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文件,基于个人独立客观判断,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公司编制的《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斌、王治强、卢远瞩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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