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景生物: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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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0]第0420号
    
    致: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
    
    受聘出席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
    
    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
    
    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
    
    法律意见书
    
    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见证了本
    
    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2020年
    
    6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热景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
    
    会于2020年6月29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
    
    事项。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2020年7月14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旺西路26号院中关村高端医疗器械园10号楼北京热
    
    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长青先生主持。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
    
    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到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一)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3名股东,
    
    均为2020年7月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4,829,76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9216%。
    
    (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9,234,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30.9247%。
    
    (三)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
    
    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854,128股,占公司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8045%。
    
    (四)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为:
    
    1、《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全场景免疫诊断仪器、试剂研发与
    
    制造中心项目”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
    
    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现场表决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
    
    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表决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1、《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全场景免疫诊断仪器、试剂研发与
    
    制造中心项目”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44,063,76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854,12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二分之一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
    
    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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