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4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
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
构”)对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易信息”或“公司”)拟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23号《关于同意江苏卓易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文件核准,公司公开发行面值为1元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1,739,2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49元,共募集资金
575,871,408.00 元 , 扣 除 承 销 和 保 荐 费 用 46,069,712.64 元 后 的 募 集 资 金 为
529,801,695.36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于2019年12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6,544,605.24元、律师费用4,716,981.13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735,849.06元、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964,000.00元后,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12,840,259.9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9)00132号《验资报告》。
二、公司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共2,999,171.28元,本
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一次性置换,明细如下:
单位:元
序号 类别 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本次置换金额
1 审计、验资费 903,095.81 903,095.81
2 律师费 1,132,075.47 1,132,075.47
3 其他费用 964,000.00 964,000.00
合计 2,999,171.28 2,999,171.28
1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
2020年5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9年12月31日预先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2,999,171.28元。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已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衡专字(2020)01210号《关于江
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
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经董事会审
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
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衡专字(2020)01210号《关于江
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
告》,认为卓易信息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19年12月31日止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有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卓易信息截至 2019年12月 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
2
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6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旭 蔡学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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