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0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并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同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相符。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箫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翔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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