准确覆盖目标HPV亚型的探针,此过程为发行人技术再创新的具体体现。
2. HPV荧光18型和HPV分型28型的业绩贡献
报告期内,HPV荧光18型和HPV分型28型产品业绩贡献保持稳定。发行人受让HPV技术并吸收再创新后,推出的HPV产品收入占比较高的主要原因是:(1)受益于近年来分子诊断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近年来对宫颈癌筛查的大力推行;(2)公司原有的液基细胞学产品和HPV产品协同效果明显,HPV产品在安必平原有宫颈癌筛查、诊断的销售渠道基础上推动较快。
3.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开发主营业务对应的核心技术的能力,对达安基因是否存在技术依赖
(1)发行人在达安基因转让的HPV技术上进行吸收再创新,并形成了自主的PCR产品研发能力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自有HPV产品的再创新
发行人借鉴HPV荧光8型和HPV分型19型技术原理和设计思路,进行吸收再创新,研发出HPV荧光18型和HPV分型28型产品。
达安基因移交的HPV荧光8型产品可在一管扩增体系中检测8种HPV病毒亚型,在此项技术基础上,发行人利用高度多重PCR技术,对HPV18种高/中危亚型的基因保守区设计多对引物,继而设计出在保证扩增特异性的条件下能准确覆盖目标HPV亚型的探针。发行人的HPV荧光18型设计难度更高,且更为符合临床检测亚型的需求。
发行人的HPV分型28型在达安基因的HPV分型19型的基础上增加了9个型,其特异性验证要求更高,需要对探针杂交区段做进一步测试和设计。发行人的HPV分型28型产品的引物和探针序列也与达安基因移交的HPV分型19型产品的序列显著不同。
同时,发行人配套开发出了自动核酸分子杂交仪并于2014年获得二类产品注册证(粤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400736号)。
2)自主的PCR产品研发能力
发行人目前已自主掌握PCR技术,并开发出多项新产品,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包括HPV荧光定量分型试剂(16+2)、EGFR基因突变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多靶点免提取新冠核酸检测试剂等。其中,HPV 荧光定量分型试剂(16+2)已处于临床试验阶段,预计2021年可获得产品注册证;EGFR基因突变检测试剂盒可覆盖51种突变类型,获批后将为市场上检测型别最多的产品之一;多靶点免提取新冠核酸检测试剂(即: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 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已于2020年3月12日经广东省疾病预防及控制中心(CDC)与已上市产品进行比较测试,据报告显示发行人产品对各种样本的检出率比对照
高(17 vs 16)、两者阳性吻合率达(15/17),此项产品同时获得了荷兰卫生、福
利与体育部颁发的CE认证。
综上,发行人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PCR技术,已形成成熟的HPV诊断试剂及设备的研发生产体系,在PCR技术上对达安基因不存在依赖。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发行人已经构建完善研发体系,通过自主研发形成病理诊断领域三大技术平台
发行人为新品研发和技术开发提供了人才保证,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各类研发技术人员达90余人,研发技术人员数量占公司员工总数比重近19%,发行人组成了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人才结构合理、专业性和技术能力较强的研发队伍;公司还为研发提供了组织和流程保证,产品的研发有严格的流程管理制度,每个阶段均有相应的审批和控制环节,以保障研发质量和避免资源浪费。
在此基础上,发行人针对病理诊断领域形成了细胞病理、免疫组化、分子诊断三个试剂研发平台以及一个设备研发平台,掌握了沉降式液基细胞学技术、FISH探针标记技术、IHC病理诊断抗体筛选及质控技术和相关配套仪器制造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并依此建立了LBP、HPV、FISH和IHC四大产品系列。截至2020年5月31日,发行人已取得注册/备案产品数量500余个,以及近60项专利,同时形成相关软件著作权近30项。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肿瘤病理诊断及医学检验,产品线丰富,种类齐全,能满足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需求。
除已获取的技术和产品成果,发行人还拥有丰富的在研项目和产品储备。免疫组化平台包括免疫组织化学检测二抗试剂项目、肿瘤标志物一抗试剂项目等;分子诊断平台包括甲基化检测系列试剂项目、基因点突变项目、肿瘤FISH探针系列试剂、多靶点杂交芯片产品、生殖健康FISH探针系列试剂等。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独立开发主营业务对应的核心技术的能力,对达安基因不存在技术依赖。
(三)发行人的HVP检测试剂产品与达安基因自产的HPV检测产品之间的关系,两类产品是否可以替代使用;达安基因是否存在违反技术转让协议的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发行人研发负责人,有关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HPV检测试剂产品与达安基因自产的HPV检测产品之间的关系,两类产品是否可以替代使用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达安基因目前拥有的HPV6/11型、16/18型产品尽管也是使用荧光PCR法,但仅是针对少数高危HPV亚型,靶点较少,主要用于女性生殖道感染和性病检测。而发行人HPV检测试剂产品包括HPV荧光18型和HPV分型28型产品,利用高度多重PCR技术,分别能够检测18种和28种型别,主要针对宫颈癌筛查市场。目前,达安基因和发行人分别拥有的HPV检测试剂产品不能替代使用。
2.达安基因是否存在违反技术转让协议的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为避免与公司构成直接竞争,达安基因在《战略合作合同》中承诺其不再进行HPV荧光18型、HPV分型28型的研发和生产;在相关声明中承诺,自身产品HPV荧光8型、HPV分型19型注册证到期后未再续期。达安基因目前拥有的HPV6/11型、16/18型产品未违反上述协议条款。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查询结果和达安基因出具的声明,达安基因不存在违反相关协议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四)列表说明发行人与达安基金关联方等主体合作研发形成的相关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权属划分、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对发行人业绩贡献情况,相关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是否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合作研发过程中相关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形成是否全部由发行人独立完成,发行人对合作的第三方是否存在技术依赖
1.发行人与达安基因及其关联方等主体合作研发形成的相关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权属划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达安基因定期报告,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不属于达安基因的关联方,亦不属于发行人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相关合作研发项目的项目合同书、合作研发协议等文件,在成果分配方面,发行人与相关合作研发各方约定: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各自独立完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成的归独立完成方所有,由甲乙方合作完成的由合作双方共有。根据合作研发协
议的约定,发行人与相关合作方共同参与科研项目研发时,各方作为参与方各自
独立参与项目研发,各科研项目对参与单位承担工作具有明确分工。
其中,发行人及达安基因及其关联方等企业主体主要负责技术和产品开发,但各方承担不同的研发任务,在研发过程中各自使用的技术显著不同,依托各自技术平台和研发工作形成的技术成果各自独立。在合作研发项目中,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等医院主体主要负责产品的临床验证或临床样本收集等,不涉及具体的技术开发,其课题成果通常为学术论文发表,与参与的企业主体不存在技术成果方面的交叉。因此,发行人与达安基因关联方以及中山大学各附属医院等主体合作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权属清晰,具体分析如下:
(1)蛋白质测序新技术新装备及配套试剂国产化项目
参与方 依托技术平台 取得的主要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是否独立于其他参 技术成果权
与方的承担内容、技术平台 属是否清晰
申请2项专利;
波形蛋白检测试剂盒(免
发行人 IHC技术 疫组织化学法)等 3 项产 是 是
品获得国家三类医疗器械
注册证
达瑞生 时间分辩免疫荧 6 项产品获得国家三类医
物 光法、化学发光 疗器械注册证;11 项注册 是 是
免疫分析法 受理
(2)肺癌个体化治疗创新检测试剂研制和应用研究项目
技术成果是否独立 技术成果权
参与方 依托技术平台 取得的主要技术成果 于其他参与方的承 属是否清晰
担内容、技术平台
IHC技术、FISH 申请 3 项国内专利、2 项
发行人 技术 PCT专利;1项产品获得国 是 是
家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达瑞生物 细胞培养技术 细胞培养基获得产品备案 是 是
中山大学附属肿 负责肿瘤个体化诊断产品的临床验证,未形成相关成果
瘤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 负责肿瘤个体化诊断产品的临床验证,发表3篇SCI论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纪念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 负责肿瘤个体化诊断产品的临床验证,发表2篇SCI论文
一医院
(3)基于高通量测序技术的胚胎植入前染色体非整倍体检测应用及标准化研究项目
此项目中,发行人仅承担临床样本的收集工作,未形成相关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发行人目前的技术平台和研发成果中,亦不包含相关技术及产品成果。
(4)遗传性乳腺癌卵巢癌BRCA1/2基因检测试剂及设备的开发
技术成果是否独立 技术成果权
参与方 依托技术平台 取得的主要技术成果 于其他参与方的承 属是否清晰
担内容、技术平台
申请2项发明专利、授权1
发行人 高通量测序技术 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 1 是 是
项产品备案证
中山大学附属第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仅负责临床样本收集,未形成相关成果
一医院
2.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对发行人业绩贡献情况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与达安基因关联方等主体合作研发形成的相关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在报告期的贡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小,对发行人业绩贡献较小。
3.相关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是否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发行人的主要核心技术包括沉降式液基细胞学技术、反向点杂交PCR制备技术、实时荧光PCR制备技术、FISH探针标记技术、IHC病理诊断抗体筛选及质控技术和相关配套仪器制造技术。发行人在前述研发项目中形成的相关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涉及IHC病理诊断抗体筛选及质控技术和FISH探针标记技术,属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具体应用,但对发行人业绩贡献较小。
4.合作研发过程中相关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形成是否全部由发行人独立完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成,发行人对合作的第三方是否存在技术依赖
发行人与达安基因及其关联方、中山大学附属医院等主体作为项目参与方各自独立参与项目研发,各科研项目对参与单位承担工作具有明确分工,在研发过程中各自使用的技术显著不同;项目参与方根据项目计划书等文件分配研发成果,发行人通过合作研发项目获得的技术成果及专利权属清晰。发行人基于上述课题
获得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均为发行人独立完成,对合作的第三方不存在技术依赖。
(五)在招股书及问询函回复中,发行人列示的与达安基因及关联方交易金额不一致的原因
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公司销售情况及主要客户”之“(三)主要客户销售情况”列示的与达安基因的交易金额与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关联交易情况”之“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之“(1)关联方商品销售”列示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不一致系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的,而问询函回复中因引用了《招股说明书》中相关数据,因此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主要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与达安基因签订的战略合作合同、增资扩股协议等相关协议、达安基因出具的相关声明,达安基因相关公告文件、达安基因相关 HPV系列产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文件;
(2)查阅了发行人在研项目的立项审批表、广东省公共卫生研究院出具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测试报告》、发行人取得的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3)查阅了发行人就合作研发事项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合作研发协议、课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题验收相关文件;
(4)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网站查询;
(5)对发行人销售负责人、研发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6)取得发行人、达安基因、达瑞生物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2.核查结论意见
就上述问题,基于上述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达安基因将HPV检测相关技术转让给发行人、停止相关产品注册续期及升级研发,并在之后向发行人采购升级研发后的HPV检测试剂具有商业合理性;
(2)达安基因转让的相关技术对发行人的重要性较小;发行人受让的相关技术及在此基础上的研发再创新对发行人的业绩贡献情况保持稳定;发行人具备独立开发主营业务对应的核心技术的能力,对达安基因不存在技术依赖;
(3)发行人的HPV检测试剂产品与达安基因自产的HPV检测产品不可以替代使用;达安基因不存在违反技术转让协议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发行人与达安基因关联方及中山大学附属医院等主体合作研发形成的相关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权属划分清晰;相关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属于公司核心技术的具体应用,但对发行人业绩贡献较小;合作研发过程中归属于发行人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全部由发行人独立完成;发行人对合作的第三方不存在技术依赖;
(5)在《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函回复中,发行人列示的与达安基因及关联方交易金额不一致系因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的。
五、请结合问询函回复情况,在招股书“风险因素”“同业竞争加剧风险”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各主要类别产品的劣势。此外,发行人相关产品上市时间均在2013年,目前市场上同类型 产品存在不同的技术路线,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人的产品技术路线是否为目前的主流技术,发行人产品、技术路线短期内是否
存在被淘汰、替代的风险,并补充披露相关风险。(《落实函》问题5之“(2)”)
回复:
(一)发行人各期HPV荧光18型产品主要直接客户、终端客户与发行人主要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股权代持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报告内各期HPV荧光18型产品的主要直接客户、终端客户情况如下:
序 年度 主要直接客户名称 主要终端客户名称
号
1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2 深圳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 -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
3 达安基因 勤保障部队第九九一医院、江门市人民
医院等医院
4 2019 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 -
5 年度 武汉源本康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康圣达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6 深圳市宝安中医院(集团) -
7 深圳市荣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
8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
9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四医院 -
10 武汉景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老河口市第一医
院、十堰市太和医院、襄阳市中医医院
1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达安基因(不含云康健康产业投资股份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
2 有限公司) 勤保障部队第九九一医院、深圳市龙岗
区第二人民医院等医院
3 云康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4 武汉景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老河口市第一医
2018 院、十堰市太和医院、襄阳市中医医院
5 年度 深圳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 -
6 蚌埠恒盛医学检验试剂器械有限公司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7 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 -
8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四医院 -
9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
10 高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11 广东医科大学顺德妇女儿童医院(佛山 -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市顺德区妇幼保健院)
达安基因(不含云康健康产业投资股份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
1 有限公司) 勤保障部队第九九一医院、深圳市龙岗
区第二人民医院等医院
2 云康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4 国药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十堰市太和
5 武汉景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医院、武汉市瑞泰兰丁医学检验所有限
6 2017 公司
7 年度 广东医科大学顺德妇女儿童医院(佛山 -
市顺德区妇幼保健院)
8 江西宝德佳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
9 蚌埠恒盛医学检验试剂器械有限公司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10 深圳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 -
11 高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12 广西南宁祺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华医院
13 汉中市人民医院 -
根据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填写的核查表及其出具的确认与承诺、信达律师对上述部分HPV荧光18型产品的直接客户的访谈及其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信达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的访谈确认,并经信达律师在企查查等互联网查询平台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HPV荧光18型产品的主要直接客户、终端客户中,达安基因、云康健康为发行人的关联方,除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HPV荧光18型产品的主要直接客户、终端客户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达安基因)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代持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主要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填写的核查表及其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HPV荧光18型产品的部分主要直接客户出具的确认函;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发行人HPV荧光18型产品的部分主要直接客户进行访谈;
(3)在企查查等互联网查询平台查询;
(4)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与承诺。
2.核查结论意见
就上述问题,基于上述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HPV荧光18型产品的主要直接客户、终端客户中,达安基因、云康健康为发行人的关联方,除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HPV荧光18型产品的主要直接客户、终端客户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达安基因)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代持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六、聚物腾云物联网(上海)有限公司曾分别于2016年8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向公司发送公函,声称公司存在侵犯Altium Designer软件版权的情形,要求公司“补齐软件正版”、“经济赔偿”。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上
述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落实函》问题5之“(5)”)
回复:
(一)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
据发行人说明,及聚物腾云物联网(上海)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发送的公函、法务函等文件,聚物腾云物联网(上海)有限公司曾分别于2016年8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向发行人发送公函,称发行人存在侵犯Altium Designer软件版权的情形,要求发行人“补齐软件正版”、“经济赔偿”。该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发行人发送了《法务函》,要求发行人在2020年4月10日前确认是否愿意进行和解。但聚物腾云物联网(上海)有限公司一直未表明其持有或出示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发行人存在侵权行为,仅通过发函和举报要求发行人购买其产品或要求和解。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据发行人说明及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计开发相关协议、发票,以及对发行人总经理、设备部总监的访谈确认,发行人及子公司中,仅子公司安必平自动化业务涉及电路板安装业务,安必平自动化每年实际需绘制的电路板数量较少,且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自身无需使用Altium Designer/Protel系列软件。因此,发行人在2020年4月3日收到该公司发送的《法务函》后未进行处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事项未有其他进展。
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向挺出具的《承诺函》,“公司如因AltiumDesigner/Protel系列软件纠纷或潜在纠纷事项而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将就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向公司进行任何追偿。”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主要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取聚物腾云物联网(上海)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发送的相关公函、法务函等文件;
(2)查阅了安必平自动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电路板设计开发的相关协议、发票等文件;
(3)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设备部总监进行访谈;
(4)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文件。
2.核查结论意见
就上述问题,基于上述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已披露的情况外,Altium Designer/Protel系列软件纠纷或潜在纠纷事项未有其他进展;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就发行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七、请发行人说明招股书引用的外部数据,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上述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系;补充说明招股书引用外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客观性。(《落实函》问题5之“(6)”)
回复:
(一)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上述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系
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填写的核查表及其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相关资料、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外部数据主要通过网络查询等公开方式获取,资料或文字的作者及内容通常为第三方中立的客观表述,发行人不存在支付费用,专门定制数据及资料的情形,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或发布机构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补充说明招股书引用外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客观性
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外部数据及资料已标明出处,外部数据及资料通常为行业数据、可比公司研究报告以及国家统计局等权威官方网站或机构等发布的资料,资料或文字由第三方收集整理后撰写并公开发表,资料可公开查阅、下载,具有真实、准确、权威和客观性。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主要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引用的外部数据等相关资料;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达安基因)填写的核查表及其出具的确认与承诺;
(3)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4)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2.核查结论意见
就上述问题,基于上述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未通过支付费用获取《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外部数据,上述数据、资料并非专门为发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达安基因)不存在关联关系;
(2)《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外部数据具有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客观性。
八、关于发行人经销情况。公司经销商分为推广配送经销商和配送经销商两类。推广配送经销商是负责特定区域的市场开发、产品推广及配送等工作;配送经销商是指承担公司产品在销往医疗机构过程中产品储存管理、物流配送等职能的经销商。发行人控股公司杭州安必平的少数股东陶玲(持有杭州安必平33%)曾职于公司客户浙江医辰和宁波珈诚、曾持有宁波珈诚1.67%股权和浙江医辰45%股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主要推广配送经销商和配送经销商是否存在销售区域重合的情况及合理性,两类经销商的定价差异情况、盈利情况,是否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相匹配;(2)补充说明陶玲任职前述公司的时间及职务、自客户离职的时间,所持客户股权是否真实转让, 比照市场价格说明交易是否公允,说明销售的主要终端客户名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落实函》问题6)
回复: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补充说明主要推广配送经销商和配送经销商是否存在销售区域重合的情况及合理性,两类经销商的定价差异情况、盈利情况,是否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相匹配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发行人推广配送经销商及配送经销商相关情况如下:
发行人经销商的经销范围是根据终端客户进行划分,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域进行划分。不同经销商对应不同的终端客户,终端客户之间不存在重叠的情况。这种划分模式能够充分利用经销商的资源能力,因为在同一行政区域,不同经销商对不同终端客户的服务能力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同时不同经销商对应不同的终端客户也避免了管理上的混乱。
发行人对配送经销商的出厂价格高于推广配送经销商,定价差异主要是两种经销商承担的义务不同导致。与配送经销商相比,推广配送经销商不仅要承担配送工作,还要负责特定区域的市场开发和产品推广工作,并且承担相应费用。因此,发行人给予推广配送经销商的出厂价格较低,而对配送经销商的出厂价格较高。此外,发行人对两类经销商的定价还要综合考虑与经销商的商业谈判情况、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经销商的规模及市场声誉、经销商对下游终端客户提供的服务、经销商的采购规模等因素,也会导致定价差异。在盈利情况方面,推广配送经销商在扣除产品宣传、推广相关费用后,赚取的利润空间与配送经销商相当,主要是配送费部分的利润。因此,发行人对两类经销商的定价差异符合商业逻辑,与两类经销商所承担的义务相匹配。
(二)补充说明陶玲任职前述公司的时间及职务、自客户离职的时间,所持客户股权是否真实转让, 比照市场价格说明交易是否公允,说明销售的主要终端客户名称
根据陶玲填写的核查表、宁波珈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珈诚”)公开转让说明书及相关公告文件,及信达律师对陶玲、发行人销售负责人的访谈确认,陶玲在宁波珈诚、浙江医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医辰”)任职、离职、持股,以及发行人与上述两家公司的合作及相关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宁波珈诚
自2011年至2015年10月,陶玲在宁波珈诚担任该公司销售总监,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担任宁波珈诚董事,于2015年10月离职。
2014年6月,陶玲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入股宁波珈诚,成为该公司股东,2017年6月,陶玲转让了其所持有的宁波珈诚股票,股份转让系转让方与受让方真实意思表示。
发行人自2019年起与宁波珈诚开展合作,宁波珈诚终端客户为宁波临床病理诊断中心。发行人与宁波珈诚的交易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与同类推广配送型经销商之间销售价格差异率较小,产品定价公允。
2.浙江医辰
自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陶玲在浙江医辰任职,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并于2018年6月离职。
2017年9月,陶玲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入股浙江医辰,成为该公司股东,2018年6月,陶玲将其所持有的浙江医辰股权转让给杜鹏勇,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浙江医辰经销公司产品的主要终端客户包括台州市中心医院、绍兴市中心医院、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等。发行人与浙江医辰的交易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与同类推广配送型经销商之间销售价格差异率较小,产品定价公允。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主要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陶玲填写的核查表、宁波珈诚公开转让说明书及相关公告文件、陶玲转让浙江医辰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价款支付凭证;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对发行人销售负责人、陶玲及相关客户进行访谈;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4)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2.核查结论意见
就上述问题,基于上述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主要推广配送经销商和配送经销商根据终端客户进行划分,终端客户之间不存在重叠的情况;推广配送经销商和配送经销商之间的定价差异主要是两类经销商承担的义务不同导致,发行人对两类经销商的定价与其承担的义务相匹配;
(2)自2011年至2015年10月,陶玲在宁波珈诚担任销售总监,于2015年10月离职,自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陶玲在浙江医辰担任总经理,于2018年6月离职;陶玲已转让其曾经持有的宁波珈诚、浙江医辰股份/股权,股份/股权转让系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发行人与宁波珈诚、浙江医辰的交易价格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价格公允;宁波珈诚的终端客户为宁波临床病理诊断中心,浙江医辰的主要终端客户为台州市中心医院、绍兴市中心医院、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等。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陈 勇
郭梦玥
张家维
年 月 日
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7
一、律师事务所和签名律师简介---------------------------------------7
二、信达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8
三、有关事项声明--------------------------------------------------11
第二节 正 文---------------------------------------------------- 13
一、发行人的概况--------------------------------------------------13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8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9
五、发行人的设立--------------------------------------------------23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25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28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55
九、发行人的业务--------------------------------------------------76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8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8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05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09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11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12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114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120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26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28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29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29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30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130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安必平 指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根据上下文,亦包
括整体变更并更名前的安必平有限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系安必平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安必平有限 指 限公司前的名称,于2014年3月整体变更并更名为广州安必
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凯多投资 指 广州市凯多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安必平发起人、股
东
余江乾靖 指 余江县乾靖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安必平的股东
中大一号 指 广东中大一号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平的发
起人、股东
达安科技 指 广州市达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达安投资有限
公司,系安必平的发起人、股东
创东方富锦 指 杭州创东方富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平的发起
人、股东
曲水唯实 指 曲水唯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平的发起人、
股东
厦门运资 指 厦门运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平的股东
重庆高特佳 指 重庆高特佳睿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
平的股东
诸暨高特佳 指 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平的股东
杭州高特佳 指 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平的股东
杭州睿泓 指 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平的股东
宁波泷新 指 宁波泷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平的股东
祥禾涌原 指 上海祥禾涌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平股东
黄埔斐君 指 广州黄埔斐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平
股东
宁波斐君 指 宁波斐君元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平股东
致远新星 指 广州致远新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平股东
广州星聚 指 广州开发区星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
平股东
中科粤创 指 广州中科粤创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平
股东
曲水格立 指 曲水格立有限公司,系安必平的发起人、原股东
广州乾靖 指 广州市乾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安必平的发起人、原股东
创东方富建 指 深圳市创东方富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平的发起人、
原股东
律师工作报告
创东方汇金 指 深圳市创东方汇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平的发起人、
原股东
上海国药 指 上海国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平的发
起人、原股东
上海圣众 指 上海圣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安必平的发起人、
原股东
金银众鑫 指 深圳市金银众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安必平的发起人、原
股东
金石投资 指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系安必平的发起人、原股东
建银国际 指 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系安必平原股东
蔡向挺、凯多投资、上海国药、广州乾靖、金银众鑫、中大
发起人 指 一号、达安科技、金石投资、创东方富锦、曲水格立、曲水
唯实、创东方富建、创东方汇金、上海圣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 蔡向挺
复安生物 指 广州复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安必平的子公司
安必平检验所 指 广州安必平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系安必平的子公司
检逸网络 指 广州检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安必平的子公司
安必平自动化 指 广州安必平自动化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系安必平的子公司
达诚医疗 指 广州市达诚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系安必平的子公司
康顺医学 指 广州市康顺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系安必平的子公司
杭州安必平 指 杭州安必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系安必平的子公司
奥特邦润 指 北京奥特邦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安必平的子公司
秉理科技 指 广州秉理科技有限公司,系安必平的子公司
英特美迪 指 北京英特美迪科技有限公司,系安必平参股公司
达安基因 指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A股 指 境内发行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指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中汇会审
[2019]5054号的《审计报告》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中汇会鉴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2019]5143 号的《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中汇会鉴
的鉴证报告》 指 [2019]5140 的《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
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 指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
《注册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人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汇会计师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经办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经办律师
报告期 指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
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工作报告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字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的。
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首科工字[2019]第008号
致: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和签名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信达于1993年8月13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于2017年5月4日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31440000455766969W)。信达业务范围主要为证券金融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法律业务等。信达曾为上百家国内外公司首次发行与上市、配股与增发、资产置换、控股权转让等提供过法律服务。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二)签字律师简介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为陈勇律师、郭梦玥律师和张家维律师,均无违法违规记录,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主要经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陈勇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现为信达合伙人,主要从事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再融资、债券融资等公司证券法律业务。从业以来主要负责或参与办理兆日科技(300333.SZ)股票发行上市、易尚展示(002751.SZ)股票发行上市、聚飞光电(300303.SZ)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同方国芯(002049.SZ)2012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数十家企业的公司证券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电邮:chenyong@shujin.cn
郭梦玥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现为信达专职律师,主要从事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再融资等公司证券法律
律师工作报告
业务。从业以来主要参与办理聚飞光电(300303.SZ)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6年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丝路视觉(300556.SZ)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等十多家企业的公司证券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电邮:guomengyue@shujin.cn
张家维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现为信达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股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等公司证券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电邮:zhangjiawei@shujin.cn
二、信达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信达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大致如下:
(一)编制核查验证计划、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为了解发行人设立运作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情况,信达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编制了核查验证计划,按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及律师审慎调查的执业规范,向发行人出具调查文件清单及补充文件资料清单,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起人和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业务和财务、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关系、重
律师工作报告
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公司治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税务及财政补贴、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等标准、
劳动及社会保障、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
(二)核查和验证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信达律师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查、查询、计算、复核等多种方法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能全面、充分地掌握并了解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这些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审查
信达律师除了向发行人发出调查文件清单外,还多次到现场协助发行人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该等文件和资料构成信达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基础资料。信达律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或其
副本或复印件等书面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形成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
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审慎核查。
2.实地走访和访谈
信达律师多次前往发行人的场所,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状况;走访了发行人管理层、相关部门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并听取了前述人士的口头陈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问题与发行人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就信达律师认为重要且不可或缺的问题向发行人及有关人士发出书面询问、调查表或制作备忘录;信达律师对发行人部分主要供应商、客户等进行了实地走访、面谈;在进行实地走访和面谈过程中,信达律师已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工作底稿;有关人士及调查对象提供的书面答复、调查表、说明及调查笔录,已经获得相关的确认或认可,经核查和验证后为信达律师所信赖,构成信达律师完成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3. 查档、查询
信达律师查询了发行人历史沿革等资料,并取得有关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海关、土地、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
律师工作报告
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健康等)出具的有关合法经营情况的证明文件。这些材
料、证明文件,经相关机构盖章确认,或经信达律师核查和验证,均构成信达律
师完成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信达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受到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事实采取查询或者查阅公告、网站等方式向可能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共机构查询。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取得了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查询所获得的相关材料,均已经信达律师整理后归档,列入信达的工作底稿。
(三)会议讨论、研究、分析和判断
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信达通过召开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等方式,及时地与发行人及保荐人、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相关意见和建议,出具相关专项工作备忘录或意见。
(四)内核律师复核
信达内核律师对项目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信达律师根据内核律师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五)制作文件及审阅招股说明书
基于上述工作基础,信达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总括性审阅,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
概括地计算,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信达律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累计投入超过150个工作日。
律师工作报告
三、有关事项声明
(一)信达律师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对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
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
引述,均为信达律师在履行适当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
发行人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就以上非法律专业事项,信达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信达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事项作出判断。
(三)信达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全面地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信达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信达律师对某事项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对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专业报告、证明文件、说明或其他文件作出判断。
(四)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律师工作报告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对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 正 文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的股权架构图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于2014年3月24日由安必平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7756768239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核查,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756768239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三路11号自编7栋
法定代表人 蔡向挺
注册资本 7,000万元
实收资本 7,000万元
律师工作报告
成立日期 2005年7月6日
营业期限 2005年7月6日至长期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技术转让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
技项目招标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算机应用电
子设备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科技信
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生
物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科技成果鉴
经营范围 定服务;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科技项目
代理服务;电气设备批发;科技项目评估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
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市
场营销策划服务;医疗设备维修;机械配件零售;代收代缴水电费;
物联网服务;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医疗实验室设备和器具制造;
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发;
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
(三)发行人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目前拥有9家子公司,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四)发行人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目前拥有1家参股公司,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履行了以下批准程序:
1.2018年3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前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律师工作报告
2018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交的上述议案。
2.2019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前述议案提交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交的上述议案。
信达律师对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到册、表决票、会议记录和决议等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1.《关于公司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本次发行仅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2,334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最终发行数量根据募投项目对募集资金的需求量、公司承担的发行相
律师工作报告
关费用及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4)发行对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5)定价方式: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方式:采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发行方式;
(7)承销方式: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8)拟上市交易场所: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9)决议有效期:本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若在此期间内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时。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关于公司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得以实施,则公司截至股份发行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律师工作报告
4.《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包含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注册管理办法》中所要求的必须包括的事项;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与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
2.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修改及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区间和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有关事项;
3.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法律文件、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它有关文件;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所需金额、资金投入进度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决定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签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5.根据公司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律师工作报告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7.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办理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相应条款、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全权办理与实施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必要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安必平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7756768239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三路11号自编7栋,法定代表人为蔡向挺,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实收资本为7,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技术转让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项目招标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科技成果鉴定服务;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科技项目代理服务;电气设备批发;科技项目评估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医疗设备维修;机械配件零售;代收代缴水电费;物联网服务;二、三类
律师工作报告
医疗器械批发;医疗实验室设备和器具制造;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
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发;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
(二)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包括其前身安必平有限)自成立以来至2012年,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历年年检,2013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已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元的A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已经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内容包含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通过访谈、书面审查、网络检索等方式审慎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律师工作报告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及“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并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前身安必平有限成立于2005年7月6日,发行人系由安必平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安必平有限成立之日起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5.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6.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1)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体外诊断试剂和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稳定,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述,并经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蔡向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控制权稳定,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律师工作报告
7.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主要从事体外诊断试剂和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通过访谈、书面审查、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8.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通过书面审查、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发行完毕后,还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334万股股票。发行人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发行完毕后,即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律师工作报告
2.根据《招股说明书》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2,334万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通过访谈、书面审查、网络检索方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如上文所述,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积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安必平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注册资本7,000万元,实收资本7,000万元。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如下:
(一)2014年1月21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穗名核内字[2014]第01201401210128号《商事主体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二)2014年2月27日,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联信评报字[2014]第A0094号的《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经审计后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安必平有限在2013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23,957.89万元。本次评估仅为安必平有限整体变更参考之用,并未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三)2014年2月27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XYZH/2012GZA1103号的《审计报告》,经其审计,截至2013年12月31日,安必平有限的净资产值为204,872,563.42元。
(四)2014年2月28日,安必平有限召开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安必平有限以截至审计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04,872,563.42元按1:0.34167581462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本,确定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总股本为70,000,000股,安必平有限股东蔡向挺、凯多投资、上海国药、广州乾靖、金银众鑫、中大一号、达安科技、金石投资、创东方富锦、曲水格立、曲水唯实、创东方富建、创东方汇金、上海圣众按照在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其余净资产值134,872,563.42元列入资本公积。
(五)2014年2月28日,安必平有限股东蔡向挺、凯多投资、上海国药、广州乾靖、金银众鑫、中大一号、达安科技、金石投资、创东方富锦、曲水格立、曲水唯实、创东方富建、创东方汇金、上海圣众签订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就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设立方式、发行股份总额、方式、股份类别和每股金额、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六)2014年2月28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XYZH/2012GZA1103-1的《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发行人收到的与投入股本相关的净资产为204,872,563.42元,该净资产折合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合计134,872,563.42元。
律师工作报告
(七)2014年3月17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监事。同日,全体发起人股东签订了《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2014年3月24日,发行人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领取了注册号为440108000003389的《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是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有关批准、审计、评估等必要程序和验资手续,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真实有效。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体外诊断试剂和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包括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并经发行人确认及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2月28日出具的编号为XYZH/2012GZA1103-1的《验资报告》,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出资已全部缴足。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后,安必平有限的全部资产由发行人承继,并办理了相关资产权属的更名或转移手续。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目前合法拥有独立的经营和办公场所,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经营设备等资产,目前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产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蔡向挺担任凯多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凯多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主要资产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已开立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员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审慎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由于违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而遭受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针对发行人及
律师工作报告
子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职工社会保险金、
住房公积金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向挺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保证对发
行人进行充分补偿,使发行人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
状态。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并规范运行;发行人按照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独立设置了相关产品线事业部、技术转化中心、生产部、质量部、市场部、营销中心、信息部、证券事务部、财务中心、行政部、人力资源部等生产经营管理部门,该等部门均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经营场所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分开,不存在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发行人独立办理相关税务登记和依法独立纳税;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与独立经营能力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包括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该等业务体系的设立、运行均不依赖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自身经营,不依赖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系统,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安必平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蔡向挺、凯多投资、上海国药、广州乾靖、金银众鑫、中大一号、达安科技、金石投资、创东方富锦、曲水格立、曲水唯实、创东方富建、创东方汇金、上海圣众。并经核查,发行人各发起人基本情况如下:
1.蔡向挺
蔡向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10519640616****,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蔡向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蔡向挺持有发行人1,981.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8.31%。
2.凯多投资
经核查,凯多投资成立于2011年11月18日,合伙期限为2011年11月18日至2041年11月17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585688540J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从化街口街镇北路田边村1号三层(自编B344房),执行事务合伙
律师工作报告
人为蔡向挺,出资额1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凯多投资目前各合伙人
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蔡向挺 6.96 69.64% 普通合伙人
2 吴劲松 3.04 30.36% 有限合伙人
总计 10.00 100.00% -
经核查,蔡向挺、吴劲松系夫妻关系。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凯多投资持有发行人1,295.14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8.50%。
据凯多投资出具的声明,凯多投资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凯多投资对发行人的出资均系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所持发行人股份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也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其合伙人对其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所持其财产份额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3.上海国药
经核查,上海国药成立于2012年6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598189783K,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5C06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国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海国药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4.广州乾靖
经核查,广州乾靖成立于2008年5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675655937A,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棠下市场北新村一巷10号金辉苑二楼217房,法定代表人为汪友明。根据(穗)工商内销字[2019]第06201901155400
律师工作报告
号《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广州乾靖已于2019年1月16日注销登记。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广州乾靖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5.金银众鑫
经核查,金银众鑫成立于2011年11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85638252X,住所为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庐山大厦A座2503B房,法定代表人为陶丹丹,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含金融、证券咨询、人才中介服务和其他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金银众鑫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6.中大一号
经核查,中大一号成立于2010年8月26日,合伙期限为2010年8月26日至长期,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5602360466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第23层2302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东中大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3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中大一号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广东中大科技创业投资管理 300 0.91% 普通合伙人
有限公司
2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 5,000 15.15% 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
3 佛山市顺联投资发展有限公 3,000 9.09% 有限合伙人
司
4 东莞市丰泰合创实业投资有 2,000 6.06% 有限合伙人
限公司
5 佛山市东基投资有限公司 2,000 6.06% 有限合伙人
6 王一鸣 2,000 6.06% 有限合伙人
7 佛山市煜明投资有限公司 2,000 6.06% 有限合伙人
律师工作报告
8 广东金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00 6.06% 有限合伙人
9 信基集团有限公司 2,000 6.06% 有限合伙人
10 周建新 2,000 6.06% 有限合伙人
11 广东华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 3.03% 有限合伙人
12 广东中汇合创房地产有限公 1,000 3.03% 有限合伙人
司
13 广东盛世润都股权投资管理 1,000 3.03% 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
14 广州市九峰投资管理有限公 1,000 3.03% 有限合伙人
司
15 珠海裕田投资有限公司 1,000 3.03% 有限合伙人
16 广东中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00 3.03% 有限合伙人
17 刘亮 1,000 3.03% 有限合伙人
18 广州溪石装饰工程股份有限 700 2.12% 有限合伙人
公司
19 惠州市恒泰鑫贸易有限公司 500 1.52% 有限合伙人
20 贺志军 500 1.52% 有限合伙人
21 罗献中 500 1.52% 有限合伙人
22 苏韵鉴 500 1.52% 有限合伙人
23 苏志江 500 1.52% 有限合伙人
24 叶文明 500 1.52% 有限合伙人
合计 33,000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中大一号持有发行人233.3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33%。
经核查,中大一号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4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D3523,其管理人广东中大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01809。
据中大一号出具的声明,中大一号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中大一号对发行人的出资均系中大一号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中大一号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中
律师工作报告
大一号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
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7.达安科技
经核查,达安科技成立于2009年5月6日,营业期限为2009年5月6日至长期,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6687699574G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9号103房,法定代表人为周新宇,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投资管理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达安科技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达安基因 3,000 3,000 100%
合计 3,000 3,000 100%
达安科技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现持有发行人348.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98%。
据达安科技出具的声明,达安科技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达安科技对发行人的出资均系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所持发行人股份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也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8.金石投资
经核查,金石投资成立于2007年10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35134P,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法定代表人为金剑华,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金石投资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律师工作报告
9.创东方富锦
经核查,创东方富锦成立于2011年3月22日,合伙期限为2011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571455973F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0号150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务:实业投资,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创东方富锦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155 1.55% 普通合伙人
2 梁敏芳 1,545 15.45% 有限合伙人
3 宁波坤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500 15.00%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4 杨生良 1,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5 孟祥龙 1,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6 杜平文 800 8.00% 有限合伙人
7 王伟华 600 6.00% 有限合伙人
8 陶爱仙 600 6.00% 有限合伙人
9 董秋芝 600 6.00% 有限合伙人
10 郭慧 600 6.00% 有限合伙人
11 王浩杰 600 6.00% 有限合伙人
12 罗冠轩 450 4.50% 有限合伙人
13 袁惠洪 350 3.50% 有限合伙人
14 苏真文 200 2.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0,000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创东方富锦持有发行人13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86%。
经核查,创东方富锦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4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D1815,其管理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00508。
律师工作报告
据创东方富锦出具的声明,创东方富锦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创东方富锦对发行人的出资均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创东方富锦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创东方富锦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0.曲水格立
经核查,曲水格立成立于1998年7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4220058579540XD,住所为西藏拉萨市曲水县雅江工业园101-9室,法定代表人为江礼平,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及应用;智能装备、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研发及集成;智能设备的制造及销售;机械设备、计算机设备的租赁;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仅限提供咨询服务不得开展具体业务);电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兴办实业。(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曲水格立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11.曲水唯实
经核查,曲水唯实成立于2012年5月9日,合伙期限为2012年5月9日至2032年5月8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977569779的《营业执照》,住所为西藏拉萨市曲水县雅江工业园区中小孵化楼307-A5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郑美娴,出资额合计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劵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曲水唯实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郑美娴 39 1.30% 普通合伙人
律师工作报告
2 曲水爱唯科技有限公司 2,961 98.7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3,000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曲水唯实持有发行人215.4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8%。
据曲水唯实出具的声明,曲水唯实设立至今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曲水唯实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或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曲水唯实未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基金管理等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因此,曲水唯实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据曲水唯实出具的声明,曲水唯实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曲水唯实对发行人的出资为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曲水唯实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曲水唯实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2.创东方富建
经核查,创东方富建成立于2010年11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65726706R,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竹子林求是大厦西座1206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创东方富建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13.创东方汇金
经核查,创东方汇金成立于2012年9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053984576K,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求是大厦西座1209室(入
律师工作报告
驻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股权投
资(不含金融、证券、保险、人才中介等限制项目),创东方汇金已于2019年6
月注销登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创东方汇金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14.上海圣众
经核查,上海圣众成立于2012年6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015981170776,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5C0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爱民,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海圣众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信达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发行人现有股东蔡向挺、凯多投资、诸暨高特佳、余江乾靖、达安科技、厦门运资、重庆高特佳、中大一号、曲水唯实、杭州高特佳、祥禾涌原、创东方富锦、刘祥、黄埔斐君、宁波斐君、杭州睿泓、刘亚、江汉、宁波泷新、致远新星、广州星聚、中科粤创、王海蛟共23名,其中自然人股东5名,法人股东1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17名。
1.发行人现有自然人股东
发行人现有自然人股东5名,均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其基本情况如下: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1 蔡向挺 4401051964 广东省广州市 1,981.70 28.31% 董事长、总经理
0616**** 海珠区
律师工作报告
2 刘祥 3201021967 广东省深圳市 129.28 1.85% -
0801**** 南山区
3 刘亚 3209241969 广东省深圳市 43.09 0.62% -
0530**** 福田区
4 江汉 3424231971 广东省深圳市 43.09 0.62% -
0906**** 福田区
5 王海蛟 4113241981 上海市宝山区 7.00 0.10% 董事
1104****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上述自然人股东中,刘祥与刘亚为兄弟关系,江汉为刘祥、刘亚的姐妹的配偶,除此之外,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上述自然人股东的声明,上述自然人股东对发行人的出资均系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亦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现有法人股东
发行人现有1名法人股东为达安科技,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3.发行人现有合伙企业股东
发行人现有17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凯多投资
凯多投资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2)诸暨高特佳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诸暨高特佳成立于2016年9月7日,合伙期限为2016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1MA288LC56U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中路356号十三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高特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60,4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诸暨高特佳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万元)
1 上海高特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0 0.99% 普通合伙人
2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海治投资合伙企业(有 11,000 18.21%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3 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 10,000 16.56% 有限合伙人
金(有限合伙)
4 浙江诸暨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9,000 14.90% 有限合伙人
5 湖北宏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7,000 11.59% 有限合伙人
6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8.28% 有限合伙人
7 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00 7.45% 有限合伙人
8 上海贝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0 3.31% 有限合伙人
9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如创股权投资合伙企 2,000 3.31%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10 常州和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2,000 3.31% 有限合伙人
11 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 1,500 2.48% 有限合伙人
12 上海莱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300 2.15% 有限合伙人
13 施林 1,300 2.15% 有限合伙人
14 广州市好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00 1.99% 有限合伙人
15 宁波甬洪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 1.66% 有限合伙人
16 梧桐优正(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 1.6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60,400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诸暨高特佳持有发行人614.0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77%。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诸暨高特佳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6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N5267,其管理人上海高特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11455。
据诸暨高特佳出具的声明,诸暨高特佳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诸暨高特佳对发行人的出资均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诸暨高特佳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诸暨高特佳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3)余江乾靖
经核查,余江乾靖成立于2017年6月5日,合伙期限为2017年6月5日至长期,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622MA360Y1U21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广场路2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余江县嘉明企业管理中心,出资额合计10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余江乾靖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号
1 余江县嘉明企业管理中心 6 60% 普通合伙人
2 鹰潭市余江区嘉琴企业管理中心 4 4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0 100% -
经核查,余江县嘉明企业管理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汪友明;鹰潭市余江区嘉琴企业管理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何晓琴。汪友明与何晓琴为夫妻关系。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余江乾靖现持有发行人605.8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66%。
律师工作报告
据余江乾靖出具的声明,余江乾靖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余江乾靖对发行人的出资均系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所持发行人股份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也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4)厦门运资
经核查,厦门运资成立于2016年6月22日,合伙期限为2016年6月22日至2046年6月20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3MA3497BM4T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厦门市思明区石顶路32号B区一楼18单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道远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10,341.99万元,经营范围为依法从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厦门运资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道远资本管理(北京)有限 200.00 1.93% 普通合伙人
公司
2 张枥讠华 3,000.00 29.01% 有限合伙人
3 成都坤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 19.34% 有限合伙人
4 张清平 1,000.00 9.67% 有限合伙人
5 吴月芳 532.55 5.15% 有限合伙人
6 章达峰 973.00 9.41% 有限合伙人
7 周莉莉 669.53 6.47% 有限合伙人
8 厦门灏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37.90 1.33%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9 厦门腾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29.01 1.25%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林铮 500.00 4.83% 有限合伙人
10 金旭 500.00 4.83% 有限合伙人
11 汪杰宁 400.00 3.87% 有限合伙人
12 李杨 300.00 2.9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0,341.99 100.00% -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厦门运资现持有发行人339.5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85%。
经核查,厦门运资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6年10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M7201,其管理人道远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03311。
据厦门运资出具的声明,厦门运资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厦门运资对发行人的出资均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厦门运资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厦门运资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5)重庆高特佳
经核查,重庆高特佳成立于2016年11月21日,合伙期限为2016年11月21日至永久,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2MA5U8FUH8C的《营业执照》,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103号中渝香奈公馆,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重庆高特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135,917万元,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重庆高特佳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重庆高特佳股权投资基金管 1,412 1.04% 普通合伙人
理有限公司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685 27.73% 有限合伙人
3 宁波臻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6,600 26.93% 有限合伙人
4 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11,000 8.09% 有限合伙人
5 芜湖鹏鑫投资中心(有限合 10,000 7.36% 有限合伙人
伙)
6 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 6,250 4.60% 有限合伙人
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7 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41% 有限合伙人
8 广东省粤科创新创业投资母 5,000 3.68% 有限合伙人
基金有限公司
9 贵州铁路人保壹期壹号股权 5,000 3.68% 有限合伙人
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10 重庆临空远翔股权投资基金 4,900 3.61% 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 深圳市盘古拾号股权投资中 4,070 2.99% 有限合伙人
心(有限合伙)
12 深圳高特佳睿享投资合伙企 3,000 2.21%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13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臻胤投资 2,740 2.02% 有限合伙人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臻翊投资 2,260 1.66% 有限合伙人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35,917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重庆高特佳现持有发行人261.0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73%。
经核查,重庆高特佳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7年9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X1873,其管理人重庆高特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62120。
据重庆高特佳出具的声明,重庆高特佳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重庆高特佳对发行人的出资均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重庆高特佳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重庆高特佳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6)中大一号
中大一号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律师工作报告
(7)曲水唯实
曲水唯实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8)杭州高特佳
经核查,杭州高特佳成立于2016年2月29日,合伙期限为2016年2月29日至2021年2月28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2MA27X0JWX5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2号楼32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10,022万元,经营范围为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非证券业务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杭州高特佳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 100 1.00% 普通合伙人
司
2 中建投信托有股份有限公司 7,922 79.05% 有限合伙人
3 浙江余杭转型升级产业投资有 2,000 19.96% 有限合伙人
限公司
合计 10,022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杭州高特佳持有发行人185.3779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65%。
经核查,杭州高特佳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6年10月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L7879,其管理人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11117。
据杭州高特佳出具的声明,杭州高特佳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杭州高特佳对发行人的出资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杭州高特佳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杭州
律师工作报告
高特佳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
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9)祥禾涌原
经核查,祥禾涌原成立于2016年4月26日,合伙期限为2016年4月26日至2023年6月27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MA1FL2651F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958号170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涌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合计175,100万元,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祥禾涌原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上海涌共投资合伙企业(有 100 0.06% 普通合伙人
限合伙)
2 陈金霞 50,000 28.56% 有限合伙人
3 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000 28.56% 有限合伙人
4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5.71% 有限合伙人
5 高冬 8,800 5.03% 有限合伙人
6 刘先震 6,000 3.43% 有限合伙人
7 东莞盛粤景嘉投资中心(有 3,000 1.71%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8 王晓斌 3,000 1.71% 有限合伙人
9 赵煜 2,700 1.54% 有限合伙人
10 陈红霞 2,500 1.43% 有限合伙人
11 张卫克 2,000 1.14% 有限合伙人
12 上海好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2,000 1.14% 有限合伙人
公司
13 西藏佑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 1.14% 有限合伙人
14 张贵洲 2,000 1.14% 有限合伙人
15 闫方义 2,000 1.14% 有限合伙人
16 朱艳君 2,000 1.14% 有限合伙人
17 黄幸 2,000 1.14% 有限合伙人
18 姜铁城 2,000 1.14% 有限合伙人
19 宁波日月集团有限公司 2,000 1.14% 有限合伙人
律师工作报告
20 李梓炜 2,000 1.14% 有限合伙人
21 姜健勇 2,000 1.14% 有限合伙人
22 洪波 2,000 1.14% 有限合伙人
23 陈艺东 2,000 1.14% 有限合伙人
24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2,000 1.14% 有限合伙人
25 沈军 1,000 0.57% 有限合伙人
26 和福兴远资产管理(天津) 1,000 0.57% 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
27 王舒娅 1,000 0.57% 有限合伙人
28 上海荣纪实业有限公司 1,000 0.57% 有限合伙人
29 陈勇辉 1,000 0.57% 有限合伙人
30 上海初璞投资管理中心(有 1,000 0.57%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31 单秋微 1,000 0.57% 有限合伙人
32 吴军 1,000 0.57% 有限合伙人
33 陈爱玲 1,000 0.57% 有限合伙人
34 宁波悦海熙和投资管理有限 1,000 0.57% 有限合伙人
公司
35 上海裕路企业管理事务所 1,000 0.57%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75,100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祥禾涌原现持有发行人177.38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
经核查,祥禾涌原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7年3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S5647,其管理人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03507。
据祥禾涌原出具的承诺函,祥禾涌原投入发行人的资金为合法资金,且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法律障碍,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祥禾涌原所持发行人股份均是祥禾涌原的真实出资形成,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祥禾涌原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设置质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该等股份没有被司法机关依法冻结。
律师工作报告
(10)创东方富锦
创东方富锦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11)黄埔斐君
经核查,黄埔斐君成立于2018年12月27日,合伙期限为2018年12月27日至2026年12月26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CKTTK33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九佛建设路333号1017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资额合计20,055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股权投资。黄埔斐君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 1,005 5.01% 普通合伙人
限合伙)
2 广州开发区投资基金管理有 6,000 29.92% 有限合伙人
限公司
3 常州斐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5,250 26.18%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4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 4,000 19.95% 有限合伙人
理有限公司
5 广州开发区新兴产业投资基 3,800 18.95% 有限合伙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20,055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黄埔斐君持有发行人10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
经核查,黄埔斐君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9年3月5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GD066,其管理人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于2015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10879。
律师工作报告
据黄埔斐君出具的声明,黄埔斐君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黄埔斐君对发行人的出资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黄埔斐君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黄埔斐君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2)宁波斐君
经核查,宁波斐君成立于2017年12月5日,合伙期限为2017年12月5日至2027年12月4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MA2AG3LW06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128号39幢102-27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嘉兴斐君永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合计2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宁波斐君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嘉兴斐君永平股权投资管理 455 2.28% 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上海东银企业(集团)有限 3,000 15.00% 有限合伙人
公司
3 常州市新发展实业公司 2,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4 陈健 1,000 5.00% 有限合伙人
5 张霞 1,000 5.00% 有限合伙人
6 李彧 1,000 5.00% 有限合伙人
7 赵旦 730 3.65% 有限合伙人
8 马西华 500 2.50% 有限合伙人
9 杨天雁 500 2.50% 有限合伙人
10 宁波银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500 2.50%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11 张国兴 450 2.25% 有限合伙人
12 刘罡 430 2.15% 有限合伙人
律师工作报告
13 王仁禹 400 2.00% 有限合伙人
14 蒋程 400 2.00% 有限合伙人
15 姚启泼 400 2.00% 有限合伙人
16 马荣 375 1.88% 有限合伙人
17 卢珊 360 1.80% 有限合伙人
18 吴凌 330 1.65% 有限合伙人
19 于奇能 320 1.60% 有限合伙人
20 蒋顺芳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21 贺力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22 崔秀燕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23 万由庆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24 涂雨亭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25 张勤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26 安徽瑞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27 汪福兴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28 范利强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29 沈萍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30 杨杜鹃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31 鲍圣 200 1.00% 有限合伙人
32 胡长青 200 1.00% 有限合伙人
33 李胜军 200 1.00% 有限合伙人
34 强莉静 200 1.00% 有限合伙人
35 吴兴荣 200 1.00% 有限合伙人
36 华根生 200 1.00% 有限合伙人
37 许晨坪 150 0.75% 有限合伙人
38 潘雄 150 0.75% 有限合伙人
39 张静 150 0.75% 有限合伙人
40 章杰俊 100 0.50% 有限合伙人
41 汪燕波 100 0.50% 有限合伙人
42 田海波 100 0.50% 有限合伙人
43 曹建庆 100 0.50% 有限合伙人
44 王浩平 100 0.50% 有限合伙人
45 陈敏 100 0.50% 有限合伙人
46 何媛媛 100 0.50% 有限合伙人
律师工作报告
47 夏秋菊 100 0.50% 有限合伙人
48 章洁 100 0.5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0,000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宁波斐君持有发行人10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
经核查,宁波斐君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8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CU121,其管理人嘉兴斐君永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17年10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65344。
据宁波斐君出具的声明,宁波斐君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宁波斐君对发行人的出资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宁波斐君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宁波斐君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3)杭州睿泓
经核查,杭州睿泓成立于2015年5月14日,合伙期限为2015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234177512XL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2号273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45,891.56万元,经营范围为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杭州睿泓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 900.00 1.96% 普通合伙人
公司
2 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 1.00 0.002% 普通合伙人
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3 上海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762.19 34.35% 有限合伙人
4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太麦企业 10,373.37 22.60% 有限合伙人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 5,000.00 10.90% 有限合伙人
公司
6 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5,000.00 10.90% 有限合伙人
7 珠海横琴合纵文化产业投资 3,000.00 6.54% 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博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 6.54% 有限合伙人
9 刘静波 2,252.00 4.91% 有限合伙人
10 王海蛟 286.00 0.62% 有限合伙人
11 深圳市速速达投资有限公司 198.00 0.43% 有限合伙人
12 沈玉红 119.00 0.2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45,891.56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杭州睿泓持有发行人93.1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33%。
经核查,杭州睿泓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6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H1642,其管理人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11117。
据杭州睿泓出具的声明,杭州睿泓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杭州睿泓对发行人的出资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杭州睿泓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杭州睿泓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4)宁波泷新
经核查,宁波泷新成立于2017年11月10日,合伙期限为2017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MA2AFJ5H4G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267号3116室,执行事务合伙
律师工作报告
人为上海涌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合计17,100万元,经营范围为
股权投资及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
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宁波泷新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上海涌共投资合伙企业(有 100 0.58% 普通合伙人
限合伙)
2 福建龙岩工程机械(集团) 17,000 99.42% 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
合计 17,100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宁波泷新持有发行人37.98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54%。
经核查,宁波泷新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8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CJ086,其管理人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03507。
据宁波泷新出具的承诺函,宁波泷新投入发行人的资金为合法资金,且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法律障碍,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宁波泷新所持发行人股份均是宁波泷新的真实出资形成,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且宁波泷新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设置质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该等股份没有被司法机关依法冻结。
(15)致远新星
经核查,致远新星成立于2019年5月27日,合伙期限为2019年5月27日至2026年5月26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CR8WT7E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号A栋652,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2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股权投资。致远新星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 9,890 49.45% 普通合伙人
理有限公司
2 上海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 0.50% 普通合伙人
3 广东翰禧投资有限公司 10,010 50.0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0,000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致远新星持有发行人17.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25%。
经核查,致远新星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9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GU028,其管理人上海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01581。
据致远新星出具的声明,致远新星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致远新星对发行人的出资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致远新星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致远新星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6)广州星聚
经核查,广州星聚成立于2019年5月10日,合伙期限为2019年5月10日至2029年5月10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CQJ1FXE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九佛建设路333号1111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开发区新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1,090万元,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广州星聚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广州开发区新星股权投资基 100 9.17% 普通合伙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广州国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 55.05% 有限合伙人
3 广州开发区新兴产业投资基 390 35.78% 有限合伙人
律师工作报告
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1,090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广州星聚持有发行人17.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25%。
经核查,广州星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9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GU099,其管理人广州开发区新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69610。
据广州星聚出具的声明,广州星聚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广州星聚对发行人的出资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广州星聚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广州星聚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7)中科粤创
经核查,中科粤创成立于2019年5月23日,合伙期限为2019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2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CR5FE8M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86号1101房之1109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中科粤创孵化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410万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中科粤创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广州中科粤创孵化器投资管 235 57.32% 普通合伙人
理有限公司
2 丁诗炜 175 42.68% 有限合伙人
合计 410 100.00% -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中科粤创持有发行人14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2%。
经核查,中科粤创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9年9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JB859,其管理人广州中科粤创孵化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60212。
据中科粤创出具的声明,中科粤创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中科粤创对发行人的出资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中科粤创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中科粤创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上述1名法人股东及17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上述5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各股东均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进行出资的资格。
2.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共23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已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股本总额7,000万股,蔡向挺直接持有发行人28.31%的股份,凯多投资持有发行人18.50%的股份;蔡向挺持有凯多投资69.64%的出资份额,且为凯多投资唯一普通合伙人,并担任凯多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实际支配凯多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蔡向挺可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比例合计为46.81%,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和高级
律师工作报告
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拥有实质影响力,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蔡向挺为发
行人的创始人,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蔡向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变更。蔡向挺的基本情况如下:
蔡向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44010519640616****,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四)发行人系由安必平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在安必平有限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并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审计、验资等法定程序。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发起人以其在安必平有限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六)发行人系由安必平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安必平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概由发行人承继。安必平有限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
发行人系由安必平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3月24日依法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设立时股本总额为7,000万股,均为普通股,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蔡向挺 1,981.70 28.31%
2 凯多投资 1295.14 18.50%
3 上海国药 612.20 8.75%
律师工作报告
4 广州乾靖 605.85 8.66%
5 金银众鑫 493.50 7.05%
6 中大一号 448.70 6.41%
7 达安科技 348.60 4.98%
8 金石投资 287.28 4.10%
9 创东方富锦 267.47 3.82%
10 曲水格立 215.46 3.08%
11 曲水唯实 215.46 3.08%
12 创东方富建 161.70 2.31%
13 创东方汇金 48.51 0.69%
14 上海圣众 18.43 0.26%
合计 7,000 100%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已经发起人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确认,并办理了验资和工商登记手续。信达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安必平有限历次股本变动
发行人前身安必平有限于2005年7月成立,名称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前身安必平有限历次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1. 2005年7月,安必平有限设立
2005年6月10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穗)名预核内字[2005]第0820050419066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蔡向挺、康顺医学、周蕾出资设立的企业名称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05年6月22日,广东启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粤启验字[2005]第013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5年6月22日止,安必平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0万元,其中,蔡向挺以货币出资60万元,周蕾以货币出资30万元,康顺医学以货币出资10万元。
律师工作报告
2005年6月24日,安必平有限股东签署公司章程。
2005年7月6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0万元。
安必平有限成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蔡向挺 60.00 60.00 60%
周蕾 30.00 30.00 30%
康顺医学 10.00 10.00 10%
合计 100.00 100.00 100%
2. 2007年1月,安必平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6年12月25日,安必平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1)周蕾将其所持有的安必平有限30%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30万元、实缴出资额30万元)转让给蔡向挺;(2)原章程作废,启用公司新章程。
2006年12月,周蕾作为转让方,蔡向挺作为受让方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约定:周蕾将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蔡向挺。
2006年12月29日,安必平有限股东签署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07年1月4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核发《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对发行人本次变更相关事项予以批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安必平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蔡向挺 90.00 90.00 90%
康顺医学 10.00 10.00 10%
合计 100.00 100.00 100%
3. 2009年8月,安必平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律师工作报告
2009年7月28日,安必平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1)康顺医学将公司10%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10万元、实缴出资额10万元)转让给吴劲松;(2)按照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09年7月28日,安必平有限股东签署章程修正案。
2009年7月28日,康顺医学作为转让方,吴劲松作为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康顺医学将其持有的安必平有限10%的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劲松。
2009年8月20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核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安必平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蔡向挺 90.00 90.00 90%
吴劲松 10.00 10.00 10%
合计 100.00 100.00 100%
4. 2009年9月,安必平有限增加注册资本至110万元
2009年8月18日,安必平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1)安必平有限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到11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10万元,其中,蔡向挺认缴9万元,吴劲松认缴1万元;(2)按照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09年8月18日,安必平有限签署章程修正案。
2009 年 8 月 27 日,广州市正大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正信验字[2009]第020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9年8月26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蔡向挺、吴劲松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10万元,其中,蔡向挺缴纳9万元,吴劲松缴纳1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2009年9月17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核发变更后的《企业法
律师工作报告
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10万元、实收资本110万元。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后,安必平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蔡向挺 99.00 99.00 90%
吴劲松 11.00 11.00 10%
合计 110.00 110.00 100%
5. 2010年2月,安必平有限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至100万元
2009年11月9日,安必平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1)公司采取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安必平有限和广州富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沃医药”);(2)分立后安必平有限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富沃医药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均保持不变等;(3)分立前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安必平有限和富沃医药承担连带责任;(4)全体股东签署的分立协议;(5)安必平有限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110万元减少到100万元,减少注册资本10万元。注册资本减少后,蔡向挺出资变更为90万元,吴劲松出资变更为10万元;(6)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09年11月10日,广州钲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钲评字(2009)010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2009年11月10日,蔡向挺、吴劲松签署《分立协议》,主要约定:(1)公司采取存续分立方式分立为安必平有限和富沃医药;(2)分立后安必平有限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蔡向挺出资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吴劲松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分立后富沃医药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蔡向挺出资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吴劲松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3)分立前安必平有限的业务,全部由分立后的安必平有限继续经营。
2009年11月10日,安必平有限股东签署章程修正案。
律师工作报告
2009年11月11日,安必平有限在《羊城晚报》上刊登了《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分立公告》及《减资公告》。
2010年1月6日,广州市正大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正信验字[2010]第000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9年9月30日止,安必平有限已减少注册资本10万元,其中蔡向挺减少出资9万元,吴劲松减少出资1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2010年2月1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核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
本次分立及减少注册资本后,安必平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蔡向挺 90.00 90.00 90%
吴劲松 10.00 10.00 10%
合计 100.00 100.00 100%
6. 2010年12月,安必平有限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
2010年12月23日,安必平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1)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实收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其中,蔡向挺认缴出资额360.9万元,实缴出资额360.9万元,出资方式为未分配利润;吴劲松认缴出资额40.1万元,实缴出资额40.1万元,出资方式为未分配利润;达安科技认缴出资额399万元,实缴出资额399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广州乾靖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实缴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2)修改公司章程。
2010年12月23日,达安科技、广州乾靖与蔡向挺、吴劲松签订《增资转股协议》,主要约定: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增资、转股后各股东所持出资额及投资比例为:蔡向挺出资额450.9万元,出资比例45.09%,吴劲松出资额50.1万元,出资比例为5.01%,达安科技出资额399万元,出资比例39.9%,广州乾靖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
律师工作报告
2010年12月23日,安必平有限签署章程修正案。
2010年12月24日,广州市正大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正信验字[2010]第035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12月23日止,公司已将未分配利润401万元转增资本,其中,蔡向挺转增资本360.9万元,吴劲松转增资本40.1万元;公司已收到达安科技、广州乾靖以货币方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499万元,达安科技本次实际投入774.06万元,缴纳新增出资额399万元,超过认缴资本375.06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广州乾靖本次实际投入194万元,缴纳新增出资额100万元,超过认缴资本94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2010年12月28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核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后,安必平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蔡向挺 450.90 450.90 45.09%
达安科技 399.00 399.00 39.90%
广州乾靖 100.00 100.00 10.00%
吴劲松 50.10 50.10 5.01%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00%
7. 2011年12月,安必平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1年5月27日,安必平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1)蔡向挺将其持有的安必平有限10.42%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104.2万元、实缴出资额104.2万元)转让给凯多投资;(2)吴劲松将其持有的安必平有限5.01%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50.1万元、实缴出资额50.1万元)转让给凯多投资。
2011年5月27日,蔡向挺、吴劲松作为转让方,凯多投资作为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1)吴劲松将其所持有的安必平有限5.01%的股权以
律师工作报告
145.79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凯多投资;(2)蔡向挺将其所持有的安必平有限10.42%
的股权以303.22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凯多投资。
2011年5月27日,安必平有限签署章程修正案。
2011年12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核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安必平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达安科技 399.00 399.00 39.90%
蔡向挺 346.70 346.70 34.67%
广州乾靖 100.00 100.00 10.00%
凯多投资 154.30 154.30 15.43%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
8. 2012年4月,安必平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及增加注册资本至1,333.33万元
2011年11月25日,达安科技作为转让方,凯多投资作为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达安科技将其所持有的安必平有限6.59%的股权以1,927.5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凯多投资。
2012年1月16日,安必平有限召开2012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同意:(1)达安科技向凯多投资转让6.59%的安必平有限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65.9万元、实缴出资额65.9万元),转让总价为1,927.575万元,安必平有限其他股东放弃对该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2)增加新股东建银国际、金银众鑫、中大一号、创东方富锦;(3)安必平有限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到1,333.33万元,即增资333.33万元,其中,建银国际出资4,000万元,136.7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3,863.25计入资本公积金;金银众鑫出资2,750万元,94.02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2,655.9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中大一号出资2,500万元,85.47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2,414.5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创东方富锦出资500万元,17.09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482.9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4)启用新章程,原章程作废。
律师工作报告
2012年1月16日,安必平有限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2年3月20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鹏所验字[2012]005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2年3月16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9,750万元,均为货币,其中,333.33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计入实收资本,9,416.6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012年4月20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核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333.33万元、实收资本为1,333.33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加注册资本后,安必平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蔡向挺 346.70 346.70 26.00%
达安科技 333.10 333.10 24.98%
凯多投资 220.20 220.20 16.52%
建银国际 136.75 136.75 10.26%
广州乾靖 100.00 100.00 7.50%
金银众鑫 94.02 94.02 7.05%
中大一号 85.47 85.47 6.41%
创东方富锦 17.09 17.09 1.28%
合计 1,333.33 1,333.33 100.00%
9. 2012年9月,安必平有限增加注册资本至7,000万元
2012年8月28日,安必平有限召开2012年第四次股东会,决议同意:(1)安必平有限注册资本由1,333.33万元增至7,000万元,即增资5,666.67万元,其中,蔡向挺增资1,473.3万元,凯多投资增资936.2万元,达安科技增资1,415.5万元;广州乾靖增资425万元,建银国际增资581.45万元,金银众鑫增资399.48万元,中大一号增资363.23万元,创东方富锦增资72.51万元;(2)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2年9月10日,广州市正大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正信验字[2012]第025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2年8月31日止,公司已将资本公积5,666.67万元转增股本。
律师工作报告
2012年9月11日,安必平有限签署章程修正案。
2012年9月20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核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7,000万元、实收资本7,000万元。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后,安必平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蔡向挺 1,820.00 1,820.00 26.00%
达安科技 1,748.60 1,748.60 24.98%
凯多投资 1,156.40 1,156.40 16.52%
建银国际 718.20 718.20 10.26%
广州乾靖 525.00 525.00 7.50%
金银众鑫 493.50 493.50 7.05%
中大一号 448.70 448.70 6.41%
创东方富锦 89.60 89.60 1.28%
合计 7,000.00 7,000.00 100.00%
10. 2013年5月,安必平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3年1月10日,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京信评报字(2013)第003号《广州市达安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2013年3月28日,安必平有限召开2013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同意:(1)达安科技将其所持有的公司2.31%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161.7万元、实缴出资额161.7万元)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蔡向挺;(2)达安科技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982%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138.74万元、实缴出资额138.74万元)以8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凯多投资;(3)达安科技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155%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80.85万元、实缴出资额80.85万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州乾靖;(4)达安科技将其所持有的公司2.541%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177.87万元、实缴出资额177.87万元)以1,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创东方富锦;(5)达安科技将其所持有的公司2.31%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161.7万元、实缴出资额161.7
律师工作报告
万元)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创东方富建;(6)达安科技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0.693%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48.51万元、实缴出资额48.51万元)以300万元的
价格转让给创东方汇金;(7)达安科技将其所持有的公司8.7457%的股权(对应
认缴出资额612.199万元、实缴出资额612.199万元)以3,78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
海国药;(8)达安科技将其所持有的公司0.2633%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18.431
万元、实缴出资额18.431万元)以11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圣众;(9)启用新
章程,原章程作废。
2013年3月29日,达安科技作为转让方,上海国药、上海圣众、蔡向挺、凯多投资、广州乾靖、创东方富锦、创东方富建、创东方汇金作为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3年4月28日,安必平有限股东签署新公司章程。
2013年5月29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核发《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准予安必平有限本次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安必平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蔡向挺 1,981.70 1,981.70 28.31%
凯多投资 1,295.14 1,295.14 18.502%
建银国际 718.20 718.20 10.26%
上海国药 612.199 612.199 8.7457%
广州乾靖 605.85 605.85 8.655%
金银众鑫 493.50 493.50 7.05%
中大一号 448.70 448.70 6.41%
达安科技 348.60 348.60 4.98%
创东方富锦 267.47 267.47 3.821%
创东方富建 161.70 161.70 2.31%
创东方汇金 48.51 48.51 0.693%
上海圣众 18.431 18.431 0.2633%
合计 7,000.00 7,000.00 100.00%
律师工作报告
11. 2013年12月,安必平有限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3年12月26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编号为20131226110001号的《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凭证》,建银国际将其所持有的安必平有限10.26%的股权以5,8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石投资、曲水格立、曲水唯实。
2013年12月27日,安必平有限召开2013年第四次股东会,决议同意:(1)建银国际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0.26%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718万元、实缴出资额718万元)以5,8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石投资、曲水格立、曲水唯实,其中,建银国际将其持有的公司4.104%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287.28万元、实缴出资额287.28万元)以2,33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石投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3.078%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215.46万元、实缴出资额215.46万元)以1,75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曲水格立,将其所持有的公司3.078%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215.46万元、实缴出资额215.46万元)以1,75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曲水唯实;(2)启用新的公司章程,原章程作废。
2013年12月27日,安必平有限股东签署新章程。
2013年12月27日,建银国际作为转让方,金石投资、曲水格立、曲水唯实作为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主要约定:(1)建银国际将其持有的公司4.104%的股权转让给金石投资;(2)将其所持有的公司3.078%的股权转让给曲水格立;(3)将其所持有的公司3.078%的股权转让给曲水唯实。
2013年12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核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安必平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蔡向挺 1,981.70 1981.70 28.31%
凯多投资 1,295.14 1295.14 18.50%
上海国药 612.20 612.20 8.75%
广州乾靖 605.85 605.85 8.66%
律师工作报告
金银众鑫 493.50 493.50 7.05%
中大一号 448.70 448.70 6.41%
达安科技 348.60 348.60 4.98%
金石投资 287.28 287.28 4.10%
创东方富锦 267.47 267.47 3.82%
曲水格立 215.46 215.46 3.08%
曲水唯实 215.46 215.46 3.08%
创东方富建 161.70 161.70 2.31%
创东方汇金 48.51 48.51 0.69%
上海圣众 18.43 18.43 0.26%
合计 7,000.00 7,000.00 100.00%
12. 2014年3月,安必平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
2014年3月安必平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发行人的设立”。
13. 2016年10月,发行人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6年10月8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景执字第58-4号《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金银众鑫持有的发行人493.5万股股份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厦门运资所有。
2016年10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2016年10月,发行人签署《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二》。
2016年10月20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穗工商(市局)内变字[2016]第01201610190484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准予公司章程变更备案。
本次股份转让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比例
蔡向挺 1,981.70 28.31%
凯多投资 1,295.14 18.50%
广州乾靖 605.85 8.66%
上海国药 612.20 8.75%
厦门运资 493.50 7.05%
中大一号 448.70 6.41%
达安科技 348.60 4.98%
金石投资 287.28 4.10%
创东方富锦 267.47 3.82%
曲水格立 215.46 3.08%
曲水唯实 215.46 3.08%
创东方富建 161.70 2.31%
创东方汇金 48.51 0.69%
上海圣众 18.43 0.26%
合计 7,000.00 100.00%
14. 2017年10月,发行人第二次股份转让
2017年9月28日,广州乾靖作为转让方,余江乾靖作为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广州乾靖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8.655%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605.85万元、实缴出资额605.85万元),以605.85万元转让给余江乾靖。
2017年9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17年9月28日,发行人签署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7年10月25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穗工商(市局)内变字[2017]第01201710250069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准予公司章程变更备案。
本次股份转让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比例
蔡向挺 1,981.70 28.31%
凯多投资 1,295.14 18.50%
余江乾靖 605.85 8.66%
上海国药 612.20 8.75%
厦门运资 493.50 7.05%
中大一号 448.70 6.41%
达安科技 348.60 4.98%
金石投资 287.28 4.10%
创东方富锦 267.47 3.82%
曲水格立 215.46 3.08%
曲水唯实 215.46 3.08%
创东方富建 161.70 2.31%
创东方汇金 48.51 0.69%
上海圣众 18.43 0.26%
合计 7,000.00 100.00%
15. 2017年12月,发行人第三次股份转让
2017年8月28日,上海国药、上海圣众作为转让方,诸暨高特佳、杭州睿泓、王海蛟作为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约定:(1)上海国药将其持有的发行人5,042,502股股份转让给诸暨高特佳,诸暨高特佳同意以9,292.61万元对价受让;(2)上海国药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009,488股股份转让给杭州睿泓,杭州睿泓同意以1,860.343万元对价受让;(3)上海国药将其持有的发行人70,000股股份转让给王海蛟,王海蛟同意以129万元受让;(4)上海圣众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84,310股股份转让给杭州睿泓,杭州睿泓同意以339.657万元受让。
2017年9月20日,创东方富锦、创东方富建、创东方汇金作为转让方,诸暨高特佳、杭州高特佳作为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约定:(1)创东方富锦将其持有的发行人429,108股股份转让给诸暨高特佳,诸暨高特佳同意以790.7846万元对价受让;(2)创东方富锦将其持有的发行人945,592股股份转让给杭州高特佳,杭州高特佳同意以1,742.5911万元受让;(3)创东方富建将其持有的发行人779,991股股份转让给诸暨高特佳,诸暨高特佳同意以1,437.4114万元
律师工作报告
受让;(4)创东方富建将其持有的发行人837,009股股份转让给杭州高特佳,杭
州高特佳同意以1,542.4886万元受让;(5)创东方汇金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51,422
股股份转让给诸暨高特佳,诸暨高特佳同意以279.0497万元受让;(6)创东方
汇金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33,678股股份转让给杭州高特佳,杭州高特佳同意以
614.9203万元受让。
2017年11月20日,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17年11月20日,发行人签署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7年12月19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穗工商(市局)内变字[2017]第01201712190129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准予公司章程变更备案。
本次股份转让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比例
蔡向挺 1,981.70 28.31%
凯多投资 1,295.14 18.50%
诸暨高特佳 640.30 9.15%
余江乾靖 605.85 8.66%
厦门运资 493.50 7.05%
中大一号 448.70 6.41%
达安科技 348.60 4.98%
金石投资 287.28 4.10%
曲水唯实 215.46 3.08%
曲水格立 215.46 3.08%
杭州高特佳 211.63 3.02%
创东方富锦 130.00 1.86%
杭州睿泓 119.38 1.71%
王海蛟 7.00 0.10%
合计 7,000.00 100.00%
律师工作报告
16. 2018年2月,发行人第四次股份转让
2017年,金石投资作为转让方,重庆高特佳作为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金石投资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872,800股股份以5,294.1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重庆高特佳。
2018年1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18年1月30日,发行人签署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8年2月11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穗工商(市局)内变字[2018]第01201802110067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准予公司章程变更备案。
本次股份转让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比例
蔡向挺 1,981.70 28.31%
诸暨高特佳 640.30 9.15%
凯多投资 1,295.14 18.50%
余江乾靖 605.85 8.66%
厦门运资 493.50 7.05%
中大一号 448.70 6.41%
达安科技 348.60 4.98%
重庆高特佳 287.28 4.10%
创东方富锦 130.00 1.86%
杭州睿泓 119.38 1.71%
曲水唯实 215.46 3.08%
曲水格立 215.46 3.08%
杭州高特佳 211.63 3.02%
王海蛟 7.00 0.10%
合计 7,000.00 100.00%
17. 2018年11月,发行人第五次股份转让
律师工作报告
2018年11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就股份转让相关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18年11月10日,发行人签署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8年11月14日,中大一号作为转让方,祥禾涌原、宁波泷新作为受让方签署《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大一号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773,822股股份,占公司全部股份总股本的2.534%以3,268.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祥禾涌原;中大一号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79,845股股份,占公司全部股份的0.543%以7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宁波泷新。
2018年11月15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穗工商(市局)内变字[2018]第01201811155022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准予公司章程变更备案。
本次股份转让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比例
蔡向挺 1,981.70 28.31%
凯多投资 1,295.14 18.50%
诸暨高特佳 640.30 9.15%
余江乾靖 605.85 8.66%
厦门运资 493.50 7.05%
达安科技 348.60 4.98%
重庆高特佳 287.28 4.10%
中大一号 233.33 3.33%
曲水唯实 215.46 3.08%
曲水格立 215.46 3.08%
杭州高特佳 211.63 3.02%
祥禾涌原 177.38 2.53%
创东方富锦 130.00 1.86%
杭州睿泓 119.38 1.71%
宁波泷新 37.98 0.54%
王海蛟 7.00 0.10%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7,000.00 100.00%
18.2019年6月,发行人第六次股份转让
2019年4月27日,曲水格立作为转让方,刘祥、刘亚、江汉作为受让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1)曲水格立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8468%的股份(对应129,276股股份)以1,3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祥;(2)将其持有的发行人0.6156%的股份(对应430,920股股份)以4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亚;(3)将其持有的发行人0.6156%的股份(对应430,920股股份)以4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汉。
2019年5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同意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19年5月15日,发行人签署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9年6月10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穗工商(市局)内变字[2019]第01201906100120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准予公司章程变更备案。
本次股份转让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比例
蔡向挺 1,981.70 28.31%
凯多投资 1,295.14 18.50%
诸暨高特佳 640.30 9.15%
余江乾靖 605.85 8.66%
厦门运资 493.50 7.05%
达安科技 348.60 4.98%
重庆高特佳 287.28 4.10%
中大一号 233.33 3.33%
曲水唯实 215.46 3.08%
杭州高特佳 211.63 3.02%
祥禾涌原 177.38 2.53%
创东方富锦 130.00 1.86%
律师工作报告
刘祥 129.28 1.85%
杭州睿泓 119.38 1.71%
刘亚 43.09 0.62%
江汉 43.09 0.62%
宁波泷新 37.98 0.54%
王海蛟 7.00 0.10%
合计 7,000.00 100.00%
19.2019年8月,发行人第七次股份转让
2019年7月31日,厦门运资作为转让方、广州星聚作为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厦门运资将其持有的安必平17.5万股股份以28.57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广州星聚。
2019年7月31日,厦门运资作为转让方、致远新星作为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厦门运资将其持有的安必平17.5万股股份以28.57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致远新星。
2019年7月31日,厦门运资作为转让方、中科粤创作为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厦门运资将其持有的安必平14万股股份以28.57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中科粤创。
2019年7月31日,厦门运资作为转让方、宁波斐君作为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厦门运资将其持有的安必平105万股股份以28.57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宁波斐君。
2019年7月31日,诸暨高特佳、杭州高特佳、杭州睿泓、重庆高特佳作为转让方、黄埔斐君作为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诸暨高特佳、杭州高特佳、杭州睿泓、重庆高特佳分别将其持有的安必平26.25万股股份以28.57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黄埔斐君。
2019年8月18日,安必平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同意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律师工作报告
2019年8月18日,安必平股东签署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9年8月2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穗工商(市局)内变字[2019]第01201908290040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准予本次变更备案。
本次股份转让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比例
蔡向挺 1,981.70 28.31%
凯多投资 1,295.14 18.50%
诸暨高特佳 614.05 8.77%
余江乾靖 605.85 8.66%
达安科技 348.60 4.98%
厦门运资 339.50 4.85%
重庆高特佳 261.03 3.73%
中大一号 233.33 3.33%
曲水唯实 215.46 3.08%
杭州高特佳 185.38 2.65%
祥禾涌原 177.38 2.53%
创东方富锦 130.00 1.86%
刘祥 129.28 1.85%
黄埔斐君 105.00 1.50%
宁波斐君 105.00 1.50%
杭州睿泓 93.13 1.33%
刘亚 43.09 0.62%
江汉 43.09 0.62%
宁波泷新 37.98 0.54%
致远新星 17.50 0.25%
广州星聚 17.50 0.25%
中科粤创 14.00 0.20%
王海蛟 7.00 0.10%
合计 7,000.00 100.00%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份转让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股本结构未发生过变动。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安必平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等法定程序,并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及其各股东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经营范围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的记载,并经信达律师在工商主管机关网站查询,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技术转让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项目招标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科技成果鉴定服务;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科技项目代理服务;电气设备批发;科技项目评估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医疗设备维修;机械配件零售;代收代缴水电费;物联网服务;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医疗实验室设备和器具制造;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发;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
(2)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安必平报告期内存在1次经营范围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时间 变更前经营范围 变更后经营范围
2017 年 6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技术转让服务;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技术转让服务;信
律师工作报告
月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技术咨 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项目招标服务;货物进
询服务;科技项目招标服务;技术市场管理 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算机应用电子设
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 备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医疗设备租
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一类医疗器械批发;赁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商品
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医疗设备租赁服务;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生物技术推
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科技文献服 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
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科技成果鉴定服务;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生物
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一类医疗器械零售;科 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科技项目代理服务;电
技中介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科技企业 气设备批发;科技项目评估服务;化妆品及卫
技术扶持服务;高新技术创业服务;科技成 生用品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果鉴定服务;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生物技术 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市场营销策划服务;
咨询、交流服务;科技项目代理服务;电气 医疗设备维修;机械配件零售;代收代缴水电
设备批发;科技项目评估服务;化妆品及卫 费;物联网服务;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医
生用品零售;物联网服务;二、三类医疗器 疗实验室设备和器具制造;医疗诊断、监护及
械批发;网上新闻服务;医疗实验室设备和 治疗设备制造;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
器具制造;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发;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
网上图片服务;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
批发;网上读物服务。
2.经营方式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方式为根据各职能部门制定的采购需求及提出的采购申请进行采购;采用“以销定产+合理库存”的方式进行生产;采用“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进行销售。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的资质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关业务经营的主要资质、许可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资质、许可一览表》。
(二)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律师工作报告
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设立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亦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三)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持续从事体外诊断试剂和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四)根据发行人确认以及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后,经营状况稳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且未出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定解散或者股东申请解散、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情形。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股东核查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查表及其相关声明与承诺、承诺函,以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按照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并谨慎原则,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一致行动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蔡向挺,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2)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凯多投资 持有发行人18.5%股份的股东
2 诸暨高特佳 持有发行人8.77%股份的股东
3 余江乾靖 持有发行人8.66%股份的股东
4 重庆高特佳 持有发行人3.73%股份的股东,诸暨高特佳的一致行动人
5 杭州高特佳 持有发行人2.65%股份的股东,诸暨高特佳的一致行动人
6 杭州睿泓 持有发行人1.33%股份的股东,诸暨高特佳的一致行动人
7 王海蛟 持有发行人0.1%股份的股东,诸暨高特佳的一致行动人
上述关联方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3)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汪友明,汪友明通过余江乾靖间接持有发行人5.196%的股份,间接控制发行人8.66%的股份。
(4)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余江县嘉明企业管理中心 通过余江乾靖间接持有发行人5.196%的股份,
间接控制发行人8.66%的股份
2 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通过诸暨高特佳、杭州高特佳、重庆高特佳、杭
州睿泓间接控制发行人合计16.48%的股份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日常管理有较大影响力,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3.前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前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律师工作报告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为
发行人的关联方。
4.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发行人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海南益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 实际控制人蔡向挺持股45%,并担任董事的
公司
2 凯多投资 董事蔡向挺持有 69.64%出资份额,并担任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3 余江县嘉明企业管理中心 董事汪友明作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
4 余江乾靖 董事汪友明通过余江县嘉明企业管理中心
控制的企业
5 上海尤里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王海蛟担任董事的公司
6 博奥赛斯(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王海蛟担任董事的公司
7 北京和合医学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王海蛟担任董事的公司
8 安诺优达基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王海蛟担任董事的公司
9 广州华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王海蛟担任董事的公司
10 博雅生物制药(广东)有限公司 董事王海蛟担任董事的公司
11 罗益(无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董事王海蛟担任董事的公司
12 杭州微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王海蛟担任董事的公司
13 深圳前海道远东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监事章达峰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公司
有限公司
14 道远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监事章达峰担任董事长、经理的公司
15 厚生(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章达峰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公司
16 北京千寻创谷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章达峰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公司
17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合兴利企业管理 监事章达峰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公司
有限公司
18 四川玖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章达峰担任董事、总经理的公司
19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科宇企业管理有限 监事章达峰担任董事长的公司
公司
20 北京文华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章达峰担任董事的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21 广州达安京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监事章达峰担任董事的公司
22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章达峰担任董事的公司
23 通号空中快车有限公司 监事章达峰担任董事的公司
24 广州腾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监事章达峰担任董事的公司
注:据发行人说明,海南益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该公司因未按时进行工商年检已于200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至今已逾三年,不影响蔡向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其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其他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其他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汪友明配偶的哥哥担任董事长的公司达安基因。
5.发行人的子公司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9家子公司,分别为康顺医学、达诚医疗、安必平自动化、检逸网络、安必平检验所、复安生物、杭州安必平、奥特邦润、秉理科技,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6.其他关联方序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号
1 广州达医安贸易有限公司 系达安基因的子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并谨慎
原则,将该公司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 Daan Diagnostics LTD. 系达安基因的子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并谨慎
原则,将该公司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3 广州市达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系达安基因的子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并谨慎
原则,将该公司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4 广州市达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系达安基因的子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并谨慎
(以下简称“达瑞生物”) 原则,将该公司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5 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 系达安基因的子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并谨慎
司 原则,将该公司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律师工作报告
6 广州华银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董事王海蛟担任董事的公司广州华银
7 南京华银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
8 广西华银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并谨慎原则,将该公司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7.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序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号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向挺的女婿
1 广州市笃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浩曾担任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8
(以下简称“笃茂投资”) 年7月,张浩辞去执行事务合伙人职务。报告期
内该合伙企业为发行人关联方。
报告期内,该公司为达安基因的子公司,达安基
2 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因已于2016年4月失去该公司的控制权。基于
实质重于形式并谨慎原则,将该公司认定为发行
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3 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该公司为达安基因曾经的子公司云康
4 南昌高新达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达安基因
5 成都高新达安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于2018年9月失去对云康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
6 合肥达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限公司及该公司的控制权。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并
7 昆明高新达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谨慎原则,将该公司认定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
存在的关联方。
8 上海达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二)关联交易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主要关联交易合同、发行人出具的确认等资料,并经审慎核查,报告期内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采购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达安基因及其子公司采购了核酸检测试剂、仪器用于满足自身客户的需求,或用于自身研发、生产或检测服务,有关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律师工作报告
关联方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达安基因 1.62 1.05 12.04 55.03
广州市达安医疗 - - 4.10 -
器械有限公司
合计 1.62 1.05 16.14 55.03
(2)向关联方采购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委托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服务,有关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 - - - 12.46
公司
合计 - - - 12.46
2.关联销售
(1)发行人与达安基因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达安基因及其子公司作为经销商向发行人采购了试剂、仪器等产品,有关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达安基因 340.19 691.53 674.65 396.41
广州达医安贸易有限 34.53 - - 2.82
公司
Daan DiagnosticsLTD. - - 116.60 -
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 - - 1.76 8.04
限公司
合计 374.73 691.53 793.00 407.27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2.4% 2.26% 3.04% 1.69%
律师工作报告
注:自2016年4月起,达安基因失去对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控制权,根据相关规则,自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发生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2)发行人与云康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云康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子公司为满足自身医学检验的需求向发行人采购了试剂、仪器等产品,有关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 135.28 488.00 331.60 61.69
公司
南昌高新达安医学检验所有 19.03 53.83 - -
限公司
成都高新达安医学检验有限 9.38 51.33 - 0.04
公司
合肥达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 18.49 29.09 - 0.17
限公司
昆明高新达安医学检验所有 2.72 6.52 11.53 0.52
限公司
上海达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 - - - 1.33
司
合计 184.90 628.77 343.13 63.76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1.19% 2.05% 1.32% 0.26%
注:自2018年9月起,达安基因失去对云康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根据相关规则,自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云康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云康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与发行人发生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3)发行人与广州华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销售
1)发行人向广州华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销售试剂、仪器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广州华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子公司为满足自身医学检验的需求向发行人采购了试剂、仪器等产品,有关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律师工作报告
关联方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广州华银医学检验中心有 18.06 59.23 30.17 12.50
限公司
南京华银医学检验所有限 3.40 18.33 2.67 -
公司
广西华银医学检验所有限 1.38 1.52 3.25 -
公司
合计 22.84 79.08 36.09 12.50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0.15% 0.26% 0.14% 0.05%
注:王海蛟于2017年11月担任发行人董事,根据相关规则,自2016年11月起,王海蛟担任董事的广州华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广州华银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华银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广西华银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视同公司的关联方,自2016年11月起,发行人与前述公司发生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2)发行人向广州华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提供检测服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南京华银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提供了检测服务,有关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南京华银医学检验所有限 0.76 - - -
公司
合计 0.76 - - -
3.关联租赁
发行人与达安基因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向达安基因租赁位于广州市萝岗区香山路19号生产GMP厂房103房的面积192平方米房产用于生产,月租金为4,800元,租赁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4.关联借款及关联担保
2018年5月11日,秉理科技与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AYDJK(2018)-00067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秉理科技提供60万元借款用于经营,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秉理科技已于2018年11月13日偿还该笔借款。
律师工作报告
2018年5月11日,蔡向挺与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AYDBZ(2018)-00012 的《保证合同》,蔡向挺为秉理科技向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2018年5月11日至编号为AYDJK(2018)-00067的《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2018年5月11日,张浩与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AYDBZ(2018)-00013的《保证合同》,张浩为秉理科技向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2018年5月11日至编号为AYDJK(2018)-00067 的《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5.股权转让
2018年8月3日,发行人与笃茂投资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发行人受让笃茂投资持有的秉理科技6%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30万元,对应实缴出资额30万元)。
6.代收代缴水电费
2018年2月,发行人与达瑞生物签订了《水电费代收代缴协议》,发行人代达瑞生物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广州高新区产业开发区南翔三路11号5栋及公摊的水电费,发行人向达瑞生物收取1,000元/月的服务费,达瑞生物向发行人支付10万元作为保证金。协议有效期至达瑞生物转让其物业产权之日或转由南翔三路11号其他业主代收代缴园区水电费止。
7.2019年11月15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公司报告期内(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属合理、必要,交易过程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公允、合理、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客观、公允,体现了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律师工作报告
2019年11月30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全体股东确认:发行人在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期间与关联方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合法有效,体现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考虑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履行了相应交易的程序或确认程序,交易条件公允、合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利益进行保护,关联交易合法、有效。
(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经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规定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的程序。
同时,为规范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减少及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有关事宜分别出具了承诺函。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避免不正当交易提供了适当的法律保障。
(四)同业竞争及解决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向挺目前除控制凯多投资、发行人及子公司外,未控制其他企业。据此,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是有效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五)根据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
据发行人说明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权属证书等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要经营设备等,该等财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1)土地使用权情况
权人属 坐落 方取式得用途 权利终止日期 土(地m面2)积权属证书编号 他项权利
发行 广州科学城风信路以西, 出让 工业用 2062年10月23日 9,103.00 穗府国用(2014) 无
人 地块编号为KXC-E7-2 地 第05000066号
(2)房产情况
权 建筑面积 土地共用面 土地 他项
属 房屋坐落 用途 2 权属证书编号 取得方式 2 土地使用年限(m) 积(m ) 性质 权利
人
发 广州开发区 粤房地权证穗 2004年2月27
行 南翔三路11 工业 7,169.53 字第 购买 27,970.00 国有 日至2054年2 无
人 号自编7栋 0550027805号 月26日
2.专利
(1)发行人及子公司自有专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与子公司拥有的已获授权的专利情况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专利有效期 专利 取得 他项
号 类型 权人 方式 权利
发明 一种制片染色 2007100 2007 年 3 2010 年 10 2007年3月22日至 发 行 原始
1 专利 机及制片染色 272504 月22日 月6日 2027年3月21日 人 取得 无
的方法
2 发明 智能样本处理 2008100 2008 年 7 2013年6月 2008年7月11日至 发 行 原始 无
专利 机 293878 月11日 19日 2028年7月10日 人 取得
核酸分子杂交
3 发明 实验的移液方 2010105 2010年12 2015年5月 2010年12月2日至 发 行 原始 无
专利 法及其反应装 740818 月2日 13日 2030年12月1日 人 取得
置
4 实用 自动化核酸分 2010206 2010年11 2011年8月 2010年11月30日至 发 行 原始 无
新型 子杂交仪 374674 月30日 17日 2020年11月29日 人 取得
实用 核酸分子杂交 2010206 2010年12 2011年8月 2010年12月2日至 发 行 原始
5 新型 实验中的反应 430481 月2日 17日 2020年12月1日 人 取得 无
装置
6 外观 宫颈细胞采样 2011302 2011 年 7 2012年1月 2011 年 7 月 7 日至 发 行 原始 无
设计 器 141355 月7日 18日 2021年7月6日 人 取得
7 实用 一次性宫颈细 2011202 2011 年 7 2012年4月 2011 年 7 月 7 日至 发 行 原始 无
新型 胞采样器 381508 月7日 18日 2021年7月6日 人 取得
发明 一种组织切片、 2013101 2013 年 3 2015年7月 2013年3月28日至 发 行 原始
8 专利 细胞涂片样品 060753 月28日 29日 2033年3月27日 人 取得 无
处理装置
发明 样品反应仓及 2013101 2013 年 3 2015年5月 2013年3月28日至 发 行 原始
9 专利 检测试剂加入 05128X 月28日 13日 2033年3月27日 人 取得 无
方法
10 实用 液面检测装置 2014208 2014年12 2015年5月 2014年12月31日至 发 行 原始 无
新型 737793 月31日 27日 2024年12月30日 人 取得
实用 一种具有实时 2014208 2014年12 2015年7月 2014年12月31日至 发 行 原始
11 新型 监控功能的取 737789 月31日 29日 2024年12月30日 人 取得 无
管装置
12 发明 样品反应仓 2015101 2015 年 4 2018年1月 2015年4月14日至 发 行 原始 无
专利 79125X 月14日 26日 2035年4月13日 人 取得
加热检测容器、
13 实用 加热检测装置 2016209 2016 年 8 2017年3月 2016年8月25日至 发 行 原始 无
新型 及加热检测设 428705 月25日 15日 2026年8月24日 人 取得
备
14 外观 加热检测设备 2016304 2016 年 8 2017年3月 2016年8月25日至 发 行 原始 无
设计 237181 月25日 15日 2026年8月24日 人 取得
15 外观 玻片框 2016304 2016 年 8 2017年3月 2016年8月25日至 发 行 原始 无
设计 237162 月25日 15日 2026年8月24日 人 取得
16 外观 分子杂交仪 2017304 2017年10 2018年5月 2017年10月18日至 发 行 原始 无
设计 967386 月18日 29日 2027年10月17日 人 取得
律师工作报告
17 实用 分子杂交仪 2017214 2017年10 2018年5月 2017年10月26日至 发 行 原始 无
新型 123383 月26日 29日 2027年10月25日 人 取得
18 实用 防滴液机构及 2017214 2017年10 2018年7月 2017年10月26日至 发 行 原始 无
新型 分子杂交仪 124649 月26日 27日 2027年10月25日 人 取得
19 外观 制片染色架 2018305 2018年10 2019年2月 2018年10月10日至 发 行 原 始 无
设计 649050 月10日 26日 2028年10月9日 人 取得
20 外观 抗原修复仪 2018305 2018年10 2019年6月 2018年10月11日至 发 行 原 始 无
设计 682716 月11日 28日 2028年10月10日 人 取得
21 外观 制片染色一体 2018305 2018年10 2019年7月 2018年10月11日至 发 行 原 始 无
设计 机(LBP48) 682720 月11日 19日 2028年10月10日 人 取得
实用 工作台及具有 2018217 2018年11 2019年8月 2018年11月1日至 发 行 原 始
22 新型 该工作台的制 92057X 月1日 9日 2028年10月31日 人 取得 无
片染色一体机
实用 机械手及具有 2018217 2018年11 2019年8月 2018年11月1日至 发 行 原 始
23 新型 该机械手的制 926010 月1日 9日 2028年10月31日 人 取得 无
片染色一体机
24 实用 制片染色一体 2018216 2018年10 2019年8月 2018年10月18日至 发 行 原 始 无
新型 机 875204 月18日 9日 2028年10月17日 人 取得
实用 染色板护栏及 2018216 2018年10 2019年8月 2018年10月18日至 发 行 原 始
25 新型 制片染色一体 875469 月18日 9日 2028年10月17日 人 取得 无
机
26 实用 染色板及制片 2018216 2018年10 2019年8月 2018年10月18日至 发 行 原 始 无
新型 染色一体机 875473 月18日 27日 2028年10月17日 人 取得
27 实用 反应仓及抗原 2018216 2018年10 2019年8月 2018年10月18日至 发 行 原 始 无
新型 修复仪 877407 月18日 27日 2028年10月17日 人 取得
28 实用 制片染色一体 2018216 2018年10 2019年8月 2018年10月18日至 发 行 原 始 无
新型 机 877411 月18日 27日 2028年10月17日 人 取得
29 外观 制片染色一体 2018305 2018年10 2019年8月 2018年10月11日至 发 行 原 始 无
设计 机(DC24) 677968 月11日 27日 2028年10月10日 人 取得
实用 自动抗原修复 2012203 2012 年 6 2013年1月 2012年6月29日至 安 必 原 始
30 新型 仪 158901 月29日 16日 2022年6月28日 平 自 取得 无
动化
实用 2013203 2013 年 5 2014年1月 2013年5月31日至 安 必 原 始
31 新型 正压过滤装置 135393 月31日 1日 2023年5月30日 平 自 取得 无
动化
实用 2013203 2013 年 5 2014年1月 2013年5月31日至 安 必 原始
32 新型 过滤管柱 131547 月31日 1日 2023年5月30日 平 自 取得 无
动化
实用 带有漏气检测 2013203 2013 年 5 2014年1月 2013年5月31日至 安 必 原始
33 新型 功能的液体吸 112353 月31日 1日 2023年5月30日 平 自 取得 无
注装置 动化
律师工作报告
发明 一种移液装置 2013104 2013年10 2015年5月 2013年10月10日至 安 必 原始
34 专利 及移液方法 707356 月10日 27日 2033年10月9日 平 自 取得 无
动化
发明 细胞染色装置 2013104 2013年10 2016年3月 2013年10月10日至 安 必 原始
35 专利 用光电检测机 707337 月10日 2日 2033年10月9日 平 自 取得 无
构 动化
发明 2013104 2013年10 2016年4月 2013年10月10日至 安 必 原始
36 专利 细胞染色装置 708325 月10日 13日 2033年10月9日 平 自 取得 无
动化
实用 可拆卸的染色 2013206 2013年10 2014年4月 2013年10月10日至 安 必 原始
37 新型 板 255109 月10日 30日 2023年10月9日 平 自 取得 无
动化
实用 细胞染色装置 2013206 2013年10 2014年4月 2013年10月10日至 安 必 原始
38 新型 的翻转倒液机 254731 月10日 30日 2023年10月9日 平 自 取得 无
构 动化
实用 一种染色仓底 2013206 2013年10 2014年4月 2013年10月10日至 安 必 原始
39 新型 板 244477 月10日 30日 2023年10月9日 平 自 取得 无
动化
实用 细胞染色装置 2013206 2013年10 2014年4月 2013年10月10日至 安 必 原始
40 新型 的染色板输送 244814 月10日 30日 2023年10月9日 平 自 取得 无
机构 动化
实用 一种细胞染色 2013206 2013年10 2014年4月 2013年10月10日至 安 必 原始
41 新型 仪试剂架 244301 月10日 30日 2023年10月9日 平 自 取得 无
动化
实用 一种取枪头机 2013206 2013年10 2014年4月 2013年10月10日至 安 必 原始
42 新型 构 244299 月10日 30日 2023年10月9日 平 自 取得 无
动化
实用 细胞染色用试 2013206 2013年10 2014年4月 2013年10月10日至 安 必 原始
43 新型 剂架组件 244091 月10日 30日 2023年10月9日 平 自 取得 无
动化
实用 细胞染色装置 2013206 2013年10 2014年4月 2013年10月10日至 安 必 原始
44 新型 用光电检测机 24392X 月10日 30日 2023年10月9日 平 自 取得 无
构 动化
实用 2013206 2013年10 2014年4月 2013年10月10日至 安 必 原始
45 新型 重量检测系统 243436 月10日 30日 2023年10月9日 平 自 取得 无
动化
实用 细胞染色装置 2013206 2013年10 2014年5月 2013年10月10日至 安 必 原始
46 新型 的脱枪头机构 254712 月10日 21日 2023年10月9日 平 自 取得 无
动化
外观 核酸提取仪(64 2014301 2014 年 5 2014 年 10 2014年5月23日至 安 必 原始
47 设计 位) 469421 月23日 月15日 2024年5月22日 平 自 取得 无
动化
律师工作报告
实用 2017214 2017年10 2018年5月 2017年10月26日至 安 必 原始
48 新型 免疫组化仪 124032 月26日 29日 2027年10月25日 平 自 取得 无
动化
实用 2017213 2017年10 2018年5月 2017年10月19日至 安 必 原始
49 新型 玻片架 550174 月19日 29日 2027年10月18日 平 自 取得 无
动化
实用 2017213 2017年10 2018年5月 2017年10月12日至 安 必 原始
50 新型 试剂瓶 139454 月12日 29日 2027年10月11日 平 自 取得 无
动化
外观 2017304 2017年10 2018年5月 2017年10月18日至 安 必 原始
51 设计 免疫组化仪 968834 月18日 29日 2027年10月17日 平 自 取得 无
动化
52 发明 一种染色仓 2012102 2012 年 7 2014年8月 2012年7月19日至 达 诚 原始 无
专利 508141 月19日 13日 2032年7月18日 医疗 取得
53 发明 一种染色装置 2012102 2012 年 7 2014年9月 2012年7月19日至 达 诚 原始 无
专利 508175 月19日 10日 2032年7月18日 医疗 取得
54 实用 一种染色仓 2012203 2012 年 7 2013年2月 2012年7月19日至 达 诚 原始 无
新型 513176 月19日 13日 2022年7月18日 医疗 取得
55 实用 检测装置 2016209 2016 年 8 2017年3月 2016年8月25日至 达 诚 原始 无
新型 416430 月25日 15日 2026年8月24日 医疗 取得
56 实用 检测容器 2016209 2016 年 8 2017年3月 2016年8月25日至 达 诚 原始 无
新型 429765 月25日 15日 2026年8月24日 医疗 取得
(2)被许可使用的专利
序 专利 专利名称 申请号 许可方 被许可方 许可期限 许可方式 许可合同备案号
号 类型
实用 一种组织切 2011204 2016年8月26日至
1 新型 片的预糊化 827975 熊宇杰 发行人 2021年11月28日 普通许可 2016440000221
淀粉包埋剂
3.商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拥有的已注册的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人 商标名称及图形 注册证号 国际分类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 发行人 4971389 5 2019年3月28日至2029 继受取得 无
年3月27日
律师工作报告
2 发行人 11038987 5 2013年10月14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3年10月13日
3 发行人 11039049 10 2013年10月14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3年10月13日
4 发行人 11183304 5 2013年11月28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3年11月27日
5 发行人 18020368 5 2016年11月14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6年11月13日
6 发行人 18020369 5 2016年11月14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6年11月13日
7 发行人 18020370 5 2016年11月14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6年11月13日
8 发行人 4756786 10 2018 年 4 月 21 日 至 继受取得 无
2028年4月20日
9 发行人 33312130 10 2019 年 6 月 28 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9年6月27日
10 发行人 33300371 5 2019 年 6 月 21 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9年6月20日
11 安必平检验 21730818 44 2017年12月14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所 2027年12月13日
12 安必平检验 21730687 44 2017年12月14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所 2027年12月13日
13 安必平检验 21730557 5 2017年12月14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所 2027年12月13日
14 安必平检验 21729119 5 2017年12月14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所 2027年12月13日
15 检逸网络 16071926 5 2016 年 3 月 21 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6年3月20日
16 检逸网络 16071925 10 2016 年 3 月 21 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6年3月20日
17 检逸网络 16071924 35 2016 年 3 月 21 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6年3月20日
18 检逸网络 16071923 44 2016 年 3 月 21 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6年3月20日
19 检逸网络 16860568 5 2016 年 7 月 28 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6年7月27日
20 检逸网络 16860567 10 2016 年 7 月 28 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6年7月27日
21 检逸网络 16860566 35 2016 年 7 月 28 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6年7月27日
22 检逸网络 16860565 44 2016 年 8 月 7 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6年8月6日
律师工作报告
23 检逸网络 21728929 44 2017年12月14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7年12月13日
24 检逸网络 21728803 44 2017年12月14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7年12月13日
25 检逸网络 21728754 35 2017年12月14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7年12月13日
26 检逸网络 21728571 35 2017年12月14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7年12月13日
27 秉理科技 27790384 44 2018年10月28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8年10月27日
28 秉理科技 27955859 9 2018 年 11 月 14 日 原始取得 无
至 2028年11月13日
29 秉理科技 27949759 44 2018年11月14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8年11月13日
30 秉理科技 27788679 10 2018 年 11 月 7 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8年11月6日
31 秉理科技 27792133 9 2019 年 1 月 14 日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9年1月13日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 软件名称 证书编号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有效期 取得 著作权 他项
号 方式 人 权利
安必平液基细胞沉
降式自动制片染色 软著登字第 2007SR08 2007年1月 原始
1 系统 V1.0[简称: 074674号 679 2007年1月18日 18日至2057 取得 发行人 无
自动制片染色系 年12月31日
统]
安必平液基细胞沉
降式自动制片染色 软著登字第 2014SR09 2014年4月 原始
2 软件[简称:自动 0768609号 9365 2014年4月11日 11日至2064 取得 发行人 无
制片染色软件] 年12月31日
V2.0
安必平 LBP-3696 软著登字第 2018SR76 2018年5月7 原始
3 自动核酸分子杂交 3099091号 9996 2018年5月7日 日至2068年 取得 发行人 无
仪管理软件V1.0 12月31日
律师工作报告
安必平 LBP-3696 软著登字第 2018SR770 2018年5月 原始
4 自动核酸分子杂交 3099687号 592 2018年5月18日 18日至2068 取得 发行人 无
仪控制软件V1.0 年12月31日
软著登字第
0364409 2011年7月
5 沉降式制片染色机 号、软著变 2011SR100 2011年7月15日 15日至2061 原始 安必平 无
管理软件V1.0 补 字 第 735 年12月31日 取得 自动化
201202623
号
软著登字第
0364412 2011年7月
6 全自动核酸分子杂 号、软著变 2011SR100 2011年7月18日 18日至2061 原始 安必平 无
交仪管理软件V1.0 补 字 第 738 年12月31日 取得 自动化
201202622
号
斑点膜条分子杂交 软著登字第 2011SR083 2011年7月 原始 安必平
7 试验数据测试软件 0347571号 897 2011年7月29日 29日至2061 取得 自动化 无
V1.0 年12月31日
自动样本转移机软 软著登字第 2011SR083 2011年8月 原始 安必平
8 件V1.0 0347323号 649 2011年8月13日 13日至2061 取得 自动化 无
年12月31日
LBP-2601 管理软 软著登字第 2011SR083 2011年8月 原始 安必平
9 件V1.0 0347325号 651 2011年8月18日 18日至2061 取得 自动化 无
年12月31日
安必平液基细胞图 软著登字第 2011SR098 2011年8月 原始 安必平
10 文软件V1.0 0362606号 932 2011年8月25日 25日至2061 取得 自动化 无
年12月31日
安必平全自动内镜 软著登字第 2013SR092 2012年6月 原始 安必平
11 消毒机控制软件 0597982号 220 2012年6月23日 23日至2062 取得 自动化 无
V1.0 年12月31日
安必平内镜清洗消 软著登字第 2013SR092 2012年8月 原始 安必平
12 毒管理软件V1.0 0597988号 226 2012年8月16日 16日至2062 取得 自动化 无
年12月31日
LBP-2264 管理软 软著登字第 2016SR058 2015年7月 原始 安必平
13 件V1.0 1236619号 002 2015年7月18日 18日至2065 取得 自动化 无
年12月31日
LBP-2264 沉降式 软著登字第 2016SR067 2015年7月 原始 安必平
14 制片染色机软件 1246157号 540 2015年7月18日 18日至2065 取得 自动化 无
V1.0 年12月31日
安必平 LBP-2524 软著登字第 2018SR770 2017年2月1 原始 安必平
15 全自动样本处理机 3099669号 574 2017年2月1日 日至2067年 取得 自动化 无
管理软件V1.0 12月31日
16 安必平 LBP-2524 软著登字第 2018SR771 2017年2月1日 2017年2月1 原始 安必平 无
律师工作报告
全自动样本处理机 3101027号 932 日至2067年 取得 自动化
控制软件V1.0 12月31日
LBP-2848 制片染色 软著登字第 2019SR105 2017年2月1 原始 安必平
17 一体机软件V1.0 44757057 4300 2017年2月1日 日至2067年 取得 自动化 无
号 12月31日
LBP-2848 管理软件 软著登字第 2019SR105 2017年2月1 原始 安必平
18 V1.0 44757063 4306 2017年2月1日 日至2067年 取得 自动化 无
号 12月31日
安必平制片染色一 软著登字第 2018SR770 2017年2月 原始 安必平
19 体机控制软件V1.0 3099117号 022 2017年2月10日 10日至2067 取得 自动化 无
年12月31日
安必平制片染色一 软著登字第 2018SR770 2017年2月 原始 安必平
20 体机管理软件V1.0 3099126号 031 2017年2月10日 10日至2067 取得 自动化 无
年12月31日
安必平全自动玻片 软著登字第 2018SR770 2018年5月7 原始 安必平
21 处理系统管理软件 3099156号 061 2018年5月7日 日至2068年 取得 自动化 无
V1.0 12月31日
安必平全自动玻片 软著登字第 2018SR770 2018年5月 原始 安必平
22 处理仪控制软件 3099098号 003 2018年5月18日 18日至2068 取得 自动化 无
V1.0 年12月31日
安必平全自动免疫 软著登字第 2018SR770 2018年7月 原始 安必平
23 组化染色机控制软 3099133号 038 2018年7月18日 18日至2068 取得 自动化 无
件V1.0 年12月31日
安必平 LBP-5548 软著登字第 2018SR771 2018年7月 原始 安必平
24 免疫组化染色机管 3100990号 895 2018年7月29日 29日至2068 取得 自动化 无
理软件V1.0 年12月31日
爱病理质控管理软 软著登字第 2018SR265 2018年2月1 原始 秉理科
25 件V2.1 2594879号 784 2018年2月1日 日至2068年 取得 技 无
12月31日
秉理病理工作者交 软著登字第
流 移 动 终 端 2594856 2018年2月1
26 Android版软件[简 号、软著变 2018SR265 2018年2月1日 日至2068年 原始 秉理科 无
称:病理交流终端 补 字 第 761 12月31日 取得 技
Android版]V2.1 201822803
号
秉理病理工作者交 软著登字第
流移动终端 iOS 版 2594866 2018年2月1
27 软件[简称:病理 号、软著变 2018SR265 2018年2月1日 日至2068年 原始 秉理科 无
交流终端 iOS 版] 补 字 第 771 12月31日 取得 技
V2.1 201822804
号
5.主要经营设备
律师工作报告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及其他设备等,发行人是通过承继安必平有限的资产产权、购买等方式取得上述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
(二)发行人是通过承继安必平有限的全部资产产权、购买、自主申请等方式取得其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信达律师对上述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证明材料的核查及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对上述主要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上述主要财产未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情况如下:
序 承租 出租方 地址 面积(m2) 租赁期限 用途 权属证书编号
号 方
广州国际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 2019年10月
1 秉理 企业孵化 城掬泉路 3 号广州 185.49 15 日至 2020 办公、研 粤房地证第
科技 器有限公 国际企业孵化器 年10月31日 发、经营 C4889271号
司 A205号房间
北京朝阳区甜水园 2019年9月4
2 北京昌运 东里2号,15幢1 143.00 日至2021年9 办公
奥特 达物业管 层101号 月3日 京房权证朝国 03
邦润 理有限公 北京市朝阳区甜水 2019年2月24 字第01352号
3 司 园东里2号3号楼 152.08 日至2021年2 办公
A309房 月23日
杭 州 杭州万海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 2018年5月15 工 业 用 浙(2018)杭州市
4 安 必 投资管理 区下沙街道福城路 1,675.58 日至2021年5 地(标准 不 动 产 权 第
平 有限公司 291 号和达药谷中 月14日 厂房) 0117307号
心5-502室
广州市福 广州市开发区南翔 2018年4月1 办公、生
5 复 安 新发投资 三路11号A栋自编 1,750.00 日至2022年6 产厂房、 粤房地权证穗字
生物 咨询有限 (6栋)201-205房 月15日 仓库 第0550019305号
公司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发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人及子公司上述房屋租赁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1.发行人的子公司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9家子公司,分别为康顺医学、达诚医疗、安必平自动化、检逸网络、安必平检验所、复安生物、杭州安必平、奥特邦润、秉理科技,具体情况如下:
(1)康顺医学
经核查,康顺医学成立于1999年3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71425343X2,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蔡向挺,住所为广州市萝岗区南翔三路11号自编7栋404、405、406房,营业期限自1999年3月1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科技项目招标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国家规定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科技项目代理服务;电子设备回收技术咨询服务;科技成果鉴定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电气设备批发;生物技术转让服务;科技项目评估服务;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三类医疗器械和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发。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康顺医学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发行人 100.00 100.00 100%
合计 100.00 100.00 100%
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康顺医学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目
律师工作报告
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所持康顺医学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2)达诚医疗
经核查,达诚医疗成立于2005年4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773342838H,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汪友明,住所为广州市萝岗区南翔三路11号自编7栋401、402房,营业期限自2005年4月3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一类医疗器械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医疗实验室设备和器具制造;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发;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达诚医疗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发行人 100.00 100.00 100%
合计 100.00 100.00 100%
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达诚医疗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所持达诚医疗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3)安必平自动化
经核查,安必平自动化成立于2011年3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572163569B,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蔡向挺,住所为广州市萝岗区南翔三路11号自编7栋207、209、212、213房,营业期限自2011年3月2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软件开发;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医疗设备租赁服务;医疗设备维修;机械配件零售。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安必平自动化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发行人 100.00 100.00 100%
合计 100.00 100.00 100%
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安必平自动化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所持安必平自动化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4)检逸网络
经核查,检逸网络成立于2014年10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32092515X8,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汪友明,住所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三路11号自编7栋414房,营业期限自2014年10月2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市场调研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业;会
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非许可类
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
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国家规定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
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软件批发;计算机零配
件零售;计算机零售;软件零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检逸网络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发行人 100.00 100.00 100%
合计 100.00 100.00 100%
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检逸网络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所持检逸网络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5)安必平检验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安必平检验所成立于2015年9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9ACTU1J,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蔡向挺,住所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三路11号自编7栋5层,营业期限为自2015年9月1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生物技术转让服务;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国家规定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检验服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安必平检验所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发行人 1,000.00 1,000.00 100%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
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安必平检验所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所持安必平检验所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6)复安生物
经核查,复安生物成立于2016年12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9HEWQ1F,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吾科,住所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三路11号A栋(自编6栋)203房,营业期限自2016年12月2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医疗实验室设备和器具制造;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生物技术转让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复安生物股权结构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发行人 100.00 100.00 100%
合计 100.00 100.00 100%
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复安生物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所持复安生物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7)杭州安必平
经核查,杭州安必平成立于2018年6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1MA2CCFQT0J,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陶玲,住所为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福城路291号5-502室,营业期限自2018年6月12日至9999年9月9日,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医药技术、生物技术(以上除药品、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网络信息技术、仪器仪表;生产:一类、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实验室设备、卫生用品、日用百货、环保设备、消防器材、五金交电、计算机软硬件、办公设备、文化用品;安装、调试:医疗设备;食品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杭州安必平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670 300 67%
2 陶玲 330 40 33%
合计 1,000 340 100%
合计
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杭州安必平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所持杭州安必平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律师工作报告
(8)奥特邦润
经核查,奥特邦润成立于2005年3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772570900C,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汪友明,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街2号3号楼A-309房,营业期限自200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16日,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I、II类医疗器械;租赁医疗器械;销售III类医疗器械: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8医用磁共振设备,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设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8月10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III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奥特邦润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发行人 600.00 240.00 60.00%
姚远 148.00 59.20 14.80%
阎志颖 108.00 43.20 10.80%
杜楚云 84.00 33.60 8.40%
王先锋 60.00 24.00 6.00%
合计 1,000.00 400.00 100%
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奥特邦润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所持奥特邦润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9)秉理科技
经核查,秉理科技成立于2017年3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9K5HN3K,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连耀华,住所为广州高
律师工作报告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掬泉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A区A205号房间,营业
期限自2017年3月1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生物医疗技术研究;心
理咨询服务(不含医学心理咨询、医学心理训练、医学心理辅导等医疗行为);
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健康科学项目研究、开发;健康科学项目研究成果转让;健
康科学项目研究成果技术推广;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
术咨询、交流服务;生物技术转让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
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秉理科技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发行人 255 255 51%
笃茂投资 245 245 49%
合计 500 500 100%
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秉理科技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所持秉理科技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2.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1家参股公司,为英特美迪,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英特美迪营业执照,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英特美迪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MA01BAED07,注册资本125万元,法定代表人张凯闻,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天地邻枫2号楼3层307,营业期限为2018年4月1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医疗器械I类、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生产第I类医疗器械(限外埠生产);生产第II类、第III类医疗器械(仅
律师工作报告
限医用软件开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英特美迪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余江创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8.75 55%
余江县众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5.00 20%
发行人 18.75 15%
张凯闻 6.25 5%
北京水木东方医用机器人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6.25 5%
合计 125.00 100%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所持英特美迪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结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将2019年度交易金额预计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2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或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交易合同确定为重大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
发行人一般与供应商签订采购框架协议,就合同标的、价格及支付方式、产品质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合同期限等条款进行框架性约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与供应商签订的2019年度交易金额预计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框架性协议如下:
序 卖方 买方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律师工作报告
号
1 发行人 菲鹏生物股份有 LBPFP201 《采购合同》 SA-POD/Anstart Taq DNA 2017 年 1
限公司 70101001 Polymerase产品 月1日
2 发行人 宁波华莱斯医疗 LBPHLS00 《销售合同》 一次性使用宫颈采样拭子 2017年10
器械有限公司 2 月28日
生工生物工程 《销售框架协 生化试剂、实验耗材、引物 2014 年 6
3 发行人 (上海)股份有 - 议》 合成 月9日
限公司
4 发行人 广州市天河兴维 LBPXW201 《注塑产品委托 宫颈瓶、吸嘴等注塑产品 2018 年 1
模具制品厂 80101 加工合同》 月
5 达诚医 广州市天河兴维 DCXW2018 《注塑产品委托 宫颈瓶、吸嘴等注塑产品 2018 年 1
疗 模具制品厂 0101 加工合同》 月
罗氏诊断产品 COT Human DNA, CGH
6 发行人 (上海)有限公 - 《供应框架协 Grade/Protein.-K,rec-PCR 2018 年 1
司 议》 -Grade-Lyo.MPB 100mg等产 月1日
品
7 发行人 广州思酷塑料制 LBPSK201 《注塑产品委托 宫颈瓶、吸嘴等注塑产品 2018 年 7
品有限公司 80101 加工合同》 月23日
奥特邦 北京里定医疗网 《试剂采购协 自动薄层细胞制片机耗材 2019 年 3
8 润 络技术服务有限 - 议》 (膜式法、离心法) 月18日
公司
9 发行人 广州誉维生物科 LBPYW201 《采购合同》 尼龙转印膜 2019 年 5
技仪器有限公司 90514 月14日
10 奥特邦 北京凯捷伟业科 KJSJ2019 《试剂及消耗品 试剂及消耗品 2019 年 5
润 技有限公司 -E-0503 供货协议》 月23日
2.销售合同
(1)直销合同
发行人一般与直销客户签订销售框架协议,就合同标的及数量、价格、付款、质量保证、交货、违约责任、合同效力等条款进行框架性约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与直销客户签订的2019年度交易金额预计在200万元以上的销售框架性协议如下:
序 卖方 买方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号
合肥安为康医 20151201 《开展人乳头瘤病毒 人乳头瘤病毒基因分型检 2015年12
1 发行人 学检验有限公 002 (HPV)检查项目试剂 测试剂盒(28型) 月
司 采购合同》
律师工作报告
镇江市第四人 20160303 《开展人乳头瘤病毒 人乳头瘤病毒基因分型检 2016 年 3
2 发行人 民医院 003 (HPV)检查项目试剂 测试剂盒(28型)等 月
采购合同》
人乳头瘤病毒基因分型检
深圳市龙岗中 HC2018-2 《深圳市龙岗中心医 测试剂盒(PCR-反向点杂交 2019 年 1
3 发行人 心医院 34 院检验试剂采购合同》 法)、人乳头瘤病毒核酸检 月7日
测试剂盒(荧光 PCR 法)
产品
云康健康产业 20180628 免疫组化试剂、液基细胞学 2018 年 6
4 发行人 投资股份有限 011 《试剂采购合同》 试剂、荧光原位杂交试剂、 月28日
公司 HPV试剂
(2)经销合同
发行人一般与经销商签订经销框架协议,就经销范围、经销价格、结算方式、经销期限、经销商资格、订货方式和接货地点、退换货、商业机密、合同的生效、争议解决等条款做出框架性约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与经销商签订的2019年度交易金额预计在200万元以上的经销合同如下:
序 卖方 经销商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号
1 发行人 湖南安益达生物 20170315006 《人乳头瘤病毒 人乳头瘤病毒试剂 2017年3月
科技有限公司 试剂经销合同》
中山大学达安基 《病理诊断试剂 IHC 试剂、细胞学实际、 2015 年 12
2 发行人 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51228011 和仪器经销合同》 FISH试剂、HPV试剂和相 月28日
关仪器
3.施工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施工合同如下:
序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内容 合同名称 签订日期
号
公司产业园建设项目,工程内容包括建
广东电白二建 筑、结构工程、装修工程(公共部分)、 《广东省建设工
1 发行人 集团有限公司 产业园室外市政道路工程、产业园室外围 程标准施工合同》 2017年2月
墙工程、电气工程(包括各楼层配电系统,
未包括高压配电部分)、防雷工程等
律师工作报告
注:发行人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还签署有以下补充协议:
1.2017年6月27日,发行人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二》,就增加基坑支护工程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2.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一》,就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进行调整,但合同总金额不变。
3.2019年4月30日,发行人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
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目前不存在纠纷或重大风险;上述重大合同均由发行人及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不存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应收增值税即征即退款、广州市福新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保证金;发行人合并报表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北京锦鑫丰瑞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市航瑞医疗贸易有限公司的押金及保证金。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律师工作报告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及其前身安必平有限设立至今未发生合并的情形。
(二)分立及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至今未有发生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安必平有限设立后发生了1次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行为,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信达律师核查,安必平有限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三)增资扩股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至今未有发生增资扩股行为。安必平有限设立后共发生了4次增资扩股行为,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信达律师核查,安必平有限上述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四)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剥离、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的情形。
(五)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秉理科技由发行人及笃茂投资共同投资设立,报告期内,发行人曾于2017年12月出售其所持有的秉理科技45%的股权,并于2018年8月收购秉理科技51%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12月,发行人出售秉理科技45%的股权
2017年11月30日,发行人作为转让方,薛春、余江县创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余江创富”)作为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发行人将秉理科技43%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215万元、实缴出资额90万元)
律师工作报告
以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薛春;(2)发行人将秉理科技2%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
额10万元、实缴出资额10万)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余江创富。
2017年11月30日,秉理科技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1)发行人将秉理科技43%的股权转让给薛春;(2)发行人将秉理科技2%的股权转让给余江创富;(3)启用新章程。
2017年11月30日,秉理科技股东签署新章程。
2017年12月28日,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上述股权转让后,发行人不再持有秉理科技的股权。
2.2018年8月,发行人收购秉理科技51%的股权
2018年8月,笃茂投资、薛春、余江创富作为转让方,发行人作为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薛春将秉理科技43%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215万元,实缴出资额215万)以2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2)余江创富将秉理科技2%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10万元,实缴出资额10万)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3)笃茂投资将秉理科技6%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30万元,实缴出资额30万)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
2018年8月3日,秉理科技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1)笃茂投资将秉理科技6%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2)薛春将秉理科技43%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3)余江创富将秉理科技2%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4)启用新章程。
2018年8月3日,秉理科技股东签署新章程。
2018年8月6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上述股权转让后,发行人持有秉理科技51%的股权。
律师工作报告
(六)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涉及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2014年3月17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对章程的修改
2016年10月18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的议案》,对发行人股本结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2017年5月18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三的议案》,就股东名称、经营范围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2017年9月28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对发行人股本结构、董事会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2017年11月20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对发行人股本结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2018年1月30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对发行人股本结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2018年11月10日,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对发行人股本结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2019年5月15日,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对发行人股本结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律师工作报告
2019年8月18日,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对发行人股本结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三)为本次发行上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该《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是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的,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和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
1.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发行人的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2.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发行人还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4.发行人设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根据经营需要,设立了相关产品线事业部、技术转化中心、生产部、质量部、市场部、营销中心、信
律师工作报告
息部、证券事务部、财务中心、行政部、人力资源部等生产经营部门。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制定,该议事规则中对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决议和表决、会议记录、决议的执行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该议事规则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等内容作了规定,以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3.发行人的《监事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该议事规则对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等内容作了规定,保障了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4.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共召开了15次股东大会、16次董事会会议、10次监事会会议。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
律师工作报告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
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1.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董事9名,董事会成员为:蔡向挺、汪友明、梁宗胜、陈吾科、王海蛟、张丽君、钱德英、王丹舟、王伟霞,其中蔡向挺为董事长,钱德英、王丹舟、王伟霞为独立董事。
2.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现有监事3名,监事会成员为:金信汝(职工代表监事)、邓喆锋、章达峰,其中邓喆锋为监事会主席。
3.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蔡向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汪友明,财务负责人陈泽龙,发行人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为蔡向挺和汪友明。
4.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为:蔡向挺、陈吾科、彭振武、陈绍宇。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核查表及相关资格证书、声明与承诺,以及有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刑事处罚相关记录证明等资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董事在除发行人及子公司以外的单位兼职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填写的核查表及其相关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的兼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1 蔡向挺 凯多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海南益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
2 汪友明 余江乾靖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安徽钰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3 陈吾科 - -
4 梁宗胜 - -
5 上海高特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合伙人
6 诸暨高特佳
7 杭州高特佳
8 重庆高特佳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9 杭州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 上海高特佳春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 广州华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12 王海蛟 上海尤里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13 博奥赛斯(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14 北京和合医学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15 安诺优达基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
16 广州华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17 博雅生物制药(广东)有限公司 董事
18 罗益(无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董事
19 杭州微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
20 上海尤里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21 张丽君 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22 苏州贝斯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暨南大学 教授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3 王丹舟 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广州中康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律师工作报告
24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5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6 王伟霞 贵州东峰锑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7 山西脉盟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28 深圳脉盟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29 广东省人民医院 返聘出诊
30 钱德英 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分院 妇产科主任医师
31 广州市天河区医和你门诊部 妇产科主任医师
2.发行人监事在除发行人及子公司以外的单位兼职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监事填写的核查表及其相关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监事的兼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1 邓喆锋 - -
2 金信汝 - -
3 深圳前海道远东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4 道远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长、经理
5 厚生(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6 北京千寻创谷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7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合兴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8 四川玖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9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科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10 北京文华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11 广州达安京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
12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13 章达峰 通号空中快车有限公司 董事
14 广州腾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
15 北京道远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代表
1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合兴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合伙) 代表
17 北京中新鸿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代表
18 道远长融壹号(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合伙) 代表
19 厦门道远财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代表
律师工作报告
20 深圳前海道远东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代表
21 厦门道远盛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代表
22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峰厚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合伙) 代表
23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代表
24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远财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合伙) 代表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在除发行人及子公司以外的单位兼职的情况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蔡向挺、汪友明的兼职情况详见“(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之“1.发行人董事在除发行人及子公司以外的单位兼职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财务负责人陈泽龙填写的核查表及其相关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陈泽龙不存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形。
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在除发行人及子公司以外的单位兼职的情况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蔡向挺、陈吾科的兼职情况详见“(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之“1.发行人董事在除发行人及子公司以外的单位兼职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彭振武、陈绍宇填写的核查表及其相关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彭振武、陈绍宇不存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形。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变化情况
1.董事变化情况
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董事变化情况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时间 董事
蔡向挺(董事长)、汪友明(副董事长)、陈吾科、梁宗胜、
报告期初至2016年3月 曾建宁、吴爱民、王伟霞(独立董事)、钱德英(独立董事)、
丁友刚(独立董事)
蔡向挺(董事长)、汪友明(副董事长)、陈吾科、梁宗胜、
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 曾建宁、吴爱民、王伟霞(独立董事)、钱德英(独立董事)、
王丹舟(独立董事)
蔡向挺(董事长)、汪友明(副董事长)、陈吾科、梁宗胜、
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 邱兵、王海蛟、王伟霞(独立董事)、钱德英(独立董事)、
王丹舟(独立董事)
蔡向挺(董事长)、汪友明、陈吾科、梁宗胜、邱兵、王海
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 蛟、王伟霞(独立董事)、钱德英(独立董事)、王丹舟(独
立董事)
蔡向挺(董事长)、汪友明、陈吾科、梁宗胜、张丽君、王
2018年11月至今 海蛟、王伟霞(独立董事)、钱德英(独立董事)、王丹舟
(独立董事)
报告期初,公司设董事会,董事9名,分别为蔡向挺、汪友明、陈吾科、梁宗胜、曾建宁、吴爱民、王伟霞、钱德英、丁友刚,其中,蔡向挺为董事长、汪友明为副董事长、王伟霞、钱德英、丁友刚为独立董事。
2016年3月6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同意独立董事丁友刚辞职,选举王丹舟为新的独立董事。
2017年11月20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董事变更的议案》,免去吴爱民董事职务,选举王海蛟为新任董事,免去曾建宁董事职务,选举邱兵为新任董事。
2017年12月21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蔡向挺、汪友明、陈吾科、邱兵、梁宗胜、王海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王伟霞、王丹舟、钱德英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7年12月2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选举蔡向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2018年11月10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邱兵辞去董事职务,选举张丽君为公司新任董事。
律师工作报告
2.监事变化情况
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监事变化情况如下:
时间 监事
报告期初至2018年6月 邓喆锋(监事会主席)、金信汝、金昂生
2018年6月至今 邓喆锋(监事会主席)、金信汝、章达峰
报告期初,公司设监事会,监事3名,分别为邓喆锋、金信汝、金昂生,其中,金信汝为职工代表监事。
2018年6月2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监事的议案》,免去金昂生的监事职务,选举章达峰为新任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职位 时间 任职人员
总经理 报告期初至今 蔡向挺
副总经理 报告期初至今 汪友明
董事会秘书 报告期初至今 汪友明
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初至2017年9月 王和平
2017年9月至今 陈泽龙
报告期初,公司聘任蔡向挺为公司总经理、汪友明为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王和平为财务负责人。
2017年9月13日,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财务负责人变更的议案》,同意原财务负责人王和平辞职,聘任陈泽龙为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4.核心技术人员变化情况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最近2年,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
律师工作报告
利变化。
综上所述,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所发生的变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皆因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需要等正常原因而发生,没有构成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没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最近2年,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分别为王伟霞、钱德英、王丹舟,其中,王丹舟为会计专业人士。
经信达律师核查独立董事及其提名人的声明、独立董事核查表、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等资料,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人数、任职资格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文件对独立董事的职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费)率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 3%、5%、6%、9%、10%注、
增值税 额 11%、13%、116%、17%
营业税 应纳税营业额 5%注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律师工作报告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15%
注1:生物制品简易征收及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仓储服务、策划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
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
为9%,该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注2: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发行人将其部分不动产出租给子公司使用,自2016年5月1日起,发行人出租不动产服务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适用5%的增值税税率,2016年5月1日前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
其中,发行人及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具体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企业所得税税率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发行人、安必平自动化 15% 15% 15% 15%
康顺医学、达诚医疗、检逸
网络、安必平检验所、复安 25% 25% 25% 25%
生物、奥特邦润
秉理科技、杭州安必平 25% 25% 不适用 不适用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依法进行了税务登记,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如下:
1.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律师工作报告
(1)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安必平自动化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安必平检验所符合并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报告期内持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0月10日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44400127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发行人现持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9日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74400397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安必平自动化报告期内持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 务 局、广 东 省 地方 税 务 局联 合 于2015年10月10日 颁 发的 编 号 为GR20154400636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安必平自动化现持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11月28日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84400879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资料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安必平自动化报告期内享受减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3.附加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安必平检验所、复安生物自2016年2月1日起享受上述政府性基金免征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主要财政补贴的批复等文件、收款凭证及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财政补贴依据 项目 报告期内收到 计入当期损益
号 金额 金额
2016年度主要财政补贴情况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15 宫颈癌早期诊断
1 年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液基细胞沉降式 240,000.00 240,000.00
金(第二批)的通知》穗财教 制片染色技术开
[2015]381号 发及标准提升
《关于首批2015年度广州开发区 瞪羚企业研发经
2 瞪羚企业专项扶持经费的批复》费补贴 642,860.00 642,860.00
(穗开科资[2016]300号)
3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 广州市科技创新 718,600.00 718,600.00
律师工作报告
市财政局关于清算2015年科技与 委员会科技与金
金融结合专项资金项目明细的通 融结合专项补助
知》(穗科创字[2016]18号)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
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企
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项目计
划(第二批)的通知》(穗科创字 企业研究开发省
4 [2016]68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委级财政补助项目 761,900.00 761,900.00
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安排
2015年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
后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穗科创
字[2015]261号)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遗传性乳腺癌卵
5 书 》(粤科规财字[2016]48号)、巢癌BRCA1/2基 900,000.00 412,721.90
《合作研究协议书》 因检测试剂及设
备的开发
《关于对2015年广东省工程技术 广东省病理诊断
6 研究中心项目资助的批复》(穗开 工程技术研究中 1,050,000.00 1,050,000.00
科资[2016]227号) 心项目
《关于申报2016年度广州开发区
7 质量强区战略专项资金奖励(资 商标补贴 200,000.00 200,000.00
助)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关于下达2015年度
8 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和高新技 高企培育资助 1,200,000.00 1,200,000.00
术企业补贴奖励项目经费的通
知》(穗开科函[2016]424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
政厅关于2016年省科技发展专项 自动化免疫组化
9 资金(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方向)检测系统的研究 300,000.00 36,013.43
项目的公示》(粤科公示[2016]6 开发
号)
10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增值税即征即退 - 424,633.32
知》(财税[2011]100号) 税款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11 计划)课题任务书》(课题编号: 蛋白质功能分析 184,500.00 418,435.96
2014AA020909)、《拨款通知书》试剂国产化
(穗开科资[2014]819号)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肺癌个体化治疗
12 (项目编号:201400000004-2)、创新检测试剂研 0.00 875,669.47
《拨 款 通 知 书》(穗 开 科 资 制和应用研究
[2014]809号)
13 《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前沿与关 基于蛋白、基因 392,000.00 540,484.79
键技术创新专项科技型中小企业 双水平的宫颈癌
律师工作报告
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的通知》(粤财 早期诊断试剂盒
工[2014]558号)、《广州市财政局 的开发
关于转下达2014年度省前沿与关
键技术创新专项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的通知》(穗财
教[2015]41号)、《关于对广州安必
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省级科
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的批复》(穗
开科资[2015]90 号)、《拨款通知
书》(穗开科资[2015]146号)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 基于高通量测序
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4年产学研 技术的胚胎植入
14 专项项目经费(第四批)的通知》前染色体非整倍 0.00 235,457.42
(穗科信字[2014]351号)、《广州 体检测应用及标
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编 准化研究
号:2014Y2-00220)
2017年度主要财政补贴情况
《关于2016年广东省企业研究开
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 企业研究开发省
1 公示》《关于2017 年省科技发展 级财政补助项目 1,341,800.00 1,341,800.00
专项资金(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
金)项目计划的公示》
《2016 年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
入后补助专项资金申请拟补助情
2 况公示》《关于下达2017 年广州 研发投入后补助 305,000.00 305,000.00
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区级 经费
经费的通知》(穗开科资[2017]15
号)
《关于向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 基于多平台的肿
3 份有限公司拨付广东省重大科技 瘤精准诊断技术 30,000,000.00 0.00
成果产业化扶持专项资金的通 产品开发及产业
知》(穗埔发改[2017]87号) 化项目
4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增值税即征即退 - 650,646.56
知》(财税[2011]100号) 税款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
政厅关于2016年省科技发展专项 自动化免疫组化
5 资金(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方向)检测系统的研究 300,000.00 263,986.57
项目的公示》(粤科公示[2016]6 开发
号)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肺癌个体化治疗
6 (项目编号:201400000004-2)、创新检测试剂研 0.00 297,337.99
《拨 款 通 知 书》(穗 开 科 资 制和应用研究
[2014]809号)
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遗传性乳腺癌卵
7 书》(粤科规财字(2016)48号) 巢癌BRCA1/2基 900,000.00 353,618.67
(项目编号2016B090928050) 因检测试剂及设
备的开发
2018年度主要财政补贴情况
《关于对2015年广东省工程技术 广东省病理诊断
1 研究中心项目资助的批复》(穗开 工程技术研究中 450,000.00 450,000.00
科资[2016]227号) 心项目
《关于下达2018年广州开发区科 医用液基细胞学
2 技项目配套资金余额(第二批) 处理试剂产业化 300,000.00 300,000.00
的通知》(穗开科资[2018]62号) 建设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产前快速诊断自
3 (合同编号:201604010046)、《合动化设备及其创 1,800,000.00 1,800,000.00
作研究协议》 新型试剂的开发
《关于下达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 广州市高新技术
4 业认定通过奖励资金(区级)(第 企业认定奖励 700,000.00 700,000.00
一批)的通知》
5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增值税即征即退 - 741,604.31
知》(财税[2011]100号) 税款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遗传性乳腺癌卵
6 书》(粤科规财字(2016)48号)巢癌BRCA1/2基 900,000.00 133,659.43
(项目编号2016B090928050) 因检测试剂及设
备的开发
2019年1-6月主要财政补贴情况
1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增值税即征即退 - 262,547.16
知》(财税[2011]100号) 税款
信达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主要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未发生重大税务处罚。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体外诊断试剂和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
律师工作报告
境保护标准,无重大污染。
2.发行人及子公司履行的相关环保手续
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履行的相关环保手续情况如下:
公 司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环保设施验收
名称
穗开环影字[2014]18号《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穗开环验字[2014]117号《关于广
的批复》 州安必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二期
穗开环城函[2014]436 号《关于对广州安必平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
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变
更的复函》
二期建设项 穗开环影字[2014]192 号《关于广州安必平医 穗开环验字[2014]179号《关于广
目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 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告表的批复》 改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批
发 行 复》
人 穗开审批环评[2018]21号《关于广州安必平医 发行人已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产扩能项目环境影响 的要求组织对该建设项目环保设
报告表的批复》 施进行自主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
收报告
穗开审批环评[2016]33号《关于广州安必平医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
产业园建设 响报告表的批复》 建设项目及防污治理设施尚未建
项目 穗开审批环评[2019]66号《关于广州安必平医 成,尚未办理环保设施验收手续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园扩建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开环影字[2014]188 号《关于广州市达诚医 穗开环验字[2014]178号《关于广
广州市达诚 疗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州市达诚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建设
医疗技术有 批复》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
限公司建设 穗开审批环评[2018]49号《关于广州市达诚医 达诚医疗已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
达诚 项目 疗技术有限公司增产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门的要求组织对该建设项目环保
医疗 表的批复》 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并向社会公开
验收报告
试剂生产建 穗开审批环评[2016]39号《关于广州市达诚医 建设项目及防污治理设施尚未建
设项目 疗技术有限公司试剂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成,尚未办理环保设施验收手续
报告表的批复》
复安 广州复安生 穗开审批环评[2018]47号《关于广州复安生物 复安生物已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
生物 物科技有限 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门的要求组织对该建设项目环保
公司建设项 复》 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并向社会公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验收报告
安必 广州安必平 穗开建环影[2016]64号《关于广州安必平医学 穗开建环验[2016]169号《关于广
平检 医学检验所 检验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州安必平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竣
验所 有限公司建 批复》 工环保验收的批复》
设项目
安必 广州安必平 穗开环影字[2014]189 号《关于广州安必平自 穗开环验字[2014]177号《关于广
平自 自动化检测 动化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州安必平自动化检测设备有限公
动化 设备有限公 告表的批复》 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批
司建设项目 复》
3.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等网站,发行人及子公司近三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子公司相关主管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的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网站等网站,发行人及子公司经营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近三年没有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
根据发行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行人拟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为“广州安必平公司产业园建设项目”,包含研发生产基地建设及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该项目
律师工作报告
的立项、环保等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内容 项目立项情况 环保审批情况
穗开审批环评[2016]33号《关于广州安
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园建
1 研发生产基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地建设 案证》、《广东省企业投资 穗开审批环评[2019]66号《关于广州安
项目备案变更信息表》 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园扩
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 营销服务网 不适用
络升级建设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三)根据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的合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基于中国法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及公告体制,信达律师对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子公司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已经存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因此,信达律师的以下结论是基于确信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是按照
律师工作报告
诚实和信用原则提供而作出的:
(一)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关方的声明、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证监会网站等相关信息,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子公司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声明及有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刑事处分记录证明等资料、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证监会网站等相关信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信达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审阅了《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
信达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中对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信达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律师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陈 勇
郭梦玥
张家维年 月 日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资质、许可一览表
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编号 生产范围 有效期至 颁发机构
粤食药监械生产 Ⅲ类6840体外诊断试剂,Ⅱ类22临床检验器械-05
1 发行人 许20111993号 分子生物学分析设备,Ⅱ类22临床检验器械-11采 2020年12月10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样设备和器具
2.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下:序号 单位名称 编号 生产范围 备案日期 颁发机构
1 发行人 粤穗食药监械生产备20140034号 Ⅰ类:22-12形态学分析前样本处理 2019年12月1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备; 6840体外诊断试剂
2 达诚医疗 粤穗食药监械生产备20140036号 Ⅰ类:22-12形态学分析前样本处理 2019年3月2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备;6840体外诊断试剂
3 安必平自动化 粤穗食药监械生产备20140035号 Ⅰ类:22-12形态学分析前样本处理 2019年8月22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备;22-13样本分离设备
3-3-2-132
律师工作报告
4 复安生物 粤穗食药监械生产备20170011号 Ⅰ类:22-12形态学分析前样本处理 2019年8月1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备;6840体外诊断试剂
5 杭州安必平 浙杭食药监械生产备20190007号 Ⅰ类:6840-2-体外诊断试剂 2019年3月1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如下:序 单位名称 编号 经营范围 有效期至 颁发机构
号
III类: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隐
粤穗食药监械经 形眼镜及其护理用液类除外)、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5医用 广州市食品药
1 发行人 营许20170343号 高频仪器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8医用磁共振设备、6830医 2022年3月31日 品监督管理局
用X射线设备、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
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体外诊断试剂(特殊管理诊断试剂除外)
III类: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1-1、6821-2、6821-3除外)、 6823医
粤穗食药监械经 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 2021 年 11 月 14 广州市食品药
2 康顺医学 营许20160888号 备、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6857消毒和灭菌设备 日 品监督管理局
及器具、6866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体外诊断试剂(特殊管理诊断试剂
除外)
3 达诚医疗 粤穗食药监械经 2002年分类目录:6821,6823,6825,6826,6830,6840,6857,6866 2024年8月12日 广州市市场监
营许20150095 督管理局
4 奥特邦润 京朝食药监械经 III类: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4医用 2020年8月10日 北京市朝阳区
营许20150579号 激光仪器设备,6828医用磁共振设备,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40临床检 食品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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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6845 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 管理局
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01有源手术器械,02无源手术器械,03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04骨科手
术器械,05放射治疗器械,06医用成像器械,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08
杭州安必 浙杭食药监械经 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09物理治疗器械,10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 杭州市市场监
5 平 营许20190111号 11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器械,12有源植入器械,13无源植入器械,14注输、 2024年1月27日 督管理局
护理和防护器械,15患者承载器械,16眼科器械,17口腔科器械,18妇产
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19医用康复器械,20中医器械,21医用软件,
22临床检验器械,其他,6840体外诊断试剂
4.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如下:序号 单位名称 编号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备案日期 颁发机构
1 发行人 粤穗食药监械经营 批发: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 批发 2016年10月 广州市食品药
备20163524号 25日 品监督管理局
2 达诚医疗 粤穗食药监械经营 批发: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 批发 2017年7月 广州市食品药
备LG20150002号 25日 品监督管理局
3 复安生物 粤穗食药监械经营 批发: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 批发 2017年12月 广州市食品药
备20170419号 7日 品监督管理局
粤穗食药监械经营 II类(包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 2016年3月 广州市食品药
4 康顺医学 备LG20160031号 6801-6812手术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6820普通诊断器械, 批发 31日 品监督管理局
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
3-3-2-134
律师工作报告
备(隐形眼镜及其护理用液类外),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
备,6824 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5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6
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7中医器械,6828医用磁共振设备,
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31医用X射线设备附属设备及部件,
6832医用高能射线设备,6833医用核素设备,6834医用射线防
护用品、装置,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6841医用化验和基础
设备器具,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54手术室、急救室、
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5口腔科设备及器具,6856病房护理设
备及器具,6857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6858医用冷疗、低温、
冷藏设备及器具,6863口腔科材料,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
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6870软件,体外诊断试剂(特殊
管理诊断试剂除外)
5 杭州安必 浙杭食药监械经营 第二类医疗器械 批零兼营 2018年11月 杭州市市场监
平 备20183582号 23日 督管理局
II类: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7
中医器械,6831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6841医用化验和
寄出设备器具,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41
6 奥特邦润 京朝食药监械经营 医用化验和寄出设备器具,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 批发 2018年3月7 北京市食品药
备20150627号 及器具,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6857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 日 品监督管理局
具,6870软件,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
剂),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3医用超声
仪器及有关设备,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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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下:序号 单位名称 登记号 诊疗科目 有效期 颁发机构
1 安必平检验所 PDY96052844011216P1202 医学检验科;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病理科 2016年9月2日至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2日
6.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如下:序号 单位名称 编号 网站域名 服务性质 有效期至 颁发机构
1 发行人 (粤)—非经营性—2016—0274 gzlbp.com 非经营性 2020年12月15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2 检逸网络 (粤)—经营性—2019—0191 jehomelab.com 经营性 2024年6月18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
理局
3 安必平检验所 (粤)—非经营性—2017—0082 accupath.cn 非经营性 2022年5月2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7.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如下:序号 单位名称 编号 产品名称 有效期至 颁发机构
3-3-2-136
律师工作报告
1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53400725 CD45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 2020年5月10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53400726 广谱型细胞角蛋白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 2020年5月10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53400727 CD3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 2020年5月10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4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53401137 PML/RARA融合基因检测试剂盒(荧光原位杂交 2020年7月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法)
5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53401138 BCR/ABL(DF)融合基因检测试剂盒(荧光原 2020年7月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位杂交法)
6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53401178 AML1/ETO融合基因检测试剂盒(荧光原位杂交 2020年7月8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法)
7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53401800 甲状腺转录因子1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 2020年9月23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8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53401801 波形蛋白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 2020年9月23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9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53401802 上皮膜抗原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 2020年9月23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10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53401803 黑色素瘤蛋白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 2020年9月23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11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53401804 白细胞分化抗原 20 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 2020年9月23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法)
12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53401805 平滑肌肌动蛋白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 2020年9月23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13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63400193 突触素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 2021年2月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14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63402330 人乳头瘤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2021年11月23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15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73400638 人乳头瘤病毒基因分型检测试剂盒(PCR-反向点 2022年4月17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杂交法)
16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73400641 乳 腺 癌 HER-2/neu(17q12) /TOP2A(17q21) 2022年4月17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CSP17多色检测试剂盒(荧光原位杂交法)
17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73400639 乳腺癌HER-2检测试剂盒(免疫组化法) 2022年4月17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3-2-137
律师工作报告
18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73400642 乳腺癌 TOP2A 基因检测试剂盒(荧光原位杂交 2022年4月17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法)
19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73400640 EGFR基因检测试剂盒(荧光原位杂交法) 2022年4月17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 发行人 国械注准20193400465 产前染色体数目检测试剂盒(荧光原位杂交法) 2024年6月27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8.医疗器械注册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如下:序号 单位名称 编号 产品名称 有效期至 颁发机构
1 发行人 粤械注准20192220894 自动核酸分子杂交仪 2024年8月12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发行人 粤械注准20152220148 一次性使用无菌拭子 2024年10月10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截至2019年11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如下:序号 单位名称 编号 产品名称 备案日期 颁发机构
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40063号 样本稀释液 2014年9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40064号 细胞保存液 2014年9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40065号 缓冲液 2014年9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2-138
律师工作报告
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40066号 巴氏染色液 2014年9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40067号 样本密度分离液 2014年9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40068号 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机 2014年9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40162号 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 2014年12月2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40163号 样本释放剂 2014年12月2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50155号 清洗液 2015年6月2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50156号 DAB染色液 2015年6月2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50157号 免疫组化抗原修复缓冲液 2015年6月2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50163号 苏木素—伊红染色液(H-E) 2015年7月1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50164号 液基细胞和微生物处理、保存试剂 2015年7月1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60072号 免疫显色试剂 2016年3月1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60082号 脱蜡热修复液 2016年3月25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60238号 苏木素染色液 2016年7月21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60279号 过氧化物酶阻断剂 2016年9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60320号 清洗液 2016年10月31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60321号 原位杂交用蛋白酶 2016年10月31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60322号 原位杂交蓝染染色液 2016年10月31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60351号 细胞蜡块制备试剂盒 2016年12月1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28号 TERC基因扩增检测试剂盒(原位杂交法) 2018年3月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29号 膀胱癌细胞染色体及基因异常检测试剂盒 2018年3月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位杂交法)
3-3-2-139
律师工作报告
2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30号 ERG、TMPRSS2、ETV1、ETV4基因异常检 2018年3月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测试剂盒(原位杂交法)
2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31号 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染色体及基因异常检测 2018年3月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试剂盒(原位杂交法)
2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32号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染色体及基因异常检测 2018年3月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试剂盒(原位杂交法)
2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34号 细胞角蛋白7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5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35号 Ki-67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5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36号 p63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5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37号 Calcitonin降钙素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5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38号 CD2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5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39号 CD10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5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40号 CD15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5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41号 p53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5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42号 细胞角蛋白5&6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5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63号 Calretin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7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64号 Calpon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7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65号 bcl-6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7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66号 bcl-2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7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67号 Act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7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68号 SM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7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2-140
律师工作报告
4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69号 CD30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7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87号 细胞角蛋白20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88号 CD3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89号 CD3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190号 CD68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12号 细胞角蛋白8&18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13号 细胞角蛋白19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14号 CD34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15号 细胞角蛋白CK34Beta E(高分子量)抗体试 2018年3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剂(免疫组织化学)
5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16号 细胞周期蛋白D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17号 Chromogran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18号 AE1/AE3 混合分子量角蛋白抗体试剂(免 2018年3月9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疫组织化学)
5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19号 CD35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9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20号 CD45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9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21号 CD23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9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22号 CD56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9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23号 CE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9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24号 CD56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9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25号 CE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9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2-141
律师工作报告
6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26号 CD30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9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27号 CDX-2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9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62号 AMACR/p504s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63号 S100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64号 MSH6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65号 HMB-45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66号 Galectin-3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67号 PMS2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68号 PS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69号 E-Cadher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78号 THY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79号 THY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80号 甲状腺转录因子-1 (TTF-1)抗体试剂(免 2018年3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疫组织化学)
7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81号 p16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82号 p40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86号 Napsin 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87号 EM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88号 EGFR(表皮生长因子受体)抗体试剂(免疫 2018年3月1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组织化学)
7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89号 MC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2-142
律师工作报告
8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90号 CD79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299号 DOG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00号 Viment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01号 细胞角蛋白8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02号 Synaptophys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03号 p40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04号 p120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05号 MLH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06号 D2-40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07号 Desm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08号 Viment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09号 MSH2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1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91号 Kappa链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92号 CD45R0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93号 CD1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94号 CD57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95号 CD43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96号 GCDFP-15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97号 CA 125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98号 GATA3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2-143
律师工作报告
10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399号 CD138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00号 Ig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01号 CD163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02号 Factor VIII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03号 Caldesmo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04号 MOC-3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05号 Ber-EP4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06号 Granzyme B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67号 Protein Gene Product 9.5抗体试剂(免疫组 2018年3月2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织化学)
10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68号 PLAP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69号 TdT 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82号 Lambda链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83号 Pax-5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84号 Mammaglob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85号 Lysozyme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86号 p57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87号 Pax-8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88号 TFE3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89号 IgD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90号 MUC-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2-144
律师工作报告
12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92号 MUC5AC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93号 IgG4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94号 IgM 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95号 SOX-1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96号 SOX-2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97号 PSAP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98号 PSM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499号 Renal Cell Carcinoma Marker抗体试剂(免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疫组织化学)
12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00号 SALL4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01号 Smooth Muscle Myos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学)
13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02号 IgG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03号 VEGF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04号 Oct4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05号 Oct2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06号 nm23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09号 Neurofilament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10号 VEGF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11号 TPO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12号 NSE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2-145
律师工作报告
13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13号 Tyrosinase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14号 Myo D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15号 MUM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16号 TIA-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17号 S100P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18号 Neu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19号 Papilloma Virus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22号 p63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23号 Myoglob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24号 Villin(微管素)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25号 WT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26号 Nest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27号 CA IX碳酸酐酶9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28号 AAT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29号 ACTH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30号 AACT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31号 CA 19-9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32号 BCA-225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33号 Beta-caten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34号 Alpha-1-Fetoprotein 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
3-3-2-146
律师工作报告
15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44号 CD74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45号 CD19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46号 CD38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47号 CD14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48号 CD13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49号 Human Growth Hormone抗体试剂(免疫组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织化学)
16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50号 MUC2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51号 CD7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52号 CD5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53号 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抗体试剂(免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疫组织化学)
16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54号 HLA-DR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55号 CD2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56号 Glypican 3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57号 Glycophorin 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58号 GST-π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59号 CD63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60号 CD4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61号 CD44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62号 CD8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2-147
律师工作报告
17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63号 Human Placental Lactogen抗体试剂(免疫组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织化学)
17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64号 IMP3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65号 Helicobacter phlori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66号 CD6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3月30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69号 c-MYC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70号 Collagen Type IV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71号 胶质纤维酸性蛋白(Glial Fibrillary Acidic 2018年4月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Protein,GFAP)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18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72号 CD99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77号 p21/WAF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78号 p27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79号 Surfactant Protein B 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 2018年4月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
18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80号 PRL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81号 PCN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82号 Oligo-2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83号 Glutamine Synthetase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 2018年4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
19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84号 PTE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2018年4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85号 LRP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86号 PTH甲状旁腺素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2-148
律师工作报告
19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87号 TAG-72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88号 Thyroid Stimulating Hormone 抗体试剂(免 2018年4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疫组织化学)
19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89号 TOP2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90号 细胞角蛋白(低分子量)抗体试剂(免疫组 2018年4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织化学)
20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91号 细胞角蛋白17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92号 NGFR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96号 Glucago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1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97号 COX-2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1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98号 细胞角蛋白(高分子量)抗体试剂(免疫组 2018年4月1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织化学)
20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599号 细胞角蛋白(低分子量)抗体试剂(免疫组 2018年4月1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织化学)
20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00号 FSH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1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01号 Hepatocyte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1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02号 Ki-67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1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03号 PTE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2018年4月1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04号 细胞角蛋白14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1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05号 GLUT-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1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09号 Myelin Basic Prote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 2018年4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
3-3-2-149
律师工作报告
21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10号 Langer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11号 MART-1/melan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12号 Luteinizing Hormone 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 2018年4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
21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13号 Inhibin, alph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15号 Lamin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44号 CD7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45号 ER-Bet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46号 Myeloperoxidase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47号 C-MET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48号 Pax-8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49号 ALK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50号 CD3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51号 C4d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52号 细胞角蛋白CAM5.2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 2018年4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
22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53号 ERCC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4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655号 P16/Ki-67检测试剂盒(免疫细胞化学法) 2018年4月27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747号 Arginase-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8年6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80761号 免疫显色试剂 2018年7月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0748号 TOP2A基因扩增检测试剂盒(原位杂交法) 2019年3月1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2-150
律师工作报告
23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0963号 雄激素受体(AndrogenReceptor,AR)抗体试 2019年5月2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23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0996号 抗酸染色液 2019年6月1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3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0997号 抗体稀释液 2019年6月1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3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0998号 免疫显色试剂 2019年6月1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3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0999号 免疫显色试剂 2019年6月1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3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01号 免疫显色试剂 2019年6月1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3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02号 SDHB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6月1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3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04号 IDH-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6月1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4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05号 存活素(Surviv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
24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06号 BRCA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4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07号 隐伏膜蛋白(EBV,LMP-1)抗体试剂(免疫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织化学法)
24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08号 INI-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4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09号 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原(HBcAg)抗体试剂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疫组织化学法)
24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10号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抗体试剂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疫组织化学法)
24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11号 MGMT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4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12号 微小染色体维持蛋白 2(MCM2)抗体试剂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疫组织化学法)
24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13号 程序性死亡受体 1(PD-1)抗体试剂(免疫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2-151
律师工作报告
组织化学法)
24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14号 髓 样 组 织 细 胞 抗 原( Myeloid/Histiocyte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Antigen,MH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25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15号 细胞周期蛋白依赖性激酶4(CDK4)抗体试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25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16号 STAT6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5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17号 磷酸化组蛋白H3(PHH3)抗体试剂(免疫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织化学法)
25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18号 多药耐药相关蛋白(MRP)抗体试剂(免疫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织化学法)
25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19号 胸苷酸合成酶(Thymidylate Synthase,TS)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25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20号 前列腺癌相关蛋白P501S(P501S)抗体试剂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疫组织化学法)
25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21号 肌浆蛋白(Myogen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学法)
25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22号 Uroplakin Ⅲ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5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23号 微管解聚蛋白(Stathmin)抗体试剂(免疫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织化学法)
25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24号 SOX-10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6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25号 P糖蛋白(P-Glycoprotein)抗体试剂(免疫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织化学法)
26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26号 细胞角蛋白 5(CK5)抗体试剂(免疫组织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学法)
3-3-2-152
律师工作报告
26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27号 ERG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6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28号 Factor XⅢ 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6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29号 血小板衍生生长因子受体α(PDGFRα)抗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26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38号 Mas son三色染色液 2019年6月1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6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39号 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染色体及基因异常探针 2019年6月1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试剂(原位杂交法)
26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44号 RB1(13q14)/ATM(11q22)基因缺失探针 2019年6月2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试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26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45号 RELA(11q13)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6月2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26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46号 PRCC/TFE3融合基因t(X;1)探针试剂(荧 2019年6月2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光原位杂交法)
27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47号 p53/RB1/ATM/CSP 12/D13S25/6/6q21/IGH 2019年6月2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基因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27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48号 APC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2019年6月2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7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49号 [MAFB/IGH]/[CCND3/IGH]/[MYC/IGH] 融 2019年6月2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基因探针试 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27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50号 BCL6/IGH融合基因 t(3;14) 探针试剂(荧 2019年6月2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光原位杂交法)
27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51号 NTRK1/NTRK2/NTRK3 基因断裂探针试剂 2019年6月2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荧光原位杂交法)
27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52号 BCL2(18q21)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6月2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3-2-153
律师工作报告
27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53号 12/D13S25 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 2019年6月2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交法)
27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54号 USP6(17p13)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6月2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27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55号 p53/D13S319/RB1/1q21/IGH 基因探针试剂 2019年6月2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荧光原位杂交法)
27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56号 p53/[CCND1/IGH]/ATM/CSP12/D13S25基因 2019年6月2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28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57号 RB1/1q21基因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2019年6月2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8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66号 BCL6/MYC/IGH/[BCL2/IGH]基因探针试剂 2019年6月2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荧光原位杂交法)
28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67号 MYC(8q24)/BCL6(3q27)/BCL2(18q21) 2019年6月2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28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68号 BCL6/MYC/[CCND1/IGH]/[BCL2/IGH]基因 2019年6月2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28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69号 ABL1(9q34)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6月2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IGH/CCND1]/[IGH/MAF]/[IGH/MAFB]/[IG
28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70号 H/FGFR3]融合基因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 2019年6月2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
28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71号 ATM p53/13q14/RB1/CSP12 基因探针试剂 2019年6月2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荧光原位杂交法)
28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72号 MM探针芯片(原位杂交法) 2019年6月2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8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73号 FGFR1/PDGFRA/PDGFRB 基因断裂探针试 2019年6月2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3-3-2-154
律师工作报告
28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77号 ABL1/ABL2/PDGFRB/CRLF2/JAK2 基因断 2019年6月2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裂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29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78号 8号/17号染色体着丝粒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6月2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29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79号 7号/17号/3号/P16基因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6月2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29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80号 7 号/8 号染色体着丝粒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6月2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29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81号 DLBCL探针芯片(原位杂交法) 2019年6月2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9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82号 CLL探针芯片(原位杂交法) 2019年6月2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9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83号 BCOR(Xp11.4)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6月2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29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84号 COL1A1/PDGFB融合基因t (17;22)探针试剂 2019年6月2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荧光原位杂交法)
29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85号 IRF4(6p25)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6月2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29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86号 ETV6/NTRK3融合基因t(12;15)探针试剂(荧 2019年6月2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光原位杂交法)
29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88号 KMT2A(11q23)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光 2019年6月2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位杂交法)
30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89号 JAZF1(7p15)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6月2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0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90号 ABL2(1q25)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6月2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3-2-155
律师工作报告
30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91号 BCOR/CCNB3 融 合 基 因 inv(X)(p11.4; 2019年6月2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p11.22) 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30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92号 NTRK3(15q25)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 2019年6月2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位杂交法)
30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93号 p53/D13S319 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6月2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0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094号 NTRK2(9q21)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6月2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0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09号 CIC(19q13)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6月2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0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10号 CRTC1(19p13)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 2019年6月2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位杂交法)
30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11号 C11ORF95/RELA融合基因t(11;11)探针试剂 2019年6月2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荧光原位杂交法)
30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12号 C11ORF95(11q13)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 2019年6月2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光原位杂交法)
31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13号 C19MC(19q13.42)基因扩增探针试剂(荧 2019年6月2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光原位杂交法)
31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14号 CAMTA1(1p36)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 2019年6月2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位杂交法)
31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15号 CHD1(5q15-q21)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光 2019年6月2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位杂交法)
31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16号 CDK6(7q21)基因扩增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6月2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1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17号 CDH1(16q22)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6月2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2-156
律师工作报告
位杂交法)
31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18号 EP400(12q24)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6月2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1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26号 11q23.3/11q24.3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6月2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1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27号 11q23/DLEU1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6月2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1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28号 11q22.2 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 2019年6月2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
31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29号 BEND2(Xp22)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6月2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2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30号 ALK(2p23)基因扩增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6月2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2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31号 19q13.42基因扩增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 2019年6月2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
32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32号 19p13.3 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 2019年6月2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
32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33号 16q22/16q23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 2019年6月2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交法)
32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34号 EWSR1/ATF1 融合基因 t(12;22)探针试 2019年6月2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32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35号 EWSR1/CREB1融合基因 t(2;22)探针试 2019年6月2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32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39号 D13S319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
3-3-2-157
律师工作报告
32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40号 D13S25(13q14)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光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位杂交法)
32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41号 ETV4(17q21)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2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42号 ETV1(7p21)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3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43号 ESR1(6q25)基因扩增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3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44号 EPOR(19p13)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3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45号 FOS(14q24)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3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46号 FGFR2(10q26)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3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47号 EWSR1/WT1融合基因t (11;22)探针试剂(荧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光原位杂交法)
33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48号 ERG(21q22)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3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49号 EWSR1/FLI1融合基因t (11;22)探针试剂(荧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光原位杂交法)
33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50号 1q21基因扩增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51号 20q11基因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52号 8号/20q基因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4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53号 6q27(MLLT4)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3-2-158
律师工作报告
34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54号 5q33.3基因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4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55号 2p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4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56号 1q基因扩增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4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60号 CSF1R(5q32)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7月3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4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61号 CSF1(1p13)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7月3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4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62号 CTNNB1(3p22)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光 2019年7月3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位杂交法)
34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63号 BRAF(7q34)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7月3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4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64号 BRAF/KIAA1549 融合基因 t(7;7)探针试剂 2019年7月3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荧光原位杂交法)
34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66号 TNFAIP3(6q23)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7月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5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67号 TP63(3q28)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7月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5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68号 8号/11号/17号染色体着丝粒探针试剂(荧 2019年7月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光原位杂交法)
35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69号 YWHAE(17p13)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 2019年7月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位杂交法)
35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70号 WWTR1(3q25)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 2019年7月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位杂交法)
35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71号 WT1(11p13)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7月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3-2-159
律师工作报告
35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72号 WWTR1/CAMTA1融合基因t (1;3)探针试剂 2019年7月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荧光原位杂交法)
35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76号 PAX3(2q36)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7月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5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77号 FRS2(12q15)基因扩增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7月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5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78号 MALAT1(11q13)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 2019年7月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位杂交法)
35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79号 PAX5/IGH 融合基因 t(9;14)探针试剂(荧光 2019年7月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位杂交法)
36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80号 hWAPL(10q23)基因扩增探针试剂(荧光 2019年7月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位杂交法)
36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81号 MN1(22q12)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 2019年7月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交法)
36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82号 MYC(8q24)基因扩增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7月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6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83号 FOXR2(Xp11)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7月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6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84号 TERT(5p15)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7月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6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85号 ITK/SYK融合基因t (5;9) 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7月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6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86号 PD-L1(9p24)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7月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6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87号 PTPRZ1/C-MET融合基因t(7;7)探针试剂(荧 2019年7月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2-160
律师工作报告
光原位杂交法)
36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88号 MYB/NFIB融合基因t (6; 9)探针试剂(荧光 2019年7月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位杂交法)
36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89号 NFIB(9p23-p22.3)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 2019年7月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光原位杂交法)
37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90号 N0N0/TFE3融合基因t(X;X)探针试剂(荧光 2019年7月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位杂交法)
37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91号 WT1(11p13)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7月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7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92号 FOSB(19q13)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7月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7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93号 NUT(15q14)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7月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7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96号 NUP98(11p15)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7月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7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97号 SRD(1p36)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7月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7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198号 SOX2(3q26)基因扩增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7月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7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00号 SMARCB1(22q11)基因缺失探针试剂(荧 2019年7月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光原位杂交法)
37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01号 PD-L1(9p24)/ABL1(9q34)基因扩增探针试 2019年7月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37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02号 PPARγ(3p25)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7月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3-2-161
律师工作报告
38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04号 TFEB(6p21)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位 2019年7月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杂交法)
38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05号 i(17q)基因探针试剂(荧光原位杂交法) 2019年7月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8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06号 PD-L2(9p24)基因扩增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7月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8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07号 TGFBR3/MGEA5融合基因t (1;10)探针试剂 2019年7月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荧光原位杂交法)
38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16号 MLAA-34(13q14)基因扩增探针试剂(荧 2019年7月1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光原位杂交法)
38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17号 PD-L1(9p24)/CSP9基因扩增探针试剂(荧 2019年7月1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光原位杂交法)
38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18号 PDGFB(22q13)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 2019年7月1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位杂交法)
38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19号 HMGA2(12q14)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 2019年7月1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位杂交法)
38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20号 MAML2(11q21)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7月1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8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21号 MGEA5(10q24)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 2019年7月1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位杂交法)
39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22号 NCOA2(8q13)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7月1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9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23号 MALT1/IGH融合基因(t14;18)探针试剂(荧 2019年7月1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光原位杂交法)
39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24号 GLI1(12q13)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7月1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3-2-162
律师工作报告
39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25号 PLAG1(8q12)基因断裂探针试剂(荧光原 2019年7月1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9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34号 网状纤维染色液 2019年7月12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9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35号 过碘酸雪夫染色液 2019年7月12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9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36号 六胺银染色液 2019年7月12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9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237号 革兰染色液 2019年7月12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9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340号 CA15-3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8月1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9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341号 PU.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8月1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0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342号 T-bet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8月1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0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343号 CMV (巨细胞病毒)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 2019年8月1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学)
40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344号 细胞角蛋白5&14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8月1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0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345号 Melanoma Associated Antigen抗体试剂(免 2019年8月1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疫组织化学)
40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346号 TCL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8月1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0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347号 Smoothel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8月1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0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384号 BRAF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9月2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0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385号 LM02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9月2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0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386号 MUC6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9月2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0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387号 SATB2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2019年9月2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1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388号 生长抑素受体 2(SSTR2)抗体试剂(免疫 2019年9月2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织化学法)
3-3-2-163
律师工作报告
41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389号 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受体2(VEGFR2)抗体试 2019年9月2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41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390号 FLI-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9月2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1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391号 Pax-2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9月3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1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485号 LEF-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9月3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1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486号 穿孔素(Perfor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9月3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
41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487号 B 淋巴细胞特异性激活 OCT 结合蛋白 1 2019年9月3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Bob.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41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488号 NKX3.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2019年9月3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1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489号 CD16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9月3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1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490号 TLE1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9月3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2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491号 MRP3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9月3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2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492号 Rb Gene Protein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9月30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2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517号 C4c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10月15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23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519号 C3c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10月1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24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520号 IgM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10月1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25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521号 C1q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10月1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26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522号 IgG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10月1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27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523号 IgA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 2019年10月1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28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524号 纤维蛋白原(Fibrinogen)抗体试剂(免疫组 2019年10月1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织化学法)
3-3-2-164
律师工作报告
429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613号 铜染色液(红氨酸法) 2019年11月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30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614号 铜染色液(罗丹宁法) 2019年11月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31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615号 D-PAS染色液 2019年11月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32 发行人 粤穗械备20191616号 铁染色液 2019年11月6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33 达诚医疗 粤穗械备20140060号 细胞保存液 2014年9月2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34 达诚医疗 粤穗械备20140061号 巴氏染色液 2014年9月2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35 达诚医疗 粤穗械备20140062号 样本稀释液 2014年9月2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36 达诚医疗 粤穗械备20150135号 缓冲液 2015年5月19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37 达诚医疗 粤穗械备20150311号 液基细胞和微生物处理、保存试剂 2015年11月1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38 达诚医疗 粤穗械备20160011号 苏木素—伊红染色液(H-E) 2016年1月1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39 达诚医疗 粤穗械备20170733号 制片染色一体机 2017年11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40 达诚医疗 粤穗械备20190747号 制片染色一体机 2019年3月1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41 安必平自动化 粤穗械备20140030号 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机 2014年8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42 安必平自动化 粤穗械备20140119号 全自动核酸提取仪 2014年11月21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43 安必平自动化 粤穗械备20180520号 染色机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44 安必平自动化 粤穗械备20180521号 全自动样本处理机 2018年3月2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45 安必平自动化 粤穗械备20180664号 制片染色一体机 2018年5月4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46 安必平自动化 粤穗械备20180846号 全自动免疫组化染色机 2018年8月9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47 安必平自动化 粤穗械备20180986号 全自动玻片处理系统 2018年10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48 安必平自动化 粤穗械备20181279号 全自动抗原修复仪 2018年12月26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2-165
律师工作报告
449 安必平自动化 粤穗械备20190995号 制片染色一体机 2019年6月14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0 安必平自动化 粤穗械备20191137号 染色机 2019年6月2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1 安必平自动化 粤穗械备20191138号 包埋机冷台 2019年6月2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2 安必平自动化 粤穗械备20191229号 包埋机 2019年7月1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3 安必平自动化 粤穗械备20191230号 自动组织脱水机 2019年7月11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4 复安生物 粤穗械备20170014号 巴氏染色液 2017年1月17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55 复安生物 粤穗械备20170015号 液基细胞和微生物处理、保存试剂 2017年1月17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56 复安生物 粤穗械备20170016号 缓冲液 2017年1月17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57 复安生物 粤穗械备20180186号 制片染色一体机 2018年3月8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58 复安生物 粤穗械备20191309号 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机 2019年8月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9 杭州安必平 浙杭械备20190013号 巴氏染色液 2019年1月3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60 杭州安必平 浙杭械备20190120号 缓冲液 2019年1月18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61 杭州安必平 浙杭械备20190016号 苏木素-伊红染色液(H-E) 2019年1月3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62 杭州安必平 浙杭械备20190164号 细胞蜡块制备试剂盒 2019年2月27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63 杭州安必平 浙杭械备20190015号 液基细胞和微生物处理、保存试剂 2019年1月3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进出口相关资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进出口相关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证书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颁发机构
3-3-2-166
律师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 4401360097 2014年1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1 发行人 册登记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16110116225900000647 2016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2514259 2016年11月14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11.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情况如下:
序号 生产企业 编号 产品名称 有效期至 颁发机构
1 发行人 粤食药监械出20190279号 BCR/ABL(DF)融合基因检测试剂盒(荧 2020年7月1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光原位杂交法)
2 发行人 粤食药监械出20190278号 PML/RARA融合基因检测试剂盒(荧光原 2020年7月1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3 发行人 粤食药监械出20190280号 AML1/ETO融合基因检测试剂盒(荧光原 2020年7月8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4 发行人 粤食药监械出20190200号 人乳头瘤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 2020年12月10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
5 发行人 粤食药监械出20190281号 乳腺癌TOP2A基因检测试剂盒(荧光原 2020年12月10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位杂交法)
乳腺癌HER-2/neu(17q12) /TOP2A(17q21)
6 发行人 粤食药监械出20190282号 /CSP17 多色检测试剂盒(荧光原位杂交 2020年12月10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
7 发行人 粤食药监械出20190283号 EGFR基因检测试剂盒(荧光原位杂交法) 2020年12月10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2-167
律师工作报告
8 发行人 粤食药监械出20190273号 人乳头瘤病毒基因分型检测试剂盒(PCR- 2020年12月10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反向点杂交法)
9 发行人 粤穗食药监械出20190004号 液基细胞和微生物处理、保存试剂 2021年4月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发行人 粤穗食药监械出20190005号 巴氏染色液 2021年4月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发行人 粤穗食药监械出20190006号 苏木素-伊红染色液(H-E) 2021年4月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发行人 粤穗食药监械出20190007号 缓冲液 2021年4月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3 发行人 粤穗食药监械出20190008号 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机 2021年4月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医疗器械外国制造业者登记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医疗器械外国制造业者登记证如下:序号 生产企业 编号 有效期 颁发机构
1 发行人 BG10501386 2019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 厚生劳动大臣
2 发行人 EG10500003 2019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 厚生劳动大臣
1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如下:序号 生产企业 编号 生产方式 生产项目 生产类别 有效期 颁发机构
1 发行人 [粤]卫消证字[2016]-01-第8003号 生产 卫生用品 抗菌制剂(妇女用凝 2019年12月3日至 广东省卫生健康
胶)(净化) 2023年12月2日 委员会
3-3-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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