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请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对公司聘请 2020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事
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
了独立审计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
为公司提供内控审计服务的资质,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 2020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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